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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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评分表及综合评价意见书

重庆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评分表及综合评价意见书

附件1:
重庆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评分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监管部门:检查日期:年月日
备注: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的自查自评,应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监管部门的检查评价,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2人及以上)签认。

附件2:
建筑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综合评价意见书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安监编号: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 安全员: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备注:1、凡符合条件而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的工程项目,评价核定等级一律为不合格。

2、凡未按要求报送自检自评资料的工程项目,每发生一次,扣3分。

附件3:
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级核定标准(暂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行为(一)审查机构应按《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在技术性审查前,审查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规定进行核查。

凡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或初步设计审批后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在技术性审查中,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技术政策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在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是否违背公众利益以及结构安全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设计合理性、经济性的审查,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节约社会资源。

(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附件1),并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硫酸纸图上签章。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三)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如实记录,并按勘察设计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审查人员责任(一)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实行审查机构负责制度、项目负责人制度和复查审核制度。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7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7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7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7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100号)已施行两年,根据实施和清理情况,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委托方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市颁布的行业法规,尽力提供值价相符的委托服务。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应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的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图机构的收费行为。

对违反价格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规定自2011 年 1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三年。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100号)同时废止。

在2011年1月1日至10日新旧文件替接期间合同已经约定的审查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注:1)建筑等级按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建筑工程复杂程度表7.3-1划分。

2)对工程重新进行建筑节能、消防等修改的施工图审查; 对已使用建筑物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节能等改造的施工图审查均按上表审查费的30%—40%计费。

3)建筑物内装饰、幕墙、轻钢等施工图审查按每平方米1.3—1.8元计费。

内装修、轻钢按建筑面积计算,幕墙按装饰面面积计算。

4)高边坡、地质灾害防治的施工图审查按边坡立面面积和灾害体范围立面面积每平方米6—10元计费。

重庆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重庆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施工图审查对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高度重视,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施工图审查的监管工作。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我委勘察设计处。

本通知同时在“重庆建设”和“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网站上发布。

市建委勘察设计联系人古霞联系电话 63871182二OO六年四月一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标准(房建指南)

重庆市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标准(房建指南)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6.0。2条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4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没有建立的管理制度或没有执行的扣分。
4
各阶段检查项。
仅查列举的四项制度,主要查有无制度和有无如何执行的表格。
抽查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表格或台账,若无视为没有执行。
有分包的应纳入检查.
7
现场配置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图集的情况
○没有配置工程必要技术标准、规范,扣1分;
○设计选用的工程图集现场没有配备的,扣1分;
项目机构的委派书应有公司法人签字和加盖公司鲜章。
注意要核对监督报表中的人员。
列举的主要人员均要签署责任书,责任书中责任授权要明确.
3
项目经理到位情况
○未参加基础验收、主体验收、节能验收、竣工验收等;发现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0。2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1
项目负责人记分
14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论证)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
1
项目负责人记分
15
未按照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进行高边坡项目设计
1
项目负责人记分
16
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米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12
市场
行为
2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审查机构
12
3
未取得相应的审查资格,或超出审查资格所核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审查活动
12
4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
1
5
未按规定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盖章
1
质量行为
6
因审查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6-12
一般事故6分
较大事故及以上12分
7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12
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通过入渝信息报送
12
4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2
5
企业在资质申报、入渝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12
6
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资质动态核查资料等
1
7
外地企业未报送在渝承担工程项目信息
1
市场行为
8
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勘察业务
1
每个项目1分
11
本单位从业人员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
1-12
重点关注名单:每5人记1分黑名单:每2人记1分
质量行为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渝建发[2000]112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施,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原渝建函[1998]498号、渝建发[1998]272号文件停止执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从利益,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和农村农房以外,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技术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及审查机构审查的结果对施工图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渝建[2013]62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渝建[2013]62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渝建〔2013〕62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按照住建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和我委《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建〔2013〕576号)要求,我委依据新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以及“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双控原则,对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重新确定。

经研究,决定将重庆赛迪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等19家审查机构列入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并报住建部备案,认定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本次列入名录的审查机构,要严格落实住建部13号令以及我委《关于贯彻实施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的通知》(渝建〔2013〕557号)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能,严格审查程序,严把勘察设计质量关,同时,在依法、合规、自愿的基础上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施工图审查机构发展水平。

鉴于住建部13号令对审查机构认定条件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我委原认定文件(渝建〔2013〕76号)废止。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未列入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的原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再承接新的审查业务。

我委将另行电话通知换发新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以及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印章。

附件: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2月30日附件: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序号机构名称认定范围1重庆中煤科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隶属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房建(含超限高层)一类;市政一类;勘察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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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质量,充分发挥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的把关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75号文)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审查机构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审查机构内部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审查机构审查行为三个方面。

第三条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包括办公场地及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情况、档案管理、报表上报等各项内容。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包括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合格书三个部分内容。

(一)程序性审查主要包括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前期批准手续、勘察资料、设计文件签章等各项的核查情况。

(二)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国家及地方行业设计标准和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合格书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

第五条审查机构审查行为主要包括业务承接范围、审查人员条件、审查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六条评价方式采用动态检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以综合得分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其中审查质量得分为所检查项目审查质量总得分的平均值。

第七条本标准分值总分100分(详附件1),其中:内部管理25分,审查质量65分,审查行为10分。

第八条动态检查是由各级建委组织专家对所在地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并对审查质量评价;各级建委应将检查情况(详附件2)在每季度末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建委汇总。

第九条年度检查是由市建委组织专家,会同区县建委实地对审查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内部管理、审查质量、审查行为三方面内容进行评价。

第十条检查项目数量不少于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四章评价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评价等级,其中:85分(含)以上为优秀,85~70(含)为良好,70~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但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得分不作为评价等级的依据;其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并依照有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1.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包括勘察文件)中仍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并造成实体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超出认定类别和限定范围的;
3.使用未经认可的审查人员的。

第十三条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审查机构将授予“年度先进审查机构”称号,并给予全市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重新认定时可直接进行认定。

评价等级为“优秀”和“良好”作为提高审查类别和扩大审查范围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

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
责令审查机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或重新认定审查类别和范围。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市建委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对审查机构综合评价的具体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在评价工作结束后按有关程序规定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市建委负责对评价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标准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1.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评分表
2.建设工程施工图备案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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