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可以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甲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上传时间:2002-10-9一、案例(一)案情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
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
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
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
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
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
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
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
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
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律师解读《民法典》(⼀百零七)合同的订⽴《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
⼀、与《合同法》有关条⽂的对⽐第141 条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17 条。
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将两条进⾏对⽐,可知第141 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第17 条规定提炼出来的,《合同法》第17 条规范的是合同的要约⾏为,⽽第141 条规范的是民事法律⾏为中所有意思表⽰的撤回,⽽不限于要约,但原理⼀致,没有区别。
⼆、意思表⽰的撤回的含义及原理意思表⽰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作出之后、发⽣法律效⼒之前,意思表⽰的⾏为⼈欲使该意思表⽰不发⽣效⼒⽽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的⾏为。
之所以允许⾏为⼈撤回其意思表⽰,是因为意思表⽰在⽣效前,对相对⼈不发⽣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任何影响。
既然如此,为了保障⾏为⼈的意思表⽰⾃由,⾃⽆不允许⾏为⼈撤回的道理。
故第141 条规定,⾏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三、意思表⽰的撤回的条件意思表⽰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即不能对相对⼈造成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如果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后,其巳经发⽣法律效⼒,则不能撤回。
意思表⽰的撤回,不会发⽣在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在该场合,意思表⽰作出的同时,相对⼈就已经同步知道其内容,意思表⽰就巳经⽣效,所以没有撤回的余地。
意思表⽰的撤回,只能发⽣在有相对⼈时⾏为⼈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这时意思表⽰的⽣效时间,是到达相对⼈的时间,从⾏为⼈作出意思表⽰,到意思表⽰到达相对⼈,期间可能有⼀定的间隔,也就是说期间有⼀个时间差,如⾏为⼈通过信件向相对⼈发出意思表⽰,如⾏为⼈想撤回其意思表⽰,就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信件先到达相对⼈或者同时到达相对⼈的⽅式撤回其意思表⽰。
民法典中要约的名词解释

民法典中要约的名词解释要约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在合同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要约是指一方(要约人)通过明确表示意图的方式,向另一方(受要约人)提出缔结合同的邀请。
在这个过程中,要约人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意图,而受要约人则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作出异议。
要约的有效性及其与合同的关系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法律问题,下面将分别从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和要约的撤销三个方面进行解释。
首先,要约的要件包括明确的意思表示、确定的确定的内容和被邀约人的特定身份。
要约人通过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图,使对方能够理解要约的邀请,从而形成要约。
这意味着要约必须是以明确的方式传达,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对方的意图。
此外,要约还必须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内容,包括要约人希望达成的交易条款和条件。
最后,要约还要明确指明被邀约人的身份,以便被邀约人能够知道邀请的对象是自己。
其次,要约的效力取决于要约的表达方式和被邀约人的接受方式。
要约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表达。
在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特定的表达方式,只要能够达到明确表达自己意图的目的即可。
另外,要约在被邀约人接受后产生效力。
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愿,以达成合同。
接受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行为上的表达。
一旦要约被接受,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的关系就转变为合同关系。
最后,要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通过明确的方式撤回要约的邀请。
在要约还未被接受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
一旦要约被撤销,要约失去效力,被邀约人就无法再接受该要约。
要约的撤销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行为上的方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约已经被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就不能再单方面撤销要约,除非双方达成一致。
总结起来,要约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名词,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要约的要件、效力和撤销等方面都对要约的有效性和实际效果产生着重要影响。
只有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图、确定具体的内容以及指明被邀约人的身份,要约才能产生效力。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1、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6、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7、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8、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总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师365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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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合同的订立是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有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可能希望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很多种,下面将列举一些常见的情况。
第一种情形是合同缔约过程中的错误。
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误解、欺骗、威胁等情况,导致其选择签订合同的决策不自由,并且合同内容与当初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有较大出入。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恢复原状。
第二种情形是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当某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的内容,使得合同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比如,合同中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特定商品,但甲方未能按时提供,致使乙方无法按时交付给其客户。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三种情形是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导致所订立的合同内容产生误导,使得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一旦被欺诈方发现欺诈行为,他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欺诈方承担相应责任。
比如,甲方在出售商品时故意隐瞒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乙方购买后发现商品质量差,乙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四种情形是合同存在非法目的或违法性质。
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就属于非法目的或违法性质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合同。
比如,甲方与乙方订立一份合同,合同内容是为了非法购买贩卖毒品,这样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五种情形是合同订立时存在不公平条款。
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合理限制或者以高强度要求,导致合同不平等。
法律对不公平条款有特定的规定,若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被不公平条款损伤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者修改条款。
比如,甲方定制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过高,使得乙方深感压力,乙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修改该条款。
总之,合同是法律规范下的约束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内容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当合同存在错误、违约、欺诈、非法目的、不公平条款等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1、要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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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那么合同要约能够撤回吗?撤回合同要约需要赔偿吗?针对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整理了合同要约撤回的有关,以案例形式进行分析,仅作参考。
【事件导读】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0元。
a公司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收回了即将到期的投资,损失近万元。
可是就在a公司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解决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a公司认为百货公司这种做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中,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另一方面,a公司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也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并且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综上,百货公司对于a公司的损失应予赔偿。
【深入解读】
要约人发出要约时要谨慎,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就生效,不可轻易撤回。
要撤销已生效的要约,时间上有限制,即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但是在如下两种法定情形下是无论如何不能撤销的:(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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