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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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徐财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2号)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铜山区财政局、民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2014年9月9日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徐委发〔2011〕44号)、《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或福彩公益金立项资助,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支持国家重点引导发展的社会组织运营;(二)支持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三)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事业开展。

第六条前条第(一)项国家重点引导发展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徐政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徐政发〔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不断提升全市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智慧化、高效化、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便民、规范、高效、廉洁”为宗旨,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形成“一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多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呼叫中心等)”的政务服务一体化管理运行格局,使各级政务服务体系成为“政务资源优势集聚、信息交互集成共享、业务协调贯通高效、民智民意汇集畅通、行政效能监督有力”的为民便民服务第一窗口,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规范全市政务服务机构名称和标识,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为“便民服务室”,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务服务网络体系。

1.市本级。

成立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人员编制使用行政编制。

市政务办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市级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均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徐人社发[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212号)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做好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1〕2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一)参保申请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先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凭办妥的参保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医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失业人员除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需同时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三)缴费程序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先行缴纳,然后凭有关缴费凭证等资料,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其缴纳的费用,报销的资金划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待遇享受(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且缴费后,按照当地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缴费期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本级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本级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本级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徐劳社就管[2009]7号、徐财社[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本级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徐劳社就管〔2009〕7号、徐财社〔2009〕9号)各县(市)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22号、苏财社〔2008〕94号)、《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区失业保险计发办法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确定,随失业保险金一起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二、已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再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变动。

三、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办法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凡2009年3月31日前已经核定过失业保险金标准并继续享受的失业人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每月530元标准发放。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见分进元”的原则确定。

五、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二○○九年三月九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徐政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1日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应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因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症、癌症、肝硬化、一型糖尿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二)因遭遇突发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三)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三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等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在徐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1]286号【发布部门】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10.24【实施日期】2011.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在徐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徐人社发〔2011〕286号)各县(市)区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推进我市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更好地激发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活力,发挥大学生村官对农村创业富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徐委发〔2010〕4号文件要求,现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在徐自主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立足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带领村民致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对象1.2007年以来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并在本市实现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

2.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的,须由其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其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重点扶持从事创业富民项目的大学生村官。

三、扶持政策将创业大学生村官纳入“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发证范围,并享受我市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注册优惠。

1.投资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工商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城乡低保复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城乡低保复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城乡低保复核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19
•【字号】徐政办发[2010]57号
•【施行日期】2010.04.1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城乡低保复核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城乡低保复核工作,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在社会保障中的兜底作用,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城乡低保复核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刘宏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周凡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李新民市监察局副局长
姚宾礼市财政局副局长
冯志强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广建市民政局副局长
闫亮市统计局副局长
邢玉权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传峰市卫生局副局长
赵忠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季敬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孙仁智市残联副理事长
周宏益市老龄办主任
李玉良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刘登石市物价局副调研员
徐永星徐州工商局副局长
章春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庄庆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王广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徐财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1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月11月27日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

二、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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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徐财规[2011]3号、徐人社发[2011]195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7.01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培训补贴政
策的意见
(徐财规〔2011〕3号、徐人社发〔2011〕19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建立城乡统一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09〕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实施
多样化的培训补贴形式,引导基层部门和培训机构真正把重心放在提高培训质量上来,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补贴的范围及项目
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等群体,参加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培训、创业培训、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二、培训补贴标准
政府补贴的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由市人保、财政等部门根据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具体培训标准如下:
(一)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
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等级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特种操作证》)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准。

培训项目和具体补贴标准见《徐州市2010年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考核鉴定,等级类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60%以上的,非等级类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75%以上的,可申报培训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培训
被征地农民培训的对象为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培训补贴标准与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相同,培训补贴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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