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2005)【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司[2005]10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05.05.31【实施日期】2005.05.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浙司[2005]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编委办: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原印发的《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司[2004]8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修订)。
一、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具有本省户籍且居住地为试点县(市、区)的下列五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04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2‟9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现将•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主题词:委托评估拍卖实施细则通知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共印200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4月10日印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是委托评估、拍卖的管理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遵循审判、执行与委托评估、拍卖相分离的原则设臵职能部门承担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暂未设臵独立机构的,统一挂靠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无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的挂靠办公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不再编制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机构具有A级以上资质或具有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
拍卖机构的分公司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的,成立应满三年,且其总公司应具有AA级以上资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实行执行悬赏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实行执行悬赏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实行执行悬赏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执行局: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实行执行悬赏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省高院执行监督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实行执行悬赏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线索,加大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本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悬赏是指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向社会发布公告,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或其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规定,或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线索,并根据举报的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悬赏金的制度。
第二条人民法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找到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第三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第四条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规定,或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行为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查找相关线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8]2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8.03.18【实施日期】2018.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治“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018年3月18日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
司法公正推进阳光司法

司法公正:推进阳光司法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12年第02期要改变司法公信力不高、裁判不被尊重、信访不信法的困局,只有开门办案,开门纳谏,接受监督,以公开公正促公信。
用光合作用为司法的良性发展制造氧气,完成新陈代谢,消弭积弊,保证肌体循环的健康,并最终盛开公平正义之花。
每年的人代会上,司法公正都是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司法是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当前,司法缺乏公信、裁判不被尊重、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严重。
在社会变革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面前,司法现状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期待。
开门办案接受监督省高院院长齐奇在今年的法院工作报告中说:“大力推进《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达标工作文件,制定下发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58项必须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齐院长还表示,将在今年研究推出“阳光司法指数”,完善司法公开长效机制,以公开公正促公信。
宁波中院院长蒋剑巍代表认为,通过打造阳光司法,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条正确的道路。
他说,从司法自身的层面看,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是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群众参与司法的范围和程度有限,对司法了解不深、认知不够,理解上存在偏差也是导致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重要原因。
在网络已成为思想舆论集散地、社会矛盾放大器的背景下,司法中一些即便是极小的个案瑕疵或个人工作作风问题,经过微博、论坛发帖等方式和媒体的炒作报道,也会很快发酵,升温成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触发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对司法公信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
2011年,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推进阳光司法的举措。
绍兴中院在报纸上专版公告包括政府部门、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将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之下。
临海法院微博直播庭审,当场回答网友提问;台州中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力图改变“同案不同判”现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浙司[2014]6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浙司[2014]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8da6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47.png)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浙司〔2014〕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工作和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工作,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1.规范人民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规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委托程序。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材料。
3.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
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收费金额按有关标准确定。
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未交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二、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4.完善出庭作证制度。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浙高法[2010]299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浙高法〔2010〕299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已于2010年10月19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230次会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类、医疗损害;物证类(包括文书、痕迹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测绘测量;产品(包括药品、农药、种子等)质量;计算机技术、声像资料;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鉴定。
第二条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册)。
建立鉴定机构名册应当公告,并遵循自愿、择优的原则。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应当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从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机构名册内择优建立备选名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鉴定机构名册考核评审委员会,决定鉴定机构的入册和对违规鉴定机构的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执行公开的现状及建议

执行公开的现状及建议作者:高胜伟凌诗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执行公开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确保执行公正、阳光司法的重要措施,但也是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重难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萧山法院为100家司法公开法院之一。
本文即以萧山法院近几年的执行公开工作为样本,以调研、总结、交流等方式获取信息,从执行立案公开、措施公开、听证公开等方面阐述现状,从中发现问题,进而分析目前困扰执行公开推进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建全司法辅助制度、建立执行案件短信平台全程告知制度、完善浙江法院网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扩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强度等司法建议措施,以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进步。
关键词司法公开执行公开执行措施基金项目:本文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开调研报告。
作者简介:高胜伟、凌诗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21-032006年底,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问题规定》,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公开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010年10月,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100家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萧山法院是浙江省基层法院中唯一的一家示范法院。
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在此基础上,我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又制作了《关于落实〈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的工作方案》和若干补充方案,为具体如何做好司法公开提供了标准。
执行阶段是具体兑现当事人权利的阶段,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关联;同时,执行阶段也是法院执行法官直接接触涉案金钱、财产等经济利益,与这些利益“擦肩而过”的阶段,执行部门历来是法院廉政风险系数最高的岗位。
因此,执行公开是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执行阶段是当事人最担心产生“猫腻”的阶段,当事人对执行公开的愿望远比司法公开的其他内容强烈,然而,执行公开的实践却并没有随着当事人的期盼之殷切而“水涨船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公开不到位的情形远未杜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浙高法[2011]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2.26
【实施日期】2011.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1〕56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
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
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二、庭审公开
3.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