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网络销售合规相关
保险产品销售合规要点解析

3.规范销售行为——应当销售行为
从客户利益出发进行风险告知,按照保险条款提 示客户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 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并向客户提 供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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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应当销售行为
正确引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确保保险合同 等投保资料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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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行为
不得强制搭售保险产品; 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 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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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新政解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代理保险 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版)》(渝邮银发〔2014〕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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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新政解析
•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责任追究
销售人员应在保险单上亲笔填写本人姓名、营销 员号(营销员号必须与系统记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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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行为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 淆;
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利益、国债收 益等进行片面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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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行为
不得向客户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 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 固定分红收益; 不得虚假宣传产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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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4.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 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 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 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 宣传资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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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1.双证齐全,并佩戴执业证。 • 2.客户风险测评 • 3.宣传资料合规 • 4.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
保险公司代理人互联网营销合规承诺书

保险公司代理人互联网营销合规承诺书
尊敬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互联网营销是一种便捷高效的销售手段,但在进行营销活动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保险监管相关规定。
为了确保你的互联网营销活动合法合规,我可以为你提供以下承诺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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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人互联网营销合规承诺书】
本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自愿承诺并保证,在进行互联网营销活动时,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1. 不发布、传播或推广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治敏感话题、色情低俗、暴恐相关内容等;
2. 不误导或虚假宣传保险产品的特性、权益、价格等信息,确保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
3. 在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时,遵守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规定,标明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4. 不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不私自获取、使用、转让客户个人信息,严格遵守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5. 对于客户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真实地回答和处理,不隐瞒、误导或敷衍客户;
6. 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内部互联网营销规范和公司业务规定,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升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7. 配合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积极整改,不得进行阻碍、隐瞒等行为。
本人郑重承诺遵守以上义务,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营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承诺内容,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保险公司的纪律处分。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
保险产品销售合规要点解析

保险产品销售合规要点解析1. 引言保险产品销售合规是指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保险公司及其销售渠道合规经营的一系列要求。
本文将针对保险产品销售合规的相关要点进行深入解析。
2. 保险产品销售合规的重要性保险产品销售合规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合规销售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保险行业的信誉度。
同时,合规销售还有助于减少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健康发展。
3. 保险产品销售合规的基本要点3.1 合规销售流程保险产品销售应遵循一套完整的合规销售流程,包括合规销售策略的制定、风险评估和管理、合规销售培训、销售人员资质审查、销售过程监控等环节。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机制,确保销售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2 产品设计与信息披露保险产品的设计与信息披露是保险产品销售合规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权益,进行产品设计,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及时、准确地向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特点、风险提示、费用和条款等内容,以便消费者做出知情决策。
3.3 销售人员的合规要求保险销售人员是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环节,其合规要求至关重要。
保险公司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合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和销售技巧。
销售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销售资质,并遵守销售行为规范,不能违规销售、欺骗消费者或隐瞒重要信息。
3.4 规范销售行为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保险销售人员应诚信经营,遵守广告和宣传规定,不得虚假宣传或诱导消费者。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强化内控管理,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
4. 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销售合规的要求监管机构在保险产品销售合规方面有一系列要求。
例如,保险公司要向监管机构报送销售计划和销售统计数据,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销售人员应定期报告销售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考核等。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保险行业的保险产品法律和合规要求

保险行业的保险产品法律和合规要求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其运营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和合规要求,以确保保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保险产品法律和合规要求,并深入分析其中的关键因素。
一、保险法律法规的基础作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保险法是最核心的法律,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基本规则,保障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此外,保险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公司法等也与保险相关,并规定了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监督管理程序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二、保险合同的要求和规范保险合同是保险产品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二是要求明确约定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三是要求合同中的条款明确、清晰,不得存在模糊、欺诈等情形;四是要求约定合同的解除、解除及赔款的处理方式;五是要求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的适用。
三、保险产品设计的规定保险产品设计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产品设计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要求产品定价合理和公平,确保保险公司的利益与客户的权益相平衡;二是要求明确约定产品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条款;三是要求产品的销售适用性与客户需求相匹配;四是要求产品的信息披露充分透明,确保客户能够准确理解产品的性质和风险。
四、销售渠道和销售行为的合规要求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行为也受到相关法律和规定的约束。
合规的销售渠道应当遵循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管理。
保险公司和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其销售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欺骗销售、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同时,销售人员也需要符合一定的从业资格要求,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互联网保险产品合规合法销售指南

互联网保险产品合规合法销售指南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保险产品逐渐成为人们购买保险的首选方式。
然而,由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其销售涉及到一系列的合规和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合规要求、销售流程和风险提示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份互联网保险产品合规合法销售指南。
一、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合规要求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产品设计、信息披露、销售渠道和销售过程等方面。
首先是产品设计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包括产品种类、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
同时,产品设计应注意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其次是信息披露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应提供充分、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用、理赔流程等。
同时,应对保险条款进行明确解释,以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和限制。
再次是销售渠道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应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
销售渠道应合法合规,遵循互联网保险销售的相关规定,如明码标价、禁止虚假宣传等。
最后是销售过程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应规范、透明。
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保险从业资格,且在销售过程中不得隐瞒或歪曲产品信息,不得进行强制销售或误导消费者购买。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流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流程主要包括产品展示、在线购买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首先是产品展示环节,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展示应提供清晰、详尽的产品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
同时,应提供产品示意图、案例分析等辅助信息,以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选择。
其次是在线购买环节,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在线购买应简便、快捷。
购买页面应明示保险费用、保险期限、购买流程等,以便消费者清楚了解并完成购买。
同时,购买页面应提供合适的支付方式,确保交易安全。
最后是售后服务环节,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应及时、周到。
售后服务包括理赔服务、退保服务等。
保险公司应提供便捷的理赔流程和退保政策,并及时响应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合规性和监管要求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合规性和监管要求保险行业一直是金融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风险管理工具。
然而,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质和与金融市场的紧密联系,保险行业必须遵守严格的合规性和监管要求,以确保其健康发展和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服务。
一、合规性要求在保险行业工作中,合规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它涉及到公司内部运营、产品设计和销售、客户隐私保护等多个方面。
1. 内部运营合规性在内部运营方面,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合规性政策和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程序,确保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
此外,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合规性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产品设计和销售合规性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必须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产品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在产品设计方面,需要明确产品的权益保障范围、费用和条款等,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限制和误导行为。
在销售过程中,需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向客户清楚介绍产品的风险和投保条件。
3. 客户隐私保护合规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需要更加重视客户隐私的保护。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数据保护法规,例如明确告知客户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并征得客户的明确同意。
二、监管要求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受到国家和地方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监管机构通过发布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 国家监管机构要求国家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并批准保险公司的设立;监督和检查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审查并批准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等。
同时,监管机构还对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性、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明确要求。
2. 地方监管机构要求除了国家监管机构,地方监管机构也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
地方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包括资金使用、风险控制、理赔处理等。
保险行业保险产品销售规定

保险行业保险产品销售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风险保障的需求增加,保险行业逐渐成为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和金融属性的复杂性,如何规范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成为保险行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就保险行业保险产品销售规定展开讨论,探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机制,以期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保险产品销售准则保险产品作为金融工具,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传递的特点,因此其销售准则应当建立在信息透明、真实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基础之上。
在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准则:1.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当向潜在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产品的风险、保障范围、责任免除、退保政策等重要信息,确保消费者明确了解产品特点。
2.销售人员素质: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规范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宣传、解释和建议客观、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3.合规运营: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确保产品的设计、销售和服务环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存在违规销售行为。
4.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应当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和利益,提供及时、真实的理赔服务。
二、保险产品销售合同保险产品销售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关于保险产品销售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在保险产品销售合同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合同当事人:明确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产品名称:准确描述所销售的保险产品名称,以避免与其他产品混淆。
3.保险责任:明确保险产品所承担的责任和保障范围,包括事故保障、责任免除、免赔额等。
4.保费支付:明确保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途径,提醒消费者按时缴纳保费以确保保障不中断。
5.退保政策:明确退保的条件、程序和退还方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6.争议解决: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选择诉讼、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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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网销资格 安全应急 网站条件
告知内容
列明信息
未正式发布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1〕53号)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
符合《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此外,还有些保险公司所设计的网页虽会主动弹出保险格式条款,供投保 人阅读,但其网页所载的格式条款的所有内容在形式上完全一致,并未采用特殊 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这种情况下应 认为保险人未尽到提示义务,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明确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 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 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 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 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 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 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 保险人责任条款给予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
明义务。
“本司法解释虽然认可保险人以网页形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其提示及明确 说明义务的履行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1条的相关规定。如其提示及明确说明不符合本解 释第11条规定的标准,则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九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 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列明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承保、销售主体; (二)保险合同全部条款和费率表,其中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免除保 险公司责任条款、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事项予以重点提示; (三)保险费支付方式; (四)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其中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五)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配送方式和寄出时间; (六)保险单查询及投保人咨询、投诉渠道; (七)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赔办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险金支付方式; (八)交 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
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对告知的 要求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需披露的信息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由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及 服务。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 的投保流程中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已阅读 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 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数据电文收讫及收讫时间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专有性/唯一性;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2)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保密性;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电子签名的防篡改性;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数据电文的防篡改性。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 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 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 服务。
2011年4月15日 仍未下发
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附格式条款,并对所有格式条款
承担一般说明义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些义务是保 险人应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才被动产生的。投保人只有主动点击
才会出现保险格式条款,实际上类似于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请求提供格式条款,这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 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 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 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 签名、数据电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
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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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网销背景
保险网销合规知识
监管空白及合规建议
保险网销背景
•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信息网的开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已经迈入网络 之门。
•1998年,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收到的第一张网上保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开始
走进网络时代。 •2000年8月,国内两家知名保险公司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
发展最快的渠道。
目录
1 2 3
保险网销背景
保险网销合规知识
监管空白及合规建议
保险网销合规知识
199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2005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
200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 行)》的通知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三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 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 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集中运营、集中管理。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承认数据电文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 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数据电文 有效性
电子签名 法律责任
数据电文 有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