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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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

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时间:2013-09-22 | 作者:宁典 | 浏览:2918“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

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和解协议:法律规定:民诉法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

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调解书:性质: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书 调解书的区别

调解协议书 调解书的区别

调解协议书调解书的区别调解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目的是通过调解双方的意见和诉求,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从而避免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是两个常用的文件形式。

本文将就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的区别进行介绍。

一、调解书的含义和特点调解书是指调解员在调解案件完成后所制作的文书,记录了调解过程、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等信息。

调解书的主要特点如下:1. 客观中立:调解员在撰写调解书时应做到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记录调解的全过程和双方的意见。

2. 内容详实:调解书应详细记录调解的结果,包括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责任的分配、赔偿金额等具体信息。

3. 具备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备法律效力。

一旦产生争议,调解书可以作为借鉴和解决的依据。

二、调解协议书的含义和特点调解协议书是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共识后所制作的文书,记录了调解的结果和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具有以下特点:1. 主动自愿:调解协议书是由双方当事人主动自愿达成的,表明双方对解决争议的决心和意愿。

2. 约定具体内容:调解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共识和解决方案,包括责任的承担、赔偿金额、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

3. 合同属性:调解协议书实质上是一份合同,具备合同的要素和法律效力。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三、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的异同点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点:1. 调解方式不同:调解书通常是由调解员编写,记录调解全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以客观中立的角度撰写;而调解协议书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后书面记录的,强调双方的主动自愿和合作意愿。

2. 内容主体不同:调解书主要记录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调解员的调解情况,更侧重于调解的过程;而调解协议书主要记录当事人达成的共识和解决方案,更侧重于调解的结果。

3. 法律效力不同: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调解协议书也具备法律效力,但更明显的是其合同属性,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制度,它们三者虽然存在一些不同,但是同样作为调解制度,它们也存在许多相同的地方。

本文在分析比较三大调解制度异同的基础上,提出将三大调解制度衔接的一些建议,使三大调解制度能够更好的协调配合,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标签: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机制,这三大调解制度有它们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同时也有各自的特点。

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它们在调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异同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的调解活动。

而司法调解则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就相同点来说,三大调解制度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只有纠纷的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和对方化解矛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审判人员才能够进行调解;都是在运作过程中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矛盾双方的和解来化解矛盾;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调解。

就三大调解的不同点来说,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性质、主体、对象、效力的不同。

从调解性质来看,司法调解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调解,属于诉讼中调解。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不适用于诉讼过程中,属于诉讼外调解。

从调解的主体来看,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的主体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的主体则是法院的审判人员。

调解书和协议书有什么不同

调解书和协议书有什么不同

调解书和协议书有什么不同法律文书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用于确立权益,明确责任,解决争议等。

调解书和协议书作为常见的法律文书,分别用于解决纠纷和达成协议。

虽然它们都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约束力,但二者在形式、性质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同。

首先,调解书是由调解员或调解委员会等调解机构生成的,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旨在对矛盾双方进行相互沟通和妥协。

调解书主要包括纠纷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申请和意见、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针对双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员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写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调解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的纠纷,恢复双方的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稳定。

与此不同,协议书是由具体的当事人自主达成的协议而形成的。

它是一种合同文件,用于规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协议书的内容通常包括合同的名称、主体的明确、约定事项、履行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

与调解书相比,协议书更多地侧重于固化当事人的意愿,确立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一旦签署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例如,在商业交易中,协议书被广泛用于明确双方的合作关系、产品规格、交付期限等细节,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调解书适用于较为简单的纠纷,比如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以维持社会和谐。

而协议书则更适用于双方在商业活动、劳动关系等方面达成一致,确立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调解书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其在实际执行中需要双方的合作和自觉履行。

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更为明确,一旦签署,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自己的责任,否则面临违约责任的风险。

此外,调解书和协议书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调解书通常是在调解员的监督下达成的,双方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调解员的确认和签署。

而协议书则是由双方自行起草和签署的,属于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合作协议。

民事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

民事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

民事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一、背景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通常会推荐或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快捷、经济、自愿等优势。

为了确保调解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成为了必要的文件。

本文将从两个角度介绍民事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和内容。

二、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是由具备调解资格的人员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出具的书面文件,它记录了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结果。

下面是民事调解书的一般格式:1.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调解员等基本信息。

2. 调解过程:详细记录了调解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以及调解过程中的交流和协商情况。

3. 调解结果:明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包括具体事项、责任分担、期限等。

4. 调解结论:调解员对调解结果的认可,并表示调解书的效力。

5. 签字:当事人和调解员应在调解书上签字,表明对调解结果的认可。

三、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是民事调解的结果文件,是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的正式记录。

它具有法律效力,在相关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调解协议书的一般格式:1. 调解书标题:明确文件类型,即“调解协议书”。

2. 当事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调解结果:详细列出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争议的事项、处理方式、责任分担、期限等。

4. 法律效力:明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进行说明。

5. 签字: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表示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遵守。

四、注意事项1. 语言简练: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应采用简明扼要的表述,重点突出,排版整洁美观。

2. 条理清晰:可以使用小标题来分段,但需注意不在正文中出现“小节一”等词语,保持篇章连贯性。

3. 遵守法律规定: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4. 保存归档: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应妥善保存,并可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Human nature is inherently good, pure as the dew of the clear stream.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导读: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

它本身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人民法院无从约束。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

它本身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人民法院无从约束。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

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国家不应有过多的限制。

依私权自治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应等同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契约”,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契约”从成立时生效。

以生效调解协议为基础的调解书在送达时,当事人不应有反悔之权。

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合意形成的“契约”的一种确认,用固定形式的法律文书确定下来,便于当事人履行和法院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成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该法第90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在法律领域,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以及调解书是常见的法律文件,它们在解决纠纷、调停矛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这三者都属于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它们之间有着一些联系与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联系与区别。

一、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书,用于解决诉讼、仲裁等争议。

和解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请求、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条件等。

和解协议的特点是:自愿达成、互利互惠、自由选择和书面约定。

和解协议的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需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并签署才能生效。

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起草的协议书,用于记录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

调解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争议的事实和请求、调解过程及结果等。

调解协议的特点是:调解员起草、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证明性和强制执行力。

三、调解书调解书是调解员在调解工作完成后起草的书面文件,用于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

调解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争议的事实和请求、调解员的主持情况、当事人的达成协议等。

调解书的特点是:书面形式、调解员起草、调解结果一般具有强制力。

调解书是调解员的一种工作成果,是调解过程的总结和结果展示。

综上所述,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在解决纠纷和矛盾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书,调解协议是调解员起草的记录协议,调解书是调解员总结的书面文件。

三者在形式、效力和作用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在法律领域,了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联系与区别对于促进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 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 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P>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P><P>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李娜</P><P>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法自2019年3月30日施行。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解决,以下笔者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一点建议。

</P><P>调解是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调解不仅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

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

这种制度设计对违背契约的一方不仅不给予制裁,而是给予鼓励(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制度上的鼓励);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事实上不利益(协议书的不履行势必给希望遵守协议的一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不利益)。

无疑,这样的制度不仅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与当下社会要求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背道而驰的,十分不利于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与环境。

</P><P>而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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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李娜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法自XX年3月30日施行。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解决,以下笔者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一点建议。

调解是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调解不仅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

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

这种制度设计对违背契约的一方不仅不给予制裁,而是给予鼓励(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制度上的鼓励);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得不到法
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事实上不利益(协议书的不履行势必给希望遵守协议的一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不利益)。

无疑,这样的制度不仅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与当下社会要求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背道而驰的,十分不利于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与环境。

而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调解协议内容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主要存在于产权交易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中。

突出表现在产权处分方隐瞒财产权属情况,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致侵害真实权利人或者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或者部分继承人未经同意,以调解的方式擅自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等方面。

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外人法律知识水平不一,往往会出现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却不知如何救济,从而导致超过时效才向法院申请的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审查中有关涉及产权交易的案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产权权属证明,防止非真实权利人或者部分共有权人无权处分财产,以
调解的方式侵害真实产权人或者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涉及遗产继承的,应当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全部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确保调解处分的财产确属遗产范围,并防止因遗漏继承人而侵害其相关财产权益。

一旦发现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侵犯,应当不予确认。

在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对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去处理。

一是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请求的,并以人民调解协议为据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应当单列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作出确认判决。

在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才对是否履行协议作出判决;二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请求的,但仍以人民调解协议为据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也应当单列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作出确认判决。

在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才对实体事项作出判决;三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请求的,避开人民调解协议,另行提出诉讼请求的,应着重向原告释明在不经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前提下,原告避开人民调解协议,也是违约行为,有违约行为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故遇到避开人民调解协议另行提出诉讼请求的案子,原告应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请求。

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前提下,才能审理原告的避开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否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样
做比较符合《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单纯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实体部分的效力时,首先应区分是否是民间纠纷,是民间纠纷的且实体部分合法的,予以确认为有效。

虽是民间纠纷但实体部分不合法的,则应确认为无效;不是民间纠纷的,不予确认,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问题,按《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人民调解协议为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的处理。

第一类是以未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为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人民调解协议未经法院依法确认效力,不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要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第二类是以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为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按不同的案情来处理。

其一是人民调解协议所有的条款都合法的案件,给予全部执行。

其二是人民调解协议的部分条款不可执行的,或者涉及人民法院当初确认人民调解协议错误的,要区别对待。

对于那些不可执行的,即使当事人申请了,法院也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执行人员发现人民法院当初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确实错误的,应当中止执行,提请本院院长对当初确认案件决
定再审,待再审有结论后,依法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调解制度的规定,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法律强制效力,我们设想,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衔接起来,即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强制执行。

实行这种衔接制度,不仅具有现实上的重大意义,而且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

仲裁制度为我们进行调解衔接提供了参考蓝本。

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

新仲裁规则的规定可有效保证和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我们设想的调解衔接制度中,人民调解委会员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视为此处的“和解协议”,法院可参照该条仲裁规则,作出法院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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