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2016版)
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批准发布《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批准发布《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等292项国家标准和23项国家标准外文版的
公告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2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标准公告
(2016年第23号)
关于批准发布《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等292项
国家标准和23项国家标准外文版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等292项国家标准和23项国家标准外文版,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2016年12月13日。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指标体系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指标体系智慧城市是基于信息化技术和智能化应用的新型城市发展模式,旨在通过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提升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改善居民生活品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了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在国家层面制定和推广智慧城市试点指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智慧城市试点指标体系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一、基础设施建设指标:1.信息通信网络:包括覆盖范围、传输速度、信号质量和安全性等指标,要求城市建立高速、稳定、安全的信息通信网络,为各类智能设备提供可靠的连接支持。
2.物联网设施:包括传感器、无线通信设备、云平台等指标,要求城市建设广泛分布的传感器网络,实现对城市环境、交通、能源等各个方面的感知和传输。
3.数据中心:包括数据存储、计算能力和数据安全等指标,要求城市拥有高效、可靠的数据中心,实现大数据的存储、处理和分析。
二、智慧城市管理指标:1.政府服务:包括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热线等指标,要求政府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渠道,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2.城市治理:包括行政审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指标,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实现数字城市管理。
3.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辆智能调度、交通信号控制、智能停车等指标,要求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效率和智能化水平,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三、智慧城市应用指标:1.智能交通:包括交通信息系统、智能交通管理、车联网应用等指标,要求实现交通信息共享和智能化交通管理,提升交通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性。
2.智慧能源:包括能源监测、能源管理、智能用电等指标,要求实现城市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高效利用,推动能源的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3.智慧环保:包括环境监测、废物处理、绿色建筑等指标,要求实现城市环境的智能化管理和保护,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4.智慧社区:包括社区信息化、社区服务平台、社区公共设施智能化等指标,要求营造智能化、便捷化和便于居民参与的社区环境。
四、智慧城市评价指标:1.影响力评价:包括智慧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评价,要求从综合的角度评价智慧城市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指标

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指标
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评价指标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城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标包括网络
覆盖率、数据中心建设、智能交通、智能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
程度。
2. 公共服务水平:评价城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标包括行政
管理、公共安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提供水平。
3. 城市治理能力:评价城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标包括城市
规划能力、环境管理能力、水资源管理能力等城市治理的能力。
4. 数据资源利用:评价城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标包括数据
收集和利用的能力,包括数据开放程度、数据集成能力、数据隐私保
护等。
5. 社会参与能力:评价城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标包括社会
各界参与程度、用户体验满意度等。
6. 可持续发展:评价城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标包括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的指标。
以上指标主要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市治理、数据资源、社
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来评价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

2016年第23号
关于批准发布《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等292项国家标准和23项
国家标准外文版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等292项国家标准和23项国家标准外文版,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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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日—2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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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总局各司(局)、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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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全国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23 —。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1智慧城市的概念
智慧城市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满足城市发展和改善城市治理所追求的数字城市模式。
它融合了物联网、智能语音、人工智能、大数据及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对传统信息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帮助实现城镇化、新型市政管理、企业智能化运营、普遍信息居民化和智能服务。
2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智慧城市的完善不仅要看技术本身,还要从综合评估入手,即建立一系列衡量智慧城市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以定量化的方式把握智慧城市建设及发展的方向、动态和成效等。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应该从技术、管理、经济与社会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1)技术指标:有线宽带、无线宽带网络覆盖面积、信息化建设、智慧交通、智慧管控、节能减排、人才培训等技术指标。
(2)管理指标:规划规划、空间管理、信息共享、服务精准度、服务民生需求的满足程度、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管控和公共服务等管理指标。
(3)经济与社会指标:技术运用、就业率、投资率、运营效率、社会公平、环境友好、满意度等经济与社会指标。
以上是构建一种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的原则与方法,这些指标体系可以可以根据特定城市的需求做一定修改,以实现合理评价。
综上所述,智慧城市评价指标有效地体现了技术的发展、管理的完善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建设,它不仅可以帮助城市优化改善,而且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城市智慧城市发展水平的依据。
工信部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工信部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一、引言智慧城市是指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以提高城市内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估一个城市是否达到智慧城市标准的工具,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全面详细的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供工信部及相关机构参考使用。
二、基本概念⑴智慧城市定义:阐述智慧城市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⑵智慧城市指标:介绍智慧城市评价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及其定义。
⑶评价指标体系结构:描述评价指标体系的整体结构和各级指标之间的关系。
三、基础设施建设⑴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包括通信设施、数据中心、宽带网络等。
⑵交通基础设施:涵盖道路、桥梁、交通信号、公共交通等。
⑶水、电、气、热基础设施:考虑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情况。
⑷公共设施:包括医疗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
四、城市治理⑴数字化:信息化水平、政务服务水平等。
⑵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⑶社会管理:居民联系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等。
⑷企业管理:企业注册、税务管理、营商环境等。
五、公共服务⑴教育服务:学校数量、教师素质、教育资源配置等。
⑵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数量、医生资源、医疗设备等。
⑶文化服务:文化机构数量、文化活动举办情况等。
⑷社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婚姻登记服务、老年人照料等。
6、经济发展⑴产业结构:考察城市产业结构的多样性和适应性。
⑵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科技人才资源等。
⑶产业竞争力:企业数量、产值、出口额等。
七、环境保护⑴空气质量:评估城市大气污染情况。
⑵水质和水环境:考察城市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保护情况。
⑶垃圾和废物处理:评价城市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情况。
⑷生态环境:评估城市绿地覆盖率、植被保护情况等。
八、社会满意度调查⑴居民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居民对城市发展的满意程度。
⑵企业满意度调查:调查企业对城市经济环境和市场开放程度的满意程度。
住建部智慧城市管理办法及指标

附件1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综合应用,整合信息资源,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指导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实施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二、申报第五条由申报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二)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三)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四)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章)。
(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
纲要应体现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控制指标和重点项目。
(三)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
具体内容:1.基本概况.包括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现状,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
2。
可行性分析。
包括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础条件和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3。
创建目标和任务。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提出合理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建设期限和工作计划。
国家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国家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智慧城市成为全球瞩目的发展方向之一。
作为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素之一,国家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的制定和应用起着重要的引导和评估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维度探讨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并提出建议。
一、整体框架类指标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的整体框架类指标主要涉及城市基础设施、智慧交通、智能能源、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指标包括城市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和可靠性等关键指标;智慧交通指标包括交通流量控制、智能交通设施等;智能能源指标包括清洁能源利用率、能源监测与管理等;环境保护与治理指标包括空气质量、噪音污染、水质监测等。
二、经济发展类指标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的经济发展类指标主要涉及城市创新能力、经济竞争力、产业发展等方面。
其中,城市创新能力指标包括科研机构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经济竞争力指标包括城市对外贸易、GDP增速等;产业发展指标包括新兴产业占比、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
三、社会服务类指标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的社会服务类指标主要涉及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民生福利等方面。
其中,公共服务指标包括居民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障指标包括社会保险覆盖率、养老金发放等;民生福利指标包括居民幸福感指数、社区服务能力等。
四、政府治理类指标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的政府治理类指标主要涉及政府决策效率、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等方面。
其中,政府决策效率指标包括政务大数据应用、快速反应机制等;政务公开指标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政务服务质量等;电子政务指标包括政务平台建设、电子证照应用等。
综上所述,国家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涵盖了整体框架类、经济发展类、社会服务类和政府治理类等多个方面。
为了科学有效地应用这些指标,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体系,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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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L1P4-A1分项分数= 40%×(已建立电子病历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100
数据要求: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城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预约诊疗率(L1P4-A2):
计算方法:L1P4-A2分项分数= 30%×(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预约诊疗人次/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100
3.本指标评价得分=8%×三个分项分数之和。
1.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电子证照使用率(L1P1-A1):
计算方法:L1P1-A1分项分数= 30%×(已实现使用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电子证照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服务事项总数)×100
数据要求:数据取2016年度数据(截至到10月底)。
数据来源:城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教育服务L1P5
(3%)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在教育领域为师生构建智慧学习环境,利用网络开展学习的情况。
2.本指标由学校多媒体教室普及率、师生网络学习空间覆盖率和学校无线网络覆盖率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3. 本指标评价得分=3%×三个分项分数之和。
计算方法:L1P5-A2分项分数= 40%×[(教师开通网络学习空间数+学生开通网络学习空间数)/(教师总数+学生总数)]×100。比率如超过1则按1取值。
数据要求:学校范围为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
3.学校无线网络覆盖率(L1P5-A3):
计算方法:L1P5-A3分项分数= 30%×(统一提供并覆盖主要教学区域的无线网络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数据要求:学校范围为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
数据要求:预约诊疗包括通过电话、网站、手机APP等进行预约的挂号,在医院现场挂号预约的不计算在内。数据取2016年度数据(截至到10月底)。
数据来源:城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档案调阅率(L1P4-A3):
计算方法:L1P4-A3分项分数= 30%×(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档案调阅次数/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总数)×100
国家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2016年版)
一、总体说明
(一)指标构成。本指标共包含8项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54项二级指标分项。
(二)评价方法。评价采取百分制,总得分满分为100分。总得分为各一级指标得分之和。各级指标得分为其下层指标得分之和。计算时各分值保留2位小数。
(三)指标权重。各级指标设置相应的权重。一级指标权重为其各二级指标权重之和,二级指标下的各分项权重之和为100%。
数据来源:地方政府政务办或相关部门。
交通服务L1P2
(3%)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发展“互联网+”便捷交通,提供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情况。
2.本指标由城市交通运行指数发布情况、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公共交通乘车电子支付使用率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3. 本指标评价得分=3%×三个分项分数之和。
1.城市交通运行指数发布情况(L1P2-A1):
计算方法:L1P2-A1分项分数= 40%×(b1+b2+b3)
b1:城市交通公共管理部门具有城市交通运行指数计算和分析能力,能够实时识别洞悉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如满足得60分;不满足则b1+b2+b3得0分,即本项整体不得分。
b2:具有公共发布能力(通过可变情报板、电视、广播、手机APP等公共媒介的至少一种发布)。如满足得20分,不满足得0分。
二、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释义及评价方法
二级指标分项及计算方法
惠民服务L1
(37%)
政务服务L1P1
(8%)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政府创新服务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情况。
2.本指标由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电子证照使用率、一站式办理率、网上统一入口率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数据来源:地方政府政务办或相关部门。
3.网上统一入口率(L1P1-A3):
计算方法:L1P1-A3分项分数= 40%×(支持统一身份认证的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服务事项总数)×100
数据要求:本分项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总数与分项L1P1-A1要求相同。支持统一身份认证的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在网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够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实现“一次认证、多点互联”,无需在不同平台间进行多次认证。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要求:通过移动互联网使用过城市服务的用户数量取2016年内至少使用过1次移动互联网城市服务的用户。城市常住人口数取2015年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通过移动互联网使用过城市服务的用户数量由腾讯公司微信平台和阿里巴巴支付宝平台提供,用户数量由两个平台统计出的用户数量(A和B)按比例取加权平均取值,即用户数量=[A×(A/(A+B))+B×(B/(A+B))]。该数据由部际协调工作组办公室统一计算并将结果反馈给各省级单位。
b3:城市交通运行指数分析达到次干路及以上(城市道路网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如满足得20分,不满足得0分。
数据要求: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L1P2-A2):
计算方法:L1P2-A2分项分数= 45%×(可提供来车信息实时预报服务的公共汽电车线路数/公共汽电车线路总数)×100
数据要求:电子支付包括一卡通、移动支付、近场通信(NFC)支付等方式。公共交通出行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出行方式。数据取2016年度数据(截至到10月底)。
数据来源: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社保服务L1P3
(3%)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社会保障领域拓展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推动跨地区、跨层级业务协同联动的情况。
数据来源:地方政府政务办或相关部门。
2.一站式办理率(L1P1-A2):
计算方法:L1P1-A2分项分数= 30%×(实现线下一站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服务事项总数)×100
数据要求:本分项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总数与分项L1P1-A1要求相同。实现线下一站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可以在同一地点或同一窗口即可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1.学校多媒体教室普及率(L1P5-A1):
计算方法:L1P5-A1分项分数= 30%×(全部教室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数据要求:学校范围为中小学校。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
2.师生网络学习空间覆盖率(L1P5-A2):
数据要求:移动互联网上开通的城市服务,是指通过各类移动智能终端APP可以使用的生活类和政务类服务。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地方政府。
2.移动互联网城市服务公众使用情况(L1P7-A2):
计算方法:L1P7-A2分项分数= 40%×(通过移动互联网使用过城市服务的用户数量/城市常住人口数量)×100
数据来源: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社保异地业务联网办理情况(L1P3-A3):
计算方法:L1P3-A3分项分数= 40%×b
b:通过与部、省级异地业务联通,实现社保关系转移、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等4项异地业务的联网办理情况。实现1项异地业务办理得25分,满分100分。
数据要求:人群类型分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就业困难人口、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口等三类。按人群类型进行系统数据量与统计数据量的比对。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就业服务在线办理情况(L1P6-A2):
计算方法:L1P6-A2分项分数= 50%×b
b:通过网站实现业务经办、自助服务一体机、手机APP、12333电话及短信等4种创新服务模式,每实现1种得25分,满分100分。
数据要求: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城市服务L1P7
(7%)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推进“互联网+”城市服务,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实现城市服务与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的情况。
2.本指标由移动互联网城市服务提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数据要求:政务服务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服务事项,本分项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总数由各省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已实现使用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电子证照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公民个人政务服务事项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务服务事项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并在办理过程中使用了电子证照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就业服务L1P6
(3%)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推进多元化就业信息服务创新模式,以信息化提升就业服务水平的情况。
2.本指标由就业信息服务覆盖人群情况和就业服务在线办理情况两个分项进行评价。
3. 本指标评价得分=3%×两个分项分数之和。
1.就业信息服务覆盖人群情况(L1P6-A1):
计算方法:L1P6-A1分项分数= 50%×∑(每类人群系统数据量/该类人群统计数据量)×100/3。若系统数据量超过统计数据量,即比率如超过1,则按其倒数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