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办法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办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暂行)》的要求,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评分办法:1、本指标体系共设4个A级指标,19个B级指标,56个C级指标,基础指标总分1000分,加分指标总分100分。
2、基础指标总分达到950分及以上为优秀;949-900分为良好;899-800分为合格;低于800分为不合格。
基础指标得分在799-750分之间,加分指标得分超过50分(含50分)以上,可视为合格。
3、带“*”号的9项C级指标(C9、C14、C17、C28、C29、C33、C35、C38、C46)及“有D级危房”、“有弄虚作假行为”为一票否决指标。
二、指标说明:A1 组织领导(200分)A1-B1 优先发展(30分)A1-B1-C1 统筹发展(20分)评估标准:1、科学制定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思路清晰、目标明确的年度工作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10分)2、各类教育结构合理、协调发展,学前教育基本普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的高中阶段教育规模与效益良性提升,成人教育稳步提高,特殊教育实现规划目标,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国民教育体系,学习型社会初具规模;(10分)评分细则:1、有教育发展规划得1分,纳入县总体规划得1分,有各年度计划得1分,视教育发展措施实施情况赋0-7分;2、视教育体系协调情况赋0-10分;检查方法:1、查教育发展规划、县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档案等;2、召开人大、政协、教育部门、学校校长、教师等参加的座谈会;3、问卷调查。
A1-B1-C2 “六个优先”(10分)评估标准:1、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思想,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做到“六个优先”。
“六个优先”即:优先安排教育投入,优先规划教育发展,优先保障教育用地,优先引进教育人才,优先落实教师待遇,优先解决教育问题;(6分)2、建立党委、政府定期议教制度、领导干部联系学校制度,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法规类别】教育督导【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2.28【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15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督导主要内容:(一)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监督、指导;(二)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三)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教育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二)对法治教育、双语教育、德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等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三)对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四)对招生、学籍的管理,学校的安全与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等进行督导;(五)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估、监测;(六)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决定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决定(1996年1月9日)教育督导是政府管理教育的重要职能,是各级政府依法治教,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机制,是推动教育工作的有力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作用,保障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是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相适应的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贯彻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需要,也是确保我区本世纪末基础教育的扫除文盲目标的需要。
因此,教育督导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督导工作的报告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督导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育督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负责。
同时,协调好督导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教育督导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为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宏观监控需要,自治区建立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行署教育督导室”,代表各级政府(行署)行使教育执法、监督职能。
自治区各级政府(行署)教育督导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各级政府负责,工作上受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新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3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要求,为加强对完善我区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体实施工作在2012年底前圆满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黄卫(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于欢(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董党生(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成员:沙达提·艾木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杨伊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永轩(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黄钰(自治区编办副主任)康廷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公务员局局长)李丰相(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志炜(自治区邮政管理局纪检组长、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推进实施和总结验收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董党生同志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新政办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7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自治区第七个民生建设年。
今年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从而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在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梳理地县两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确保年底前完成,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
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
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15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督导主要内容:(一)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监督、指导;(二)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三)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教育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二)对法治教育、双语教育、德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等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三)对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四)对招生、学籍的管理,学校的安全与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等进行督导;(五)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估、监测;(六)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新政发[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4]4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
国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区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经常性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实施和范围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由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督导评估团,对照自治区的督导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对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年度重点督导检查和任期内综合性评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新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7〕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教育督导是国家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科学管理的重要机制,是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教育督导工作面临的形势(一)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
我区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教育督导部门在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开展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教育情况的督导检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特别是在开展“两教”工作、实施“两基”攻坚、推进“两基”巩固提高等工作任务方面,发挥了政府督导的重要功能,为推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区督导机构基本健全,督学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目前,已经建立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2006年,自治区成立了教育督导团,自治区主管教育的领导任总督学。
聘任了一批年富力强,熟悉业务的政府督学。
全区已经拥有1360多名专、兼职督学和特邀督导员,形成了一支政治上强、业务上精、工作严谨、作风民主、服务基层、管理型与专家型相结合的政府督学队伍,保证了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二)教育督导工作任务艰巨。
当前,我区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0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已经2001年5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是指自治区、州、市、(地)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统称被督导单位)。
第四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教育督导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属于教育督导机构检查评估的事项,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重复检查评估;学校有权拒绝违反本办法的检查评估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招待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四)对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区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区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新教办[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区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新教办〔2010〕2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信息化(金教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教人厅[2010]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自治区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对新疆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领导,适应当前教育信息化工作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原“自治区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明确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全面推进自治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吐尔逊·伊不拉音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副组长:马文华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毛力提·满苏尔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成员:唐晓冰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主任马俊萍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韩春玺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孙秀江自治区教育厅思想政治工作处处长盛敦川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处处长毛文新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张蕾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周拥军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向阳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处长米吉提·买买提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处长王莉莉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处处长戴翔自治区教育厅“双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韩建新自治区电化教育馆馆长唐洪彬自治区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主任二、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职责(一)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制定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督导、评估教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表彰和奖励教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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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
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4]59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4〕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我区教育督导机制,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自治区决定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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