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税新旧发票对应关系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 重视专用发票 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重视专用发票防范税收风险一、公告背景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因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的关键是抵扣,核心是发票,所以国家加强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的基础上,出台针对发票系统升级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等。
但仍有少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具体内容(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即通过征管一系列手段,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是只能联系到财税人员,并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二)异常凭证的界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如医药公司销售药品,却采购大量钢材作进项;服装加工企业购进布匹用于制作服装,实际却无缝纫机等加工设备等)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只购买发票、开发票,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延伸解读:本公告对走逃(失联)企业在以上情形开具的发票定性为异常凭证,其实金税三期系统升级后,即使不是失联企业,纳税人具有上述情形,也面临着极大的税务风险。
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发票管理力度,金税三期升级后,实现了开票同时必须选择商品及服务税收编码的操作,金税三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数字编码分析、很容易对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进行各种类型的比对分析,包括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等。
财税实务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关于发票冲红新规的质疑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关于发票
冲红新规的质疑
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出,着实让很多企业亢奋了几天。
为什么亢奋呢?此文件对于红冲发票的规定中,是这么规定的“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此条规定有什么玄机?我们来看一下早期国家税务局文件中关
于专用发票冲红的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文(此文已作废,我们引用只是为了追本溯源):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公告[2016]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
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
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
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平推式发票规格一:210mm*139.7mm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
单联为发票联。
发票种类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旧版发票名称 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北京市粮食销售专用发票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折式) 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卷式)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北京市粮食收购专用发票 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 6 7 8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联 五联
9 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新旧发票对照表
新版发票名称
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格
三联版பைடு நூலகம்六联版 两联版或五联版 三联版或六联版 三联
序号 1 2 3 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 折式、卷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特种收购凭证) 折式、两联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市场代开) 卷式,两联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千元版和百元版,三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解读

全额预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差额预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 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 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 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关规定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 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
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
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
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
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 有效凭证。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
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 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 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 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2号公告之关联关系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42号公告之关联关系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以下表中七种关系之一的就构成关联关系,表中的A、B、C、D、E、F、G为新版关联申报表中填写的关联关系类型代码。
代码
关系
具体判断条件
A
股权关系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B
资金借贷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纳税申报期(⼀)2016年5⽉1⽇新纳⼊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以下简称试点纳税⼈),2016年6⽉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2016年6⽉27⽇。
(⼆)根据⼯作实际情况,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30⽇。
(三)实⾏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2016年5⽉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份的营业税;2016年7⽉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份的增值税。
⼆、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试点纳税⼈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除本公告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
试点纳税⼈试点实施前的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应税⾏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其应税⾏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偶然发⽣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般纳税⼈资格并兼有应税⾏为的试点纳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支持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
二、本次发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电子发票)的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
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发票。
导入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可接收的待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导出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导出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
三、需要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的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统一升级为V2.0.09版本。
四、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开票软件安装包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
五、纳税人在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cn)向税务总局反映。
六、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5月1日起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为支持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修订了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现予以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一)本次公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纸质发票接口规范,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发票,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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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发票名称 广东省国家税 务局通用手工 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 务局通用定额 发票 版面 百元版 一至十元版 二十元版 五十元版 百元版 卷筒式 限额百元版 限额千元版 限额万元版 限额十万元 版 无限额电脑 版(国际运 输) 无抵扣联电 脑版 手写版 一至二十元 版 二十一至一 百元版 联次 单位 备注 对应新版发票 名称 3 2 2 2 2 2 3 3 3 3 4 3 4 2 2 6 5 3 本 本 本 本 本 卷 份 份 份 份 份 210*139.7 份 本 本 本 份 份 份 取消 广东省国家税 保留 务局发票换票 证 保留 保留 保留 保留 调整 手写版 4 2 2 6 5 4 本 本 本 份 份 份 2 份 取消 版面 五角版 联次 单位 2 2 2 2 2 1 1 1 本 本 本 本 本 卷 份 份
一至二十元 广东省客运限 版 额发票 二十一至一 百元版 机动车销售统 电脑版 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 电脑版 一发票 一至十元版 发票 二十元版 保留 五十元版 百元版 卷筒式 148*101.6 调整 广东省国家税 务局通用机打 发票 210*139.7
广东省国家税 务局通用机打 发票
广东省收购统 一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 务局发票换票 证 广东省客运限 额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 电脑版 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 电脑版 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 电脑版(代开 统一发票 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