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收治范围与标准科室分
icu收治标准

卫生部2009年9号文件明确了重症医学科的学科规范化名称、学科和医师执业资质、范围等,并印发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指南中明确规定了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指南明确指出: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指南还明确规定了患者转出重症医学科标准:(一)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二)病情转入慢性状态;(三)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
根据卫生部规定和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了我院重症医学科具体的病人收治范围和管理意见:1. 科室具体收治以下情况病人①严重创伤或大手术后,必须对生命指标进行连续严密监测和支持者;②心肺复苏后患者;③某个脏器(包括心、脑、肺、肝、肾)急性功能衰竭或多脏器衰竭者;④重症休克、败血症及中毒病人;⑤脏器移植前后需监护和加强治疗者。
2. 为保证有限急救资源的最合理应用,科室一般不适宜收治以下病种病人: 血液病、癌症晚期,肺间质纤维化弥散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衰竭、尿毒症、肝硬化晚期等并发呼吸循环衰竭、脑干死亡患者等。
3. 病人入科途径有以下要求: (1)大手术病人或老年人,有严重器质性疾病手术后病人直接由手术室联系送入;(2)对急诊病人经会诊后决定收治者,其中有些通过急诊手术后转经手术室送入;(3)各临床科室危重病人经会诊后转入;(4)院外病人经本院医师前往会诊同意后直接转入。
4. 患者病情好转后,各脏器功能逐渐恢复,无需呼吸支持,应尽快转回普通病房。
ICU病人收治标准、范围与病种(2020修订版)

睢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病房ICU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医务科2020/4/1医疗安全重症监护执行标准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为加强我院医政管理,保证安全医疗,规避医疗风险,制定此标准,各科室遵照执行。
收治范围(患者类型):1、急性、可逆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不全,经过严密监测和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高危患者。
3、慢性疾病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的患者。
4、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危重患者。
收治标准(各系统病变):1、呼吸系统: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功能不全/衰竭,吸氧浓度>50%,需要呼吸支持(有创和无创通气)和气道管理。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呼吸频率>40次/分或>30次/分持续6小时以上或≤8次/min;B.在吸入50%氧气时SPO2<90%;C.动脉血PCO2增高并有呼吸性酸中毒;D.吸痰频率<2小时/次;E.气道严重病变。
2、需要循环支持者:1)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动脉血压和心输出量。
2)任何原因引起的循环血容量(绝对/相对)减少所导致的循环不稳定。
3)心肺复苏后患者。
4)心脏及大血管的可逆性器质性疾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BP<40次/min或>120次/minB.收缩压<90mmHg或舒张压>120 mmHg;C.周围循环灌注不良或持续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D.心律失常难以纠正,影响血流动力学;E.应用血管活性药物(升压/降压)>48小时;F.介入治疗后出现心律失常或血压下降;G.抗凝和溶栓后出现心律失常、血压下降、脑出血等危及生命的情况;H.失血、低血容量与全身性感染出现休克状态;I.主动脉综合征及动脉急性闭塞性疾病未彻底解除;3、需要神经系统监测和支持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中枢抑制达到威胁气道通畅和痰液引流;B.突然意识丧失(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标准下降>2分);C.癫痫反复发作或者发作时间延长;癫痫持续状态;D.Gasgow昏迷评分<10或有继续恶化可能;E.侵入性监测(如颅内压);F.低体温<35度持续>1小时或持续高热>39度;G.脑出血、脑栓塞累及呼吸、循环中枢需支持治疗;H.脑干梗塞、脑干出血、重型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危机生命的患者。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Intensive Care Unit,重症监护室)是一个专门为重症患
者提供特殊监护和治疗的医疗部门。
ICU主要收治那些病情危重,需要密切监护和专业处理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 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例如严重创伤患者、多脏器损伤患者、重大手术后患者等。
2.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的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重症哮喘、严重肺炎等。
3. 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心肌梗死、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等。
4.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脑损伤、脑出血、中风等。
5. 外伤休克患者:例如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颅脑损伤等。
6. 肾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肾衰竭和慢性肾功能不全。
7. 肝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肝功能衰竭和肝硬化失代偿。
8. 中毒患者:例如严重药物中毒、酒精中毒等。
9. 感染性疾病患者:例如严重感染、败血症、重症肺炎等。
10. 全身性炎症反应综合征(SIRS)患者:例如严重创伤、大
手术后引发的全身性炎症反应。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医疗机构的ICU收治范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还要根据医院的设备和医疗条件来决定。
ICU科室简介、标准、流程

ICU科室简介、标准、流程ICU是intensive care unit(重点护理组)首字母的缩写。
一、ICU入室标准ICU是加强医疗单位,主要收治病情严重,各种生命体征需要严密监测,通过加强治疗后有可能恢复的危重病人。
各种高危病人手术前后,需对重要脏器进行监测,支持治疗。
1、各种心血管术后患者需要加强监护治疗者。
2、急性大面积心肌梗死合并心源性休克、急性肺水肿者等需加强监护治疗。
3、心脏介入术后发生严重心脏并发症,需要IABP或呼吸机支持者。
4、心源性腹水并肾衰需CRP者5、其他科:(1)严重创伤、复合伤、感染或其他疾病经外科治疗后,仍有脏器功能不全,需要进行持续监测及加强治疗,具有可能得到恢复者。
(2)各科心肺复苏后但无脑死亡的患者,需要加强监护者。
(3)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及所致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出现急性呼衰、心衰、合并肺性脑病、严重酸碱失衡、上消化道出血、休克、DIC、严重心律失常或急性肾功能衰竭者。
(4)严重支气管哮喘发作或哮喘持续状态,合并呼吸衰竭者。
(5)成人型呼吸窘迫综合征。
(6)重症肺炎合并呼衰或/和休克者。
(7)重症气胸合并呼吸循环衰竭者。
(8)对于合并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的其他系统疾病,如格林把利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等。
(图为**医院ICU监护病房)二、不宜收入ICU的患者1、诊断明确的晚期肿瘤临终状态或晚期转移性恶性肿瘤等终末期疾病,治疗无存活可能的病人。
2、慢性器官功能衰竭已进入晚期的患者。
3、伴有急性传染病的患者。
4、诊断明确的脑死亡持续性植物状态者。
5、无呼吸衰竭或循环衰竭、窒息等有可能危及生命的临床情况等,无需加强监护治疗者。
6、因各种原因拒绝治疗的患者。
三、ICU转出标准1、生命体征稳定。
2、主要衰竭脏器的功能基本稳定。
3、经ICU救治,出现脑死亡,植物状态或其他无继续治疗意义的病人。
4、收治对象病情缓解、好转,已无密切监测和加强治疗指征者。
5、患者病情危重,需要在ICU继续治疗,但家属拒绝治疗和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经家属签字和科主任同意可转出ICU。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第一部分ICU收治病种范围: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
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的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
(2)高危病人。
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
ICU可以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
(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
ICU 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
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
(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的恶化,如大出血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科。
ICU科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1、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2、各种类型的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症(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8、急性心功能衰竭9、严重心律失常10、高血压危象11、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12、重症胰腺炎13、大出血14、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针15、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6、急性重症肌无力17、重症感染、脓毒血症18、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19、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20、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21、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22、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多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23、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4、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收入指征: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搏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ICU收治标准

收治病人管理规定》的通知ICU关于下发《各科室: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 收治病人管理规定》,自2018年1月3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ICU收治病人管理规定》附件:ICU收治病人管理规定一、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 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60mmHg;②PaCO>50mmHg;22③SpO<90%。
2 3.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进行机械通气治疗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急性左心功能不全;②急性心源性肺水肿;③心源性休克;④急性心包填塞。
(五)急性心肌梗死收入指征:急性心肌梗死。
(六)严重心律失常收入指征:临床上有症状并伴有显着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各种心律失常。
(七)高血压危象收入指征:各期高血压或急进型高血压患者血压突然急剧性升高,出现以下临床表现:①面色苍白或皮肤潮红、口干、出汗。
②剧烈头痛,眩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
三甲医院重症医学科(ICU)收治范围

三甲医院重症医学科(ICU)收治范围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
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治
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
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疗中获得
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五、下述疾病需多器官功能支持者:
1、心肺复苏术后;
2、休克(感染性、心源性、低血容量性、过敏性、中毒性休克);
3、呼吸系统疾病:急、慢性呼吸衰竭、肺栓塞、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重
症哮喘;
4、循环系统疾病: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危重型心律失常、高血压急
症;
5、消化系统疾病:上消化道大出血、急性胰腺炎、暴发性肝功能衰竭;
6、泌尿系统疾病:急性肾功能衰竭、肾病综合症;
7、血液系统疾病:溶血危象、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衰竭;
8、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危象;
9、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非酮症性糖尿病昏迷、糖尿病乳酸
性酸中毒;
10、神经系统疾病:出血性及缺血性脑疾病、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
经病、重症肌无力、急重症脑膜脑炎;
11、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失衡;
12、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3、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14、急性中毒;
15、妇产科疾病: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子宫破裂术后;
16、意外伤害、电击伤、淹溺、自缢、冻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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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围及转入转出标准第一部分 ICU收治病种围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
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地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
(2)高危病人。
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
ICU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
(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
ICU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
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
(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性恶化,如大出血但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ICU科。
ICU收治病种的围主要有:一、心跳呼吸骤停复成功后二、各种类型休克三、急性呼吸衰竭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六、重症哮喘七、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八、急性心功能衰竭九、严重心律失常十、高血压危象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十二、重症胰腺炎十三、大出血十四、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十五、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十七、重症感染、脓毒症十八、弥散性血管凝血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二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二十一、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二十二、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二十三、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二十四、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一、心跳呼吸骤停复成功后收入指征: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收入指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收缩压<10.7Kpa(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4 Kpa(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二项:1、意识障碍;2、皮肤湿冷;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4、代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转出指征: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有引起急性缺氧和/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1.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2.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3.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紊乱4.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二)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转出指征: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吸氧情况下可能满足机体基本需要,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收入指征:(一)多次住院,经呼吸支持治疗呼吸功能明显改善伴1.此次呼吸功能不全较前有加重的趋势2.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3.引起急性发作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4.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紊乱5.有进一步加重的需要高级呼吸支持可能(二)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转出指征:呼吸衰竭得到明显改善,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存在引起ALI/ARDS急性因素;(二)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三)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1、PH值<7.30;2、PaO2<8Kpa(60mmHg);3、PaCO2>6.66 Kpa(50mmHg);4、SpO2<90%;(四)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要开放气道机械通气者。
转出指征: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六、重症哮喘转入指征:哮喘持续发作导致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PaO2<8Kpa (60mmHg),PaCO2>6.66Kpa(50mmHg)。
转出指征: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纠正,稳定24小时。
七、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临床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二)可疑急性心肌梗塞(心绞痛持续并伴有急性心梗早期心电图变化);(三)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
转出指征:(一)不稳定型心绞痛症状缓解,心电图稳定,心肌酶正常;(二)急性心肌梗塞症状明显改善,无心功能不全及心律失常并发症,不再需要心脏及血流动力学监测。
八、急性心功能不全或衰竭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急性左心功能不全;(二)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三)心源性休克;(四)急性心包填塞(心脏压塞)。
转出指征:左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心包填塞等症状得到控制,不再需要进行心脏血流动力学监测。
九、严重心律失常收入指征:临床上有症状或并伴有严重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快速心律失常或慢性心律失常。
对频发室性或房性早搏是否收入ICU,应请示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含主治医师)决定。
转出指征: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十、高血压危象收入指征:收缩压>24Kpa(180 mmHg),舒压>14.7 Kpa(110 mmHg),剧烈头痛和/或伴恶心、呕吐。
转出指征:血压控制正常或收缩压<18.7Kpa(140mmHg),舒压<12Kpa (90mmHg),症状消失。
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收入指征:有明确急性肾功能不全之病因,并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一)尿量:24h尿量<400 ml(<17ml/h)或无尿;(二)血清钾>6.0mmol/L及心电图出现T波高尖等高血钾表现;(三)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增高。
转出指征:(一)尿量增多,血钾、尿素氮、肌酐等有关实验室指标逐日下降或趋于正常,高血钾所致严重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二)经监护治疗而病情发展需长期透析治疗。
十二、重症胰腺炎收入指征:同时具备下列两条者:(一)有暴饮暴食、腹部外伤或胆道系统疾病史;(二)临床诊断符合急性胰腺炎;(三)伴有以下一条表现者:1、有剧烈和弥漫的腹痛或休克表现;2、高热、腹胀,全身中毒症状明显;3、腹腔穿刺液为血性液体或酱油色液体,穿刺液淀粉酶升高;4、升高的血淀粉酶突然下降,血糖升高,血清钙磷浓度下降;5、B超提示胰周渗出、胸腔积液,腹腔积液、肠腔积液积气;6、CT提示胰腺肿大、边界模糊,胰腺实质密度不均匀;7、急性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
转出指征:胰腺炎症控制,坏死感染组织吸收、局限,器官功能恢复,生命体征稳定。
十三、大出血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出血性疾病引起的严重急性出血并发症: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或颅出血等;(二)上消化道出血:突发大量呕血,或出现低血压,收缩压<10.7 Kpa (90mmHg ),面色苍白、皮肤湿冷等休克表现者;(三)咯血引起突发窒息或呼吸困难、紫绀等危重症状;(四)产科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经抢救生命体征未平稳,或出血原因未完全控制者;(五)各部位创伤后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如肝、脾破裂,肾挫裂伤,血胸等。
转出指征:出血基本控制,经观察24—72小时,生命体征稳定,无严重早期并发症。
十四、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收入指征:严重创伤、多发伤,伤后24小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严重创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收缩压<10.7 Kpa (80mmHg );(二)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开放气道或行机械通气治疗;(三)有心脏骤停者;(四)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 )<8分,有瞳孔散大,或仍表现为意识障碍者;(五)多发伤,伤情危重者。
转出指征:生命体征平稳,观察24--72小时,无严重早期并发症。
附:多发伤诊断标准:注:表中2项或者2项以上合并存在,即为多发性损伤;但仅有上肢损伤合并下肢损伤而无休克表现者,不能作为多发性损伤。
受伤部位伤 情 颅脑损伤颌面损伤胸部外伤腹部损伤骨盆骨折上肢下肢软组织损伤 颅血肿,脑挫裂伤及颅底骨折 开放性骨折伴有大量出血 气胸、血胸、连枷胸、膈疝、心或纵膈气肿(无论有否肋骨骨折) 腹腔脏器损伤 伴有后腹膜血肿而致休克 肩胛骨或长骨骨折 长骨骨折 伴有广泛的挫伤或撕裂伤十五、急性神经系统损伤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有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的病因且伴有1、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2、意识状态逐渐加重3、颅感染,颅压增高(二)暂不够手术指征的脑血管病变有可能进一步发展者(三)有可能突然加重的脑血管病变或畸形(四)需要监测生命体征及影响呼吸循环中枢的急性损伤转出指征:生命体征基本平稳,引起急性脑功能损伤的病因得到控制或消失,无需呼吸支持。
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病情加重,累及呼吸肌,引起呼吸肌无力或麻痹而致呼吸困难时;2、出现肌无力危象、胆碱能危象等需基本或高级呼吸支持(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或有创机械通气)等;转出指征:呼吸肌无力得到缓解,呼吸困难明显改善,无需呼吸肌辅助通气后24-72小时仍平稳者。
十七、重症感染、脓毒症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具有明显的感染中毒症状,如发热、心率增快、血常规改变等;(二)伴有以下征象之一者:1、感染灶累及某一器官;2、血容量不足或休克;3、血培养致病微生物阳性;4、出现器官功能障碍或MODS/MOF。
转出指征:感染控制,全身中毒征象消失,微生物培养阴性;器官功能恢复,生命体征稳定。
十八、弥散性血管凝血收入指征:具有引起DIC的病因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出现程度不同的出血,如紫癜、血泡、皮下血肿、采血部位出血、手术创面出血、外伤性出血和脏出血等。
(二)临床上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脏器功能障碍的不同症状,如呼吸困难、少尿、无尿、恶心、呕吐、腹部或背部疼痛、发热、黄疽、低血压、意识障碍(严重者发生昏迷)及各种精神神经症状。
(三)血小板低于10万/mm3。
(四)凝血酶原时间测定延长3秒以上。
(五)纤维蛋白原低于150mg/dl。
(六)3P试验(+),血清FDP值>20μg/dl。
(七)其它提示有可能为DIC的实验室检查。
转出指征:原发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出血倾向得到明显缓解,凝血功能恢复正常,血小板、3P实验、FDP等相关实验室检查恢得正常。
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各科室危重病出现严重电解质紊乱,如高血钾、低钾、高钠、低钠等,并伴有相应临床表现者。
(一)高钾血症收入指征:血清钾>6.0mmol/L,有ECG变化,如窦房或窦室阻滞、T波高尖、QRS波增宽、室性纤颤,心博骤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