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政协 浅谈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
浅议人大监督

浅议人大监督作者:吴元增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6期在我们研究人大监督的时候,必须注意到监督权不能离开决定权而独立存在。
监督权是实现决定权的手段与保证,没有决定权就没有真正的监督权。
本文所研究的人大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审查、审议、督促等),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
为便于表达,这里简称为人大监督,更多地侧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一、人大监督权来自人民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许可以称之为有中国特色的议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监督不断得到强化,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依法行政,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但从总体上来看,人们普遍感觉人大监督还没有到位,表现在: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针对性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
群众说人大是“掌大权、管虚事”,“橡皮图章”的形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影响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来自体制的约束。
人大监督职能到位的程度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由于人大监督的职能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来履行,人大自身方面也存在很多影响监督质量或效能的因素。
人大常委会主要工作形式是会议,但增加会议次数或延长会议时间都意味着增加议题或增加工作量,现有机构和人员难以承受。
有人认为,有了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监督不过是走走形式、做做样子,甚至认为人大监督是没事找事,对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
不让监督和抵触监督的潜意识影响了人大主动监督的积极性,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敢监督;遇到疑难问题,又不会监督”的现象。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第一篇: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在我国的国家监督体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其功能在于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忠实于宪法、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严格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但由于体制和机构等因素的限制,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起来,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一方面,随着行政监督机制的日益完备,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人大监督的“隔离层”。
如,行政审计和监察制度是现代国家从财政和人事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制度,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但在我国现行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监察部门列入行政序列,属行政权力内部监督,这种制约往往难以取得实效。
而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行使好这个权力,必须对整个财政状况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对违法行为要有系统而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手段。
目前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过程实际上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客观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直接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两方面情况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仅限于听取报告和调查活动,了解渠道少、面窄、程度不深,对许多重大问题,由于缺乏第一手材料,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搞好监督离不开一系列实体规定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确认了人大的监督权,而对人大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法律后果则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那么何为违宪?对违宪者如何处理?都缺少法律依据;还有对“两院”的司法活动如何监督?对案件监督采取何种法律手段?也都没有明确规定。
人大监督的法律不健全和规定过于原则,既是监督标准不完善的表现,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难于充分行使其监督职权的症结之一;再一方面,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讲话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讲话目前,我国人大和司法机关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法院、检察院应向人大负责报告工作。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讲话,仅供参考。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讲话(一):同志们:今天的会议虽然时间不长,但安排紧凑,效果很好。
人大和“两院”相互通报了各自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就建立与完善人大与“两院”工作新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同时实事求是地提出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通过交流和座谈,使我们人大和两院的同志们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我认为会议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建立更加紧密工作关系的重要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这种关系,是我们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是一种国家体制,不是个人行为。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自治州人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在州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共事,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的合作关系,是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相互密切联系沟通、相互支持促进的工作关系。
人大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我们召开这次州人大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联系会议,既是贯彻执行《监督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州党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精神,进一步促进人大和“两院”各项工作的需要。
坚持三个并重原则

坚持“三个并重原则”增强司法监督实效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其监督的实质与目的,就是依法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的制约,保证司法权的依法运行,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近两年来,我们根据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特殊性,着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开展司法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其权力从法律意义上说是高于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权力的,但同样是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
人大通过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司法机关在人大监督下通过自己的司法活动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二者在法律授权下的工作方法和形式不同,但目的和本质是一致的。
旗帜鲜明地支持法院依法办案。
今年5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梅某因与重庆贵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申请九龙坡区法院冻结了贵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税校的应收工程款35万元。
8月份,梅某到区人大常委会上访,反映区法院九民初字…2005‟119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他的利益,要求中止重庆税校工程中蒋某等80位民工与重庆贵安建筑有限公司之间人工费调解协议的执行。
对梅某投诉的问题,我们派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重庆税校修建边坡、堡坎、道路整个工程造价才53万元,而蒋刚等80位民工与贵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协议中应支付的人工工资为34万元,占工程总造价的64%,大大超过工程人工费的正常比例,有打民工工资支付牌,套取他人冻结款的嫌疑。
我们将来信及时转到法院执行局,要求他们认真核实,依法公正执行。
其间双方当事人多次到法工委上访,阐明自己的理由。
面对一边是急需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二位老人急得住进了医院),一边是80名有组织群情激愤的民工,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我们不回避矛盾,依法依理,做双方当事人工作。
与此同时,执行局同志抓紧前往长寿、合川等地,核实取证,组织调解,最终既保证了民工工资的合理支付,又维护了梅某的合法权益,既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又维护了司法公正。
共产党执政规律的三个辩证统一

共产党执政规律的三个辩证统一主要观点●党在执政过程中,既有一个坚持执政本质的问题,又有一个实现执政目标的问题。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揭示出:坚持党的执政本质是实现党的执政目标的重要前提,实现党的执政目标是坚持党的执政本质的必要条件。
●党在执政过程中,既有一个履行执政使命的问题,又有一个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揭示出:党的执政使命决定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方向,党的执政能力决定了党能否履行好执政使命。
●党在执政过程中,始终面临着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双重历史任务。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揭示出:依法治党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有力地促进着依法治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也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集中体现。
这一重要思想,围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问题,深刻揭示了共产党执政规律,科学地反映了共产党执政本质与执政目标、履行党的执政使命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辩证统一,为我们党更好地履行执政使命、巩固执政地位提供了科学指南。
共产党执政,既要坚持执政本质,又要实现执政目标,二者相互统一。
我们党执政的本质,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党执政的目标,现阶段主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富裕幸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地反映了共产党执政本质与执政目标的辩证统一。
坚持党的执政本质是实现党的执政目标的重要前提。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如果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就无法推进,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富裕幸福就难以实现。
换言之,我们党的执政目标就无从实现。
试述寓支持于监督之中

试述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把支持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价值取向,贯穿于监督工作的整个过程,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所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不仅直接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效发挥职能作用,而且关系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解决。
一、充分认识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国家机关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履行监督职责,与西方议会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人大既要监督又要支持政府工作,监督是为了更好地支持。
”可见,人大监督工作要着眼于促进“一府两院”工作,要把支持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作为人大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于监督工作的全过程。
1、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是辩证把握监督与支持关系的本质内容。
支持促进是监督工作的目的,监督是支持促进工作的一种方法,同为人大工作的两个方面,二者既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同时也是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是一个有机整体。
过去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对监督与支持关系的把握不够准,要么怕把监督讲多了会影响同“一府两院”的关系,要么又怕把支持讲多了会削弱监督的力度。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虽然不完全等同于支持,但监督的目的和实质是支持。
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并不是要弱化人大的监督职能,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人大监督职能,有利于把握监督的正确方向和原则,有利于正确实施监督法,对增强监督实效,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2、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是坚持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必然选择。
我国实行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政协主任如何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

政协主任如何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人民政协和人民代表大会是两个重要的政治组织,它们在推动国家治理、促进民主决策、反映民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作为政协主任,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共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政协与人大的性质和职能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
明确政协和人大的性质与职能,是政协主任做好与人大沟通协调工作的前提。
只有深刻理解两者的差异与共同点,才能找准沟通协调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二、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为了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政协主任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
这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探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联席会议可以每季度或半年举行一次,由政协和人大轮流主办。
在会议上,双方可以交流工作进展、通报重要情况,对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合作事项进行协商安排。
此外,还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政协和人大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及时分享调研成果、提案建议、监督报告等重要信息,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工作规划的协同配合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政协主任应主动与人大进行沟通,确保政协的工作规划与人大的工作重点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例如,在围绕地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可以共同确定一些重点调研课题,分别从不同角度开展深入调研,形成综合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更全面、更科学的依据。
同时,对于一些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事项,可以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四、共同开展调研视察活动调研视察是政协和人大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换个角度看“监督与支持”

换个角度看“监督与支持”作者:武春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0年第04期多年来,“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常见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各级领导的讲话中,却鲜有“正确处理监督与不支持的关系”的表述。
人大常委会“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理应发扬光大,但也不应忽视“正确处理监督与不支持的关系”。
应在监督工作中视具体情况,该支持的支持,不该支持的就不支持。
支持正确的、合法的、适当的;不支持错误的、违法的、不适当的。
多年来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只要人大常委会为了达到监督的目的,无论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具体工作的肯定或否定,或者说无论是对其具体工作的支持或不支持,都被认为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广义的支持,或者说在总体目标上是支持的。
上述观点未尝不可,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达到监督目的广义的总体目标的支持和对具体问题的不支持不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
不能把对具体问题的不支持和广义的总体目标的支持混为一谈。
在具体问题上,支持就是支持,不支持就是不支持。
刻意回避对具体问题“不支持”的表述和研究,不利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总体目标一致,对其监督也不是对抗性的,而是合作性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
不支持当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纠正失误和偏差,为了履行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为了总体目标的实现。
支持正确的、合法的、适当的。
一是对“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给予支持。
凡是“一府一委两院”应享有的法定权力,人大常委会都应保证其实现,凡是“一府一委两院”合法有效的职务行为,人大常委会都应给予肯定和鼓励。
人大常委会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法规的贯彻施行,为“一府一委两院”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一府一委两院”在特定时期对特定事件需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决议决定的,人大常委会要及时作出决议决定。
如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涉嫌犯罪急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当司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请求许可时,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作出许可的决定,不要以种种理由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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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在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有时容易把监督与支持二者的关系对立起来,只讲监督不讲支持,割裂了监督与支持的内在联系;要么把监督和支持等同起来,认为监督就是支持。
其实,这两种看法都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观点。
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要用联系的、矛盾的观点来分析问题,对人大监督与支持之间的关系要从其实质内容来分析,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在我国,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监督行为,这种监督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度间的相互制衡。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这是因为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但又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
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同唱一台戏、共谋一盘棋,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支持,通过监督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因此,我们既不能把人大监督视为“挑毛病”,又不能把支持理解为不去监督或放松监督。
要克服这两种错误倾向,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通过依法加强监督,推动和促进“一府两院”更加有效地做好工作。
从辩证法的角度讲,事物自身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
种对立统一就是矛盾。
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属性、趋势。
矛盾双方的对立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则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趋势。
矛盾双方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统一是对立中的统一。
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问题时,要坚持两分法、两点论,防止片面性。
监督与支持就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是个对立统一体。
从现象看来,监督与支持是不相容的,不能同时存在的,实质上是紧密联系的,同一的。
监督是要发现事物发展中的障碍并加以否定。
支持则是对事物发展正常的肯定,支持的形式可分为肯定支持与否定支持,肯定支持是支持的本意,否定支持则是监督。
实质上,否定支持(监督)是个“摒弃”的过程,是飞跃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这就好比植树,“培土”、“浇水”是支持,“修枝”、“剪枝”是监督,其目的都是让树成材。
由此可见,监督与支持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没有监督的支持是“空喊口号”,没有支持的监督是“无的放矢”,这两者是不能割裂开来而独立存在的。
人大的监督工作也是个矛盾的统一体。
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既有支持又有监督,是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并逐步达到统一的过程。
我们不能孤立、片面地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笼统地将其等同起来。
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如何使人大监督和支持达到完美和谐的统一,这给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人大在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中要努力使对立得到统一。
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都在党委统
一领导下,为了共同的目标开展工作,这就是对立统一。
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在监督过程中实现由监督向支持的转化,达到监督和支持的统一,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着重调查研究影响事物(一府两院)发展的各类因素及其发展轨迹。
从偶然中发现必然,增强超前意识,从而能使监督符合规律,并逐步趋于支持。
第二,人大监督工作要自觉地把握好量与度,处理好质变和量变的关系。
怎样使监督与支持既不流于形式,又不越厨代办,这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难点所在。
监督对支持的作用力虽然是很大的,但浮浅的、不深入的监督,使支持变得软弱无力,效果不佳;过多的、过细的监督,又会使支持变为代办,束缚“一府两院”手脚。
因此,我们在人大监督工作中,一定要把握好监督的强度、力度和广度,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安排。
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做到以法理服人,使被监督者自觉地接受监督,诚心诚意地改进工作。
第三,要在监督与支持的矛盾运动中不断推动人大工作向前发展。
矛盾的两个方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和发展,监督与支持这对矛盾也是如此。
我们必须承认矛盾的客观存在,而不能有意识的加深或消除,并且在工作中应自觉地正视矛盾,并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去解决问题。
人大为了支持才去监督,而只有从支持出发才能更好地监督,支持必须是正确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支持才有效果,而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发现并克服事物(一府两院)发展中
的障碍,差距或错误,这个任务要靠监督来完成。
矛盾从监督开始到解决矛盾归结到支持,然后再去监督,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这就是矛盾运动。
人大与“一府两院”同在监督与支持的矛盾运动中前进。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