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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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惠府办[2005]78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1.02【实施日期】2005.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的意见(惠府办〔2005〕78号)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关于尽快改善市区公交组织管理建立良好交通秩序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为了更好地办理市人大议案,改善市区公共交通秩序,按照标本兼治、软硬件并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区交通规划领导小组、市区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区联合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中在市区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增设公共交通线路站点设置工作小组,并建立市区公共交通线路、站点设置审批监督制度。

交通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惠州市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布局规划》和《惠州市交通管理规划》;市区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市区道路、客运站场设施的建设、公共交通线路站点设置和公共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市区联合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治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各工作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议案办理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议案办理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切实抓紧推进。

市政府督查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二、加快规划编制工作为搞好市区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解决市区道路交通建设和公共交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完成如下三个规划的编制工作:(一)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

根据市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构架和建设现代化交通体系议案办理方案报告的决议的通知》(惠府〔2001〕155号)精神,并结合《惠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制定惠州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策略,引导惠州市城市交通向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惠市委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意见(惠市委发〔2007〕2号2007年1月12日)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十一五”规划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我市交通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重大意义。

交通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官”。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时期以来,交通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市公路、港口航道、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日臻完善,综合运输能力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

当前,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交通发展正处于由初步运输化向完善运输化转变的关键时期。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交通业发展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交通基础设施总量和总体运输能力不足,各种运输方式不协调,交通运输设施技术水平较低,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高,大交通发展格局尚未真正形成等,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发展大交通,促进大发展,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经济强市和提高区域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交通工作,抢抓机遇,开拓创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市交通业的新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形成大交通发展格局,推进交通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居住的外埠老年人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居住的外埠老年人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居住的外埠老年人免费乘坐
本市公交车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20
•【字号】惠府[2014]66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居住的外埠老年人免费乘坐本市公
交车的通告
(惠府〔2014〕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惠居住的外埠老年人实施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持有在惠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年满65周岁的外埠老年人。

二、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外埠老年人,凭身份证原件、在惠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原件和1张小一寸蓝底彩色免冠照片到居住所在地县(区)老龄办或乡镇(街道)老龄工作机构申请办理《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

三、优待内容:在惠居住的外埠老年人持《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等同等优待。

四、本通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0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惠府办〔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7〕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二届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1日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592号)、《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以下分别简称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包括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以下分别简称决策目录、听证目录),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变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符合《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决策事项纳入决策目录管理。

除上款规定应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外,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改革、重大财政支出,或者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牵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的决策事项,决策牵头承办部门应当提请纳入决策目录。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中心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中心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中心区交通秩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惠府[2005]180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中心区交通秩序的通告(惠府〔2005〕180号)为解决市区交通拥堵问题,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为“春运”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1月21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市区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顿摩托车行驶秩序(一)三环路以内市中心区只允许拥有本区域通行标识的摩托车行驶,对违者做好宣传、解释和劝阻工作。

(二)三环路以内市中心区禁止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违者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驾驶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且应戴安全头盔,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扣留车辆,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驾驶报废、拼装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二、整顿运载沙石车辆行驶秩序(一)严禁未经批准运载沙石车辆进入三环路以内市区道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3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3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一届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惠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一)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三)依法受各级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委托而实施行政执法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第三条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保密法》、《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记录的收集、记载、录入、归档、公开、查询、调阅、复制、运用等操作的细则。

第四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方面的规定,将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表格、笔录、图片、票据、证据材料等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规定,将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信息、记录、数据、图文视听资料等按规定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2017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2017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惠府〔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惠府〔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业经十二届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5日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清理评估等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一)对政府及部门内部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实施的,包括人事、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执法考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二)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意见、工作目标、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应急预案等;(三)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分工、业务指引、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四)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程序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制定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行政程序规范;(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摘录、汇编的办事指引;(六)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工程、技术规范;(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制定程序的收费标准等;(八)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九)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纲要的文件;(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急预案;(十一)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等;(十二)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十三)成立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会议通知、纪要及讲话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询问答复时间、请求批准答复事项;(十四)就某一特定时段工作作出要求,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特点,但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十五)涉密文件;(十六)文件内容属于单纯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后评价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4]34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3
【实施日期】2014.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4〕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业经十一届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重大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后评价事项是指《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惠府〔2014〕165号)第三条所列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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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6]3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13
【实施日期】2006.0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的通知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
(惠府〔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惠城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和按照公共汽车营运模式从事客运服务的专线车。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客乘车须在站台自觉排队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

待车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不得强行上下车。

第四条乘客乘车应文明礼貌,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并让其优先上、下车。

第五条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禁止在车厢内吸烟、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不得将痰液吐在厢体上和厢体外,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六条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和妥善保管所带财物;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自行开关车门;禁止乘客在车厢内编结针织品、躺卧、踩踏座席和跳车、撑伞等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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