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大放开!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大放开!近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自2017年11月1日起,医师执业注册实行区域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为北京市,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区行政区划。
1、实行区域注册,执业地点定为整个北京市。
2、医师经注册后,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
3、执业医师可跨执业地点申请多个机构执业。
也就是说,在北京市范围内,只要是注册过执业机构的医师,就可以实现区域“自由行”。
医师个人或医师团队,将可以自由地到基层、社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而且多点执业地点数量不限定。
多地放开医师多点执业2016年10月发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探索医师自由执业、医师个体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或组建医生集团。
医生“自由执业”被正式提上了国家日程。
去年广东发布的《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医生多点自由执业“不用审批只要报备”。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
今年3月份,海南省卫计委主任韩英伟也提出,要在全省推进医师区域注册制度落实,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并且“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并且“不允许院长不同意”,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不得阻止医师到其他单位进行执业。
此后,医师自由执业开始被多地提上议程。
上海在今年4月份曾出台医生执业注册细则,规定对于2017年3月31日前已经在上海市注册的医师,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17年4月1日自动更改相关信息:原《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变为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变为“上海市”。
今年4月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项政策将给予医生更宽松的多点执业环境。
比如执业医生只要选择一个执业地点作为主要执业地点,通过申请备案,就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其他地区进行多点执业,执业机构数量也不受限制。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损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旨在探讨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以提供有关监管规范和操作指南。
多点执业是指医学从业者在一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诊所中同时从事医疗服务。
针对此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医学从业者的执业行为合规,并保障患者的权益。
2. 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管理医学从业者的多点执业,以下办法可供参考:2.1 申请与备案医学从业者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多点执业,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备案。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医学从业者的个人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以及执业范围等。
2.2 执业合同医学从业者在多点执业时,应与每个执业单位签订执业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执业合同应涵盖执业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约定离职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2.3 监督与考核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定期进行医学从业者的业务考核,评估其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的医学从业者,可采取纪律处分或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2.4 报告与信息交流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应及时向执业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与各执业单位保持信息交流。
执业单位可以通过共享患者信息和病历等方式,提高医学从业者间的协作和沟通。
2.5 责任与赔偿每个执业单位都应明确医学从业者的责任范围,并为其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责任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和赔偿。
3. 结论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疗行业的发展、保障患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医学从业者也应自觉遵守规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北京:规范中医多点执业

北京:规范中医多点执业
佚名
【期刊名称】《医院管理论坛》
【年(卷),期】2011(28)3
【摘要】3月1日即将试行的《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2~5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行为。
中医类别医师在申请多点执业时,必须取得主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在确保能完成主执业地点与新增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工作的条件下,方可申请。
【总页数】1页(P7-7)
【关键词】执业管理;中医类;北京市;执业地点;中医医疗;医疗机构;保健机构;保健活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
【相关文献】
1.执业满5年并有主治医师职称中医可申多点执业 [J], 焦作日报
2.批准≠同意?北京医生多点执业遭基层“阉割” 医生更需要的是自由执业 [J], ;
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J], ;
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师执
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J], ;;
5.北京出台实施办法规范中医多点执业 [J], 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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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医院
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依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一、医院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多点执业(含互联网医院),方便患者就近就医,缓解医疗资源不均衡现象。
但需要遵守以下约定:
1、必须依法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2、不得影响主执业机构正常工作开展。
3、不得借机转介医院患者外流,或做损害科室、医院声誉的事。
4、医院视医师整体多点执业运行情况,必要时政策上做适当调整,多点执业医师必须遵守。
5、违反前述约定的,医院将予以约谈,直至降职降薪等处理。
二、受医院指派完成规培、进修、支援等任务的医师,需要按接受方要求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三、医院医政科每月10日前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全院医师多点执业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取消多点执业或事实上未正常履行多点执业义务的医师,需向医政科备案。
四、外院医师来本院多点执业,需经院长办公会、支部会批准,由医政科签订多点执业协议并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年月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修改《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及附表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修改《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及附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修改《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及附表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提高中医药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中医药需求,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99号)精神,现决定对我局印发的《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京中医政字〔2011〕30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如下修改:一、《办法》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4〕99号),结合本市中医类别医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多点执业是指中医类别医师受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行为。
”三、《办法》第四条修改为“申请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且与主执业地点一致。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四、《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申请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须向负责其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市、区(县)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的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上一考核周期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考核机构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进行公告;(四)拟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申请人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聘用协议;(六)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任务表;(七)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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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由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
(六)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八)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
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地点的执业类别或者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医技、护理人员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