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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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管理考核办法

一、目的

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是集井下人员考勤、人员跟踪定位、灾后急救、日常管理等一体的综合性运用系统。系统能及时、准确将井下各区域人员分布情况实时动态地反映到地面计算机系统,使管理人员能够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和运动轨迹,对提高矿井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管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当井下发生灾变时,系统还能提供实时的井下人员动态位置信息,为抢险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为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更好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保障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特制定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管理考核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所有入井人员。

3术语定义

3.1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是井下人员动态位置信息管理系统,具有井下人员考勤、动态位置信息跟踪、灾后急救、下井人员管理等功能,系统能反映全部入井人员的实时和历史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间、作业区域工作时间、入井总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3.2定位卡

定位卡又称射频卡,固定在矿灯灯线上,由下井人员随身携带。定位卡保存有持卡人特定的电子数据,当进入监测主(分)站识别范围内,自动将携卡人员特定的电子数据发送给监测主(分)站。

3.3监测主(分)站

通过无线方式,自动接受定位卡发出的电子数据,通过以太网实时传送到地面计算机管理系统。

4管理考核办法

4.1职责范围

4.1.1人力资源科

负责下井人员考勤管理;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分布动态;负责计算机系统的数据管理与维护;深入井口和井下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入井人员是否存在捎带卡现象,对查出的捎带卡人员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经常深入到矿灯房抽查矿灯和定位卡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灯卡分离现象、是否存在定位卡损坏现象,检测定位卡电量是否充足,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负责定位卡在计算机系统的登记注册与注销;负责定位卡的损坏鉴定;依照本规定,负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1.2机电科

负责人员定位卡在矿灯线上的安装固定工作;每班对矿灯架上的矿灯固定的人员定位卡进行巡检,并认真作好记录,发现定位卡灯卡分离或损坏及时报人力资源科;配合信息科技科做好井下人员定位监测主站的供电工作;负责上级检查、外来参观学习和其他外来下井人员的登记工作。

4.1.3信息科技环保科

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设备的安装、拆除、维护、维修和保养;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与系统界面的更新维护工作。

4.1.4使用单位

全矿所有入井人员都必须爱护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系统本身具有损坏前对进入其区域的人员进行识别与存储能力,教育他们要认真爱护好井下光纤以太网、识别主站和识别分站,事后查处有据可依。

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本部门下井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教育,必须连同矿灯一起携带定位卡,严禁捎带定位卡,严禁人为破坏定位卡,严禁改变定位卡固定在矿灯上的位置与固定方式,持卡人不得挤压、拆卸、水浸定位卡,不得用任何材料覆盖定位卡,对不按规定使用定位卡的人员将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2管理及考核规定

1、下井人员必须保护好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爱护好井下光纤以太网、识别主站和识别分站,严禁恶意损坏,对查出损坏定位系统设备的,按设备原值2~5倍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2、人员定位卡一律固定在矿灯线上,严禁改变定位卡固定在矿灯上的位置与固定方式,严禁定位卡离线携带,发现卡灯分离或改变定位卡固定方式或在定位卡上覆盖其它材料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3、下井人员必须保护好固定在矿灯上的定位卡,严禁拆卸、摔打、挤压、水浸等恶意破坏行为,凡定位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罚责任人1000元。

4、下井人员一人一卡,编号管理,若下井人员没有携带人员定位卡或一人携带多卡的,每人次罚款500元。

5、定位卡发生非人为损坏,使用人员应立即汇报矿灯房和单位领导,人力资源科会同机电科矿灯房、信息科技科共同鉴定,如鉴定确认人为损坏的,依照上一条款予以处罚,非人为损坏的,由鉴定组成员出具证明,矿灯房给予免费更换。对定位卡损坏不汇报造成人员无法定位的,给予使用人员每天100元经济处罚。

6、各单位人员变动调整,工人调动应以矿人力资源科调配通知为准;管理人员调整以党委工作科通知为准,同时送矿人力资源科一份,调整人员在2天内持调配通知单到人力资源科办理人员信息变更事宜。

7、新增下井人员,由矿人力资源科办理定位卡,再持人力资源科出具的证明由机电科将卡固定在矿灯线上。

8、外单位承揽工程等长期下井人员,必须持业务主管部门证明,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到矿财务科每人缴纳200元押金,再凭财务科收据到机电科灯房办理临时使用灯牌手续,使用人员名单与定位卡号报人力资源科,做到人、卡、灯固定,定位信息纳入矿井统一管理。凡人为损坏定位卡的,每张卡罚款1000元,交矿财务科,人力资源科凭财务收据重新办理定位卡,不按规定使用的每人次罚款500元,从工资中扣除。

9、外来检查、参观学习的人员、无固定矿灯的入井人员,在矿灯房认真填写入井人员登记表,矿灯房在发放矿灯时,认真填写矿灯号,并及时报人力资源科。

10、不再从事井下作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调出本矿人员、承揽井下工程结束后的外来人员,应及时到矿人力资源科办理定位卡销户手续,凡不办理销户手续的,人力资源科、党委工作科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的押金财务科不予退还。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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