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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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摘要】该篇文章将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探讨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相关内容。

在将对背景进行介绍,并阐明研究目的。

在将详细介绍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关立法修正。

在结论部分将总结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意义,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关键词:举证时限、新解、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司法解释、案例分析、相关立法修正、意义、发展趋势。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和社会需求的不断提升,传统的举证规则已经难以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因此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新的解读和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举证时限制度新解,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对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深入研究和探讨,不仅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公正,也有助于提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探讨当前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实践意义和影响,分析其对司法实践和法律体系的积极作用和挑战,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分析,揭示其中的现实问题和法律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和立法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科学、公正和高效的指导,促进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意义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为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推动司法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2. 正文2.1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法律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举证时限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举证时限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举证时限的起始时间。

按照法律规定,举证时限一般从对证据的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

它决定了各方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在何时提交证据。

本文将详细解释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

一、举证期限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举证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权和证明责任。

二、原告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是举证的主体,需要在诉讼开始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举证期限为起诉之日起15日内。

原告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以便后续的审理和裁决。

三、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举证,以证明自己的无责任或其他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的举证期限通常是在接到起诉状后的15日内。

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并为自己辩护。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举证期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提供某些特定证据,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后的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

此外,在不同的案件类型和程序中,举证期限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要求履行举证义务。

五、逾期举证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法院在裁决案件时可能不予采纳其未提供证据的事实主张。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所需的证据,其无法支持自己的主张,很可能会导致败诉。

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无法按时提交证据;2. 当事人能够提供合理的理由,证明其未能按时提交证据并非故意。

七、总结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提交证据的法律要求。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3.doc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3.doc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3)(五)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完善诉讼体制首先,举证时限制度使民事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制度落到了实处,得到完善。

举证时限制度是针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设定的,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完不成举证,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不仅有利于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同时也可使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切实得以实现。

另外,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的调查取证,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机制。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必然要求诸如证据交换制度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和保障制度,同时也要将一定时限内的证据提出置于相应的程序和阶段中。

参照法、德和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例,这实质上是一种审前准备程序。

也就是说,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必然要将审前准备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体系中,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促进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

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与完善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且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不排斥限时举证。

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也隐含着举证时限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合理期限,可视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雏形。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4条亦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然而这些规定虽明确了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举证,但并未涉及逾期举证的失权效果。

《若干规定》则在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对民诉法第75条关于人民法院指定期间的进一步解释,明确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通过对民诉法第125条和第179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解释,明确了举证期间的例外情况,可谓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举证时限制度。

当然,这还只是司法解释的一次尝试,举证时限制度还有待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完善。

《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新问题与新对策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新问题与新对策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新问题与新对策摘要: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以来,其进步意义有目共睹。

然而,现阶段该制度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适用中尚存诸多细节问题和制度漏洞有待完善,例如何谓理由成立、证据失权的要件是什么。

本文尝试从制度本身和法律适用两个维度发现新问题,提出新对策,为该制度的完善和适用提供微薄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新问题;新对策举证时限制度在经历了经验提炼和理论论证的漫长“洗礼”后,终于在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为实现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型铺平了道路。

一方面,该制度的确立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从诉讼理念到制度设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另一方面,从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可知,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仍处于初步确立阶段,许多方面并不成熟,这就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制度做更深入的研究,以推进制度完善的进程。

一、民诉法修正前后之规则比较(一)保留之处1.保留了证据失权这一(广义的)制裁方式。

修正前,诚然一些学者主张:“通过费用制裁取代证据失权,建构以费用制裁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

”[1]但新民诉法保留证据失权的法理基础在于:其一,此次修订将“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为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证据失权提供了正当依据;其二,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证据失权都已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并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必然趋势。

其三,现代程序法除追求公正外,还要兼顾时间与经济效率价值取向。

2.保留了举证期间由法院指定的方式。

《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了两种举证期间的确定方式:法院指定;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

本次修订保留了前者,对后者的态度未于明确。

学理上,后者更符合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法理。

(二)修正之处1.迟延举证的法律后果:从“单一模式”迈向“多元选择适用模式”。

修正前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只有证据失权一种,修正后增加了训诫和罚款两种制裁方式,并且以说明理由为前提条件。

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毕业论文

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毕业论文

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摘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张及证据提出的时间没有限制,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时段,甚至庭审程序结束以后都可以提出。

该种诉讼模式被学理上称之谓“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在实践中,该种诉讼模式会滋生诸多弊端,为多数学者所批评。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以准立法的形式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之立法不足,标志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模式的终结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模式的初步建立和发展。

但是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深入,该项制度在实务中的运用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和价值目标上。

本文试图从举证时限这一制度的价值取向、制度构建与创新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未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尽到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不足完善综述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以准立法的形式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之立法不足,标志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模式的终结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模式的初步建立和发展。

但是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深入,该项制度在实务中的运用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程序正义与实质(实体)正义的冲突,公正与效率的冲突,乃至于司法制度的冲突,司法理念的冲突。

但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和价值目标上。

本文试图从举证时限这一制度的价值取向、制度构建与创新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未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尽到一点绵薄之力。

一、举证时限制度概述实用文档1.举证时限制度概念举证时限制度,学理上也称为举证时效制度、证据失权制度或证据失效制度。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概念和定义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司法解释也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新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新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新规定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举证时限的⼀般规定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

4、由⼈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当事⼈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起计算。

5、当事⼈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1、经当事⼈申请,⼈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民法院指定。

⼈民法院组织当事⼈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相应顺延。

4、当事⼈收到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在指定的时间进⾏交换。

证据交换⼀般不超过两次。

民事举证期限法律规定(3篇)

民事举证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期限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法定期限。

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民事举证期限。

本文将对民事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举证期限概述1. 民事举证期限的概念民事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2. 民事举证期限的意义(1)保障诉讼效率。

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利于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举证期限的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证据,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维护司法公正。

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三、民事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举证期限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2)逾期举证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证据交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证据交换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最新-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精品

最新-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精品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内容提要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就应当设立举证时限制度,以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

本文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基本含义和制度价值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价值完善构想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举证责任制度已成为改革的核心。

1991年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然而民诉法仅规定了举证责任的承担,而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期间无法律上的限定。

司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持有证据,但庭前不主动向法院提交,而作为秘密武器当庭进行突然袭击,致使对方当事人无从准备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或者在一审中故意不提出而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致使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拖延诉讼,使对方当事人疲于讼累。

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使得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落到实处,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期间加以限制,设立举证时限制度。

与此相呼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但由于对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自始至终存在较大的争议,《若干规定》确立的举证时限只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尝试,并不完美,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含义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1]136举证时限制度,与举证责任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对已不利的裁判,须承担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当主张真伪不明时,因法院不认可该事实的法律效力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完整的举证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期限,举证不能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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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内容提要: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民事方式改革,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就应当设立举证时限制度,以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

本文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基本含义和制度价值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价值完善构想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举证责任制度已成为改革的核心。

1991年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然而民诉法仅规定了举证责任的承担,而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期间无上的限定。

司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持有证据,但庭前不主动向法院提交,而作为“秘密武器”当庭进行突然袭击,致使对方当事人无从准备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或者在一审中故意不提出而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致使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拖延诉讼,使对方当事人疲于讼累。

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使得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落到实处,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期间加以限制,设立举证时限制度。

与此相呼应,最高人院于2001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但由于对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自始至终存在较大的争议,《若干规定》确立的举证时限只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尝试,并不完美,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含义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1](P136)举证时限制度,与举证责任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对已不利的裁判,须承担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当主张真伪不明时,因法院不认可该事实的法律效力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完整的举证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期限,举证不能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等。

[2]倘若将举证责任只偏面解为举证责任的承担,而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个案的证据体系就是不确定的,法院将无法判定事实,亦不能判定当事人未尽举证责任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然而所谓的举证时限制度则包含了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当事人在一定期限范围内提供证据,形成相对稳定的证据体系,有利于法院在此基础上及时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较为稳定的合理判决。

因此,举证时限制度应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构成界定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临界点。

要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就必须设立完备的举证时限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期限和后果两个方面的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不可或缺,否则其制度的存在便失去了意义。

[3]举证期限是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提出证明其主张或反驳的相应证据的期间。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尽最大能力向法院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或反驳。

原则上举证期限无论是以期日作为界定,还是以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某个阶段作为界定,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为了避免法定期限原则性过强的弊端,亦可由法院指定合适的期间,从而为诉讼程序更为有效、公正地运作提供空间。

因此,举证期限应当包括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情形。

证据失权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是指当事人逾越举证期限则丧失证明权。

由于证明权的实现依赖于证据提出权,[4](P453)因此证据失权又体现为当事人逾期举证而导致的提出证据权利的丧失,并且此种失权状态一直延及其后的所有程序,上诉审不因失权的证据而改判,再审也不因失权的证据而启动。

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当事人确有理由的逾期举证,法院可以酌情予以采纳。

也就是说,证据失权的效力并非是绝对的,出于诉讼公正的考虑,可以对其加以适当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严格的条件。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取向任何制度的存在和发展都应有其内在的价值取向,举证时限制度当然也不例外。

为了进一步论证在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理性,有必要把它纳入整体诉讼程序中深入分析举证时限的制度价值。

(一)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观念是以产生、发达于英国法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duepress)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展开的。

[5](P4)公正是诉讼程序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当事人提起诉讼是为了追求公正的裁判结果,诉讼结果的公正则有赖于程序公正的保障。

而程序公正的实现都是通过具体的诉讼实践行为表现出来的。

举证责任制度要求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其中举证时限制度通过设置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当事人双方创设了进行诉讼行为的平等机会,以实现诉讼程序上的平等。

也就是说,举证时限制度所提供的这种诉讼机会的平等保障,才是诉讼实体公正的真正基础。

举证时限制度还促使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从根本上保证了双方能够就对方的请求主张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及辩论,防止了在法庭审理中出现“突然袭击”而使一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止那些故意不提出证据,滥用其权利随时提出新证据来拖延诉讼的行为。

另外,举证时限制度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的主动取证行为,法院确认事实一般只能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定,这也有利于实现诉讼程序公正。

(二)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诉讼效益反映的是诉讼程序的与受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

二者的比值越小,则效益越高。

虽然公正在诉讼领域的意义始终具有根本性,但没有效益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应当是辨证的统一体。

因此必须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通过程序优化,尽可能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争取最大化的效益。

[6](P259)举证时限制度通过对故意拖延诉讼的规制,有效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避免了法院重复开庭而扩大的诉讼成本的投入,提高了审判的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显然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并能保障其最大限度地实现。

[7]首先,举证时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庭后新证据的提出,使法院在稳定的证据集合体的基础上一次开庭集中审理,就能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目的,及时审结案件,不但节约了物化成本,而且提高了审判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实现了诉讼效益。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通过对随时提出证据的限制,使诉讼程序一次性经过,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重复,同时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开支和司法资源,客观上提高了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诉讼效益。

(三)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维持程序安定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8](P2)首先,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置使得当事人的举证成为诉讼中的一个确定的阶段性行为,由原来反复跳跃于各诉讼阶段造成程序动荡的不安定因素,变为推进各阶段顺利进行的基础的稳定因素,使程序的有序性得到实现。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裁判既判力的稳定和司法权威的维护。

一方面可以使得在某个审级中已经过的诉讼阶段里当事人得诉讼行为和法官的判断因期间得完成而获得不可逆性;另一方面可以使在现有证据基础上作出得正确裁判甚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的裁判不至于因当事人的延迟举证或偶然发现的新证据而被推翻,从而保障既决裁判的稳定效力,实质上亦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

(四)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更新诉讼观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以追求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的直接目的。

但是,基于诉讼程序的公正、效益和安定的价值取向,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客观限制,客观真实是无法真正实现的。

因此,有必要代之以“法律真实”的诉讼观念。

法律真实的实质内涵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和主观之上,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即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是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

在价值取向上,法律真实正体现了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才能发现实体真实的理念。

[9]法律真实只能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这就使得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个案证据体系的完成和完善,这恰恰是法律真实理念的真切体现。

如果个案中证据体系无法建立,或初步建立即被新的证据摧毁而使法官赖以作出裁判的证据体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就无法实现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严重威胁程序的安定性。

因此,举证时限制度的创设在更新诉讼观念上也起到积极作用。

(五)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完善诉讼体制首先,举证时限制度使民事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制度落到了实处,得到完善。

举证时限制度是针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设定的,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完不成举证,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不仅有利于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同时也可使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切实得以实现。

另外,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的取证,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机制。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必然要求诸如证据交换制度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和保障制度,同时也要将一定时限内的证据提出置于相应的程序和阶段中。

参照法、德和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例,这实质上是一种审前准备程序。

也就是说,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必然要将审前准备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体系中,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民事方式改革和促进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

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与完善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且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不排斥限时举证。

民事诉讼法关于人院审理期限的规定,也隐含着举证时限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合理期限,可视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雏形。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4条亦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然而这些规定虽明确了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举证,但并未涉及逾期举证的失权效果。

《若干规定》则在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对民诉法第75条关于人民法院指定期间的进一步解释,明确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通过对民诉法第125条和第179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解释,明确了举证期间的例外情况,可谓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举证时限制度。

当然,这还只是司法解释的一次尝试,举证时限制度还有待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完善。

《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可以说,这就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必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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