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江苏省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报资料要求

江苏省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报资料要求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前,应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定,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能力审核,提交以下相应的申报资料。
二、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可从江苏省卫生监督网站上下载使用,,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1、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2、产品材料或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3、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4、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6、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7、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三、形式审查要求1、申请资料为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中除所附资料项目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日期等项目用钢笔(水笔)填写,其余项均应打印。
2、申请资料内容应完整、清楚,无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资料中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5、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是委托生产的,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双方均应盖章。
6、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7、申请资料使用应根据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四、资料审核要求(一)江苏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1、申请表复印件(影印件)无效。
申请表的内容均需打印(申请单位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除外)。
2、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包括商标(品牌)在内的全称,不得简写,应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3、申请单位(生产单位):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生产企业全称,并与其公章的名称相一致,不得简写。
4、地址(生产单位地址):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地址,注明其所在的市、县(市、区)、镇、路(街)及门牌号码。
2024年涉水产品索证制度(3篇)

2024年涉水产品索证制度____学校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及消毒产品索证制度一、采购饮用水消毒药品,必须索取商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二、索取新改扩建时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三、采购所有的饮用水消毒药品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购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保质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和伪劣产品。
四、所有的消毒药品索证材料需保存好,以备待查。
____学校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制度一、供、管水人员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二、供、管水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三、体检不合格的供、管水人员(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时调离工作岗位,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予从事该工作。
四、供、管水人员在健康证即将失效前____天,由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员统一组织供、管水人员体检办证。
五每年对供、管水人员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并至少保障每年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饮用水清洗消毒制度一、对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二、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三、饮用水供水蓄水池每月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定期消毒记录。
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四、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五、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____学校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一、每天保障师生的生活用水。
二、定期对供水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并负责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三、按标准对细菌指标超标的自备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并负责做好消毒记录。
若因玩忽职守未对水质进行严格的消毒而造成检测不合格,将承担对水质复查检测的费用。
河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第一条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三)企业标准;(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
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二条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材料及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五)产品标签(铭牌);(六)产品说明书样稿;(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
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三条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2、国内外应用现状;3、相关的试验数据。
山东省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 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 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八条 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 进口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 审核材料); (四)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 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 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 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发生量(臭 氧发生器还应检测在水中浓度)或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 报告。 第九条 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证明 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
第十一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坏申请补发的,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市级 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刊载后,应当经过 20 个工作日后提 出补发申请)。
第三章 各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 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密封止水材料。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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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 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发 生量(臭氧发生器还应检测在水中浓度)或有效成份含量及稳 定性试验报告。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七条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反渗透及纳滤机)

附件 4 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申报材料要求产品命名产品名称必须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产品名称应由商标名或品牌名、产品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品牌名应使用文字或字母(字母须经商标局注册或受理),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产品配方1. 功能:(1 )应当写明整机功能,原水经过水质处理器处理后出水水质的要求。
(2 )出水水质应当依照所采用的水处理工艺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价规范。
a)采用反渗透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b)采用纳滤技术的,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c)采用活性炭或超滤等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2.水处理工艺。
应当指明原水所经过的处理单元(包括杀菌器)以及出水(净水),并用流程图表示。
如果有加热装置,在流程图中应当标明热水和冷水出口。
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应在流程图中标明废水出口。
3.各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用量及其使用年限。
(1)各处理单元是指所有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
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包括壳体、鹅颈龙头、控制阀、储水容器及内胆等,如采用消毒措施,还应当包括杀菌器;大型水质处理器还应包括所用管材和管件。
(2)应当写明所用水处理材料的规格,如滤料的粒径(单位为”目”或mm )或滤芯的孔径(单位为” gm")。
(3)滤料应当写明用量,如果是滤芯还应当写明数量;用臭氧消毒的,应当写明产气量。
(4)使用年限应当写明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或杀菌器的使用寿命,紫外灯的使用寿命应用"小时"表示。
4.适用水质范围: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5.技术参数应当包括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工作压力还应当写明压力的范围,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
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的采购索证制度

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的采购索证制度
一、采购饮用水消毒药品,必须索取商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
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二、新改扩建项目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复印
件。
三、水厂制水生产工艺品所选用的净水剂、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四、采购所有涉水产品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
册商标、保质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和伪劣产品。
五、所有涉水产品索证材料应建立台账、档案、以备查验。
水产品申请材料清单(一)

水产品申请材料清单
1、封面、目录;
2、申请发放《许可证》的书面报告;
3、关于申报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的声明;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内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根本情况表》《拟经营产品情况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质检人员未添)》《企业设施设备情况表》,(申请表从国家局或省局网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中下载填写后,同时提交与《申请表》内容一致的优盘);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拟担任法定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件及学历证明、安康证明;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验收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从业简历、聘用协议、安康证明;企业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康证明、身份证、学业证明复印件;
8、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和职能;
9、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人);其中,拟申请经营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的企业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
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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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营大型医用设备类、软件类产品应提供相关授权协议书;(无关)
11、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12、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目录
提交资料的格式一律用a4纸复印或打印,字迹清晰,目录与申报材料相对应编制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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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一)申请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原件1份;(二)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进行技术评审的产品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或延续另提交复印件3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五)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第二章申请材料第三条申请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产(进口)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二)国产(进口)涉水产品委托采封样申请表;(三)产品材料及配方;(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八)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申请国产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进口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四)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五)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产(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四)进行技术评审的产品应当提交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产(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近一年内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四)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五)进行技术评审的产品应当提交封样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产(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证明文件。
第七条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产(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国产涉水产品应当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四)国产涉水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五)进口涉水产品应当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
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八条国产涉水产品申请在原批准省(区、市)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涉水产品申请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产(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四)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九条进口涉水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
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四)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证明;(五)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第十条申请注销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进口涉水产品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企业同意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证明。
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补发申请表;(二)因批件损坏申请补发的,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刊载后,应当经过20个工作日后提出补发申请)。
第三章各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第十二条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一)管材和管件、密封止水材料。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2.类型及规格;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使用方法;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
1.功能;2.水流程图;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4.适用水质范围;5.技术参数。
(四)防护材料。
1.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3.有效存放时间;4.适用范围;5.使用年限。
(五)水处理材料。
1.功能;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适用范围;4.有效期。
(六)化学处理剂。
1.功能;2.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适用范围;4.有效期(消毒剂应当提交稳定性试验报告);5.技术参数(应当说明产品使用时最大投加量,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
(七)水质处理器。
1.功能;2.水处理工艺;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名称、规格、用量及使用年限;4.适用水质范围;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反渗透和纳滤净水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当标明再生周期);6.A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B系列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7.大型设备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八)饮用水消毒设备。
1.功能;2.饮用水消毒处理工艺;3.各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名称、规格、使用年限;4.适用水质范围。
第十三条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应当包括原料验收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简要文字叙述及流程图。
第十四条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应当注明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十五条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产品中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应当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申请产品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有效期2年,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第十七条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二)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规范、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
第十八条产品彩色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提交的照片应当与送检产品一致;(二)管材和管件应当提交样品片段的照片,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三)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应当提交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标签(铭牌)、各主要单元;(四)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应当提交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照片,玻璃瓶上贴有产品标签。
第十九条生产厂区位置图应当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
第二十条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应当包括各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检验室等,生产车间内应当标注生产设备。
不同产品的生产车间和设备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一条生产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载明的地址应当与产品的实际生产地址一致。
第二十二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二)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三条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二)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