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2012)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依据《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7日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成《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制定的任务目标,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以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综合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有效专利拥有量为重点,并向发明专利倾斜,涵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专利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的主要范围包括:(一)国内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的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和维持的费用。
重点资助发明专利;(二)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和优势创建工作;(三)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助项目。
第五条专利资助实行重点资助和面上资助两种方式,同一资助内容不重复发放。
重点资助实行项目管理,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面上资助实行统一组织、计件核算、分阶段发放。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通知为加快科教兴市的步伐,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努力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企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合我市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出《天津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企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天津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国专利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国专发管字1994第117号文件《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企业专利工作应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应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天津市专利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的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与管理第五条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专利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归口管理部门及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工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挥知识产权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先进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按照《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首批认定我市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示范企事业单位为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
二、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申报书”。
“申报书”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统一上报。
各单位应将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区县知识产权局推荐盖章后,于2011年1月26日前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三)市知识产权局汇总申报材料后,业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三、其他事宜(一)示范单位认定后,按照示范期间工作计划核算支持资金,重新签订专项资金任务合同,原专利试点工作合同不再执行。
(二)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工业集团公司应将示范单位培育工作与开展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紧密结合,加大支持力度,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带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进步。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联系人:专利管理处张大巍傅强陈渝联系电话:23039857电子邮件:*************.cn附件1: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按照“三层、三类”的企业工作框架,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为鼓励我市开展技术创新,保护知道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
2002年度专利申请资助金将按照市财政拨款额度予以资助。
附件: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天津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天津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个人申请专利依本办法给予资助。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1、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2、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3、申请资助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为本市代理机构。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1、列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市重大攻关计划、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列入市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单位及专利试点企业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①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件;上传者知盟网②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件;③符合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项技术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
2、国内一般专利申请项目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①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200元/件;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700元/件;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300元/件。
3、国内一般专利申请项目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①发明专利申请资助600元/件;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400元/件;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200元/件。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津知发管字[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11〕16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成长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大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加快中小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向科技型企业转型,市知识产权局设立专项资助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同时鼓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咨询和代理服务。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历史上首次申请专利的本市企事业单位以及为首件专利申请提供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资助个人申请。
本通知中的“首件专利申请”,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企事业单位在2011年内申请的与其主营业务相关联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本通知中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首件专利申请服务”任务合同书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
二、资助标准1.对首次申请专利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资助金额为1000元。
2.对为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提供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补贴性资助,资助标准为1000元/企业。
三、资助程序(一)签订任务合同书通过2010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成立,能够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本市代理机构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合理确定当年任务计划数,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开展首件专利代理服务申请,并按要求签订“首件专利申请服务”任务合同书。
(二)办理方式1.未经代理机构代理、首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于次年一月底之前直接到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递交申领材料,待审查后统一领款。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申领首个专利申请资助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申领首个专利申请资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申领首个专利申请资助的通知(2010年1月6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09]33号),便于首个专利申请资助申领工作的开展,现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申领首个专利申请资助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受理时间:2010年1月的每周一和周三全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2010年1月27日(周三)为最后一个受理日。
根据财政决算要求,逾期未办理资助申领的不再补办。
二、受理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三、办理要求:由代理机构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申领资助的,须在其代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集中办理(集中办理时间参见附件4);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资助领取手续的,须提供企业出具的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及领取首个专利申请资助的授权委托书。
未委托代理机构申请首个专利的企业申领资助的,直接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四、办理程序:(一)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的企业申领资助的(集中办理时间参见附件4)1.提交材料:(1)《首个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资助申领书》1份;(2)相关企业的《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资助申领书》1份;(3)首个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缴费收据复印件各1份;(4)相关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5)首个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6)《委托书》原件1份;(7)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8)企业往来收据(具体要求见附件4)。
2.领取资助:审查材料合格后,现场拨付资助资金。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服务“双万双服”活动方案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17〕14号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服务“双万双服”活动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服务“双万双服”活动方案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17〕14号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双万双服”活动工作部署,扎实有效地做好相关工作,市知识产权局现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服务“双万双服”活动方案》,请认真组织落实。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3月17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服务“双万双服”活动方案一、工作目的贯彻落实天津市“双万双服”活动部署,落实万名干部帮扶万家企业,服务企业,服务发展,扎实有效开展“双万双服”活动。
二、工作目标(一)服务100家知识产权优势重点培育企业。
各区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知识产权优势重点培育企业名录,确定100家知识产权优势重点培育企业,由市知识产权局组建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帮扶。
(二)服务1000项专利密集产品(技术)重点培育企业。
各区自主确定专利密集产品(技术)重点培育企业名录,报市局备案,并独立开展帮扶。
(三)建立万家专利企业服务库。
面向全市企业建立企业专利信息采集平台,跟踪企业服务需求,确保企业需求及时有效解决,培育万家专利企业。
三、工作原则(一)问题导向,精准帮扶。
坚持以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导向,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为目的,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综合实力,为落实全年工作提供保障。
(二)市区联动,明确分工。
市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重点培育企业帮扶,各区负责专利密集产品(技术)重点培育企业帮扶。
(三)工作结合,宣传推动。
在“双万双服”服务活动中,深入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落实知识产权工作任务目标。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津知发条字[2003]第56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津知发条字[2003]第56号)各区、县科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经济发展日益加快,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不断涌现,推动了我国技术经济的发展。
虽然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在不断加强,但是假冒、冒充专利行为也时有发生,而且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表现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
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专利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发生,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为此,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经过认定的专利产品,可以标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中国专利产品”防伪标记。
现将《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识别和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为天津市生产或销售的专利产品的认定部门。
三、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专利产品认定及专利防伪标记发放的有关工作。
四、对于被授予中国专利权,并在专利权保护期的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专利被许可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专利产品认定申请表》的,可以进行专利产品的认定。
五、经认定的专利产品,可以标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产品防伪标记,并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颁发认定证书。
六、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产品认定的有效期限从专利权被授予至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之日起,应停止使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仿伪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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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申请与审批
【发文字号】津知管字[2002]第2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2.07.26
【实施日期】200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津知管字[2002]第28号)
为鼓励我市开展技术创新,保护知道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
2002年度专利申请资助金将按照市财政拨款额度予以资助。
附件: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天津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天津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个人申请专利依本办法给予资助。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2、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3、申请资助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其委托的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