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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财经大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一)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平均学分绩点达1.5(含1.5)以上;(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一)未获毕业资格者;(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5者;(三)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结业学生允许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返校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解除后,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当年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不能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一)学生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进行审核,也可授权各本科培养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复审;(三)教务处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完善科研绩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号)及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作为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指以招投标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获得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按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费用的计提比例间接费用的提取按照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提取。

管理办法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比例提取: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六条间接费用的用途(一)学校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按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5%计提,提取的管理费中50%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余下的管理费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科研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消耗等。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校教发〔2011〕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一)制订和修订奖励办法;(二)讨论和决定奖项的设定;(三)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评选工作的主要事项;(四)审批学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年度名单。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学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评审办法;(三)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四)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五)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六条学院评审机构及组成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

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教学科科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5-7人组成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本科生学业优秀奖励奖项设置(一)本科生优秀学业奖1.优秀学业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2.优秀学业奖评选名额为:(1)一等奖:每个学院1名,2000元/名;(2)二等奖:每个学院2名,1000元/名;(3)三等奖:每个学院3名,500元/名。

(二)本科生研究与创新优秀奖1.研究与创新优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2.研究与创新优秀奖全校评选名额为:(1)特等奖:名额由“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学年申请者成果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特等奖奖项,如设立,奖金为5000元/名;(2)一等奖:5名,2000元/名;(3)二等奖:10名,1000/名;(4)三等奖:20名,500元/名。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学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商业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21〕8 号)、《关于规范2021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88号)、《云南省省属办法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在》(云人社发〔2021〕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待遇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11号)及《关于提高202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21〕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云南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熊术新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该校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

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控。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家长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组组长学生医保的夫龙县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以助及大病住院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在校学生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

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另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22 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途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主要包括用于支付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云南财经大学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的通知

云南财经大学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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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发〔2010〕69 号
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
项目立项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财贸学院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管理规定(试行)》和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申报的通知,各学院共申报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152项。

学校于2009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了严格、认真的评审,形成了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经过学校SRTP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立项141项。

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1—
学校将于2010年6月初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成果检查,请各学院SRTP领导小组及指导教师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立项项目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和指导,确保各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SRTP项目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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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教务处2010年3月18日印发校对:佴刚(共印10 份)
—3—
附件:
云南财经大学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
*注:对于现代设计艺术学院、国际工商学院、东盟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SRTP立项项目,学校资助一半经费,另外一半由学院自筹经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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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发〔2019〕1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科技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学校对《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科发〔2017〕5号)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
2019年3月25日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处2019年3月25日印发—2—。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教发函[2006]19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教发函[2006]19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通知
(教发函[2006]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的函》(云政函[2004]43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云南财贸学院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学校代码为 10689),撤销云南财贸学院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财经大学由你省领导和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省统筹解决。

二、学校为多科性的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教育。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近期规模为20000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望你省加强对云南财经大学的领导和管理,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学科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为云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结束——。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原则:一、优先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二、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三、按批准用途使用;四、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占为己有。

第五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与教学无关的商铺、楼宇出租;二、在保证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将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限制时段向社会开放;三、公办学校之间教室、学生宿舍临时租借;四、以闲置校舍租赁方式举办混合制学校事项;五、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租借学校的场地、设施、设备;六、大学生双创平台租借学校场地;七、其它出租出借事项。

第六条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或其它不具安全使用条件的设施、设备;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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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科发〔2017〕8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财经大学2017年12月18日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科研强校”战略,充分激发全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学校科研管理与考核工作的科学化与精准化,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的专职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和教辅部门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其他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的科研成果也可按本办法进行登记和考核。

第三条我校教职工取得的以下成果,均属于登记与考核科研工作量的范围: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2.公开出版的学术性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辅资料、教学参考书、工具书、古籍整理著作、论文集等;3.通过结项验收或鉴定的科研课题、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等;4.已授权的专利或已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等;5.已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奖项;6.公开展出、出版或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7.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8.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的内部成果(须提供有效证明);9.学术会议获奖论文或在州市级政府、厅(局)级部门公开征文中获奖的论文(须提供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10.由校学术委员会或科研处认定的其它成果。

我校教职工申请登记和考核的成果须明确标识“云南财经大学”为署名单位,凡以笔名、化名等方式署名或署名单位非“云南财经大学”的成果,不纳入登记与考核科研工作量的范围。

第四条科研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

科研处根据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全校教职工已完成的成果进行计分和统计。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科研工作量定额与减免办法,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科研工作量按自然年度登记和考核,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教职工可以随时登陆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成果登记。

每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提供原始材料,经所在部门对成果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报科研处复核后,确认成果和科研工作量。

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各部门在规定日期内打印成果登记表,审核签章后,由科研秘书统一报科研处。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七条论文类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一)各类论文的基本分值(二)在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译文,社会科学类每篇不少于3000字,自然科学类每篇不少于2000字,否则减半计分。

(三)发表在省部级以上报纸且字数超过1500字的理论性文章视同论文,其他成果字数超过1500字以上,每篇计5分;字数在1500字以下800字以上的,每篇计2分;低于800字的,不计分。

(四)以书籍形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及学术期刊增刊、特刊、专刊中的学术论文,每篇计5分。

(五)在连续出版的以书代刊上发表的论文,参照同级别学术期刊正刊计分。

(六)学术会议获奖论文或在州市级政府、厅(局)级部门公开征文中获奖的论文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为序给独立署名(或第一署名)的我校教职工每篇分别按20、15、10、5、2的分值计分,非独立署名(或第一署名)的作者不计分。

(七)两人或多人署名的论文,第一作者的工作量按每篇论文计分的70%计算,其余30%的工作量在第一作者以外的作者中平均分配。

(八)期刊类别的确定,按照《云南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目录(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著作类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一)著作类成果,包括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辅资料、教学参考书、工具书、古籍整理著作、论文集等。

对著作类计分引入“出版社系数”进行计算。

以新闻出版总署主管、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主编的《中国出版年鉴2016》为参考,将出版社分为一类出版社、二类出版社和三类出版社(见附录:出版社类别划分)。

一类出版社系数为1.5,二类出版社系数为1.3,三类出版社系数为1。

(二)由多人合作完成的著作类成果,第一著者或主编(译)、副主编(副主译)首先提取总分的30%,其余70%的分值按参加人员实际工作量分配;不能判断各自工作量的,按参加人员数平均分配。

(三)由论文集组编而成的著作,按编著类成果计分,所有组编人员只能分配总分值的30%。

如果主编是我校人员,由主编提供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备案;如果主编是校外人员,按参加人员数平均分配。

如果论文集为组编人员个人论文的汇编,则该论文集可按编著类成果100%计分,但论文集内收录的论文不再单独计分。

(四)学术专著是就某一专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自己独立见解的专门性著作。

学术专著以15万字为基准,每部10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减4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五)编著(含主编、编)以15万字为基准,每部6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2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六)译著以15万字为基准,每部6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2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七)教材、教辅资料或教学参考书以20万字为基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每部教材基准分值分别为:1.国家级(教育部明文指定的规划教材)每部30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3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2.省部级(国家其他部委、省教育厅明文指定或委托编写的规划教材、统编教材)每部15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2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3.其他教材每部6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1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4.教辅资料或教学参考书按相应级别教材的50%计分;5.对于出版后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部级规划教材的,自认定之日起按国家级或省部级教材标准补充计分;多次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部级五年规划教材的,按次重复计分。

(八)知识性出版物,如工具书、读本、汇编以及古籍整理著作等,以10万字为基准,每部45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字,加计或扣除1分,再乘以出版社系数。

(九)为鼓励著作类成果成为精品,对于再版或修订出版的著作类,第二版及以后版本按新版著作的80%计算科研工作量;在每个版本中,每增加一次印刷,按该版次的50%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九条科研项目(课题)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一)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科研人员承接的国内外各学术基金组织以及各级政府机构、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包括理论研究、咨询研究及其它应用性研究在内的各类科研任务。

科研项目的成果必须在科研处备案并通过结项(包括取得结项证书、专家鉴定、成果采纳证明、视同结项等形式)后方可计算科研工作量。

以《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修订)》中“科学研究项目奖”有关项目分类为依据,各类科研项目计分标准如下:(二)横向科研项目必须在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科研经费拨入我校财务账户,方可按上述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

(三)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主持人按课题组成员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分配,项目主持人首先分配总分的30%,然后再与全体人员进行第二次分配,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备案;我校教职工参与校外人员主持的纵向项目,按参与总人数平均分配剩余的70%(即总工作量的70%),但排名在第四名及以后的最高限额为该项目总工作量的10%。

我校教职工参与校外人员主持的横向项目但科研经费未拨入学校财务账户的,不计工作量。

(四)校级以外的纵向课题在研期间可预支科研项目分值,但累计不超过40%,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一)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是指为科学研究提供硬件支撑和人力资源条件,服务于科研活动的各级各类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科技创新团队、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新型智库等的建设项目。

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必须有相关主管部门的立项通知且项目主持人属于本校教职工并通过结项验收后方可计算科研工作量。

(二)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按项目级别计算科研工作量。

国家级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按500分/项的标准计分;省(部)级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按200分/项的标准计分;教育厅及其他厅级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按100分/项的标准计分。

(三)相关主管部门以支持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的名义资助的专项科研项目(课题),该科研项目(课题)以所依托的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相对应的级别为基准按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一般课题予以认定,并分别以150分/项、100分/项和60分/项的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

(四)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主持人按项目组成员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分配,项目主持人首先分配总分的30%,然后再与全体人员进行第二次分配,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备案。

(五)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可预支项目分值,但累计不超过40%,需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校外科研奖励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一)校外科研奖励主要指我校教职工已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奖项。

“国家级科研奖”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学术性评奖”,包括“吴玉章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等;“省部级科研奖”以奖励证书印章单位的行政级别为准,主要指“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科研成果奖,以及其他类似的同级别政府颁发的科学研究奖;“厅局级科研奖”以奖励证书印章单位的行政级别为准,主要指州(市)级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单位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二)全国性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颁发的科研成果奖按省部级科研奖予以认定科研工作量;省级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颁发的科研成果奖按厅局级科研奖予以认定科研工作量,但会议论文获奖、征文获奖及在各类纪念庆祝活动或竞赛中的获奖不在此列。

(三)校外科研奖励依据奖励级别和等次每项按如下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四)两人或多人共同获得的校外科研奖励,第一获奖者的工作量按每项奖励计分标准的70%计算,其余30%的工作量在第一获奖者以外的获奖者中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专利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一)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其中,发明专利每项计30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00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30分。

(二)专利第一完成人占总分的30%,剩余的70%由专利第一完成人按照各成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教职工的,我校教职工按参与总人数平均分配剩余的70%(即总工作量的70%),但排名在第四名及以后的最高限额为该专利总工作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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