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植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合作社的性质、宗旨、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________种植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团结社员,发挥集体优势,提高农业种植水平,增加社员收入,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注册地址:________。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________种植、农产品加工、销售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机构第六条本合作社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八条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五)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重大经营计划;(三)制定合作社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合作社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六)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人数为________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社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本合作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三)按照章程规定享受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四)对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请求合作社为其提供的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社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出资,承担合作社的经营风险;(三)积极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四)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坚持以农为本,发挥合作社优势,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增加成员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性质: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出资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社。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成员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3. 愿意承担合作社风险,并愿意履行合作社成员义务。
第七条入社程序:1. 提交入社申请书;2. 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批准;3. 缴纳股金,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八条成员权利:1. 享有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2. 享有合作社的盈余返还权;3. 享有合作社的分红权;4. 享有合作社的财产权;5. 享有合作社的咨询、建议权。
第九条成员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2. 履行出资义务;3. 参加合作社活动;4. 维护合作社利益;5. 接受合作社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条合作社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1.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2.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1.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2.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制定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1.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审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提出对理事会的监督意见等。
第四章合作社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的经营原则:1. 自愿互利;2. 公平公正;3. 诚实守信;4. 按劳分配;5. 风险共担。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1. 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2. 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3. 农业技术培训、咨询服务;4.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作社的名称是XX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简称XX合作社。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XX省XX市XX县义义镇XX村。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活动地域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加强农业合作,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种植、销售农作物。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活动地域为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
第三章成员的资格、数量、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种植、销售农作物的经验和技能;(三)认可本合作社的章程和决议。
第八条本合作社的成员数量为XX人。
第九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本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二)按照本合作社的章程和决议,享受盈余分配;(三)对本合作社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条本合作社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合作社的章程和决议;(二)按照本合作社的要求参加各项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三)按照本合作社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股本、股份结构和出资方式第十一条本合作社的股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的股份结构如下:(一)发起人持有XX股,占总股本的xx%;(二)其他成员持有XX股,占总股本的XX%。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第五章决策机构及其职权范围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决策机构是成员大会,其职权范围如下:(一)制定和修改本合作社的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三)审议本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四)决定本合作社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五)监督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六)其他需要由成员大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章经营管理模式,包括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由理事长全面负责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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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合作社的性质、宗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成员权利义务,促进农业种植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性质为:由从事农业种植的农户自愿组成,以服务成员、提高农业种植效益、增加成员收入为宗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团结合作,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共同发展,为成员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农业种植现代化。
第五条本社的住所:(合作社所在地)。
第二章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本社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成员人数不少于10人;2.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3. 有符合合作社业务范围的生产经营场所;4.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标志;5.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社的变更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需经成员大会决议,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本社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2.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终止;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4.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
第三章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第九条本社采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4. 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5. 决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和利润分配;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成员大会;2. 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3.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4. 组织实施合作社的年度计划;5.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6. 制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一、总则第一条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设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
二、组织形式第五条合作社是以农民和其他经济组织为成员的经济组织,采用有限责任制。
第六条合作社的成员依法享有会员权益,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三、会员资格第七条合作社的会员分为以下几类:(一)农民会员:以自愿加入合作社并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的农民为农民会员。
(二)投资会员:以向合作社投入资金,并经合作社批准加入的个人或组织为投资会员。
(三)其他经济组织会员:以经济组织身份加入合作社,并经合作社批准的组织为其他经济组织会员。
第八条农民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机具使用权;(三)自愿加入并能够履行合作社的会员义务。
第九条投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合法取得或处置财产的能力;(二)具备积极的投资意愿。
第十条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合法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其作为会员的合理事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作社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确定。
四、发起成员和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发起成员是指在合作社成立前,共同出资发起成立合作社,并签订合作社章程的成员。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由发起成员以货币、自有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组成。
第十四条注册资本的总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发起成员应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度承担责任,并及时缴纳出资款项。
五、理事会和监事会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合作社的发展计划和经营方针;(三)选举或罢免执行理事会职务的人员;(四)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范本模板】

农民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收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发起,于201 年___月___日召开成立大会.本社名称: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____万元。
本社理事长:__________本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与本社的交易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果树、苗木的种植、农产品销售以及与果树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从事苗木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苗木产品;(三)从事果树、苗木(不含种苗)种植,初级农产品销售;(四)农林休闲观光;(五)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植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第六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软籽石榴种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
第八条入社的农民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及重大疾病史;无不良嗜好;能遵守合作社生产过程中的所有规章制度及生产工艺.第九条凡符合以上条件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查阅本章程、成员名册、理事会记录、监事会决议;(三)对合作社的管理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四)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五)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六)优先参与承包合作社果树、苗木的生产经营,享受合作社的分红及绩效奖励政策;(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XXX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住所设在XXX地区。
第三条本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在一起、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职业或经营范围的农民经营户组成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目标第四条本合作社以多种植类作物的种植为主要经营范围,兼备其他种植类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采取自愿、民主、平等、公正、互利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并不以盈利为唯一目标,注重社员的团结协作和共同发展。
第六条本合作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家和农业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成员和权益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由农民经营户组成,以农民为主要成员,不限制成员的数量。
第八条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每位成员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九条合作社鼓励成员按照规定缴纳社员入资。
第十条如成员需要退出合作社,应提前向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作社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四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本合作社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具体人数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合作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理事组成。
第五章业务范围和运作机制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土地的选择和准备、农产品的种植、农药与肥料的选择和使用、农产品的采摘和包装、农产品的销售和物流等。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经营决策由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由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合作社的财务透明和资金安全。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收支由专门负责的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严禁挪用农民入资和合作社的经营收入。
XX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XX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生产者组成的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自主经营、以种植为主进行专业化经营的农业合作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的名称为“XX种植专业合作社”,英文缩写为“XXPCS”。
第四条合作社的住所为XX省XX市XX区/县XX街道/镇。
第五条合作社的经营年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合作社的宗旨是加强农民自主经营,优化种植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七条合作社为无限责任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入社成为社员。
第九条合作社的决策机构为社员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
第三章入社与退社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愿参加,按程序填写入社申请,并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通过后,享受与现有社员同等的权益,成为社员:(一)具备合法的种植经营许可证明;(二)愿意依法履行合作社章程和决议,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合作社:(一)请求退出合作社;(二)因死亡、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三)被合作社开除的;(四)依法被撤销经营许可的;(五)其他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社员退出合作社后,其出资部分的合理利息可由合作社根据情况向其返还。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以种植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兼营与种植业相关的产品加工销售、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经营收入主要来自社员的种植经营收入,也可以通过其他合作社经营活动或参与政府项目来获取收入。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及年度农作物种植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社员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科技示范,提高社员的种植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监督和风险防控,保证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组织结构第十八条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作为合作社的决策和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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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种植【农作物、蔬菜、瓜果、林木林苗、花卉种植,受委托的农作物种子繁育,土地流转(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以本社成员为主要对象的农资(前置许可除外)、自产品购销,提供种植技术、信息、病虫害防治服务。
】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其他非单位成员名,所占比例 %。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
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
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