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集下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杭政办函[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市城管办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精神,市管道路的管理养护维修职能已下放到各城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城区道路的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明确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杭州市市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建成城市道路的,均应按本意见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二、审批机构及其职责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开挖委)是市政府为了加强市区建成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市区重要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事项的协调,并对各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市开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挖办),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

市开挖办由市建委、城管办、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协调。

萧山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萧山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萧山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萧山城区以及临浦组团、瓜沥组团、义蓬组团的规划用地范围;萧山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等建筑管理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建设项目的具体指标,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确定。

在特定的区域,或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专门确定有关指标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城市规划。

1、工业项目应在规划工业用地内选址、定点。

2、居住项目应在规划居住用地内选址、定点。

同时,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3、公共设施项目应在同类或具有可兼容性质的规划用地内选址、定点。

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第五条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下同)时,建设用地范围应划至建设用地线(参考图一),并应代征至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当规划用地周界为非城市道路时,用地范围可划至道路中心线。

图一建筑红线建设用道路红线城市道路2、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应划至自然分界线。

3、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河道时,用地范围划至规划河坎线。

国有河道宜代征至现状河坎线,集体所有的河道宜代征至规划河道中心线,同时还必须符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

4、当规划用地周界与其它用地相邻时,用地范围应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5、铁路、公路后退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应按规定代征。

第六条代征土地和河道的面积不计入项目建设用地,也不计入相关的技术指标,其范围内不应设置为项目配套的停车位等设施。

第四章建筑高度和建筑后退第七条在机场、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2006]423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2006]423号)

杭规发[2006]423号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日照分析规则通知抄送:市建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编制中心、信息中心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2•【字号】杭政办[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二日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量化城市管理对象和细化管理行为,实现城市管理运行模式科学化,形成信息采集、信息处置和监督评价多层面完整闭合的回路系统。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萧山区、余杭区可结合城区实际,逐步实施。

三、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含地下管网,下同)、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下同)。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是指最基本的城市要素,具有明确的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

按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和其他等六大类。

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城市管理部件因各种原因发生改变或影响城市环境行为所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界面秩序等五大类。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综合协调、分工合作,主体唯一、回路闭合的原则。

五、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杭州萧山规划方案

杭州萧山规划方案

杭州萧山规划方案简介杭州萧山地区近年来发展迅速,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居住、工作和生活需求,政府聘请了多位专家学者,对该地区进行了广泛的规划和研究,最终形成了萧山规划方案。

本篇文档将介绍杭州萧山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城市规划、环境、交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杭州萧山规划方案以城市为中心,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城市景观区、宜居社区和功能区等,打造繁荣富强、文化氛围浓厚的现代化城市。

其中,城市景观区是杭州萧山规划方案的重点项目之一。

计划通过设计优美的中央广场、儿童公园、公共图书馆和综合文化中心等,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同时加强对城市的美化和改善,营造出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

宜居社区的建设也是规划方案的重要内容。

通过营造绿化环境、提高住房质量、完善社区基础设施等多种方式,创造居民安心、舒适的健康生活环境。

此外,萧山规划方案还通过功能区的划分,合理规划商业区、工业区、科技区、农业区、生态示范区等不同类型的区域,提高城市资源的利用效率,形成产业升级和发展的集聚效应。

环境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快,萧山地区面临着空气、水和土壤等多方面的环境问题。

因此,萧山规划方案着重规划和推进“绿色发展”。

首先,方案强化了环境管理和监测,建设了一套全面覆盖、科学有效的环境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其次,萧山规划方案提出“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环保理念,推动能源和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同时,大力推进城市绿化,广泛推行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推动建设低碳、环保的城市环境。

交通作为一个日益发展的城市,交通对于萧山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萧山规划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更加便捷、快速的交通系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解决城市通勤问题。

计划建设连接萧山区的轨道交通线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

•配套规划综合道路网,贯穿城市。

将城市道路按照主干道、支路、环路分布,加强路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缓解城市出行压力。

周瑛、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瑛、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瑛、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1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波秦方王银江【审理法官】张波秦方王银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瑛;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当事人】周瑛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当事人-个人】周瑛【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代理律师/律所】陆佳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佳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佳峰【代理律所】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瑛【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萧山规资分局在(××)××政府信息××书中已××街道××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尚未办理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周瑛申请的信息中涉及房屋征收及补偿的相关资料萧山规资分局不掌握、委托蜀山街道办事处进行征收土地授权委托书不存在。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冻结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萧山规资分局在(××)××政府信息××书中已××街道××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尚未办理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周瑛申请的信息中涉及房屋征收及补偿的相关资料萧山规资分局不掌握、委托蜀山街道办事处进行征收土地授权委托书不存在。

杭州萧山P城区近期规划说明07.4

杭州萧山P城区近期规划说明07.4

杭州市萧山城区近期建设规划说明目录第一篇分析篇 (1)第一章规划背景 (2)一、城市发展背景 (2)二、规划编制背景 (3)三、规划范围 (3)四、规划思路及技术路线 (3)第二章社会经济分析 (6)一、萧山区社会经济概况 (6)二、萧山城区的社会经济概况 (6)三、社会经济近期发展目标 (7)四、人口规模预测 (7)第三章城区建设用地分析 (9)一、城市建设现况 (9)二、现状建设存在问题 (10)三、建设用地规模预测 (10)第四章城区发展的SWOT分析 (11)一、优势条件(Strengths) (11)二、劣势条件(Weaknesses) (12)三、机遇条件(Opportunities) (12)四、挑战(threats) (12)第二篇战略篇 (13)第一章近期建设目标的确定 (14)一、规划指导思想 (14)二、近期建设目标 (14)三、近期发展策略 (15)第二章近期建设总体布局及发展重点 (15)一、近期建设与城市远期布局的协调性分析 (15)二、近期建设总体部署 (16)三、“二线控制” (16)四、“七个重点”——近期七个重点发展地区 (17)五、“四块改善”——近期四块重点改善地区 (18)六、“四镇稳步”——近期稳步发展的四个乡镇 (19)第三篇规划篇 (20)第一章主要建设用地规划 (21)一、居住用地 (21)二、公共设施用地 (22)三、工业用地 (23)四、仓储物流用地 (25)第二章近期绿地系统建设与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26)一、绿地系统建设 (26)二、文物古迹保护 (27)第三章近期道路交通建设规划 (28)一、现状 (28)二、规划目标 (28)三、道路网建设 (29)四、静态交通建设 (29)五、公共交通建设 (30)六、轨道交通建设 (30)七、高速铁路建设 (30)第四章近期市政工程建设规划 (31)一、给水工程 (31)二、污水工程 (32)三、河道与雨水工程规划 (33)四、电力工程 (34)五、通信工程 (36)六、燃气工程 (38)七、供热工程 (39)第五章近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9)一、环境保护总体目标 (39)二、环境功能区划 (39)三、环境质量目标 (40)四、环境保护实施措施 (40)第四篇实施篇 (41)第一章近期建设项目汇总 (42)一、近期建设项目汇总 (42)二、近期建设项目分类 (42)第二章近期建设投资分析 (51)一、近期建设资金需求估算 (51)二、近期建设资金筹集原则 (52)三、重点建设领域的资金筹措方式 (52)第三章规划实施保障与措施 (53)一、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 (53)二、加快编制“五线”控制规划,实施“五线”管理 (53)三、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预申请制度的研究 (53)四、完善近期建设的编制和实施机制 (53)五、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法制化 (54)六、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54)杭州市萧山城区近期建设规划说明第一篇分析篇第一章规划背景萧山区位于浙江省北部,钱塘江南岸,属杭州市区,与杭州市西湖区、江干区和海宁市隔江相望。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市委[2001]8号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市委[2001]8号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市委[2001]8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浙江省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批复》(国函(2001)13号)、省委《关于撤销中共萧山、余杭市委、市纪委,建立中共杭州市萧山、余杭区委、区纪委的通知》(浙委发(2001)11号)和省政府《关于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通知》(浙政发(2001)12号)精神,切实做好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工作,确保行政区划调整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机构变更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撤销中共萧山、余杭市委,建立中共杭州市萧山、余杭区委;原萧山、余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改为杭州市萧山、余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原萧山、余杭市人民政府改为杭州市萧山、余杭区人民政府;原政协萧山、余杭市委员会改为政协杭州市萧山、余杭区委员会;撤销中共萧山、余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中共杭州市萧山、余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原萧山、余杭市人民法院改为杭州市萧山、余杭区人民法院;原萧山、余杭市人民检察院改为杭州市萧山、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原萧山、余杭市上述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名称随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相应改变。

二、有关机构级别和干部待遇问题(一)机构级别。

萧山、余杭市撤销县级市设立萧山、余杭区后,区的级别为副厅级;区直属工作部门为处级,其内设机构为科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萧山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萧山城区以及临浦组团、瓜沥组团、义蓬组团的规划用地范围;萧山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等建筑管理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建设项目的具体指标,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确定。

在特定的区域,或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专门确定有关指标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城市规划。

1、工业项目应在规划工业用地内选址、定点。

2、居住项目应在规划居住用地内选址、定点。

同时,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3、公共设施项目应在同类或具有可兼容性质的规划用地内选址、定点。

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第五条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下同)时,建设用地范围应划至建设用地线(参考图一),并应代征至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当规划用地周界为非城市道路时,用地范围可划至道路中心线。

图一建筑红建设用退范围道路红城市道路2、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应划至自然分界线。

3、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河道时,用地范围划至规划河坎线。

国有河道宜代征至现状河坎线,集体所有的河道宜代征至规划河道中心线,同时还必须符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

4、当规划用地周界与其它用地相邻时,用地范围应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5、铁路、公路后退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应按规定代征。

第六条代征土地和河道的面积不计入项目建设用地,也不计入相关的技术指标,其范围内不应设置为项目配套的停车位等设施。

第四章建筑高度和建筑后退第七条在机场、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

第八条建筑的高度还必须符合日照标准、建筑间距、消防、防灾以及城市天际轮廓线等规划和景观设计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建筑红线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参考图一)。

建筑红线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简称红线后退),由建设用地线后退道路红线(简称用地后退)和建筑红线后退建设用地线(简称建筑后退)两部分组成。

后退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等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高度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一规定。

其中交叉口后退按较宽道路控制,后退线形以交叉口规划红线为基准。

表一注:Q是高度系数,见第二十八条。

表一规定的用地后退范围内的用地,是城市绿线建设用地,其建设内容应符合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允许在建筑后退距离的1/5范围内设置雨棚、台阶等构筑物,其他附属构筑物的最外投影线不宜超越建筑红线。

沿路单体面宽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本条不适用于已建建筑与新建道路及交叉口之间的距离要求。

第十条沿城市河道、居住区级及以上的公共绿地的建筑后退在满足本规定其他要求的同时,还应后退相应用地的边界线:建筑的主要朝向,低层建筑后退8米以上,多层建筑后退1.3H/2以上(H为建筑高度,下同),高层建筑后退15Q米以上;建筑的次要朝向,低层建筑后退6米以上,多层建筑后退8米以上,高层建筑后退9Q米以上。

沿城市道路、城市河道、居住区级及以上的公共绿地的项目,其建筑的高层部分在该方向的面宽累计长度,当大于50米时,则不宜超过该方向地块长度的四分之三。

第十一条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学校、游乐场、宾馆、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合理安排好出入口位置、人流集散场地、停车场地和车辆临时停靠点,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其主要出入口后退建设用地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同时应符合第九条规定。

规划另有要求的,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第十二条在旧区改建及其他特定区域执行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有困难,或在遇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在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铁路设施除外)时,除符合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建筑红线距离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宜小于30米。

第十四条沿城市高压架空线走廊的建筑,其投影线离开边导线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二规定。

在执行表二规定有困难时,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等部门核定。

表二注:表二架空线走廊控制宽度,是在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时的控制宽度,其他情况应按水平安全距离控制。

第十五条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南北边界的距离为1.3H/2以上,且不小于5米;东西面宽小于32米高层建筑后退南北边界的距离为1.0H/2以上,其他高层建筑后退南北边界的距离为1.3H/2以上。

山墙后退东西边界距离按住宅山墙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5米。

建筑其他朝向的后退边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一半控制。

2、当界外建设项目性质已明确时,建筑后退边界的距离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建筑间距的要求确定,并同时满足消防等其它间距要求。

3、当北侧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时,除满足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拟建地块的高层建筑,应确保北侧地块离界14米以外的居住用地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

4、旧区改建项目后退边界距离确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用地边界距离:当界外为已征用地时,应与用地边界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时,后退用地边界1米以上;当界外为道路时,应后退建设用地线2米以上;当界外为河道时,围墙宜砌筑在河道管理范围外。

第十七条地下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线,不应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1倍,且不小于5米。

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视建筑结构及场地地质情况确定。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园林文物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方位为正南北时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以及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应按表三控制。

其中,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等用地内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确定。

表三注:Q:高层建筑高度影响系数。

(见第二十八条)h:遮挡建筑遮挡面相对高度。

H为遮挡建筑高度,当有高差时为相对高度。

括号内指标为同时应满足的与界外遮挡建筑的距离。

第二十条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结构危险,确须复建的低、多层住宅,在按原有位置、高度、规模、性质复建时,可不执行本章间距标准。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二十一条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时,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可按表四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表四注:L为表三正面间距值,下同。

第二十二条建筑之间的夹角小于30度(含)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大于30度小于60度(含)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0.9L;大于60度小于90度(含)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0.85L,其中,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或连续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

第二十三条住宅建筑主日照面与遮挡其有效日照的建筑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3米;与之相对面的建筑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建筑楼底层为非住宅用房时,与南侧遮挡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其底层高度(限5米)。

同时需满足非住宅间距。

第二十五条住宅建筑或与其相对的山墙设阳台时,山墙间距从阳台投影线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内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疗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教学楼、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等建筑与南侧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5H,且不小于13米。

其他间距关系参照住宅建筑。

第二十七条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等建筑与南侧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0H,且不小于13米。

其他间距关系参照住宅建筑。

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用高度系数Q来反映高层建筑由于高度不同而对周边建筑的交通、视觉、结构安全及绿化质量等方面产生的综合影响程度。

当用来反映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关系时,取各自系数的平均值;当用来反映通过裙房连接的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关系时,Q值所对应的建筑高度可扣除裙房高度。

表五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与周边住宅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其正午投影范围内的住宅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

日照标准原本不足的,不宜减少其原有的有效日照水平。

日照分析办法由区建设局另行制定。

2、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的住宅建筑,还应根据高层部分面宽长度,确定最小间距(如表六所示),且不应小于31.2米。

表六3、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外,但在其有效日照影响范围内的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20Q米。

其中,当被遮挡住宅建筑面向遮挡建筑,且方位角大于40度时,间距不小于24Q米。

4、高层建筑与其有效日照影响范围外的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Q米。

5、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相对的南侧范围内的界外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0Q米。

6、高层建筑与其有效日照影响范围相对的南侧范围内的界外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Q米。

7、前后错落小于20米,连续排列布置的高层建筑,当北侧界外为住宅建筑或规划居住用地时,幢间间距不应小于20Q米。

第三十条受高层建筑遮挡的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内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疗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教学楼、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等建筑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的标准,其他间距关系参照住宅建筑。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与周边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以及与其北侧界外的低、多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还应根据高层部分面宽长度确定(如表六所示)。

2、高层建筑不大于20米的外墙面可视为端墙。

非住宅高层建筑垂直布置(其中一方为端墙)时,间距不得小于15Q米。

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第三十二条大、中、小学学生宿舍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可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第三十三条在旧区改建、城市特定区域等建设项目,建筑间距满足上述规定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绿地建设第三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以及本规定划定的城市绿化、景观用地的范围线为城市绿线,其中包括第九条规定的用地后退、第十六条规定的围墙后退、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河道后退等用地的范围线。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主要用于建设绿化、景观及市政公用等设施,不宜设置为项目配套的停车位、车道等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河湖水系的周边应设置绿化带,规划河坎线两侧绿化带宽度均不应小于10米;当规划河道宽度超过20米时,其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均不应小于15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