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内政办发〔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自治区事权,自治区委托盟市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自治区与盟市共同事权,自治区将应分担部分委托盟市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盟市事权,自治区为鼓励和引导盟市按照自治区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盟市事权,自治区为帮助盟市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存在的一些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存在的一些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中国北部,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资源基地。
为了保护好内蒙古自治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存在一些盲点。
在制定规划的过程中,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导致规划的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有一定差距。
规划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政策执行的不确定性,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无法有效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在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政策执行的不协调性和执行力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导致规划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出现了政策执行的盲区和重叠的现象。
由于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一些环境保护政策无法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在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资源投入不足的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入,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资源分配不合理和资金渠道不畅,导致一些环境保护项目无法有效实施,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实施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规划制定过程中的政策研究和实施机制的建设,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加强监管和治理力度,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和目标的完成,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内发改能源字[2017]467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天然气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467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石油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开发局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和煤制燃料产业发展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
科学规划布局和引导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是推动能源基地建设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煤制燃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高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水平,对保障油气供应安全、防治污染、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委托国内权威咨询机构对我区能源管道建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十三五”期间,我区尚未形成规划建设甲醇、二甲醚等能源输送管道的实际需求,因此,本规划是结合全区石油天然气和煤制燃料产业发展以及石油天然气供需预测而编制的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制油、气)长输管道的建设规划(不包括城镇燃气管网),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专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政府投资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是指符合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申请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产业资金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所属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联合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和绩效评价,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进行指导。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项目不重复安排;已安排项目尚未完工的企业不再安排项目。
第五条项目选择和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坚持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分类扶持。
专项资金安排应突出重点,集中扶持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二)竞争择优,公开公平。
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级监管,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监管方式,强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内政办发〔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内蒙古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
科学编制“十四五”发展规划,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为确保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任务顺利完成,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精神,按照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任务、程序和时间安排自治区“十四五”规划体系,是以自治区发展规划即《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为统领,以自治区空间规划为基础,以自治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各级发展规划共同组成的“三级四类”统一规划体系。
各类规划编制程序包括前期研究、文本起草、征求意见、衔接协调、规划论证、审批发布等环节。
编制工作至2021年初完成。
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
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是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全区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依据。
内蒙古的气候变化浅析

内蒙古的气候变化浅析
湖涛;裴浩;等
【期刊名称】《内蒙古气象》
【年(卷),期】1993(000)002
【摘要】本文利用相关分析、回归方程,对内蒙古境内46个台站有记录以来的年平均气温、降水量和年平均相对湿度的年度变化进行了分析研究。
得出初步结论,内蒙古不同区域的气候变化趋势不尽相同,变化速率也有差异。
内蒙古绝大部分地区年均温有上升的趋势,年均相对湿度总趋势是减小,大部分地区年降水量没有明显的变化。
【总页数】3页(P32-33,9)
【作者】湖涛;裴浩;等
【作者单位】气象灾害监测服务中心;气象灾害监测服务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467
【相关文献】
1.浅析内蒙古民族文化产业及其文化产品的跨文化传播浅析内蒙古民族文化产业及其文化产品的跨文化传播 [J], 乌日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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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于CMIP5和RegCM4模式的内蒙古气候变化模拟评估及未来RCPs情景预估[J], 孟玉婧
5.内蒙古荒漠草原东部植被指标动态变化及其与气候变化的关系 [J], 焦越佳;张佳雨;黄馨慧;刘风山;孙振元;钱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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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平台数据标准》编制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大数据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2019年6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批准文号为:内市监标准字[2019]170号,内蒙古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启动了《大数据平台数据标准》的制定工作。
起草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内蒙古大学图书馆、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与云计算标准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信息中心、浪潮集团、内蒙古大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等。
归口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为:崔连伟、张建军、刘实、常亮、郭新灵、张文辉、李敏、崔波、孟晖、李向前、万磊。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国务院2015年8月31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月3日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明确要求建设相关标准体系,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数据标准和统计标准体系,推进数据采集、政府数据开放、指标口径、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质量、数据交易、技术产品、安全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加快建立大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
开展标准验证和应用试点示范,建立标准符合性评估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在培育服务市场、提升服务能力、支撑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工作。
今年,党的十九大中再次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我国大数据领域的建设给出了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推进政务大数据开发和共享利用。
进一步加快人口、法人单位、电子证照、空间地理、统计、金融、信用体系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共建共享,加快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指南和清单、整合形成自治区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开放平台,促进政务在线协同和数据创新应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现就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提高加快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的十八大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已逐渐由数量扩充进入到质量提高的发展新阶段,农牧民合作社的数量、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带动农牧户能力不断增强,已逐渐成为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的有效载体。
但是,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主要是规模比较小、覆盖面比较窄、运行质量不高,财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指导和服务不强等,还不能满足我区现代农牧业发展的要求和广大农牧民增收的需要。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深入推进农牧民合作社发展与建设作为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加快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创新农牧业经营机制、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全面加快农牧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着力提高我区农牧民合作社运行质量,使其在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创新农牧业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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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17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
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75号 2016年12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016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十二五”发展成就
第二章“十三五”发展总体要求
第一节发展形势
第二节指导思想
第三节基本原则
第四节发展理念
第五节发展目标
第三章保障基本民生
第一节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第二节加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三节加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章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第一节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节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第三节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相结合
第五章加强基层民主和社会治理
第一节强化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
第二节强化社会组织管理和建设
第三节强化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第六章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一节加强优抚抚恤工作
第二节加强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节加强烈士褒扬工作
第四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节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
第七章强化专项社会服务
第一节加强区划地名管理
第二节加强婚姻和收养管理
第三节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节加强民政法治和标准化建设
第三节加大资金资源投入
第四节推进民政业务信息化建设
第五节提升民政队伍和基层能力
第六节加强监测评估
为在“十三五”时期推进自治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十二五”发展成就“十二五”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各界大力支持民政事业发展,民政领域政策创制加快步伐,全区民政系统在保障基本民生、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专项社
会事务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社会救助标准大幅提升,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普遍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专项救助范围得到拓展。
残疾人和儿童福利保障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在全区普遍建立。
慈善组织快速增长,社会捐赠稳步增加。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养老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发展,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58张。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快覆盖,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事项准入和购买服务等机制探索建立,基层民主建设有序推进。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明显,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现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
综合防灾减灾体系逐步完善,救灾标准、信息管理能力、物资储备库建设水平明显提升,灾害应急救助有效开展。
优抚安置工作积极推进,殡葬、流浪人员救助、婚姻收养、区划地名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十二五”时期,是全区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五年。
五年来,争取民政部出台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等13项重大民政政策,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民政事业发
展的制度框架,常规工作在改革中提升,重点难点工作在创新中突破,农牧区养老、社区建设等方面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十二五”时期,是全区民政事业投入和困难群众得实惠最多的五年。
五年来,我区共争取国家民政事业资金275.3亿元,比“十一五”时期增加162.8亿元,增幅达144.7%。
自治区财政共安排民政事业经费126.9亿元,比“十一五”时期的增加88亿元,增幅为226.2%。
全区福利彩票销售额总计196.7亿元,是“十一五”销量的2.6倍,共筹集福彩公益金59.7亿元,是“十一五”时期的2.4倍。
全区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较“十一五”末分别提高220元和155元,年均增幅19.4%和23.3%;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较“十一五”末分别提高3417元和1385元,年均增幅为16.7%和10.9%,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由“十一五”末的32%提高到53%;养老机构总数比“十一五”末增加1593所,增长幅度达到192%,养老床位总数比“十一五”末增加17.1万张,增长幅度达到336%;新增民办养老机构155家,新增床位数3万余张,吸引民间资本投入达5.8亿元。
社区办公和活动场所面积为300平米以上社区达到1745个,占社区总数的82%,比“十一五”末提高39个百分点。
经过五年建设,全区建成3个自治区级储备库、12个盟市级储备库、76个旗县级储备库,形成了“立足中心、覆盖全区、辐射西北”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
表1:“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