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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

人才培养
法学与社会学院着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应用科学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中心,实施卓越应用人才培养工程, 致力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2017年,学院招收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专业方向的本科 生,为国家培养从事文化服务与管理的专门人才。
法学与社会学院现有全日制本科生839人,近20年来,已为国家培养毕业生3000余人,毕业生就业率达95%以 上。学院累计考取硕士研究生近800人,考研录取率稳定在25%以上,学院连年涌现“学霸宿舍”,尤其是社会工 作专业,考研率高达50%,居全校各专业榜首。百余人考取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 中山大学、南开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重点院校的硕士研究生;考取公务员、选调生及事 业单位人员近400人,有10余人创业成功。
学科建设
法学与社会学院获批河南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单位。学院现有法律援助中心、在线法律资源检 索中心、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模拟仲裁庭、管理实训室、人力资源管理实训室、社会工作实验室等8个实验(训) 室,同时与地方政府、检察院、法院、香港社会工作组织等联合建立一批校外示范性专业实习基地。
师资力量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53人,其中教授、副教授9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2人,教师均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学院有省优秀教师1人、河南省高校社会实践专家1人、河南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智库专家1人、河 南省文明教师1人、河南省培训指导专家1人、“河南省教学标兵”3人,双师双能型教师18人。洛阳市人大常委 会立法顾问5人、洛阳市委法律顾问团成员3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2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 监督员4人、律师10人。校级教学团队1个。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马克思主义阐释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马克思主义阐释李国泉摘要:从方法论意蕴、理论基础与实践旨向三重维度剖析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马克思主义蕴涵,有利于阐明这一问题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深层联系。
坚持对立统一思维方法的要义在于厘清两对对立统一关系,在初级阶段不变与变的统一中揭示两个社会主要矛盾的内在张力,在结构分析中阐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双方的地位及依存关系。
对理论基础的考察,建立在对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主要矛盾逻辑关系的深刻理解之上,要认清它们之间所表征的根源与特殊表现的关系,在前者对后者的决定机理中说明“为何在基本矛盾贯穿人类史的条件下主要矛盾会有不同表现”的问题。
在实践旨向方面,关键是要以问题意识探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思路,即重点把握社会有机体全局发展得好不好的问题和以机会不平等为主要诱因的分配不平衡问题。
关键词:社会主要矛盾;马克思主义;对立统一性;社会基本矛盾作者简介:李国泉,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复旦大学上海市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院副院长。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21)1-0036-11关于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提炼,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矛盾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围绕如何看待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问题,理论界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从研究的总体状况来看,已有成果较多从事实判断的层面阐述这一矛盾转化的根据,而缺乏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内在关联的学理思考。
如何以对立统一思维审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如何深刻认识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主要矛盾的逻辑关系?如何在问题意识中把握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思路?厘清这三个重要的问题,有助于揭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方法论意蕴、理论基础和实践旨向,有利于深入说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马克思主义蕴涵。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哲学基础研究”(项目编号:18ZDA001)。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课程

36
2
Eberhard Guhe
哲学学院
邯郸校区
1-18周,星期三第7-8节(H2218)
20
PHIL630070
梵语I
36
2
刘震
哲学学院
邯郸校区
1-18周,星期三第7-8节(HGX405)
20
PHIL630071
实用主义哲学专题研究
36
2
Larry Hickman
哲学学院
邯郸校区
1-19周,星期一第5-6节(HGW2509)
30
PHIL6063
《荀子》研究
54
3
林宏星
哲学学院
邯郸校区
1-18周,星期四第9-11节(HGX306)
20
PHIL6066
企业伦理学
54
3
吴新文
哲学学院
邯郸校区
1-19周,星期二第9-11节(HGX306)
20
PHIL6067
西方宗教哲学原著选读
54
3
郁喆隽
哲学学院
邯郸校区
1-20周,星期五第2-4节(H6208)
20
PHIL8054
价值论名著精读
54
3
冯平
哲学学院
邯郸校区
1-18周,星期三第9-11节(HGX406)
20
PHIL8084
伦理学原著精读
54
3
邓安庆1
哲学学院
邯郸校区
1-19周,星期一第9-11节(光华楼西辅楼405)
20
PHIL8085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
54
3
邓安庆
哲学学院
邯郸校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排名

03050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北京交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传媒大学--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天津商业大学--专业列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河北经贸大学--各专业列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原马列德育教研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东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辽宁工学院--社会科学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大连大学--人文学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义基本原理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延边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长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长春工业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大庆石油学院--人文科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与经济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齐齐哈尔大学--人文学院、社会科学教研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社会科学教学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济大学--法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上海理工大学--社科学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原理南京农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南京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徐州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南京航天航空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南京艺术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南通大学--法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扬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江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江苏工业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苏州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南京政治学院--院本部(南京院区)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浙江大学--教育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宁波大学--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浙江工商大学--公管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杭州师范学院--政治经济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安徽大学--政治学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主义基本原理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财经大学专业列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厦门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系(筹)--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华侨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福建师范大学--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漳州师范大学--漳州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南昌大学--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山东大学--马列教学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山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济南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原理聊城大学--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曲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山东省委党校--专业列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郑州大学--教育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河南师范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河南大学--马列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河南理工大学--人文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河南科技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专业列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华中科技大学--政治教育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武汉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长江大学--长江大学专业列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南民族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政治行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吉首大学--吉首大学专业列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长沙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湖南省委党校--专业列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山大学--教育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华南师范大学--政治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广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圳大学--社会科学教研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汕头大学--社科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广东商学院--广东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四川大学--政治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电子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南民族大学--政治与社会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重庆邮电学院--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重庆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云南民族大学--哲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云南师范大学--哲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云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贵州大学--马列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贵州师范大学--马列主义教学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宁夏大学--思政课教研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青海大学--社会科学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青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北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安交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长安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第四军医大学--政治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安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安工业大学--西安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安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延安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安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文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重庆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南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石家庄铁道学院--石家庄铁道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伟大建党精神融入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价值意蕴、现实困境和实践路径

第1期2024年1月现代教育科学ModernEducationScienceNo 1Jan 2024[收稿日期]2023-08-3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逻辑及其历史超越研究”(项目编号:20BKS092)。
[作者简介]李苏婷(1993-),女,安徽池州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道德与法治教育。
伟大建党精神融入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价值意蕴、现实困境和实践路径李苏婷(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摘 要]伟大建党精神作为中国共产党精神之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一致性,能够在多元复杂的社会形势中,给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注入强心针,强化培育的系统思维,厚植培育的历史视野,从而提升培育的有效性。
因此,要将伟大建党精神通过思政课课堂、红色资源和以人为中心的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纳入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当中,发挥其对价值观培育的引领功能。
[关键词]伟大建党精神;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观培育;价值引领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24)01-0027-07 [DOI]10 13980/j cnki xdjykx 2024 01 005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和伟大建党精神的弘扬,是培育时代新人重要的精神导向和价值内容。
“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2],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伟大实践过程中的重要理论成果。
它是中国共产党精神发展的源头,深刻体现了我们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蕴含着巨大的精神气韵和实践价值。
复旦法学硕士参考书

复旦法学硕士参考书作为一名法学硕士研究生,选择适合自己的参考书是非常重要的。
在复旦大学法学院,有一系列经典的参考书籍,为法学硕士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指导。
本文将围绕“复旦法学硕士参考书”展开详细的阐述,同时也会对一些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复旦大学法学院出版的《法学导论》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参考书。
作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的第一本教材,它系统地介绍了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
通过对法学的综合性介绍,学生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为后续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此外,《法理学》也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法理学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必修的一门课程,它探讨了法律的本质、法律的逻辑和法律的价值等问题。
通过学习《法理学》,可以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法学的理论体系,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过程中,研究方法和技巧的掌握也非常重要。
《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是一本非常实用的参考书。
它详细介绍了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和技巧,包括文献检索、调研设计、案例分析、论文写作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这本书,学生们可以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技巧,提高研究和写作的水平。
此外,复旦大学法学院还有一系列专业的参考书,涵盖了各个法学领域的经典著作。
例如,在宪法学领域,《宪法学教程》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参考书。
它系统地介绍了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深入理解和研究宪法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法学领域,《刑法概论》是一本非常经典的参考书。
它详细介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和刑罚制度等问题,对于学习和研究刑法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总之,复旦法学硕士参考书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研究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这些参考书的学习,可以帮助学生们更好地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提高研究和写作的能力。
同时,这些参考书也为学生们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和理论资源,可以帮助他们深入理解和探索法学的前沿问题。
因此,选择适合自己的参考书,并且善加利用,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复旦大学专业介绍

复旦大学专业介绍一、本科教育 (2)二、中国语言文学系 (4)(一)、汉语言文学专业 (4)(二)、汉语言专业 (4)三、历史学系 (5)四、旅游学系 (6)五、哲学学院 (6)(一)、哲学专业 (7)(二)、宗教学专业 (7)六、文物与博物馆学系 (8)七、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9)(一)、俄语语言文学系 (9)(二)、德语语言文学系 (9)(三)、日语语言文学系 (10)(四)、朝鲜语言文学系 (10)(五)、法语语言文学系 (11)(六)、翻译系 (11)(七)、英语语言文学系 (11)八、新闻学院 (12)(一)、传播学系 (12)(二)、广告学系 (12)(三)、广播电视学系 (12)(四)、新闻学系 (13)九、法学院 (13)十、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13)(一)、公共行政系 (14)(二)、国际政治系 (14)(三)、政治学系 (14)(四)、外交学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15)(一)、心理学系 (15)(二)、社会学系 (15)(三)、社会工作学系 (16)十二、经济学院 (16)十三、管理学院 (18)(一)、企业管理系 (18)(二)、会计学系 (18)(三)、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系 (18)(四)、市场营销系 (19)(五)、管理科学系 (19)(六)、统计学系 (19)(七)、财务金融系 (20)十四、数学科学学院 (20)(一)、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20)(二)、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 (20)十五、物理学系 (21)十六、核科学与技术系 (22)十七、化学系 (23)十八、力学与工程科学系 (24)十九、材料科学系 (26)二十、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26)(一)、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工程系) (26)(二)、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电子工程系) (26)(三)、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微电子学系) (27)(四)、通信工程专业(通信工程系) (27)(五)、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光科学与工程系) (27)(六)、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光源与照明工程系) (27)二十一、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 (28)(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8)(二)、信息安全专业 (28)(三)、信息安全(保密)专业 (28)二十二、生命科学学院 (29)二十三、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30)二十四、软件学院 (31)二十五、上海医学院 (31)二十六、上海医学院——临床医学院 (32)(一)、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医学博士) (32)(二)、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 (32)(三)、留学生全英文教学临床医学专业(MBBS) (33)二十七、上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 (33)(二)、法医学专业 (34)二十八、上海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 (34)二十九、上海医学院——药学院 (35)(一)、药学专业 (36)(二)、药学专业(临床药学方向) (36)三十、上海医学院——护理学院 (37)三十一、武警班 (38)一、本科教育一个多世纪以来,复旦大学以精益求精的本科教育教学为国家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广受各界称誉。
法的“阶级性”与“全民性”历史分歧的流变

法的“阶级性”与“全民性”历史分歧的流变佘文博摘要:近代西方法学多主张“全民性”而否认法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主张“阶级性”是探讨法的本质属性问题的前提。
苏联时期法学界认为法是全民国家的工具之一,它已经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
中国法学界主要意见有三种:“阶级性”是法的基本属性,然非唯一属性;“社会性”(“全民性”)是法的本质属性;“阶级性和社会性(全民性)统一”。
1990年代,原先反对将法的本质属性认定为“阶级性”的部分学者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新的探讨,提出“法无本质论”“恶法非法论”与“市民社会优位论”。
关键词:法的本质属性;阶级性;全民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近代西方法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4-0082-03一、缘起“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1]6我们在寻求法与某种价值相契合的过程中,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始终如影随形。
申言之,体现某一群体意志的所谓“良法”对社群中另一部分人而言可能是良法的对立面,而藉此产生的治理效果也并不一定体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揆之史实,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自古迄今聚讼纷纭。
对此问题的根本分歧最先出现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近代西方法学之间。
尔后,马克思主义法学内部亦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
惟以后者言之,反思首先发生在1960年代的苏联。
随后,1980年代与199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亦对此进行了探讨。
近年来,由此引发的学术探索正在走向深入,传统的教条正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
[2]鉴此,拙稿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近代西方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的历史分歧加以梳理,同时,结合20世纪发生在苏联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内部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的讨论,以期为当代中国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应如何看待相关问题探寻符合国情的答案。
二、法的“阶级性”与“全民性”的历史分歧征诸典籍,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的探讨肇始于古希腊。
时至近代,自然法学派赓续曩贤,参酌民权革命精神,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重新加以诠释:谓法乃社会关系之协调规范,其创设在于谋社会之“公益”,故其不啻“全体人民”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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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社会:社会变迁中行政法学方法论的探索张晓燕*法从前存在于所有民众的信念中,现在则存在于在这方面代表民众的法学家的信念当中。
——[德]萨维尼1一引言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部以进步为主基调的发展史,但不可否认的是矛盾与冲突同时也充斥于这部社会历史,所以社会学上针对社会的动态运行状态更多地是用“社会变迁”这个概念进行描述,当代德国社会学家沃尔冈夫·查普夫将“社会变迁”定义为“社会结构及其社会制度的一种变化”。
社会学上认为,社会发展是社会变迁的一种主要表现形态,也是社会变迁的总体趋势,以“进步”为其根本的特征,具有一维性和单向性,是对社会运行状态的一种积极肯定的价值判断,而社会变迁则更多地侧重于社会运行状态的客观事实陈述。
社会变迁既包括社会进步又包括社会倒退,既包括社会的整合又包括社会的解体,具有多维性与多指向性。
2所以社会变迁不仅意味着经济发展,生活状况改善等顺应时代潮流的向前向上的发展,也意味着逆时代潮流的冲突与矛盾的存在。
社会变迁,体现了社会整体性和综合性的变化。
所以,社会变迁对于人类而言,不仅仅只是从社会发展中受益,更需要应对社会变迁所带来的种种矛盾与冲突。
如果说原始社会人类总是被动地凭借其本能应对周围的变化,那么自国家产生以来,人们则总是自觉与主动地应对和推定社会的变迁,最初时更多地是以暴力革命的形式来解决社会变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所以社会变迁同时也意味着社会动荡,人们总是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够使社会运行恢复到其轨道之中。
但随着自由与民主理念的兴起,在理性主义思潮的支配下,人们逐渐疏离暴力,他们认识到通过制度化的理性解决方式来应对社会变迁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显然要比暴力方式来得更合理、更彻底,付出的代价显然也小得很多。
因此,人们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出作为自己利益代言人的代表组成代议机构,由代表利用其集体智识上的优势制定出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主要工具。
法律,从此成为社会,特别是变迁社会的最优的统治者。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我国进入改革阶段,随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社会主体结构、权利结构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3在社*1萨维尼:《当代立法与法学的使命》,79,转引自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与科学》,王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
2吴增基主编:《现代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303。
3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缺页码。
会获得高度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贫富差距拉大、失业率上升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冲突凸显。
在社会学的视角看来,我国进入一个社会变迁的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目标,寻求法律对社会的“统治”就意味着法律必须成为社会生活的权威,那么法律就必须随时具备对社会生活进行充分解释和处理能力,避免“法律对生活失语”现象的出现,为此,法律应该随时跟进社会生活,寻求和社会现实与需求之间“缺口”的最小化,正如亨利·梅因所言:“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
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
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
”4在一个社会变迁的时代,法律要保持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效力,不可能停滞不前,必须跟进这种变迁,协调、化解社会变迁中所遭遇的种种矛盾与冲突,甚至前瞻性地引领社会的发展。
统观中国的改革,如果说上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中期,“经济改革”是这场变迁的核心,那么进入九十年代中后期特别是在近几年关于改革的争论中,我们发现,一方面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确实有了质的飞跃,改革已初见成效,但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一些新的社会矛盾也凸现出来:经济结构不合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冲突,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出现。
而面对这些由市场失灵所引发的问题,政府似乎也“失灵”了,没有能力进行积极有效的应对。
经过理性的反思,我们得出结论,实际上,我国改革所遇到的种种弊端的症结在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没有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政治改革的滞后导致整个改革遭遇瓶颈。
所以“政治改革”被提上日程,中国社会变迁的关键词增加了一个“政治改革”。
作为引领中国行政法制,引导和规制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在这场变迁中,必然要作出回应。
但行政法应该如何作出回应?这是一个极富难度的系统工程,要作出整体而又全面的回答实在为笔者能力所不及,所以,本文选取“法学方法论”这一角度,期待为解答行政法的变迁提供一种研究路径。
二、法学方法论与法律:以大陆法系为背景(一)法学家与立法如果要谈及目前中国法律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那么非“集国人之智慧,成伟大之法典”的民法典立法莫属,而作为这一宏大立法乐章的前奏的物权法立法则更显得格外“耀眼”。
原因在于去年年底,《物权法(草案)》未如之前公布的立法计划所安排,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而《草案》被搁置的原因是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致信全国人大,指出《草案》是违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违宪行为的产物。
回视民法典的立法历程,从1998年五位法学家向全国人大指出,中国已经具备起草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呼吁制定民法典,到1998年至001年间,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带领各自起草小组所起草的为《草案》提供雏形的“社科院草案”和“人民大学草案”的出台,再到2005年《草案》审议被搁置,似乎一直是法学家在影响着整部法律的立法进程,一部法律的问世似乎与法学家有着极其密切阿的联系。
实际上,法学家对立法的这种特殊影响,并不是中国所特有,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在家,法学家都扮演着这种“法律帝国”的主宰者角色。
与“法官所言即为法律”(the law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法官造法”的英美法系不同,以成文法为核心构建其法律体系的大陆法系的法学家,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被视为站在代议机构身后的“影子立法者”,5实质性地主宰了法律的制定。
4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5。
5金自宁:《直面寻找法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反思“以规范性研究为中心”的中国行政法学》,载罗豪“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而如果深入地观察其历次征服史,“法律”似乎一直在其征服历程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
除了罗马法的复兴,即使其在用武力征服世界时,法律实际上也是罗马人所持有的一件决不逊色于其战马与盾牌的强有力的征服武器。
实际上,罗马共和国在用武力征服各地后,其之所以能够长久统治如此众多的国家,将不同民族的群众融合于一个集团中,其秘诀就在于他们在被占领的土地上施行符合当地风俗习惯,为当地人民所信仰的法律,以安定为目的建立当地的社会秩序。
6而这些法律均是由像纽马这样的法学家随着罗马军队到各个被征服地去实地考察进而由其主宰制定的。
而对后世法学产生深远影响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基本上都是由法学家的著述组成。
对后世产生极其深远影响的《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中,法学家构成了其起草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尤其是罗伯特·比尔的著述支配着委员们的思想。
立法机关对于法律草案所作的修改,仅仅是在起草委员会所提交的“宏大杰作”范围内所作的微小变动。
而在近代德国,关于法典编纂的激烈争论既是由法学家发起的又是由其终结的。
萨维尼与蒂堡之间关于德国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的争论实际上逐步为后来的立法理清了立法的方向和体系轮廓,而萨维尼所引领的“潘德克顿学派”的研究成果,如法律系统化及其相关法律概念均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极大的体现。
德国民法典第一委员会的提案基本上奠定了《德国民法典》的基础,决定了其特征,而第一委员会的成员,无一不是来自学说汇纂学派(即潘克顿学派)。
7而不管是在古罗马时期,还是在现代,整个大陆法系的立法史实际上就是法学家的立法史,立法机构更多的是被动地为法学家的专业意见所主导,法学家才是法律面貌的真正塑造者。
正如梅利曼所指出的:“虽然,大陆法系立法者曾经陶醉于他们在短暂历史中所取得的优越地位,但他们很快发现,在他们背后有出现了一些人的阴影,这些人就是来自于书斋的法学家。
法学家不仅创造了近代民族国家理论,法律实证主义和权力分立学说,而且还创造了法典编纂的内容、形式和风格,提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关于审判职责的观点,于是法学家成为大陆法系真正的主角,大陆法也就成了法学家的法。
”8大陆法系法学家之所以扮演了立法活动中“影子立法者”的特殊角色,除了法典的编纂,法律的制定需要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实际上还存在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
首先,自罗马开始,法官在法律活动中就不是重要的人物,帝改之前,他们的工作仅仅是根据裁判官所提供的程式主持争讼的解决,大多法官都不熟悉法律,仅仅是执行仲裁职能的法律门外汉,遇见问题,他们通常转向法学家求教。
法学家才是司法活动中真正的权威。
而法国大革命时期,由于法院与封建王朝相勾结,法院成为革命的主要对象,民众对其极其厌恶与反感。
这些历史的偏见延续下来就导致了大陆法系法官一直处于被限制的低微地位。
另外,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三段论的司法逻辑,又使得司法活动中法官的作用极其程式化和机械化,法官只不过是法律运作流水线上的一名工匠,毫无创造力可言。
而过低的法律职业从业门槛和福利待遇,使得法官在社会中一直就没有获得英美法系法官那样崇高的社会地位。
与法官所处境遇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自史以来就为社会所信任和尊重,被视为社会的“精英”阶层。
由法学家主宰立法,除了他们智识上对于法学知识的独占性优势,还由于“人性恶”的法治前提,使得民众觉得由完全不参与司法活动的法学家来决定的法律显然要比由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所决定的法律更具公正性,更容易接受。
其次,大陆法系国家大部分都有很深的封建传统,即使建立民主国家以后,权威型的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0—101。
6莫理斯:《法律发达史》,王学文译,姚秀兰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5。
7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书,3。
8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李浩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59。
政治体制在各个国家仍占主导地位。
“大政府,小社会”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状态,在国家作为社会唯一权威,主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背景下,社会自治功能严重退化,社会中利益团体发展就十分的不成熟,利益表达功能也严重不足,社会利益分化和对抗也就显得不够充分,而代议制的立法原理就在于,不同的利益团体通过选举其代表参加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利益,与其他利益团体进行博弈、斗争,最后在相互的妥协中形成一部似乎对于大家而言都能够接受的将社会资源进行了相对均衡分配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