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全文阐述

运输合同全文阐述
本文旨在全面阐述运输合同的内容和要点。
运输合同是指运输
服务提供商和货物所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条件和费用等方面的细节。
合同主体
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运输服务提供商和货物所有人。
运输服务
提供商可以是运输公司、货运代理人或个人运输者等。
货物所有人
是指委托运输的货物的所有者或代表。
货物描述
运输合同应详细描述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标记等信息,
以确保运输服务提供商正确理解和处理货物。
运输方式
运输合同应明确规定货物的运输方式,例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海运或航空运输等。
合同还应规定货物的起始地点和目的地,以及可能的中转站点。
运输条件
运输合同应明确规定货物的运输条件,包括保险责任、风险转移和损失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还应规定运输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运输行业的标准。
运输费用
运输合同应明确规定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费用可能包括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和附加费等。
合同还应规定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期限。
违约责任
运输合同应明确规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后的救济措施。
合同还应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例如仲裁或法院诉讼。
其他条款
运输合同还可以包括其他条款,例如货物的验收标准、运输服
务的时间要求和服务质量要求等。
以上是对运输合同全文的阐述,涵盖了合同的主体、货物描述、运输方式、运输条件、运输费用、违约责任和其他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中针对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全文:运输业务合同

全文:运输业务合同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在本合同中,以下词汇若有 undefined 或 undefined 的含义,应以本条款所定的含义为准:- 合同:指本运输业务合同,并由双方在此签订的文件构成。
合同:指本运输业务合同,并由双方在此签订的文件构成。
- 甲方:指合同的一方,通常是货物发送方或接收方。
甲方:指合同的一方,通常是货物发送方或接收方。
- 乙方:指合同的另一方,通常是运输服务提供方。
乙方:指合同的另一方,通常是运输服务提供方。
- 货物:指甲方同意由乙方运输的物品。
货物:指甲方同意由乙方运输的物品。
- 运输: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将货物从起始地点运输到目的地点的行为。
运输: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将货物从起始地点运输到目的地点的行为。
1.2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用于解释合同内容。
- 本合同中的条款序号及标题,不限制或限制任何条款的内容。
2. 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定义与解释第一部分:定义与解释- 第二部分:合同的条款第二部分:合同的条款- 第三部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第三部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部分:违约与赔偿第四部分:违约与赔偿- 第五部分:一般条款第五部分:一般条款3. 合同的条款3.1 运输的条款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从起始地点运输到目的地点。
具体的运输方式、时间、路线等,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中约定。
3.2 货物的条款甲方应确保货物的重量、体积、数量及包装等,符合运输的要求。
甲方应提供完整的货物清单及相关的商业。
4.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4.1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的文件。
甲方应对乙方因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2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运输货物到目的地点。
乙方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5. 违约与赔偿5.1 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都应视为违约。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4、单式联运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 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 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 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 连带责任。”
其要点是:单一运输方式下,数个承运人连 带责任。 5、不可抗力损失的分担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 与旅客或托运人约定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者货 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旅客或托运人向承运人 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主体 1、承运人。承运人是利用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的 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 具。承运人可以是运输企业,也可以是从事运输服 务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2、旅客。旅客是接受承运人的运输服务,乘坐交通运 输工具旅行的人。 3、 托运。托运人是将行李、包裹或货物交由承运 人运输的人。行李的托运人是旅客,包裹的托运人 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 4、 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 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如果收货人是第三 人,则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运送义务。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 完成运输任务。 2、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309条规 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 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 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 付保管费等费用。”及时通知是基于诚实信 用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
《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 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 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7篇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7篇第1篇示例: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一种运输物品的协议,是一种合同形式的公共运输服务。
在合同中,有主体和客体的区分,主体通常指的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客体则指的是被运输的物品。
我们来看一下运输合同中的主体。
承运人是指承担运输义务的一方,通常是运输公司或者个人。
托运人则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运达目的地。
除了主体外,运输合同中还有客体,即被运输的物品。
这些物品可以是各种各样的货物,比如日常生活用品、工业原料、设备等等。
在签订运输合承运人和托运人需要明确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以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保障的。
一般来说,承运人有责任确保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并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损失、损坏等风险。
托运人则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之间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双方需要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运达目的地,从而保障双方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对于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第2篇示例:运输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特定货物的运输事项所订立的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有主体和客体这两个重要的概念。
一、运输合同的主体1. 承运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承担将货物从一个地点运往另一个地点的责任。
承运人可以是货物运输公司、物流公司等。
2. 托运人: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一方。
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进行货物的运输,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3. 收货人:收货人是指货物的最终接收方,即收货人是托运人希望货物最终送达的目的地。
收货人有权根据收货单等相关文件对货物进行接收。
物流运输合同管理PPT课件

4)运输合同的特征 (1)货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或是一方必须是法人; (2)签订货运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货运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3)货运合同的内容限于运输经济行为,主要是以运输经济业务活动为内容;
10.1.2 运输合同的分类
(4)是实践合同,承托双方除了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协议外,还要求托运人必须将托运的货交付给承运人,合同才能成立; (5)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往往涉及第三者,即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外,一般还有收货人(也可能收货人就是托运人); (6)货运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主要内容和条款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10.2.1 承运人责任
(4)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5)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6)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7)押运员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10.2.1 承运人责任
10.2 运输责任的划分
10.1.2 运输合同的分类
10.2 运输责任的划分
10.2.1 承运人责任
1)责任类别 (1)逾期送达责任 (2)货损货差责任 (3)错运错交责任 (4)故意行为责任
10.2.1 承运人责任
2)责任免除条件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10.2.2 托运人责任
(1)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他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3)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从而外部无法发现;
10.2.2 托运人责任
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的概念运输合同的概念运输合同是指运输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就货物的运输及有关费用、损失、赔偿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
运输合同构成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确保了运输过程的合法性、权益的保护以及纠纷的解决。
1-合同的目的运输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将货物从出发地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并明确了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目的的明确有助于减少争议的发生,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2-合同的要素运输合同的主要要素包括下述内容:2-1 合同双方的信息和资格合同双方的信息包括运输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名称、地质、等。
运输人应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资质,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具备相应的货物所有权或合法代理权。
2-2 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的类型、数量、重量、体积、包装等详细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制定货物的运输方案、安排运输工具以及计算运输费用等都至关重要。
2-3 运输方式和路线合同应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比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或海运运输等,同时也要确定货物的具体路线,确保货物能够按照约定的路线进行运输。
2-4 运输费用合同中应明确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可能包括托运费、装卸费、安保费等。
此外,还要说明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期限。
2-5 运输时间合同中应约定货物的发货时间和到达时间,确保货物能够及时送达目的地。
2-6 责任和赔偿合同中应规定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对货物损失、延误、漏送等方面的赔偿方式和标准。
3-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其他协商解决的方式。
同时,也要指定适用的相关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4-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具体附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
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运输人: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可以是物流企业、承运人等。
5-2 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运输人的一方,可以是货主或代理人。
5-3 收货人:货物的最终接收人。
5-4 货物所有权:指货物的所有者拥有货物的权益。
运输合同概念

运输合同概念运输合同是指在运输业务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约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费用、时间、责任等相关事项。
在全球多样化的物流体系中,运输合同对于保障货物的顺利运输和双方的权益有着重要作用。
一、运输合同的基本概念运输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的双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货物、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时间和地点等。
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将货物从出发地点运送到目的地点。
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负责货物的安全、准时送达,同时承保货物可能发生的运输风险。
二、运输合同的主要类型1. 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委托铁路运输机构运送货物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铁路运输机构提供运输服务,并负责货物的装卸、保管和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2. 公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委托道路运输公司通过公路运输货物的合同。
公路运输具有灵活性、覆盖范围广的特点,能够适应各种货物的运输需求。
3. 航空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委托航空公司通过航空运输货物的合同。
航空运输具有快速、远距离和大批量等特点,适用于跨国货物运输,但运输费用较高。
4. 海运运输合同海运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委托船运公司通过海运运输货物的合同。
海运运输通常适用于大批量货物的长距离运输,在全球化贸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三、运输合同的重要条款1. 货物的交付和接收运输合同应明确规定货物的交付和接收方式,确保双方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达成一致,防止货物在交接过程中出现纠纷。
2. 运输方式和运费运输合同应明确规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航空或海运,并约定相关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通常由托运人支付,但也可根据具体协商确定。
3. 运输时间和路线运输合同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货物的时效性要求较高,双方可对运输时间进行具体约定。
4. 运输责任和保险运输合同应规定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延误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合同法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2)以运输工具为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分为 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航 空运输合同以及管道运输合同等。 (3)以运输方式为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分为 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前者是指以一种运 输工具进行运输的合同;后者是指以两种以上的运 输工具进行运输的合同。其中,联合运输合同又可 以分为国内联合运输合同和国际联合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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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货运合同 一 货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货运合同,又称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与 承运人订立的,由承运人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安全 运输到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向承运人 支付运费的合同。 (1)货运合同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外,一般 还涉及收货人。 (2)货运合同以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终 点。 (3)货运合同的运送对象是货物,可以采用 留臵的方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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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因旅客自己的原因未能按时乘坐,又没 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承运人 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任务。 (4)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的期限内无 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人的义务 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告知义务。 ①告知旅客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 ②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 事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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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客运合同 一 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 旅客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客运合同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同时 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客运合同一般有强制性保险条款。 (2)客运合同中包含有对旅客行李的运输内 容。 (3)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且具有有价 证券的属性。 (4)客运合同变更与解除较为简便。 (5)旅客既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 4 运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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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合同的概念一、运输合同的一般概念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包含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运输合同概述。
单行法中是根据不同方式的运输确定运输合同定义的。
民法理论中一般将运输合同称为运送合同,是指“由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或旅客向承运人交付运费的协议”。
这一定义强调的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强调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我国《民法通则》的合同定义是相吻合的。
这一定义体现了从一般法上的定义演绎出特定法上的定义这一传统逻辑方法。
依此逻辑方法,还可演绎出许多专门运输合同的定义。
民法理论上关于运输合同的定义,来源于《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定义,“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根据这一定义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话,“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之一”:“在法律事实中合同属于人的行为”:“在人的行为中,合同属于合法行为”:“在合法行为中,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合同属于双方的行为”:“合同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以运输合同为基点,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得出合乎逻辑的解释。
但是,由此向更具体的法律规范方向探索,传统理论很难作出科学的解释。
第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及旅客之间存在严重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第二,当事人的“合意”,即传统民法合同自由原则在各种单行运输法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合同“协议说”在运输领域中的个别情况下才得到证实。
二、运输合同的种类及其划分意义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促使运输业不断革新,法学论文《运输合同概述》。
随着运输需求的持继增强,运输业中不断更新运输技术,采用新型新输工具,扩大运输设施。
最终产生了方式更多、运距更远、速度更快、更为安全的社会效果。
运输过程变得极其错综复杂。
多样化的运输及其所产生的多样化的运输社会效果,产生了多样化的运输合同形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运输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
同一种类的运输合同又可以依据其他分类标准进行二次分类或三次分类。
因此,运输合同呈现出多层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状态,各种运输合同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合同体系。
这一体系中各个层次、各个分支的运输合同不仅具有共同的特征、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条件,而且又有明显的区别。
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意义,首先是研究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特征、从整体上把握其性质的需求;其次,是科学区分各种不同的运输合同、正确认识不同经济关系对合同法的不同要求,进而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
划分合同种类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二大类。
第一是理论标准,为了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法学理论上根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一般分类后再对各种合同进行二次归类。
根据法学理论,运输合同属于有名、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并具有计划性和经济性,又归于提供劳务类合同。
第二是生产方式标准,立法和实践中为了准确区分不同的运输合同,根据各种具体运输方式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
两种不同的分类各有其不同的意义,但又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前者对后者有指导作用,后者对前者有论据作用。
从整体上研究运输合同,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运输合同进行具体分析,因此,应该在法学一般原理指导下,根据各种运输生产关系的特点,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
当然,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也不可能是单一的。
1、根据运输对象划分的运输合同运输对象是借助运输工具进行空间位移的人身和物品。
依此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运输条件要求不同,因而也会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划分的意义在于二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
2、根据运输是否跨越国界划分的运输合同运输对象的起运点、所经线路和终点均在一国境内的,为国内运输合同。
运输对象跨越一国或者多国边界的,为国际运输合同或称涉外运输合同。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前者适用国内法,后者则需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3、根据运输方式划分的运输合同当代运输方式主要是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
与此相应,运输合同划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每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有相应的专门运输法予以调整。
不同的运输合同的相互区别,•在各专门运输法中得到具体的表现。
4、划分结果和意义在立法和实践中,上述三种分类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综合交叉、同时发生作用的。
作用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以运输对象标准为主,以国界标准和方式标准为辅。
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然后依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将旅客运输合同再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后作三次划分,分别将国内、国际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以运输方式作更具体的划分。
最后的划分结果是:(1)国内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2)国际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3)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河流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在作第二次划分时,既可以把国界标准优先,也可以运输方式优先,但划分的最后结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国界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生产方式标准为辅。
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涉外)运输合同。
然后,根据对象标准(或生产方式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后做第三次划分,即以生产方式标准(或对象标准)所作的划分。
这种划分方式的最后结果与第一种划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国界标准为辅。
首先把运输合同划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
然后,根据对象标准(或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最后以国界标准(或对象标准)进行第三次划分。
这种划分方式的最后结果与第一、第二种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从形式上看,三种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方式最终出现的划分结果完全相同,似乎这种方法上的区分没有什么意义。
但是,从形式所表现的全部内容上分析,不同的划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侧重点和合同范围,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以对象标准为主划分不同的运输合同,其重要性在于将客运和货运相区别,同时结合国界标准或运输方式标准,使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各自成立为整体运输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统,可以满足理论研究、立法和实践的不同需要。
以国界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将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相区别,同时结合对象标准和运输方式标准,有利研究解决运输合同的国内、国际统一和法律适用问题。
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则体现了各国运输立法的普遍性。
现代各国大多是以运输方式为依据进行运输立法的,例如,我国已经制定的铁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运输方式命名。
专门运输法中一般划分了客运和货运,继而又对客运和货运划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
运输关系中,旅客和货物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应当是不间断的。
经济关系的这种特性,要求运输起点和终点发生有机联系。
在两点之间存在不同的区段或者不同方式的运输。
这种状况导致了两种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
第一是同一运输方式中,由不同的承运人各承担部分区段的相继运输。
第二是由二种或二种以上运输方式组合成的多式联运。
相继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主体、合同条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复杂。
三、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历史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形成的运输劳动专业化出现以前,合同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商品经济范围十分广泛、笼统,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中仅占极小的位置。
运输合同法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1、古代没有运输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换不是普遍现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运送距离一般都很短,较大规模和长距离的运送其本上属国家职能活动并多用于军事目的。
这种运输不能产生运输合同关系。
商人活动中所需要的运送,一方面由于物品数量较小、距离不长,另一方面由于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运送行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
当运送物数量较大、运距较长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运送活动时,便雇佣他人、租赁他人所有的车船骡马等工具来进行。
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雇佣和租赁关系,大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虽然,“无论‘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证据,都没有告诉我们有一种毫无‘契约’概念的社会”,但是这种“契约”的粗糙和简陋,远远不能形成“运输合同”的思想。
古代法对运输事务的调整主要是围绕所有权进行的,即对运输中的物品以及运输工具所有权的保护。
如约公元前二十世纪的《苏美尔法典》第3条规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线行驶而使船失事者,除船价本身外,应对船主人按……计算租船之资。
”同时代的《埃什嫩那国王俾拉拉马的法典》规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车或船,在支付规定租费后,可以使用终日;如船夫不慎而致船沉没的,则应照价赔偿。
”相同性质的更为详细的规定则见于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
在这一法典中,全部282条条文中,专门规定运输事务的条文多达15条,还首次出现了“托运”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条规定:“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
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所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为偿。
”其他条文则对运输工具租赁、劳力•佣、对运送物的责任、造船、航行、事故责任以及运价等做了详细规定。
从这些内容看,当时的商品交•关系已经相当复杂,运输合同的概念虽未形成,但已经包含在财产租赁、保管和人身雇佣契约之中。
2、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最古老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运输是海上运输,海上运输与海上贸易至今还是同义语。
包含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纪,是被称之为“罗地海法”的航海贸易习惯法,其后又经中世纪私人对海事惯例编纂时期,形成了“奥列隆惯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维斯比海法”,这些不成文法虽然只适用于当时欧洲某一地区的城市,还没有形成一国统一的海商法,但确可以此看出当时海上运输的发展程度,由此可推断出运输合同关系是当时海事法的主要调整内容之一。
18世纪60年代自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迅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
1807年,美国人富尔顿发明汽船;1814年,英国人史蒂芬逊发明蒸汽机车,实现了用蒸汽作动力的铁路运输,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达林顿、曼彻斯特至利物浦间的铁路分别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