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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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 (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 (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 (9)第五章法律责任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本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养殖业;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三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四农民家庭手工业;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六农业技术服务;七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可以参照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章程的约定;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本市农业人口户口簿;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应当计入该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在出资清单上载明,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设立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30%;成员超过500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0%;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章程规定;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150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设执行监事1人;成员151人至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超过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以委托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或者返还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将其真实完整地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九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可分配盈余的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依法将该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向其返还;成员资格终止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将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国家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财务报表;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帮助成员增强法律意识、合作意识、自律意识,提高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指导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一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三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等工作;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推广交流活动;五其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建设项目;三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计监测、人员培训等工作;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提供咨询、指导和登记代办服务;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税务、科学技术、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园林绿化、水务、旅游、知识产权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纳入本市法人基础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及组织统一提供基础数据的共享交换服务;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第三十一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信用监管;第三十二条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的,登记机关不收取登记费用;第四章扶持与促进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市场营销、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农村金融和保险等服务;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项目:一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三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四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五信息服务、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和培训;六其他重点扶持项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督;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扶持范围:一与本社成员的交易量额不足全部交易量额50%的;二可分配盈余未依法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三未依法实行民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及其他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对承担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指导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本市应当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加强仓储、流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产品销售的市场环境;市和区、县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农产品加工、销售和会展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直接联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和展览展销;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开拓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联合农民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资本、劳动等方面合作,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共享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利益;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多种服务;第三十九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第四十一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贷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的相关贷款,符合市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用途和实际需要给予贴息支持;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第四十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商业性保险机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第四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支持农业技术专家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以咨询、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第四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机械服务场所、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述项目相关用地,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藏和人员培训及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乡镇集体企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格标准;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当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第四十七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全市信息化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相关生产经营信息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和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侵占、挪用、截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或者应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三非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收费或者摊派的;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本社或者其他成员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合作社的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和管理人员。

合作社成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主办经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受合法获得的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应当以农民合作社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坚持社员自愿、公平互利、法定民主、独立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主管理。

第五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和财产不得被合作社成员个人占有,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使用和处置财产。

第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制定并向合作社成员公示合作社章程,章程应当包括组织架构、经营范围、分工协作、经济管理、决策程序、成员权益、利益分配、退出和解散等内容。

第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通过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形式,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九条成员大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合作社的所有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应当全体成员参加,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条理事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制定和实施合作社的重要决策。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报告。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章程所规定的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农业产业链上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养殖、种植、加工、销售等。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会议纪要、任职文件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会议纪要、任职文件

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理事的任职文件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张迪辉为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张立新、方国熏、张国辉为理事,由张懿奇执行监事。

签名: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纪要时间:2011年1月14日地点: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邹家桥村参加人员:张迪辉、张立新、方国熏、张国辉、张懿奇主持人:张迪辉记录人:张懿奇会议内容:一、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地点、业务范围。

三、制定通过章程。

四、选举成立: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问题。

张迪辉: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实现共同致富,由张迪辉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本社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址设在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邹家桥村。

业务范围主要是:牲猪饲养、饲料销售及牲猪技术咨询服务。

3、选举成立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举手一致通过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理事长:张迪辉理事:张立新、方国熏、张国辉执行监事:张懿奇4、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问题。

最后,散会。

签名: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张迪辉、张立新、张国辉、方国熏、张懿奇等五人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本社定名为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是:牲猪饲养、饲料销售及牲猪技术咨询与服务。

维护社员的合法利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的经济组织。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依法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经济效益归属于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住所设在农业生产场地所在地,如需迁移,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1.农业生产经营;2.种植业务和养殖业务;3.农产品采购和销售;5.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和维修;6.其他与农业种养殖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成立、变更、解散第六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会议采取听证决议方式;2.有不少于五名成员;3.成员应当为具有农业种养殖经验或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农民合作社。

第七条成立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下程序:1.预备会议:成员应当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所有拟成立合作社的农民,说明目的、意向和规模等,并邀请拟成为会员的农民参与讨论;2.成立会议:召集预备会议所讨论的农民,进行决议,通过成立决议书,提出各项规划;3.向有关农业行政部门报备并提交相关的注册材料;4.注册材料通过审核后,办理工商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如需变更合作社章程,应经成员大会通过,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解散应遵循以下程序:1.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2.向有关农业行政部门报备;3.清算财产,评估债权债务;4.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益由合作社享有,并依照合作社章程分配。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第十一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为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成员组成。

一般应当定期召开,至少每年一次,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

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成员行为,维护合作社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地址:×××。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

理事会成员为3-7人,监事会成员为1-3人,成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合作社的发展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农业事业,愿意为合作社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成员入社应当缴纳出资额,出资方式可以为货币、土地、设备、技术等。

第十条成员享有合作社收益分配权、决策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成员应当履行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按期缴纳出资等义务。

第四章经营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合作社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规律,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透明,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章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第十六条合作社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提高成员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合作社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促进合作社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制度,为成员提供市场、技术、政策等信息服务。

第六章违纪处理第十九条违反合作社章程和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合作社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合作社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作社章程模板

合作社章程模板

合作社章程模板一、总则(一)为规范合作社运作,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二)本合作社名称:XX农业专业合作社。

(三)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四)宗旨: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产品销售,推动农业现代化。

二、社员资格与入社条件(一)凡具有XXX市户籍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农民均可申请加入本合作社。

(二)社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

(三)新社员需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成为正式社员。

三、组织机构设置与管理部门职责(一)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等组织机构。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日常事务处理和决策,对社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监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执行情况,保障合作社资产安全。

四、股权设置与收益分配(一)社员按照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

(二)每年根据合作社盈利情况进行利润分配,社员按其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收益。

五、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一)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二)会计人员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六、合作方式与业务范围(一)本合作社以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为主要业务。

(二)社员可自愿将自有的土地、林地等资源入股合作社,共同开展农业生产活动。

七、违约责任与退出机制(一)社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其他社员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社员在退社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完成财产清算和交还生产资料后方可退出。

如造成经济损失,须依法赔偿。

八、合作协议与合同(一)本合作社将与其他相关企业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二)社员之间可签订生产、销售等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九、本章程修改程序(一)本章程可在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修改。

(二)修改章程应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经过半数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十、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社员大会。

十一、其他(一)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正式社员。

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如今各种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那当然少不得合作社的章程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于xx年xx月xx召开设立大会,由xx人发起。

本社名称:xx市xx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万元人民币本社法定代表人:xx本社住所:肇东市xx镇(乡)xx村邮政编码:xx联系电话:xx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组织采购成员用于xx种植(养殖)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种植(养殖)、收购、销售、贮藏成员种植(养殖)的xx,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xx种植(养殖)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具体出资方式:xx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xx出资xx万元、xx出资xx万元、xx出资xx万元、xx出资xx万元、xx出资xx万元,共计出资xx万元。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2024年养殖合作社管理制度模板

2024年养殖合作社管理制度模板

2024年养殖合作社管理制度模板养殖合作社是一种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通过集体合作的方式,共同进行养殖业务,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标。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养殖合作社,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2024年养殖合作社管理制度模板,供参考:一、总则1. 养殖合作社的目标是促进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发展,提高养殖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2. 养殖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形成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

3. 养殖合作社实行会员制,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鼓励积极参与合作社管理和经营活动。

二、组织结构1. 养殖合作社设立理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2. 理事会下设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3. 成立党支部或群众团体,加强党建工作和文化建设。

三、会员管理1. 养殖合作社会员资格申请条件:具有养殖经验、符合合作社发展需求、遵守合作社章程。

2. 合作社会员权利:享有经营利益分配、参与决策、知情权等。

3. 合作社会员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4. 会员管理机制:定期开展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确保会员的参与和权益的保障。

四、经营管理1. 养殖计划:制定详细的养殖计划,包括养殖规模、养殖品种、养殖周期等,确保养殖业务正常进行。

2. 养殖技术: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会员的养殖技能和管理水平。

3. 养殖投入品供应:组织采购养殖用品和饲料,并进行统一供应,确保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4. 养殖销售:统一组织养殖产品销售,开拓市场,提高销售效益。

5. 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账目清晰、透明。

6. 经营风险管控:建立风险识别和应对机制,及时应对各种风险。

五、收益分配1. 养殖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会员的投入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分配。

2. 合作社收益的分配比例由会员大会决定并书面确定,确保公平合理。

3. 收益分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及时通知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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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程建波等人发起~于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四十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建波。

本合作社地址:望城县靖港镇石豪村14组~邮政编码:410204 。

第三条:本社采用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

成员共同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成员出资。

第四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1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合伙经营。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2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3面~可以享有一定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偌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偌。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4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

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5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本合作社成员达到一百人以上~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6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7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

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8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若干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9作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10(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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