意向书、协议书和合同的异同
意向书和协议书不同的地方

意向书和协议书不同的地方意向书和协议书是在商务和法律领域经常使用的文件,并且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用途和目的。
虽然它们都是书面文件,但在内容和性质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详细说明意向书和协议书之间的不同之处。
1. 定义和目的:意向书是一种表达意图和展示合作意向的文件。
它通常用于商务谈判的早期阶段,目的是启动双方之间的咨询和讨论,以了解各方的立场和需求。
意向书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更多的是表达双方希望进行进一步谈判的意向。
协议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协议书经过详细的讨论、商议和修改后,经双方签署,并通常承载着双方的具体承诺和约束,从而创建了一种有形的法律关系。
2. 内容和细节:意向书通常包含一些基本信息,例如双方的联系方式、参与者的身份背景和关系,以及双方的合作意图。
它还可能包含一些初步的商务条款,例如合作计划、共同目标和预期结果等。
然而,意向书的内容通常是比较模糊的,不会涉及具体的合同细节和条款。
协议书则包含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内容。
它通常包括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履行条款、支付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协议书的内容通常是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详细商议的结果,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 法律约束力:意向书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它更多是一种声明合作意向和建立信任的手段。
尽管意向书可能包含一些初步的商务条款或约定,但它们通常不具有强制力,各方仍有权根据后续的谈判和详细协议的结果进行调整和修改。
协议书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双方签署协议书,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纸质形式,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进行执行。
协议书的条款和约定是合同关系的具体表达,各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使用时机:意向书通常在合作关系的初期阶段使用。
当双方有意展开商务合作,并愿意进一步探讨合作可能性时,意向书可以用作商务洽谈的基础。
意向协议书和协议书的区别

意向协议书和协议书的区别意向协议书和协议书是企业或个人在业务合作、投资、购买、销售等活动中常用的法律文件。
两者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一定的差异,下面将详细介绍意向协议书和协议书的区别。
一、定义与性质的区别:意向协议书是指双方或多方在商务谈判阶段达成的一种初步意向的书面文件。
这种协议的性质是表达双方或多方对于合作意愿的明确。
它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主要是为了确定双方或多方的合作方向和条件,为签订正式的协议奠定基础。
而协议书是双方或多方经过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协议内容写成书面文件,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形式。
协议书的签署标志着合作关系正式成立。
二、目的与使用的区别:意向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双方或多方对于合作意向的一致,明确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合作方向和条件。
通过签署意向协议书,双方或多方可以进一步展开合作事项的详细讨论和谈判,确定合作计划和合作方案。
而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合作意向进行约束和规范,明确双方或多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事项的顺利实施。
意向协议书通常在商务谈判阶段使用,以显现出双方或多方的诚意和合作愿望,为进一步的合作打下基础。
协议书则是在合作谈判阶段基本确定后使用,用于规范和约束合作双方或多方的行为,明确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合作事项正常进行。
三、内容的详细程度的区别:意向协议书的内容通常比较简单,主要包括合作方向、合作条件、谈判进度和谈判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协议书的内容相对详尽,包括合作双方或多方的名称、背景、权利义务、费用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约定。
协议书通常具备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包括较为详细的合作条款和明确的责任义务,以确保在合作过程中的各项事项能够得到有力的保障和实施。
四、法律效力的区别:意向协议书并不具备强制的法律效力,双方或多方不能单方面强制执行其中的条款。
它主要是为了表达双方或多方对于合作意愿的一致,并为进一步的合作谈判和正式协议的签署提供参考和指导。
意向书与协议书的区别

意向书与协议书的区别意向书与协议书是两种不同的书面文件,它们在使用场景、内容和法律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意向书与协议书的区别。
首先,意向书是指双方在商务合作或其他活动中,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其意向并达成初步共识的文件。
意向书通常包括合作意向、合作方式、合作内容、预期目标等,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不具法律约束力的特点。
意向书通常用于双方初步确定合作方向、洽谈条件以及展示诚意,是商务谈判的第一步,常见于合作创业、项目筹备等领域。
而协议书则是双方在商务活动中达成具体协议或约定所用的正式文件,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它通常被用于商务合作、合同签订等环节,是双方正式约定合作关系的重要文件。
其次,意向书与协议书在格式和内容上也有所不同。
意向书通常是一份较为简短的文档,包括标题、主体内容和签名等要素。
它的主要目的是表达双方的初步意向,因此在内容上较为灵活,可以针对合作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和完善。
协议书则通常采用更为正式的格式,包括标题、序言、正文和附则等部分。
协议书的内容相对详细和具体,要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合作事项的具体细节。
再次,意向书和协议书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
意向书由于其较为灵活和不具法律约束力的特点,通常不会对双方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即使其中包含了一些具体条件和条款,也往往都是作为谈判的依据而存在,而非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约束文件。
协议书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法律上有较高的约束力。
一旦双方签署并达成共识,协议书的内容和条款将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因而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最后,意向书和协议书在使用场景上也存在差异。
意向书通常用于商务洽谈的初期,双方还没有确定最终合作意向和具体条件时使用。
它以展示双方的诚意和意向为主要目的,为后续的合作谈判提供指导和基础。
而协议书则一般在商务合作进一步明确且双方达成一定共识之后使用,用于记录合作的具体事项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意向书与协议书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与协议书合同的区别意向书和协议书合同是商业谈判中常见的两种文件,它们在一些方面存在区别。
本文将从定义、目的、法律约束力和撤销等方面探讨这两种文件的不同之处。
首先,意向书和协议书合同的定义不同。
意向书是双方在商业谈判初期签署的一种文件,用于表达双方对加强沟通、深化合作的意愿,但其内容通常不具备明确、具体的合同条款。
相反,协议书合同是在商业谈判结束后、双方达成一致且内容具体、明确的文件,用于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意向书和协议书合同的目的也不同。
意向书的主要目的是为商业谈判提供一个框架,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磋商和商讨,以确定最终的合同条款。
因此,意向书通常包含了双方的初步意向、合作方式、商务条款等内容。
而协议书合同的目的则是为双方达成的最终协议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意向书和协议书合同在法律约束力方面也有所不同。
意向书通常没有法律约束力,它更多地是一种声明、意向的表达,而非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但在某些情况下,意向书可能具有某种程度的约束力,特别是当意向书中包含了明确的合作条款、承诺或机密协议时。
相反,协议书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一旦签署,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
最后,意向书和协议书合同的撤销方式也不同。
意向书通常可以被双方当事人自愿地撤销,而无需给出充分理由。
一旦意向书被撤销,双方之间的约定也将失效。
相反,协议书合同的撤销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
除非双方就撤销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况,否则合同是具备持续效力的。
综上所述,意向书和协议书合同在定义、目的、法律约束力和撤销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意向书是商业谈判初期的一种表达意愿的文件,而协议书合同则是商业谈判结束后,为最终协议提供法律保障的具体文件。
虽然意向书可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协议书合同才是具备明确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双方在商业谈判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文件类型,以确保达成的约定得到充分保障。
协议书和合同的差别

协议书和合同的差別一、协议书与合同的定义协议书通常是一种较为非正式的书面协议,它由双方或多方签署,以记录他们之间的约定或意向。
虽然它可能包含一些约束性条款,但往往不具备合同那样的正式性和强制力。
相比之下,合同是一份更正式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才能生效,如明确的要约和承诺、合法的标的物、合法的目的等。
二、法律效力的差异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通常较弱,因为它可能缺乏合同所需的某些要素,如明确的条款、合法的标的物或对价。
因此,如果一方违反协议书,另一方可能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
而合同则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各方就必须遵守其条款。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如索赔损失或要求履行合同。
三、内容范围的不同协议书的内容范围通常较为灵活,它可以涵盖各种非正式的约定或意向。
例如,双方可能签订一份协议书来确认他们的合作意向,或者记录一项非正式的交易安排。
相比之下,合同的内容范围更为具体和明确。
它通常涉及具体的交易事项、权利义务分配、违约责任等。
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行为得到明确规范,并有法律依据来保障各方的权益。
四、签署程序的差异协议书的签署程序通常较为简单,可能只需要双方或多方的代表签字即可。
这种非正式性使得协议书更容易被修改或终止。
而合同的签署则需要更加正式的程序,如公证、登记等。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增强其在法律上的效力。
五、应用场景的不同协议书通常用于处理较为简单的事务或初步的合作意向。
例如,双方可能签订一份协议书来确认他们的初步合作框架,或者记录一项临时性的安排。
而合同则更多地用于处理复杂的交易或长期合作关系。
例如,企业之间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都需要采用正式的合同形式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意向书与协议书的区别

意向书与协议书的区别当涉及到合作、交易或者合同签署时,意向书和协议书经常出现在业务谈判的过程中。
虽然这两个术语非常类似,但它们并不完全相同。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意向书和协议书的区别,并探讨它们在商业世界中的应用。
1. 定义和目的意向书通常是指一个文件,表达了一方对于与另一方合作的兴趣和意愿。
意向书通常包含了双方达成一致的基本条款和条件,但通常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它的目的是为了在双方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之前,确保双方愿意进行更深入的谈判和商讨。
相比之下,协议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双方通过签署协议书正式达成协议。
协议书详细陈述了双方同意的事项、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签署协议书之后,双方必须遵守协议书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2. 约束力和法律效力意向书通常是一种非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尽管双方可能在意向书中达成一些协议,但这些协议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
例如,双方可能约定在意向书中的某些条件下进行独家谈判,但如果其中一方决定不再继续谈判,对方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反,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双方签署协议书后,这份文件就成为了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
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书中的条款,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补偿或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3. 详细程度和内容意向书通常是一份简短的文件,主要阐述合作各方的意图和计划。
它通常包含合作的总体框架、主要条件和双方的基本合作意向。
虽然意向书可以提供一些具体的细节,但它通常不会像协议书那样详尽无遗。
协议书则更为详细和具体。
它会详细列出双方同意的各项条件和责任。
协议书通常包括合同期限、付款安排、违约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协议书的目的是尽可能地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4. 谈判和签署时间意向书通常是在谈判初期阶段签署的,旨在为双方进一步的谈判和讨论提供一个框架。
意向书的签署可能是为了确认共同的愿望和利益,以便在更深入的商讨中共同努力。
意向书和合同的区别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意向书和合同的区别意向书和合同是在商务和法律领域中常见的文件,两者虽然有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许多区别。
本文将从定义、目的、性质、内容和法律约束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意向书和合同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1.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意向书是一种声明双方意愿的文件,通常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
它表达了各方之间就某项协议或交易达成一致意见的意向,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意向书通常用于商务谈判的初期,用以确认各方的意向和关注重点,为进一步的商务合作奠定基础。
2. 合同(Contract):合同是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达成的法律约定,确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了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和责任,并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解决方式。
合同通常用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保护各方的权益。
二、目的1. 意向书的目的:意向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各方在商务谈判过程中理解和对待事物的一致性。
它在商业环境中被用作一种策略,以保护商业机密,为双方之间的合作建立信任,并为进一步的商务合作铺平道路。
2. 合同的目的: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各方之间的交易得到执行,并为交易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解决方案。
合同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的条件、方式和期限等关键条款。
通过签订合同,各方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有法律依据来解决争议。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三、性质1. 意向书的性质:意向书通常是一种非约束性的文件,它表明双方在商务谈判中的意愿和关注点,但并不约束双方必须在未来达成交易。
意向书通常是非法律性质的文件,其效力在于双方对于合作的共识和理解。
2. 合同的性质:合同是一种法律性质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可以用来明确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解决争议的具体措施。
违约一方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并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内容1. 意向书的内容:意向书通常包括交易各方的身份信息、交易目的和范围、关键条款和条件、商业机密的保护、保密协议等。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意向书和合同在商业交易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意愿和约定,但它们在法律效力、内容明确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
本文将详细探讨意向书和合同之间的区别。
一、法律效力意向书是双方在商业谈判初期为了表达双方之间达成协议的意愿而签署的文件。
意向书通常是非正式的、非具体义务性的文件,其法律效力较弱。
它主要起到明确交易各方的初步意愿,为商业谈判提供一个框架,但双方并不能单方面要求对方履行其中的条款。
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后所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签署合同,双方即被法律约束,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可以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制约、约束双方的行为,并可以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二、内容明确度意向书是商业谈判的初步阶段,通常对交易的具体细节和条款并不详尽。
意向书的内容通常比较简短,主要涉及双方的基本意愿、交易范围和一些主要的条款,如价格、数量等。
因此,意向书的内容较为宽泛,可以为商业谈判提供灵活的空间。
合同是在意向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的文件。
合同应该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的权益不受侵犯。
合同的内容应该详细、具体,并且应该包括条款的具体执行标准,以便双方能够明确地了解合同的约定和责任。
三、法律责任意向书的签署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经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商业谈判的初期,意向书的签署主要是双方之间表达意愿,并示意双方有进一步的谈判和协商。
如果交易最终未能达成,一方无法要求对方履行意向书中的约定。
合同一旦签署,双方即被法律约束。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可以提起诉讼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
合同是一种明确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综上所述,意向书和合同在法律效力、内容明确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意向书主要用于商业谈判初期,强调各方的意愿表达和初步约定;而合同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可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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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协议书和合同的异同一)文种性质描述契约的出现,在我国可以追溯到很久远的时代,它是私有制和商品不断交换的产物,伴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契约逐渐由习惯方式向法律形式转化。
《周礼》记载了傅别、质剂两种书面契约,而且有专门的官员“司约” “司盟”负责收藏诸侯与民间的盟约与约契。
秦汉时期,田房契约已初具规模。
东汉以后,纸张应用到契约文书中,逐渐取代青铜、竹木,成为契约文书的唯一介质。
东晋王朝创立契税之制,官府在已纳税的契约文书上钤盖官印,这种契约文书称为红契。
红契是完备的法律文件,为合法契约。
民间未钤印的契约为“白契”,“隐不告官,谓之白契”。
隋唐时出现了便于人们模仿的契约“样文”,这种作法使各地契约格式有了统一的可能。
到了北宋时期,正式建立了印契制度、税契制度,出现了由官方统一印制的契约文本,称“官契” ,民间自行书写的契约俗称“草契” ,宋代以后,为了防止经手税契的官僚胥吏贪污中饱,规定将税契的收据粘连契约之后,此即契尾之制。
明清两代,契约文书日益渗透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一些地方大量印卖具有统一规式的官板契纸样文,令用户填写,对民间使用土地契约起到了普及的作用。
解放后,契约文书发生了很大变化,条约、盟约属外交文书,公约属规章制度文书。
但是,契约文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仍使用广泛,它是单位或个人在经济生活或社会交往中,把双方商定的有关事项用文字记载下来,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凭证。
所以,现今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都属此类。
它们是协商一致的产物,对双方或多方都具有约束力,有的受法律保护。
“意向书”是社会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表达和记录某种意向的文书。
具体来说,意向书是一种表达双方或多方合作意愿和目的的文书,它是双方或多方就某一事物初步接触商谈后而形成的具有原则性、方向性的文书。
意向书在涉外经济工作中使用较多,现在在国内也常使用,地区与地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为加强协作,在初步商讨后,订立意向书,双方继续努力,进一步进人实质性谈判,然后签订协议或合同,所以意向书是导向签订合同这个过程最初阶段的成果。
从契约文书来说,它是适应了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文种。
“协议书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
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或某些事项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和法律效力的契约性文书。
“合同”在我国可以说历史悠久。
最早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把合同的内容写在两块竹简上,两简相并,中缝写“合同”二字,取“合而相同”之意。
如《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合同判书以治则听”;唐•贾公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元•无名氏《合同文字》楔子:“一应家私财产,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可见,合同在古代是作为各方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律从三足鼎立走向统一,适应了统一市场的客观要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种类等作了更明确的界定。
合同是现代民法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是指一切以明确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它包含了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不仅包括民法中的合同,还包括行政法规中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狭义的合同是将合同仅仅看成民事合同,即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有的学者将合同概念表述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力的当事人一方又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又称为债务人。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都是契约类文书,如用于经济活动,则又称为经济文书,其中协议书、合同都要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又可称为法律文书。
三种文书有很多相同之处,也有不少的区别。
(二)相同点辨析1、文体属性相同。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三种文书都属于契约性文书,都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根据各自利益和要求,经过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作为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共同信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它们应用在经济活动之中,意向书就与协议书、合同发生一定联系,常常有这样几种情况:1、协议书是意向书的发展,又是正式合同的“前奏”,它是处在意向书与正式合同之间一个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它是在意向书基础上经进一步谈判,订立的一个提纲性文件,以对一些问题作出规定;为慎重起见,再经过双方共同修改补充后,完善细节,才签订正式合同。
如果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和意向书就都完成了它们的历史使命而失去实际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议书与合同相抵触时,以合同为准。
经合营双方的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协议书属于一种“草约”,是正式合同的“前奏”。
2、协议书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书。
合同订立后,在执行时发现某些规定欠妥,或出现新的情况,是原先未能预料的,影响到合同的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作局部修订或补充。
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或修订。
这种协议,经双方签字,并报原合同公证或鉴证机关,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书即合同。
协议书是合同的同义词,但在法律规范上多用合同一词。
经济生活千头万绪,日趋复杂,合同法对主要的行业常用的合同作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些复杂的事物或新生的事物,订立合同时无现成的范式可资借鉴,双方协商后就订立协议书,并经过公证或鉴证,条款也完备,并不打算再订合同,那么这种协议书应认作为合同,具有与合同相等的法律效力。
必须指出,《合同法》中规定的如买卖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等,有的仍写作“协议书”,这就不规范,易产生混乱。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2、写作模式相同。
意向书的写作模式为:首部、正文和尾部。
意向书首部包括标题,标题一般可标明主要内容和文种,如《关于共同组建XX摩托车生产集团的意向书》、《合作培训意向书》;写明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名称,有的在名称后用括号注明甲方或乙方,并用“达成意向如下”或是说“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意向书”等过渡到主体部分。
主体部分先要简明扼要地说明签订意向书的目的、遵循原则,以及达成何方面的意向;然后把协商一致的意见具体地列举出来,要有逻辑顺序,分条列项。
主体还可以拟定出下一步工作日程,何时何地再会面协商,何时签署协议或合同。
尾部要写明签署意向书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参加签订意向书代表也应签名盖章,注明签署时间。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写作意向书,它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与协议书大体相同,仍然是回答“为什么” ;“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协议书的结构模式基本上与合同文本相同,特别是涉及经济方面的协议书更可以参照合同来写,但有些协议书的主体部分可以不按《合同法》规定的那些主要条款写。
下面主要介绍合同的写作模式。
现实生活中合同内容丰富多样,合同形式也多种多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的复杂化,各类合同示范文本也应运而生。
综观内容繁简不一的合同文本,可以发现合同文本具有较为稳定的书面结构模式。
合同文本的书面结构模式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四部分构成。
合同首部由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合同签订时间、地点构成。
标题是合同的性质、内容、种类的具体体现。
如“家禽买卖合同” ,表明该合同是买卖合同中家禽买卖合同,切不可出现标题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现象;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居标题之下,正文之上。
当事人基本情况即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法将此项内容划入主要条款之列),同时写明双方在合同中的关系,如“买方”、“卖方”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该法人的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该自然人的名称和住所。
此项内容是确定当事人、确定合同权利和义务承担者的主要依据。
正文部分是合同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合同的内容要素,即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正文由合同的内容要素构成,无论哪一种结构方式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等条款。
尾部即合同结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单位地址,电话号码,电报挂号,邮政编码;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签证或公证。
有些合同还有附件部分。
附件主要是对合同标的条款或有关条款的说明性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如技术性较强的商品买卖合同,需要用附件或附图形式详细说明标的的全部情况。
合同附件是合同的共同组织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结构形式相同。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多是以书面形式表现,书面形式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又是常用条款式表述。
当然,我国合同的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外,还有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录像等都可以成为表现合同内容的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格式主要有三种,即表格式、条款式和复合式。
表格式合同是把常规性的定型化的内容,逐项填入事先设计印制成固定的表格,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按表格项目逐一填写就可以了,表格式合同具有简便、完善和防止疏漏的特点;条款式合同是以文字叙述的方式,把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内容,逐条记载下来,条款式合同具有机动灵活、适应范围广的特点;表格与条款复合式合同具有以上两种结构方式的优点,凡内容涉及面广,又有定型化内容的合同,一般采用这种方式。
4、订立原则相同。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的订立过程也是其写作的过程,它们的订立原则基本相同,即签订各方均需共同遵守这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