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胜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XXXX年1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2.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3.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劲胜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XXXX-01-10

证券代码:300083 证券简称:劲胜股份公告编号:2011-001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于2011年1月8日在公司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20日分别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公司独立董事姚忠胜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参会,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夏维朝先生代为表决,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
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九全先生主持,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四)的议案》。
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经谨慎研究,公司拟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进行消费电子产品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投资总额21,000.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8,900.00万元,流动资金2,100.00万元。
主要用于本公司原有生产地所在的长安镇内上角工业园和长实科技园区消费电子产品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新增消费电子产品精密结构件产能共5500万套/年。
为加快消费电子产品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授权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建先生全权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事务。
本次授权决议的有效期为一年,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信立泰: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XXXX年10月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月日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三、资金占用的形式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四、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运作,从制度上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劲胜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11年1月) 2011-01-10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子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其设立形式包括:(一)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三)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公司的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经营决策、财务、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七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各位董事:以下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请各位董事审议。
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华敏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七条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模版

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0 年 10 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防控机制,落实相关职责,保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维护本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和控制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防范的原则与措施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实行分开;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条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行为,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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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
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八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七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