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正式版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下班作,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完工验收办法》、《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煤层气企业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内从事地面钻井开采煤层气的企业、在山西省行政区内工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分支机构、煤矿企业以瓦斯治理为目的从事地面开采煤层气的子公司、与中方公司合作并担任作业者的从事地面勘查开发煤层气的外资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为:有立项批准文件,并取得煤层气采矿许可证的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和煤矿企业为了治理瓦斯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建设项目。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第四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钻井、压裂、排采、集输、紧缩(售气终端)等作业进程中安全监控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护设施,和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击等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利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概不予审查,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当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利用的不予组织完工验收。
第五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依照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初审,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省局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下班作,分局派员参加。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第六条煤层气企业必需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七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分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由分局对材料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初审不合格:1.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初审合格的由分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是为了确保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一、设计审查1.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具备丰富的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
2. 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等。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
3. 设计审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对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
4. 设计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依据和范围;(2)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3)安全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4)安全设施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竣工验收1.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完成后,应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验收工作。
2. 竣工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验收内容包括:(1)安全设施的设置、安装、调试和运行情况;(2)安全设施与生产设施的配合情况;(3)安全设施的性能、效果和可靠性;(4)安全设施的管理、操作和维护情况;(5)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3.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验收依据和范围;(2)竣工验收过程和结果;(3)安全设施的性能、效果和可靠性;(4)安全设施管理、操作和维护情况;(5)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6)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整改措施。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检查标准

7、应当对气水分离器(如有)定期排水, 防止造成水堵或者积聚 。 8、抽油机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排采现场管理
(1)地基夯实,水泥基础坐落在土质均匀 的原土上,冰冻地区应当开挖至冰冻层以下;
一、安全指标控制
1、不发生轻伤及其以上伤亡事故。 2、不发生较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业
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且齐全有效。
二、依法安全生产
2、建设项目立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未经安全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或投入生产使用。 3、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
时”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
1、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组建义务消 防组织,配备专职防火员。
四、消防管理
2、重点防火部位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 定期演练,建立消防档案。 3、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按规定上报审批, 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验收,按规定进行 检测。 4、火灾隐患排查。
5、消防设施配置。
1、井场应当平整、坚固。 2、井场的井架、油罐应安装防雷防静电 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欧姆。
五、钻井与固井 现场管理
3、暴雨、洪水季节,在山沟、洼陷等低 凹地带施工时,应当加高地基,修筑防洪 设施 。 4、井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并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 。 5、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 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 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 房、消防器材箱等场所和设备设施上应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 。 6、井架绷绳不少于4根,绷绳强度应当与 钻机匹配,地锚牢固可靠 。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是保障煤层气开采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确保煤层气开采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持续性,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一、前言随着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煤层气开采作为一种新型能源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成为了我国能源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各级政府和能源部门已经制定相应法规和标准,以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高效运营。
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1. 设计审查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并向审查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资质证书、工程设计文件等。
(2)评审部门组成技术评审小组,对提交的设计文件逐一进行细致的评审,必要时请设计单位到场进行技术说明和答辩。
(3)评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结果。
(4)设计单位整改不合格项并重新提交审核资料,直至通过审核。
2. 设计审查内容(1)规划范围内应建设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设施、灭火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以及其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
(2)根据当地煤层气开采实际情况,确定安全设施的种类、规格、数量和布置,确保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3)分析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事故隐患,设计安全设施必须能对可能的危害和事故隐患起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作用。
3. 设计审查标准(1)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确定的有关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设施、灭火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2)各级政府和能源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标准及行业规范,如《煤层气地面安全技术规程》等。
三、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1. 竣工验收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查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

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于新胜檀新忠周德昶何建平张步勤朱泽虎洪益清郭振文郭昭华张彦彬刘爱兰窦永山郑福良吴荣敏赵玉辉黎体发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王涛李大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1 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1、3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1、4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3、1、5 安全预评价报告。
3、2 矿井开拓与开采3、2、1 矿井开拓3、2、1、1 井筒3、2、1、1、1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2、1、1、2 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
3、2、1、1、3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3、2、1、1、4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3、2、1、2 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3、2、1、2、1 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2、1、2、2 开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2、1、2、3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中。
3、2、1、2、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是一种紧要的能源开发方式,同时也是一项高风险的工程项目。
煤层气开采涉及到地质勘探、钻井、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气井运营等多个环节,其安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需要设置一系列的安全设施设计以保障工程安全。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煤层气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煤层气安全设施的设计1.气井固井安全设施:气井固井安全设施是保障气井完整的紧要手段。
在设计气井固井时,应依据地质构造和煤层气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固井材料和固井方法,设置适当的固井工艺,保证井壁和水泥环完整无裂隙,并设置固井质量检查机制以确保固井质量。
2.气井安全防爆设施:气井瞬间涌出的大量煤层气,假如碰到点火或静电等因素,易引发爆炸。
因此,在气井四周应设置有效的防爆措施,如防爆开关、防爆电缆等,以确保气井的安全运营。
3.井口防护设施:井口是气井中最不安全的区域,应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安装密封垫,采纳井口防护罩,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等,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4.管线安全设施:煤层气的采集需要通过管线输送到加工厂进行处理,因此在管线设计中应设置封堵装置、安全阀门、泄压口等安全设施。
同时,在管线输送中应加强煤层气的监测和预警,确保气体在管线内的安全运输。
二、煤层气安全设施的审查在煤层气开采建设中,各项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建设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实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检验。
假如设计方案涉及到较大技术难点或者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时,还需要聘请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和评估,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三、煤层气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在煤层气开采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对工程项目的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估,是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安全、合格、有效运营的紧要步骤。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重点检查煤层气安全设施的建设和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777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正式样本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 目的范围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系统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AQ1082)《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3)《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3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1 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1—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3.2 井位布置3.2.1 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AQ ICS: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AQ ××××—200×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报批稿)目次200×-××-××发布200×-××-××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4 井工矿竣工验收 (20)5 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3)6 露天矿竣工验收 (43)附录A:参考文献 (49)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与起草人:成家钰高富基于新胜檀新忠周德昶何建平张步勤朱泽虎洪益清郭振文郭昭华张彦彬刘爱兰窦永山郑福良吴荣敏赵玉辉黎体发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王涛李大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1 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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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正式版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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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范围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系统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AQ1082)《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3)《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3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1 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1—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3.2 井位布置3.2.1 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3.2.2 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必须满足一定的防火间距:(一)气井井口距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 倍杆高,距35kV 及以上独立变电所应不小于20米;(二)距100 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应不小于25米;(三)距国家铁路应不小于20米,距工业企业铁路应不小于15米,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米,距其它公路应不小于10米;(四)距储罐,甲、乙类容器,相邻厂矿企业等场所应不小于20米。
3.2.3 煤层气井位布置应考虑煤矿井下巷道布置和生产安全,不应布置在煤矿井下硐室、井底车场等主要设施附近。
3.3 煤层气井3.3.1 井场周围应设置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7米,排水沉淀池应布置在围栏范围内。
3.3.2 围栏上应悬挂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
3.3.3 需要设置放空火炬的煤层气井,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放空火炬距井口的距离—2—应不小于10米。
3.3.4 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
3.3.5 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
3.4管线集输3.4.1 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线路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二)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三)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
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四)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需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
3.4.2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四)穿越环境及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时,应采用钢管。
—3—3.4.3 管线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里程桩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起点至终点每500米连续设置。
里程桩可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
3.4.4 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3.4.5 裸露或架空的管道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
带保温层的,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
3.4.6 所有管线必须经吹扫、试压合格,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投入运行。
3.4.7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防火标志。
3.5阀组3.5.1 阀组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米。
3.5.2 阀组应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5.3 阀组应设置放空火炬,放空火炬与阀组的距离应大于10米。
3.6中心处理站3.6.1 选址及布局3.6.1.1 中心处理站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4—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10米;(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20米;(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300米。
3.6.1.2 放空管应当位于中心处理站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于中心处理站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米。
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 /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米;放空管应装置防雷设备。
3.6.2 设备3.6.2.1 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并满足接地电阻要求,应定期进行安全测试。
输气管线少于五根螺栓的法兰连接处,设有金属跨接线。
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3.6.2.2 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
安全阀、玻璃液体温度计和压力表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定期进行校验。
—5—3.6.2.3安全阀应当按照相应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定期校验。
3.6.2.4 在中心处理站的进口处应设置防静电球以及明显的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和逃生路线图,并应当向进入中心处理站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
3.6.2.5 中心处理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中心处理站内应放置防火灭火器材。
中心处理站内管汇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6.2.6 中心处理站内大于或者等于35千伏的变配电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围栏。
3.6.2.7 配电室应当有应急照明,配电室门应当外开,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挡鼠板。
电缆沟应当无积水,地沟应当封堵。
地沟可燃气体浓度应当定期检测,避免沟内窜气。
3.6.2.8 中心处理站内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当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并设防雷接地。
3.6.2.9 中心处理站应有通讯设备,且满足中心处理站间、中心处理站与中控室、生产调度之间通讯畅通。
3.6.2.10 中心处理站位于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相对封闭的区—6—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看到的位置,应派专人24小时值守中心处理站。
3.7压缩站3.7.1 压缩站厂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厂房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二)厂房的门窗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三)采用封闭式厂房时,必须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四)压缩机房应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五)压缩机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7.2 压缩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压缩机组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二)压缩机控制系统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三)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四)煤层气压缩机单排布置;(五)在高寒地区或者风沙地区压缩机组采用封闭式厂房,其他地区采用敞开式或者半敞开式厂房;(六)压缩机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3.7.3 压缩煤层气储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储气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7—(二)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高压气地下储气井标准的规定;(三)储气瓶组或者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设置安全防撞拦或者采取其他防撞设施;(四)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设置安全阀及紧急放空管、压力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设置截止阀;(五)储罐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7.4 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
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3.7.5 压缩煤层气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3.7.6 压缩站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使用阻燃电缆,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7.7 压缩站内应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配备消防消防设施。
3.8安全管理与培训3.8.1 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8.2 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
—8—3.8.3 煤层气企业应当安排、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4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4.1竣工验收必备条件4.1.1 地面煤层气开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1.2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1.3主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4.2井位布置井位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3煤层气井4.3.1 围栏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沉淀池无法布置在排采井场围栏内的情况,必须设置独立围栏和门锁。
4.3.2 围栏上必须安装“严禁烟火”、“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报警电话牌,并应悬挂牢固。
4.3.3 抽油机驴头、曲柄末梢、配重末梢等对人体易产生碰伤、挤伤或其它伤害的危险物体必须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