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如何能会员管理系统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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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企业挂牌托管业务指引2015.1.12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企业挂牌托管业务指引2015.1.12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企业挂牌托管业务指引2015.1.12 成长板公司挂牌托管业务指引(试行)[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一式叁份,其中两份交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一份公司存留]成长板公司挂牌及托管的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一年;2、业务明确,产权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依法规范经营,治理机制健全;4、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中心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择优选取盈利能力强、具有突出创新优势、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进入成长板挂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托管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公司盖章:申请日期: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需求表公司盖章:申请日期: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版本:股东出资情况表7以上股东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及股东有效证件信息相符。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公司盖章:截止日期:8挂牌企业简称申请备注:企业简称为四个字以内(最好为四个字),企业代码由中心按顺序分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公司(公章)年月日关于同意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东会决议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第三次股东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拥有公司表决权,其中对本决议投赞成票的占,投反对票的占%,投弃权票的占%。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东会决议》:一、根据《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业务规则(试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及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其他规则制度,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进行挂牌,全体股东股权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二、有关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进行挂牌和股权登记托管的具体要求,授权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与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接洽,从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和公司长远发展出发进行安排。

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简介一、中心成立背景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遵循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统一要求,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唯一授权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公共平台,2013年7月在江苏南京注册成立。

二、中心股东结构本中心注册资本2亿元,股权结构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5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1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2%。

三、中心经营范围中心为非上市的公司股权、债券、资产和相关金融及其衍生品的批准募集挂牌、登记、托管、交易、融资、结算、过户、分红、质押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市场活动,发布市场信息;代理挂牌产品买卖服务;为市场参与方提供咨询等综合服务。

四、中心七大功能(一)促进企业改制发展(二)提供股权等标的的转让交易平台(三)提高综合融资能力(四)提供股权登记、托管等股权增值服务(五)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出通道(六)推荐企业进入其他资本市场挂牌(七)企业品牌宣传五、中心五大特点成立目标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效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是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全国各省市都把建设股权交易市场看作推动本地区资本市场发展的一次历史机遇,抢占先机,竞相提速,加快了建设发展步伐。

我省正处在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从各方面已经具备设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条件。

2013年5月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召开创立大会,7月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

2013年9月24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揭牌开业,接受企业挂牌,首批22家企业成功挂牌,近30家会员单位与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

发展前景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立足省情实际,坚持探索创新,借鉴国外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经验,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路子。

充分发挥推荐商会员、投资商会员和专业服务商会员的资源和优势,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和企业融资效益最大化,真正实现投资者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放心投资,企业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安心;在服务上创新: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分别对登记托管和挂牌进行分级,根据不同层级的需求,提供不同业务建议,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与服务,切实解决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问题。

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制度

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制度

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产权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维护产权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利益。

第四条产权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所的章程、规章,认真履行会员职责。

第五条产权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准入制度,严格审核会员的资格,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会员应当认真履行交易规则,保障产权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七条会员应当保护自己的交易密码和安全凭证,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

第八条会员在参与产权交易活动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会员准入与退出第九条产权交易所对申请成为会员的单位及个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成为会员:(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经济组织;(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产权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产权交易所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信息;(二)违反会员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三)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愿退出产权交易所会员:(一)书面申请退出;(二)被民事裁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宣告破产。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会员有权参与产权交易所组织的各类交易活动,并享受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在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诉,对产权交易所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遵守交易规则,保持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配合产权交易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支付产权交易所规定的会员费用,并按时缴纳交易押金。

第四章会员管理机构第十七条产权交易所设立会员管理部门负责会员的准入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所设立会员监督委员会,由产权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实行会员制,为规范**产权中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产权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产权中心批准,在**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代理、咨询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产权中心有关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及会员佣金分配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按照“宽进严管”原则,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地区、行业、产业及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五条会员包括会员和战略合作机构两类。

战略合作机构是指与**产权中心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在特定领域或区域由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机构组织。

可代理本系统内、区域或相关领域的产权交易转让方经纪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产权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即50万元注册资金;(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至少两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专职从事会员业务工作;(六)申请成为**产权中心的会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1. 入会申请书;2. 会员登记表;3. 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业务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6.公司简介和公司章程;7. 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8. 企业综合税率证明材料。

(七)**产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有两名从事经纪服务的人员并通过组织考试的,可开展经纪服务;会员从事经纪业务需向**产权需缴纳10万元交易保证金,会员不从事经纪业务的可以退回保证金。

未缴纳保证金的,可以保留会员资格,但不能开展经纪服务。

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使用说明书

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使用说明书

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使用说明书机构版2018年8月目录一、平台概述 (1)二、平台浏览器 (1)三、投资机构注册流程 (1)(一)投资机构注册总体流程 (1)(二)投资机构注册具体操作流程 (2)(三)投资机构审核进度查询和信息修改 (8)四、投资机构项目寻找和管理流程 (9)(一)业务流程 (9)(二)操作流程 (10)五、企业查询 (13)(一)基础查询 (13)(二)深度查询 (14)六、奖励申报 (15)(一)奖励申报流程 (15)(二)平台操作说明 (15)1、在线申报 (15)2、我的申报 (17)七、投资机构统计 (18)八、用户管理 (18)一、平台概述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作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2.0版本,主要完成股权交易撮合和信息整合功能,实现投资机构与企业的线上对接。

投资机构可在平台查询并接收企业融资需求、管理投资进度、筛选优质企业、查看投融资讯等。

二、平台浏览器IE或360(版本9及以上)、火狐、谷歌浏览器等。

三、投资机构注册流程(一)投资机构注册总体流程1、投资机构注册2、审核步骤(二)投资机构注册具体操作流程1、输入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网址:; 点击门户页面右上方的“注册”按钮;2、阅读用户协议,窗口右侧下拉条拉到最后点击“同意”或“不同意”;若同意,可进行后续的注册流程;若“不同意”,页面回到门户首页;3、选择“机构注册”选项卡;录入机构账户信息、联系人信息,设置用户密码;点击“免费注册”;4、注册成功后即可登录平台补充信息,账号名:证件号码,密码为注册时设置的密码;5、填写机构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6、填写业绩信息,直接录入或下载模板填写均可,补充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7、点击“导出注册申请表”和“导出授权书”,系统会根据用户填写的信息生成申请表和授权书,下载打印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8、上传签字、盖好章的注册申请表、授权书、营业执照影印件、机构LOGO,点击“提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重点讲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重点讲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重点讲解第一,企业入驻。

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系统入驻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证照、企业股权结构等。

入驻后,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系统发布转让信息,吸引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

第二,投资者注册。

投资者需要注册转让系统账户,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

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可以在转让系统中浏览股权转让信息,并参与投标、竞价等交易活动。

第三,股权挂牌与转让。

转让系统提供了股权挂牌功能,允许企业在系统中发布股权转让信息。

投资者可以在系统中对挂牌的股权进行认购、竞价等交易。

双方达成交易后,系统会自动更新相应的股权转让记录。

第四,成交规则。

转让系统采取竞价成交的方式,即投资者可以通过报价方式参与竞价。

在投标期间,投资者可以多次修改报价,但仅有最高价和最低价的报价会对其他投资者显示。

竞价结束后,系统会根据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报价进行成交。

第五,交易费用。

转让系统对股权交易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费率由转让系统根据市场情况和服务成本确定。

第六,信息披露。

转让系统要求企业在发布股权挂牌信息时,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同时,转让系统还提供了信息披露和查阅功能,投资者可以查看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并向企业提问和留言。

第七,安全保障。

转让系统采取多重措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包括实名认证、账户保护、信息加密等。

同时,转让系统也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总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一个为中小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股权转让和交易服务的平台。

它的业务规则包括企业入驻、投资者注册、股权挂牌与转让、成交规则、交易费用、信息披露和安全保障等。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可以在转让系统中进行透明、便捷和安全的股权交易。

除了以上提到的重点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还有一些其他规定,以下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讲解。

交易所会员规章制度

交易所会员规章制度

交易所会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四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五条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第六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具备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会员资格申请书;(二)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三)承认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声明文件;(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的说明材料;(五)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证明文件;(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入会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予以公告;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交易的资格;(二)参加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交流和推广活动;(三)获得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四)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五)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五)成立满12个月;(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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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发布时间:2013-09-28 作者:股权交易中心来源:阅读次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参与交易中心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股权、债券、资产和相关金融及其衍生产品的相关业务,包括推荐挂牌、定向增资、增资扩股及其他相关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运作,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五)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交易中心会员分为如下几种:(一)推荐商会员;(二)服务商会员;(三)经纪商会员;(四)战略会员。

符合条件的机构或组织可以申请上述前三种的一种及以上的业务资格。

第五条申请成为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可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分支机构等金融机构;或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同时具备下列指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五)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服务商会员,需要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同时具备下列指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一)依法成立的从事法律、审计、资信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或投资管理等业务的相关机构;(二)具有业务资格的人员数量在15人以上;(三)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四)机构依法设立3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成为经纪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分支机构;或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同时具备下列指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二)具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三)已制订开展代理买卖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规则;(四)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信托、券商、投资公司等机构及分支机构,经交易中心认定,可以申请作为战略会员。

战略会员可利用交易中心平台从事推荐挂牌、股份或股权的报价和转让、定向增资、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投资咨询、自营投资等两项以上的综合业务服务。

申请成为战略会员的银行、保险、信托、券商、投资公司等机构,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指定条件:(一)法人治理规、控管理制度完善;(二)具备从事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专业团队及信息技术条件;(三)具有符合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需要的战略服务资源;(四)具有金融产品创新的制度保障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基本文件:(一)申请书;(二)自律承诺书;(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申请成为推荐商会员,除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指定文件:(一)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二)推荐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三)相关部制度及运作情况说明。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服务商会员,除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指定文件:(一)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二)机构基本情况,相关业务人员资质证明、人员配备材料等。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经纪商会员,除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指定文件:(一)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二)机构基本情况,相关业务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三)所制订的开展代理买卖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规则;(四)所具备的必要信息技术条件的说明及相关材料等。

第十三条申请成为战略会员,除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指定文件:(一)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二)从事中心业务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三)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交易中心通知提交补充材料。

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的,受理时间自交易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申请成为会员,由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交易中心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交易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书后,由交易中心授予会员书。

第十六条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等事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并由交易中心换发会员书。

(一)申请书;(二)名称变更等事项的批准文件;(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会员书;(五)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一)对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建议权;(二)开展业务、从事交易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三)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介和开发活动;(四)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八条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交易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三)按时缴纳会费;(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推荐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指定职责:负责为非上市公司开展推荐挂牌、发行私募债券、定向增资等及其他产品和业务时,应做到:(一)进行尽职调查和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二)对相关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履行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指导和督促相关公司依照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四)发现相关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交易中心;(五)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六)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服务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及其他业务品种的挂牌、挂牌公司增资扩股等业务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经纪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指定职责:(一)经交易中心授权,为投资者提供开立账户、受理股权或债券等产品转让、清算交割、分红派息等服务;(二)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业务咨询服务;(三)按照交易中心统一要求,进行有关业务宣传推介、投资者保护等活动。

(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战略会员依照所从事的交易中心的上述具体业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推荐商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公司推荐挂牌、债券发行、定向增资等业务:(一)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股权,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二)该公司持有推荐商会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股权,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三)推荐商会员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该公司前三名股东之一;(四)推荐商会员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联关系。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条会员应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会员指定的具有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会员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二名,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对会员业务联络人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管理会员事务;(二)组织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会员部培训;(三)每日浏览交易中心指定会员专区,及时接收交易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协调落实;(四)及时更新交易中心指定会员专区中的会员信息;(五)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六)交易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及时更换:(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不再具有履职能力;(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四)交易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未及时更换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更换。

第二十九条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负责人应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第三十一条会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制定。

会员拖欠交易中心会费等相关费用的,交易中心可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为支持中小型推荐商会员开展推荐挂牌业务,培育中小型推荐商会员做大做强,交易中心可视其推荐挂牌项目情况给予其适当扶持。

第五章业务资格及管理第三十三条会员书有效期为两年。

会员需要维持其会员资格的,应在书失效前三个月,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经交易中心复核通过后换发书。

第三十四条会员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但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交易中心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会员不再从事除代理交易外其他交易中心相关业务,但应继续履行对挂牌公司的督导职责。

超过宽限期仍未达标的,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经纪商会员在被取消会员资格前,应做好所属投资者的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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