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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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和桥面养护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桥梁养护费用,可在省补公路养护费用养护费用大中修计划资金中大中修计划资金中安排计划,符合条件的可向交通运输部争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筹集配套。

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各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县区域内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县区域内农村农村公路的桥涵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公路(交通)管理所(站)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乡镇辖区内的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乡镇辖区内的乡村道乡村道公路桥涵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和桥面养护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桥梁养护费用,可在省补公路养护费用大中修计划资金中安排计划,符合条件的可向交通运输部争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筹集配套。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各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桥涵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公路(交通)管理所(站)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乡镇辖区内的乡村道公路桥涵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第一篇: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路、站、运、管、安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62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62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路政总队,厅质监局、造价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厅制订了《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13日
——结束——。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第1篇: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属地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财政、安全监管、林业、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携带现场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服装的种类、着装标准和换装年限,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昆政办〔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2日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0号)要求,加快推进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

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聚焦解决“四好农村路”发展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形成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现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质增效、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好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政府投入带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确保农村公路路长制县、乡、村三级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社会监督公示率达到100%;农村公路管理率达到100%;农村公路列入管理养护率达到100%;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同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比例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6%;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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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省公路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州,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统筹本州,市,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三,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五,州,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三,对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

,五,加强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以覆盖全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到有路必养~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十一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养路费收入中~按下列标准进行养护资金补助~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但本补助标准只对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后的管理人员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县,市、区,~否则将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各地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交通规费留地方部分的40%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十四条各地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必要的养路、护路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养护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管理制度建设第十六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行业规章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主要应建立下列制度。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如:行政领导岗位职责、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通路养护工程师职责~桥梁养护工作师职责、交全管理员职责等。

,二,各项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交全管理制度、雨季三查制度、桥梁养护管理制度、水毁防抢预案等。

,三,各种管理办法或细则~如:路况检查办法、各种管理的考核、奖惩办法、道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办法等。

,四,建立图表管理制~如:路线示意图、路况坐标图、施工进度图等。

第五章计划管理第十八条州,市,交通局应根据农村公路的建设情况~每年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本州,市,的公路变化情况~并提出养护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九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准确掌握路况情况~为县,市、区,交通局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在每年的10月份以前向州,市,交通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州,市,交通局应在每年的11月份以前批复下一年的小修保养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市,交通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交通厅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补养护资金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大中修~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用于大中修的比例不得低于80%。

20%可用于小修保养。

州,市,、县,市、区,两级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工程~其次用于大中修。

第二十二条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第二十四条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大中修、防护和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应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沥青路、水泥路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路基和其他路面的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与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除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外~要加强梁桥养护管理工作和水毁防抢工作。

第二十七条小修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要加强路面、路基排水、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八条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定~先到执行部颁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

乡道、村道执行《云南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及审批、建设管理及技术质量管理等~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技术管理第三十条县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参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以提高公路养护质量。

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技术管理包括:交通情况调查、公路路况登记、建立路况数据库和技术档案~养护工程检查验收和公路定期检查等。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养护技术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重视在养护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以节约成本~提高养护质量。

第八章路政管理第三十五条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障公路使用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严格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破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交通局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重点对县道进行路政管理~并协助和指导乡道、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章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为保障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作业单位,个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人生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建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条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进行。

养护作业还应参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章统计和信息管理第四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重视统计和信息工作~各州,市,交通局或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县,市、区,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统计人员~并相对固定。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交通部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和路况现状的调查统计~不断完善公路养护数据库~并按要求按时上报。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交通局或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州,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州,市,交通局汇总后报省公路局。

第十一章检查考核第四十四条养护检查是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掌握公路管养水平和路况质量的重要手段或方法~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两种。

综合性检查为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专业性检查为单项工作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道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弹石路面按《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执行。

第四十七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县道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四十八条县,市、区,交通局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四十九条州,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并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

第五十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全省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养护质量重点抽查县道公路。

检查结束后~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各级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均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按实际需要或上级的有关要求~定时、不定时地进行单项工作的专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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