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有些管理规定
用电、用火规定范本

用电、用火规定范本电、火使用规定范本一、安全管理1. 电源安全管理1.1 所有用电设备必须接到地线,确保电流的正常回路。
1.2 所有电源插座必须设有过载保护开关,并定期检查并更换损坏的开关。
1.3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线敷设须符合安全规范,避免发生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
2. 用电设备管理2.1 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维修或更换设备。
2.2 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
2.3 禁止私自改装或拆卸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
3. 用火管理3.1 禁止在禁火区域使用明火,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仓库等区域。
3.2 高温设备、明火烹饪设备必须设置防护措施,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3.3 禁止在生活区域内设置带火源的烟雾报警器,以免误触发火灾报警。
二、应急预案1. 用电故障应急预案1.1 一旦发生电气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并进行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严禁触碰电源线和设备。
1.2 为了避免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应定期对电线、插座等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
1.3 在办公场所,应设置灭火器材,并确保员工掌握和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2.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2.1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触发火灾报警,安排人员进行疏散和救援。
2.2 在火灾发生时,应迅速切断燃气和电源,并尽可能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
2.3 如果火势无法控制,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并按照消防部门指示进行疏散和救援。
三、培训和宣传1. 工作人员培训1.1 全体员工应定期参加电、火安全培训,熟悉安全使用电、火设备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
1.2 培训内容应包括电气安全知识、火灾预防和扑救知识、逃生和救援等方面的知识。
2. 宣传教育2.1 在办公场所内张贴电安全规范和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检查、更新。
2.2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演习,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能力。
2.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电、火安全的重视和意识。
用电管理规定9篇

用电管理规定9篇用电管理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文明用电行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时用电作业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电作业的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实行责任制,健全管理体系,提高组织和管理能力,完善各项应急预案。
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及时整改。
第六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确保事故不扩大和再次发生。
第七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用电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类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第八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应当进行详细的施工计划,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人员,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确保施工人员熟悉临时用电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
第十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防止杂物堆积和滑倒等事故。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预防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和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工地,恢复原状,保持环境卫生。
第三章使用和维护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提供合理的供电方案,确保电力设备的稳定供电。
第十八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电气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器设备的维护和检测。
一般安全用电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居民住宅等用电场所。
第三条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用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用电责任,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用电安全意识。
第二章安全用电基本要求第五条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六条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条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完成后,应当经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电气设备、线路的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线路运行正常;(二)保持设备、线路的清洁,防止积尘、积水;(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四)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当安装火灾报警装置。
第九条用电设备、线路的接地、接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线路的运行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三章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十二条用电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用电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用电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二)组织制定、修订、实施本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三)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验收、运行、维护、保养等工作;(四)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线路的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五)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用电行为;(六)对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
用电安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电力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能源,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交通等各个领域。
然而,电力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保障电力安全,我国制定了《电力法》、《民法典》、《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这些法律法规出发,对用电安全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力法相关规定1. 电力设施保护《电力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第三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2. 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电力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5篇)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二)受理安全用电投诉,监督消除隐患;(三)监督安全用电行为;(四)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五)参与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用电要求第五条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用电安全。
第六条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第八条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受电电压等级为____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用电义务:(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安全工器具;(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用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建立用电设施基础信息档案;(三)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四)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对重要用电设施以及供电重要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五)编制突发停电或者涉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六)规范设置用电设施安全警示标识;(七)协助用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常见内容:
1. 严禁非法接入电力线路或私拉乱接电线,防止电力盗窃和违法用电行为。
2. 使用合法合规的电器设备和用电设备,不得使用过期、损坏或未经安全检测合格的设备。
3. 定期对电线、插座和开关等电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4. 严禁在平时或离开时未切断电源情况下,随意插拔电器插头或重复开关电源,防止电击事故发生。
5. 注意合理使用电器,避免超负荷使用或同时使用大量高功率电器,以免造成电路过载。
6. 不得随意更换电表或更改用电电路,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7. 严禁在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8. 确保用电线路周围空气流通,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体和水源,防止电火灾和触电事故。
9. 不得将电线或插头插入有水的区域,如浴室或泳池,以防止触电事故。
10. 在雷雨天气中,及时切断电源,以防止雷电引发的安全事故。
11. 在异常用电或用电设备问题发现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电力公司,及时排除隐患。
12. 参与用电设备维护和检修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这些规定可能会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有所差异,所以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5篇)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用我矿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内的所有地面公共用电场所。
三、具体事项1、所有公共场所的电源线路的安装、维修都必须经过机电科批准或机电科派专职电工进行。
日常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进行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2、所有办公室内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时随手关闭。
所有办公场所内照明灯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
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3、所有职工活动场所、公寓楼、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空调等电器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4、所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暖、电炉等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使用时需经机电科批准。
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5、所有工业用电场所包括外接用电、维修工房等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
____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
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所有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四、违规情况处理机电科和安全科将随时巡查各单位电器的使用情况,对违规情况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处罚办法如下:1、办公室彻夜亮灯、饮水机通电、电脑不关、下班期间空调忘记关闭等,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人民币____元的罚款,对相关管理人员连带处罚。
2、对公共场所违规使用照明、空调、工业用电场违规用电等对责任人处____元罚款。
3、对所有用电场所违规私拉乱接电器设备的对违规者罚款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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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有些管理规定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
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安全主任监督。
第二章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第四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气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气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电气作业人员的职责第五条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及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八条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一旦发生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发现非电气作业人员维修电气设备或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应及时制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提出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整改技术措施,同时将现场安全情况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四条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在教育培训中,应强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使新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熟悉有关电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通过教育培训,对使用用电设备的一般人员,还应懂得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独立工作的电气作业人员,还应懂得电气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电器设备的灭火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第十七条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保护装置的配备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对高压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改造,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盲目触及。
对挂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第二十条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高金属杆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加强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禁止在电缆沟附近挖土、打桩。
第二十二条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和修理电气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三条配电和用电设备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保证连接牢固可靠。
同一变压器的电路内只能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二十四条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加装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对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做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
第二十五条在潮湿、水中、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的用电设备,其控制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对触电危险的场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安全标示。
安全标示应坚固耐用,并安装在光线充分且明显之处。
第二十七条需要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用电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拉脱。
第二十八条工人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
配电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物件。
第二十九条工作中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三十条在安装电器时,应对元器件进行检查和检测,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拒绝安装。
第三十一条维修设备时,必须首先通知操作人员,停机后切断电源,在电源箱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在设备上挂“设备维修,禁止使用”标志牌,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进行维修工作。
维修完毕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并妥善保管,严禁他用。
安全工具应定期效验。
第三十三条在雷雨季节前,做好防雷设施的检修、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绝缘和接地装置良好。
第三十四条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M以外。
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20M禁止人员入内。
第三十五条在搬运、安装、运行、维修中,避免电气设备的绝缘结构受机械损伤,避免受油污侵蚀。
第三十六条临时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其线路的总配电箱除了设总隔离开关外,还应装设具有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开关。
第三十七条搞好环境卫生,经常地清扫电气设备,防止脏污或灰尘的堆积。
第六章电气火灾的预防第三十八条应合理装设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等,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
加强对电流及温升的监视,保持电压、电流和温升不超过允许值。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电器元件及线路绝缘的测试,及时更换陈旧及绝缘老化的电器元件和导线。
第四十条及时调整线路负荷,保持三相负荷平衡,防止过负荷运行,对连续使用时间过长的设备或线路加强监视。
第四十一条防止导线受到机械损伤,其易受重压或碰撞的部位,必须加套金属保护管。
第四十二条白炽灯、碘钨灯、高压汞灯等发热灯具使用时,应远离易燃物。
在存放易燃物的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
第四十三条配电箱(盘)和临时线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物或其他物品。
野宝车料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
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
安全主任监督。
第二章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第四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气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气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电气作业人员的职责第五条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及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八条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一旦发生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发现非电气作业人员维修电气设备或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应及时制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提出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整改技术措施,同时将现场安全情况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四条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在教育培训中,应强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使新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熟悉有关电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通过教育培训,对使用用电设备的一般人员,还应懂得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独立工作的电气作业人员,还应懂得电气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电器设备的灭火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第十七条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保护装置的配备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对高压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改造,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盲目触及。
对挂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第二十条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高金属杆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加强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禁止在电缆沟附近挖土、打桩。
第二十二条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和修理电气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三条配电和用电设备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保证连接牢固可靠。
同一变压器的电路内只能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二十四条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加装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对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做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
第二十五条在潮湿、水中、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的用电设备,其控制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对触电危险的场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安全标示。
安全标示应坚固耐用,并安装在光线充分且明显之处。
第二十七条需要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用电设备(如:电焊机、砂轮切割机、空压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拉脱。
第二十八条工人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
配电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物件。
第二十九条工作台上、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三十条在安装电器时,应对元器件进行检查和检测,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拒绝安装。
第三十一条维修设备时,必须首先通知操作人员,停机后切断电源,在电源箱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在设备上挂“设备维修,禁止使用”标志牌,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进行维修工作。
维修完毕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并妥善保管,严禁他用。
安全工具应定期效验。
第三十三条在雷雨季节前,做好防雷设施的检修、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绝缘和接地装置良好。
第三十四条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M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