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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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论文范文3篇

民商论文范文3篇

民商论⽂范⽂3篇民商法论⽂1民商法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在法律意义上认为,价值多数情况下是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问个⼈利益和个⼈和公共利益之问的协调。

如此之下,民商法主要是约束⼈与⼈在对等,合法交易的情况下保证了双发的利益并且协调双⽅由于其他原因产⽣的冲突,来调解关系。

⾃然,这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着重要的作⽤,⼈是⼀种群居动物,⼈不可能脱离于社会存在。

当然,⼈与⼈之间的协议交易,是⼈类历史上分⼯合作的⽀柱,⾃然这个交易就要求双发都要满⾜公平合理,民商法为这样的交易提供了⼀种有利的⽀柱,从另外的⾓度上说,民商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公正,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2民商法存在的重要性与合理性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从改⾰开放开始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计划经济早已不再是主流的经济类型。

市场经济越来越占有⼤的份额,⽽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也紧跟着市场经济的交易的复杂化。

从古⾄今,⼈的⾏为总是被各种各样的规矩所约束,古时,我们姑且认为是道德理念,我们“良⼼”认为很多事情该做,或者不该做。

但是,在如今复杂的社会上,贫富差距的扩⼤化早已使得道德不能约束⼈的⾏为了,⽽且舆论的谴责也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存在为建⽴⼀个合法公正的交易平台有了⼤作⽤。

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商户与个⼈之间应该存在⼀个合理合格的交易的平台,如果不在这个平台上提供⼀种规则,否则会出现店⼤欺客或者商户之间相互勾结⽽哄抬价格,这样会使得整个交易不再合法合理。

这样,从交易开始的混乱会导致到整个社会的混乱,⼈类社会的发展从另外的⾓度认为是⼀个合理分配,分⼯劳作的过程。

如果其中⼀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会使得整个社会出现动摇。

⾃然,市场经济需要按照市场所需要的供求关系那样长久的运⾏下去,那样,民商法的存在⾃然具有了合理性。

3民商法的作为法律存在的意义民商法是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个意义普遍存在的,它对于整个社会有着不可或缺的作⽤。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论文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论文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究(1)论文【论文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法律【论文摘要】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主要原则,统率着民商法的所有条款。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应成为法律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我国自民法通则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以来,民法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有如下四种观点:(1)语义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烙守信用的要求。

(2)一般条款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3)立法者意志说。

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4)双重功能说。

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四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笔者认为,“双重功能说”的诊释,反映了该原则的本质。

二、诚实守信破坏现状分析首先,社会信用在经济领域破坏严重。

目前,企业的经济欺诈,金融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相当普遍;另外,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着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坑蒙拐骗等行为屡禁不止。

阜阳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社会信用缺失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信用研究中心主任陈新年指出:中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

民商法学浅谈论文

民商法学浅谈论文

民商法学浅谈论文远在中国古代,并没有民商法学这一学科。

随着中国快速发展,近代中国逐渐引进了民法,从而使民商法学在中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推荐的民商法学浅谈论文,欢迎浏览。

民商法学浅谈论文篇一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探究(一)民法和商法的内在联系在法学理论界,民法与商法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论,从本质上来说是民法与商法关系究竟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分歧。

从学术角度来讲,民商合一是指商法为单独形成法律部门,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出现;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相互独立、自成独立体系的法律部门。

广义的商法包含保险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以及对商行为、商主体进行规范的商法典,狭义商法只是指商法典和附属制度。

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的关系,所以二者联系密切,如商法大量采用了民法的部分规范、制度和原则,而商法的规范和制度以不断被民法吸收利用。

但是各国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产生变化,尤其是当中国涌入大量的跨国公司以及交易所等一系列较为发达的经济现象时,简单的商品经济中的民法进行调整则出现瓶颈,必须用商法对其调整,换言之,商法调整的是高度发达商品经济的要求以及规律。

19世纪出现了经济生活普遍商化的错误认识,德国里赛尔学者等人提出了“民法商法化”为中心的民商合一论,而法国学者费尔南·布罗代尔将存在于相同经济形态之下的简单商品与发达商品经济现象比喻为“低级齿轮”以及“高级齿轮”,说明民法与商法各有准则和规律,显然里塞尔的“合一论”是不可取的。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商法是为摆脱现有的法律知识对商业活动过度控制而产生发展的,在历史上商法的发展即是一种自主的发展,有其深刻的政治和经济原因,显然这一自主发展模式与民法的发展模式存在区别。

与传统的民法比较,商法具有独特的性质特征:其一,商法具有营利性质。

常见的私法行为是为了实现个别的营利,但是企业本质是进行连续稳定的营利活动,商法范围内,企业活动是有偿的,追求高于一般水平的利益报酬,如日本的商法中有这样规定:在一定经营范围内商人为他人做出某一行为有权享有报酬权,在范围内商人还想有为他人垫付款项而获得的利息权利,其中商行为规定的是6分的年利率,日本民法中规定的是5分的法定年利率。

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

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

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干预方面具有宏观调控的特点。

可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会跟随很多的因素而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开展有效的约束干预,很容易在未来的工作中出现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届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大。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进行明确,从而在各项工作的开展上,得到足够的支持。

一、民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民商法是最基本的构成,其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的共同称谓。

简单而言,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在于将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做出更多的保障,同时针对物体的个体所有权、受益权等,都做出了较多的规范和保护[1] 。

但是,民商法本身的管理范围是有限度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很多人在自身的财产方面、资产方面都表现的比较复杂,想要通过民商法来做出完全的保护,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还必须联合其他的法律条文来共同完成。

对于民商法而言,其在广义的角度上进行分析,还包括了经济法、经融法的一些相关内容,而这些法律条文的实施、规范、优化等,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在日后的讨论中,还是需要进一步开展的[2] 。

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本身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历程中,经过多次的变革,因此在经济法的成立时间上是比较晚的。

在最初阶段,我国的经济法成立和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于国际上的经验,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以后,对国内的市场经济把控和相关事件的处理,并没有达到一个特别合理的效果,反而是出现了一定的隐患,因此又重新的制定和落实[3] 。

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主要国家从宏观的角度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处理,确保国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一个良性循环的作用下开展,减少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矛盾,从而促使我国的和谐经济模式能够得到长久的延续[4] 。

推荐优秀的比较民商法论文范例赏析(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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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的比较民商法论文范例赏析(共4篇)第1篇: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比较我国的目前的经济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特色就是在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的同时不放松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民商法与经济法便是这种经济体制的产物。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保护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个人利益,商法的作用是调整主体间从事商品贸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的兴起较晚,是伴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强调社会公众利益而产生的。

因此,二者既有差异性又有互补性。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第一,二者调整的范围有交叉。

现代的市场经济往往离不开市场与国家的双重调节,民商法是为市场调节服务而经济法则为国家调控服务,但在调整范围上二者还是有交叉的地方。

民商法调整的是微观经济关系,例如企业制度;经济法则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二者交叉的部分也不完全相同,经济法调整的微观经济关系仅仅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即因过于强调个人私利而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部分。

第二,二者的取向趋同。

民商法在本质上是维护私人个体的利益,同时民商法越来越注重公众利益,正朝着社会化、公法化的方向发展。

例如民商法加强了对活动主体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的规范,此外,民商法也强调追求社会正义以及对弱者的保护,这些在民商法的条款中都能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取向是同质的、共生的。

第三,二者的某些要素通用。

一个法律部门一般包括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等要素,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某些要素是可以通用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一定的范围。

如法人制度,民商法详细地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中也对现代法人制度和治理结构做出明确规定;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经济法中也有对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民商法中也有使用。

第四,二者的职能互补。

民商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体现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通过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规范市场秩序,民商法多采取任意性的规范而少有强行性的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

民商法学硕士论文

民商法学硕士论文

民商法学硕士论文《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从定义层面看查阅经济法相关文献,据粗略估算对于经济法的定义达到百种之多。

如七十年代末刘祚清在《浅淡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中所下的定义是:“经济法同刑法、民法等一样,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正确地调整和处理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障经济组织的正当权利。

它以国家强制力量维护计划纪律、合同纪律和财经纪律,以保证国民经济计划顺利实施。

这是国家领导经济工作不可缺少的有力工具”。

由于我国当时处于计划经济的特殊国情,使得经济法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经济法的工具作用明显改变。

学者们对其定义也有新的思考。

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见,在不同经济制度的前提下,经济法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

经济法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将触角深入经济发展的各个角落,全方位的对经济发展的每一个细节进行调整,而只对关系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极其重要的行业和领域进行宏观调控。

而学界对民法定义的共识,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本文认为: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的主体和调整方法上显然存在差异。

民法强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包含经济关系在内的财产关系,仅指的是横向法律关系,政府对此不加以控制和干预。

民法强调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本位思想。

而经济法主要针对的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如何运用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调节,以期达到国家经济有序正常且平稳的发展的目的。

属于新型法律关系中的纵向法律关系,而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具体而言,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定义层面上的区别主要有:第一,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第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性质;第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民商法 毕业论文

民商法 毕业论文

民商法毕业论文民商法毕业论文摘要:本文就民商法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从民商法概念、程序、制裁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有用的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概念,程序,制裁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则,而民商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更是涉及到经济方面的很多内容,影响着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

在当前法制建设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民商法的不断完善也是必然趋势。

本文以民商法为研究对象,主要从概念、程序和制裁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二、民商法的概念1.民商法的定义民商法是指涉及商业和民事的法律行为的综合体。

商业活动是人们为了获取利润而进行的商品交换或者服务交换活动,而民事活动则是相关主体之间的有关权益的法律行为,两者在实践中经常交织在一起,因此民商法的涉及范围较广。

2.民商法的产生背景民商法的产生背景主要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交往与私人交往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需要有一部法律对商业活动和民事活动进行规范,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商法的程序1. 法律程序民商法中关于法律程序的规定主要涉及合同的签订、履行、修订,以及在交易中产生的纠纷维权等方面。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方式影响着交易各方的权益,因此需要在制定合同时加以考虑并明确规定。

一旦交易中产生争议,则需要依照合同条款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权,不断加强合同的约束力。

同时,为了保护市场秩序,还需要对市场秩序违背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便于维护市场正常运营。

2. 行政程序民商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主要是针对商业领域的,如在公司注册的相关程序,包括营业执照的申请、注销等,在市场监管方面,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和检验,以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转。

此外,还需要对商业领域的事情进行相应的规划,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四、民商法的制裁1. 民事制裁在民事活动中,当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或者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时,另一方可以进行维权,采取一系列的民事制裁措施,例如请求合同履行或者请求赔偿等。

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24版)

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24版)

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概述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与内容1.3 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1 合同自由原则2.2 公平正义原则2.3 诚信原则第三章:合同的成立3.1 要约与承诺3.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3.3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第四章:合同的效力4.1 合同的生效与失效4.2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4.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五章:合同的履行5.1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方式5.2 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5.3 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解决第六章:合同违约与责任6.1 违约责任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6.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第七章:合同的终止7.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7.3 合同终止后的清算与结算第八章:合同的特别条款8.1 保密条款8.2 仲裁条款8.3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等特别条款第九章: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法律适用原则9.2 争议解决机制9.3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第十章:结论与建议10.1 研究总结10.2 政策建议10.3 研究展望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概述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商法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本论文旨在通过对民商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探讨合同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与内容本论文的主要目的是系统分析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研究内容涵盖合同法的理论基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方面。

1.3 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本论文采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构建合同法的理论框架。

通过对合同法的系统分析,揭示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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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民商法》期末考试论文姓名张乐学号 61111P50 专业电子商务班级 61111P题目浅谈大学生消费者维权评阅成绩题目:浅谈大学生消费者维权摘要:近年来,大学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保护大学生消费者的权益迫在眉睫,而大学生也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而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大学生,不仅要知法懂法,还需要学会用法,在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同时,还要把这部法律运用到实际中去,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关键字: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学生消费者Title: Discuss College Students' consumer rightsAbstract:In recent years, college students consumer rights have been violated it is often seen. In this cas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protec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imminent, but students should also strengthen law consciousness, to use legal weapons to protect themselves. In China since the nineteen ninties, successively promulgated a series of consumer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ming a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plays a huge role in fighting agains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other illegal activities. But as a new era of college students, not only to knowing the law, also need to learn how to use,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t the same time, but also to use the law to practice, to protect their own interests.Keyword: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undergraduate consumer目录1 引言 (4)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4)2.2 消费者与消费者权利 (4)2.3 经营者的义务 (4)3 与大学生相关的各种侵权行为 (5)3.1 强买强卖的理发店 (5)3.2 无理的网店条款 (5)3.3 联通宽带套餐捆绑手机卡侵权 (6)4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6)4.1 开设法律课程,进行普法教育 (6)4.2 组织与法律有关的相关活动 (7)结论 (7)参考文献 (8)1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公民都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每个公民都享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实行市场经济的法治国家,有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而大学生刚步入社会,对于周围一切事物的识别与防范能力有限,这使得大学生成为消费者群体中最应受保护的对象之一。

大学生既是最易受侵害的群体,又是拥有丰富知识的群体,对于知法懂法的大学生,如何使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并且又应该怎样培养法律意识,下面我们将具体讨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2消费者与消费者权利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权利,是指在生活消费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和。

各国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不尽相同,但一些基本权利是相同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依法享有相对独立且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

即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批评权。

2.3经营者的义务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包括: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保证质量的义务、承担“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3与大学生相关的各种侵权行为3.1强买强卖的理发店小丽与小红(化名)是武汉一所高校的大学生。

一天,两人在武汉的一家理发店消费,进门后,店员便向她们推销各种护发与烫发产品。

两人在店员一味地劝说下,决定烫头。

在烫头期间,店员不断对她俩介绍产品,并给她们使用,两人不熟悉状况,只是看着店员不断往头上抹东西。

结账时,两人发现一共花费了八千多元,查看账单时发现那些涂抹的东西竟是天价,并且店员在给她们抹东西时,也并未说明价格,也没问她们是否需要。

两人没办法,只好找同学借了钱把款项付清,连发票都没要,便匆匆离开。

这个事件中,理发店侵害了小丽与小红的选择权、知情权等,但是正是利用小丽与小红的软弱、容易上当的特征,进行了一次强买强卖的交易,她们也反映当代大学生一个共同特点,不敢于与一些违法商家理论,也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甚至没有留下一些凭据以便日后申诉。

3.2无理的网店条款我们大学生经常在网上买东西,然而,一些权益经常被侵犯,例如格式条款规定,“商品经交付消费者后,若发生毁损,不得退换商品。

”这样的条文单方面免除了经营者自己依法应负的商品瑕疵担保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对消费者显然不利,故解释上应采用限制解释,应认为商品经交付消费者后,消费者未按照所示方法正确使用商品,因不当使用致使商品发生毁损的,消费者不得请求退换商品。

但商品本身在交付时即存在明显瑕疵或潜在瑕疵,致使在交付时发生毁损;或者在交付后消费者使用时,因商品本身的潜在瑕疵发生毁损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退换商品。

又如网上购物格式条款中也会出现“本公司保留对用户协议及服务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的条文,这种赋予经营者单方面格式条款解释权的条文应为无效。

因为按照这一条文,经营者必然对格式条款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违背了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原则。

来源于罗马法的“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之解释”的原则,一直为许多国家的判例和学说所接受。

采用此项原则是为了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我国《合同法》采纳了这一原则,第41条中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3联通宽带套餐捆绑手机卡侵权专家指出,绑定电话保底消费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我不是因为每年多花这几百块钱较真,只是不愿轻易向他们的霸王条款妥协。

”郭同学说,“我也咨询了其他公司,它们的宽带不用捆绑电话,但学校只能装联通的宽带,其他宽带进不来。

”据了解,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是固定互联网宽带市场最大的两家运营商。

运营商往往分区划片,一个片区内大多只有一家运营商进驻,这造成部分用户在办理宽带时没有选择余地。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3月底,内蒙古全区电话用户总数达到2938.2万户,普及率达到118.4部/百人。

专家分析,目前几乎接近饱和的电话用户数量增长缓慢,企业又需要不断地拓展业务市场,由此出现了企业利用垄断优势捆绑搭售的现象。

从技术角度看,安装宽带可能要依托于固定电话的电话线。

但不应该有绑定手机,规定保底消费。

强制交易、捆绑消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

4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4.1开设法律课程,进行普法教育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

1998年教育部关于“两棵”课程设置意见中提出,“法基”课通过让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基本的法律基础,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

因此在教学中因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4.2组织与法律有关的相关活动只是通过开设法基课程,进行普法教育,不足以使学生真正提高法律意识。

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这里,笔者谈几个这方面的建议。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

另外,可组织学生看录像,或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大于权”的论点,从另一层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最后,要彻底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特别要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要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并把法律素质作为现代人素质的主要方面。

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就不适应时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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