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湖南商学院

合集下载

城市管理专业培养方案

城市管理专业培养方案

城市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培养途径(一)培养目标本专业以智慧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为主要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时代下的城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经济学和管理学基础知识,系统掌握城市管理学专业基本理论和方法,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懂经营、会管理,能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执法和综合管理部门、城市投资和咨询机构、国土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部门、政府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培养规格1.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责任感强。

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

2.人格健全,理性、包容,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竞争意识、团队合作意识、创新意识和国际化视野;具有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具有良好的体育锻炼和生活习惯,身体健康,乐观向上。

3.具备扎实的经济管理理论基础,系统掌握城市管理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基本能力和较强的调查、分析、决策、协凋等综合能力。

4.熟悉我国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进行城市综合管理、数据的收集与处理、统计分析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较强的专业写作能力。

6.掌握网络时代城市信息化系统的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技术综合应用能力。

7.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译的应用能力。

8.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管理创新能力。

(三)培养途径1.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

注重综合素质与专业素质并重,构建合理的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博与专结合起来,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多学科交叉型的现代城市管理服务人才。

2.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不断更新理论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的学术含量和现实针对性;同时,通过系统有效的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湖南商学院章程(审议稿).doc-湖南商学院章程

湖南商学院章程(审议稿).doc-湖南商学院章程

湖南商学院章程(审议稿)二○一五年四月目录序言 (1)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学校功能 (4)第三章学生 (5)第四章教职工 (7)第五章管理体制 (9)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 (17)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20)第八章资产、财务、后勤 (21)第九章学校标识、校庆日 (22)第十章附则 (23)序言湖南商学院始建于1949年12月,由长沙市军管会贸易处创办的财贸干部训练班至1951年更名为湖南贸易学校,几经历史变迁,于1963年成立湖南省商业厅干部学校,1972年更名为湖南省商业学校,1983年更名为湖南商业专科学校,1993年更名为湖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校址均位于长沙市三汊矶。

1994年2月,湖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与湖南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创立于1980年,原名湖南省商业干部学校,1985年更名为湖南商业管理干部学院,校址位于长沙市望城坡)合并,成立湖南商学院。

湖南商学院是湖南省培养经济管理类人才的重要基地,以“培养经济湘军,造就职业企业家的摇篮”为使命,坚持“立足湖南、面向全国、培养具有市场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办学定位,1999年通过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06年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2013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湖南商学院秉承湖湘文化的优良传统,践行“至诚至信为实为新”的校训精神,弘扬“厚德、博学、笃行、自强”的优良校风,遵循“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为把学校建设成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水平财经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商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英文名称缩写为HNUC;学校网站域名为;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69号。

二九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九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01.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02.当代世界社会主义
03.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
030204中共党史
01. 国共关系和海峡两岸关系
02. 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现代化
03.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04. 党的建设与党政管理
030206国际政治
01. 国际政治理论
02. 国际安全
03. 国际战略与大国关系
③603社会学原理
④803社会学研究方法
复试:1010社会学学术发展史
①101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202俄语、203日语任选其一
③60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④804中国化马克思主义
复试:1011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①101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202俄语、203日语任选其一
③60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③602政治学原理
④80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复试:1009国际政治学及国际关系史
①101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202俄语、203日语任选其一
③602政治学原理
④80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复试:1009国际政治学及国际关系史
①101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202俄语、203日语任选其一
010105伦理学
01. 伦理学原理
02. 伦理思想史
03. 经济伦理
04. 应用伦理
030201政治学理论
01. 政治学理论与方法
02. 当代中国政治与政府
03. 宪政与政治发展
030202中外政治制度
01. 中国政治制度史
02. 外国政治制度史
03. 比较政治制度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指研究法的性质、来源、内容、制定和运用等方面的学科。

2.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性法学和实践性法学两大类。

理论性法学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性质、规律和原则等问题,属于法学的基础理论。

实践性法学主要研究具体的法律制度、法规解释和应用等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属于法学的应用性理论。

二、法的概念和种类1.法的概念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强制力量,并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

法可以约束和规范公民的行为。

2.法的种类法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

三、法的形成和效力1.法的形成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审议和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后生效。

2.法的效力法律有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之分,相对效力是指法律具有对个人和单位具有拘束力,绝对效力是指法律具有对所有人都具有拘束力。

四、法律适用1.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适用应当依法实施,注重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不得随意变更。

2.法律适用的方法法律适用可以采取直接适用、类推适用、合理解释等方法。

五、法的解释和适用1.法的解释法的解释可以分为严格解释和广泛解释两种方法,严格解释是按照法律文字解释,广泛解释是按照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解释。

2.法的适用法的适用应当注重法的平等和实际情况,依法对个案进行适用。

六、司法1.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机关进行依法裁判的过程。

2.司法的原则司法应当公正、合法、独立和公开,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2.法律责任的原则法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公正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八、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的实质合同是协议的具体表现,是自愿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的体现。

九、物权法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期末考试试题06-07第一学期《 法学通论 》 (B)卷--cugao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期末考试试题06-07第一学期《 法学通论 》 (B)卷--cugao

37、甲、乙两警察接到报案:有人(夫妻俩)在家里看黄色影碟。该二警察立即出动,前往执行公务。
在进入当事人家里后,警察出示了相关证件便开展搜查并扣押影碟机。当事人之一的丈夫张某立即对警察 实施暴力反抗。后警察以妨碍公务罪(刑法第 277 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张某实施刑事拘留。 问题:(1)张某的暴力反抗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什么?
A、高于本国国民
B、等于本国国民
C、高于第三国国民
D、等于第三国国民
得分 评阅人
二、多项选择题:(共 5 题,每题 2 分)
21、法主要出自国家,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包括( )
A、制定
B、认可
C、签约
D、国家惯常行为
E、司法判决 22、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其中包括有(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经理
D、监事会
15、当事人不服民事诉讼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 )
A、5 天
B、10 天
C、15 天
D、20 天
16、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 )
A、政府失灵
B、垄断
C、不正当竞争
D、市场失灵
17、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 )
A、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店堂告示“未成年人必须由成年人陪伴方可入内”
C、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
D、出售蛋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
2
------------------------------------------------- 密 ---------------------------------- 封 ----------------------------- 线 ---------------------------------------------------------

通识教育理念下商科院校的《法学通论》课程探索

通识教育理念下商科院校的《法学通论》课程探索



“ 识 教 育 ”理 念 的 回 归 为大 学 教 育 的普 法 通
“ 通识教育 ”作 为大学教育理念 的主流思潮 ,应 该是 近几年教育界 、理论界对两者 内在统一性认识 的 种 回归 。当前 ,大部分学者都普遍认 为 ,大学通识

课 堂奠 定 了氛 围
何谓 “ 通识教育” ,目前在理论界似乎并无定论 , 但作为一种教育理念的存 在是古而有之。 《 易经》 中
sg i c n o ei p e d n a i h i est n c o d i e me n n f g n r l d c t n in f a t l n s ra ig lw t e Unv r i a d a c r sw t t a i g o e e a u ai . i r n y hh e o Ke r s g n rle u a in b sn s s tt ; n r l h o fL w y wo d : e e a d c t ; u ie si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u e Ge e a T e r o o n i y a
L n ILi g
(a h o, u a nv r t o o m re C a gh , u a 1 2 5 L w S olH n nU i s y f m ec , h n s a H n n 4 0 0 ) c e i C
A b t a t “ L b r le u a in i lo n wn a “ e e a du a in” sr c : i e a d c to s a s k o s g n r le c to


c mmo d c t n n “ d c t n fr g nu ” n O o n e u ai ”a d e u a i o e i s a d S o o

法学通论课程法学通论教学大纲2.1 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37012制定单位:法学院制定人(执笔人):刘烁玲审核人:喻晓玲制定(或修订)时间:2010年2月25日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总述本课程大纲是以2006年全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编制的。

二、教学时数分配第一章法是什么[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法的定义、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和法与道德、宗教、政治的关系等知识的讲授,使学生初步了解法是什么。

[教学重点和难点]: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形式。

[教学内容]: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的概念1、法的词义(1)中国。

(2)西方。

2、法的定义。

法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第二节法的形式与效力一、法的形式1、含义。

2、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⑤国际条约。

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2、法律体系的构成: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律部门、刑事法律部门、民事法律部门、诉讼法律部门等。

三、法的效力1、含义。

2、法律效力层次。

3、法的效力范围。

①法的对象效力。

②法的空间效力。

③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宗教、道德、政治与法一、法与宗教二、法与道德三、法与政策第二章法有多广[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法的要素和法的分类等知识的讲授,使学生懂得法有多广以及法学上法的划分标准。

[教学重点和难点]:法的要素;法的分类。

第一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的含义二、法的要素学说1、命令模式论。

2、规则模式论。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三、法律规则1、定义2、结构假定。

湖南商学院

湖南商学院2012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湖南商学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I)一、本科教育基本情况 (1)(一)人才培养目标及服务面向 (1)(二)本科专业设置 (1)(三)在校生情况 (2)(四)本科生源质量 (2)(五)体质测试达标率 (3)二、师资与教学条件 (4)(一)师资情况 (4)(二)教学条件 (6)三、教学建设与改革 (7)(一)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突出专业竞争优势 (8)(二)优化课程体系设置,打造优质课程群 (9)(三)重视实践教学建设,提升实践创新能力 (10)(四)构建开放协同机制,推进富有商科特色的教学改革 (12)四、质量保障体系 (13)(一)落实教学工作责任制,突出本科教学中心地位 (14)(二)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监控体系 (14)(三)发挥教学督导作用,提高教学考评成效 (15)五、学生学习效果 (16)(一)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度高 (16)(二)学习效果显著,学生学业成绩优良 (16)(三)学生就业率高,深受用人单位好评 (17)六、特色发展 (18)(一)构筑“三维一体”育人平台,培养现代商科人才 (18)(二)推行“多维覆盖”考评机制,完善教学质量评价 (20)七、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2)(一)需进一步增加教学经费投入 (22)(二)需加大教学场地扩充的建设力度 (22)(三)需强化学科专业建设的协调发展 (23)前言湖南商学院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涵盖经、管、法、文、理、工等学科,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有六十余年的商科教育办学历史,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

学校始建于1949年,校园占地1340.61亩,建筑面积47万余平方米。

教学仪器设备8012万余元,图书馆藏书近133万册。

学校设有16个教学院(部)、37个本科专业、37个科研机构以及教育部首批批准成立的独立学院——北津学院。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3.1) 1.3法的本质

第三节:法的本质目录1 2几种有代表性的法本质学说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法本质观法的本质法律本身是纷繁复杂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多样的。

在法学史上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不同的层次来认识和解释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学说,形成了迥然不同的法律理念。

既有本质主义的解说,也有非本质主义的解说。

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学者就提出了比较直观的法律命令说、规则说、规范说等非本质主义的法律观(其中的典型代表,如奥斯丁提出法是主权者命令加制裁、哈特提出法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结合等),还有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学者提出法律判决说(如霍姆斯强调法律是法官的判决或者对法官判决的预测)等神意说这一主张是由神学家们所提出和坚持的。

神意说认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现,是神的意志,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

神意说诉诸超人间的力量来说明法律的来源和本质,突出了法律的宗教性。

代表性人物有奥古斯丁、阿奎那等。

这一理论主要是由自然法学所倡导的。

理性说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

格劳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

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

理性说意志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

而意志又有主体的差异,故意志说又分为:个人(君主)意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

前述的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

意志说注重法律的意志性。

这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的观点。

该理论认为,法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一样,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民族精神说强调法有其自身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过程,不能照搬外国的法。

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

许多社会学法学家是社会利益说的代表,如耶林、庞德。

社会利益说突出的是法律与人的利益,特别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一些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

如布莱克认为,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

《法学通论》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教学大纲一、基本信息二、教学目标及任务(一)课程性质《法学通论》是一门集传授法学知识与法制教育于一体的具有我校特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1.《法学通论》课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门法律知识课程,也是一门法制教育课程。

《法学通论》是一门公共必修课,在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传授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体系、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等必要的法律知识,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手段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实践课和教育课。

2.《法学通论》课程以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为依托,突出体现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经、法、管”学科优势显著,“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也逐步形成。

《法学通论》课程充分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整合了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流的教材,整合了本学科的优秀主讲教师走上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努力为培养“通才”服务,充分彰显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二)教学目标1.讲授基本法学知识(1)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2)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3)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4)使学生树立国家主权、主权在民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2.培养基本法律理念(1)使学生确立权利意识;(2)使学生确立公民意识;(3)使学生确立法治观念;(4)使学生确立法律信仰。

3.训练基本法律思维使学生从法律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方法,掌握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技能。

三、学时分配四、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本章教学目的: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法律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学原理
法律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是法律系统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能够作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来源与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

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可以指导法律解释。

法律概念是一些权威性范畴。

(法人,公司,有限责任,犯罪,刑罚,量刑,实效,法律行为……)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

(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我国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世界上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古罗马法系)最具有影响力。

民法总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民事法律关系的标志)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能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力不侵犯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守法原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民事权利主体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

(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任务的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不是)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

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监护制度)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两年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战争和意外事故满两年)
监护制度:对未成年子女及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分为法定监护(父母)、遗嘱监护、指定监护。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给予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不是一切的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

有效的决定条件: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主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法规。

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意思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与第三人为一定的行为,被代理人的该行为的法律效果。

时效与期限:普通诉讼时效:两年
特殊诉讼时效:短期,长期(2-20年不包括2和20)最长(20年)
短期的情况: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时或拒付租金的,寄存
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1年)
物权法
物权的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击效力,妨害排除效力。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权利人将自己所有物让他人占有,而占有人将物转让给第三人,权利人只能请求原占有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请求第三人返还其物。

财产共有: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一个所有权可以为数人同时享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合伙共同共有。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驶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面依法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于他人之物,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划拨与出让),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40年商业用地,50年写字楼,70年居住用地)。

采矿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采挖国有矿产并对矿产品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债权的实现和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物权。

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换价性,附条件性与物上代位性。

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权人的动产,债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机关,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权的期限: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计算起。

刑法学
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无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下,但特定的8种犯罪的年龄为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不处罚,管教,政府收容教养。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16-18周岁,但8种特殊犯罪时14-18周岁。

从轻处罚,不得判死刑。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以上。

犯罪形态:犯罪既遂,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终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刑罚的种类: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式。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商标秘密犯罪:侵犯商标秘密罪。

不正当获取及不正当获取或违约基础上的纰漏,使用等。

行政法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分类: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排他性行政许可和非排他性行政许可,权力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独立的行政许可和附文件的行政许可。

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信赖保护
原则,禁止随意转让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