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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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工程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工程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工程的不良行为记录
日期:2022年9月15日
地点:XXX建筑工地
责任单位:XXX建筑公司
1. 无证施工行为
在2022年9月15日的巡查中,发现XXX建筑公司在XXX 建筑工地进行了无证施工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但该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施工许可证。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建筑工程管理规定,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2. 工人违规操作
在2022年9月15日的巡查中,发现XXX建筑工地上有工人违规操作的情况。

其中,一名工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没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直接上高处进行作业。

此外,还有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未进行有效的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3. 施工材料不合格
在2022年9月15日的巡查中,发现XXX建筑公司使用了不合格的施工材料。

发现几批钢筋的强度测试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与验收报告不符。

该公司未对材料进行严格的把关程序,直接使用不合格材料进行施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4. 建筑垃圾乱倒
在2022年9月15日的巡查中,发现XXX建筑工地存在建筑垃圾乱倒的问题。

大量的建筑垃圾没有被妥善处理,而是堆积在工地附近。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也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以上所述,XXX建筑公司的不良行为严重违反了建筑工程管理规定,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

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建议该公司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意识,以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全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现居住于(居住地址),郑重承诺如下:
1. 我已充分认识到不良行为对个人声誉、社会秩序以及他人权益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2. 我承认过去存在(具体不良行为),并对此深感悔恨。

3. 我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4. 我将积极改正个人行为,努力提高个人素质,以实际行动弥补过去的错误。

5. 我保证今后将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维护社会公德,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6. 我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7.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我愿意随时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和证明。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承诺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模板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模板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模板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模板可能包括以下几部分: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一、供应商信息:
1)供应商名称:
2)供应商编号:
3)联系人:
4)联系电话:
5)地址:
二、不良行为详情:
三、详细描述:
(此处对具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事实经过、影响范围、损失评估等内容)
四、证据附件:
附上与该不良行为相关的文件、图片、邮件截图等作为证据。

五、处理过程及结果:
(记录与供应商沟通的过程、供应商的反馈、改进计划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
六、后续跟进情况:
1)是否已改正:_____
2)改正效果验证:_____
3)后续合作策略调整:_____
请注意,根据实际情况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以上模板内容可做适当增删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所有记录准确无误,公正公平,并依法依规执行。

同时,对于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应及时给予警示并督促其改正,以维护供应链的稳定和高效运作。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简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管理和监督员工的行为,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记录和管理过程。

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规定所产生的记录。

这些记录通常是包含员工姓名、不良行为细节、记录日期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文件。

不良行为记录可以是小问题,例如迟到或缺勤,也可以是严重问题,例如偷窃或欺诈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应该是透明、客观和公正的。

以下是记录过程:1.员工违反公司规定。

2.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记录违规行为并提供员工姓名、行为细节和其他相关信息。

3.行为记录被放入员工的人事档案中。

注意,在记录不良行为之前,管理人员应该警告员工不要再次犯错,给员工改正错误的机会。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过程不良行为记录需要管理。

以下是管理过程:1.每个记录都应该被认真审查。

2.如果记录属实,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员工不再犯错。

例如,提供更多的培训、监督和指导,或者采取一些纪律措施。

3.监督员工表现的主管或管理人员需要更新员工的人事档案。

4.定期审查员工的人事档案。

如果员工的记录显示他们无法改正不良行为或他们的表现一再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可能会采取更严格的纪律措施,例如解雇。

结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员工的表现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有效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计划应该包括定义不良行为、记录过程、管理过程和必要的纪律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两种观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第二十六条提及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行政处罚。

理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三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就如同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今后无论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是在哪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出现,都不改变其行政处罚的属性一样,既然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确立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行政处罚,那么无论其出现在哪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都不改变其属性。

而且从管理相对人角度出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带有惩处性质,对管理相对人的影响甚至会大过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其主要理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班幼儿不良行为矫治记录表

小班幼儿不良行为矫治记录表
3.又过了一段时间,其已经和其他小朋友玩在一起。
小班幼儿不良行为矫治记录表
班级
小一班
幼儿姓名
刘xx
记录人
李老师
观察教师
李老师
观察时间
2022.2.17
观察地点
室内
不良行为
幼儿有挑食现象,自理能力差。
具体表现
午餐时,该幼儿不肯吃一点蔬菜,绿色都不吃。
与家长交流
2022年2月17日下午,李老师在晚上放学时单独和刘xx母亲进行了交流;其母亲反映刘xx在家也是有这样行为,老师要求家长要配合,加强饮食健康教育。
1.不断提醒:“杨x小朋友要注意听讲啊”。
2.不断鼓励:“杨x小朋友坐得真好”。
3.不断奖励。有进步,教师及时奖励小红花。
矫正效果
1.好动现象有好转。
2.注意力有所集中。
小班幼儿不良行为矫治记录表
班级
小三班
幼儿姓名
胡xx
记录人
胡老师
观察教师
胡老师
观察时间
2022.2.18
观察地点
室内
不良行为
上课精神不集中,伴有一些小动作(如:抠鼻子等)
具体表现
在室内上课时,游戏时,注意力不集中,伴有抠鼻子小动作。
与家长交流
2022年2月18日下午,胡老师单独和胡xx父亲进行了交流;其父亲反映其在家也好动现象,家长愿意配合老师,加强教育和引导。
实施矫正措施
1.不断提醒:“胡xx小朋友不要抠鼻子啊”。
2.不断鼓励:“胡xx小朋友今天没有做小动作,表扬。”
观察时间
2022.2.18
观察地点
室内
不良行为
幼儿有爱哭的习惯。
具体表现
在室内游戏时,小朋友没有和她一起玩,便大哭起来;做操时,没有站在第一个,就哭起来;等。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一、概述“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广义的说,所有这些行为的记录,无论是在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在单位,都是不良行为记录。

这里所讲“不良行为记录”,一般来说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门颁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提到的不良行为记录。

其“不良行为”,是指某一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市场行为,即在从事该行业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

对这些不良行为的记录,存放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称为“不良行为记录”。

例如:2006年,河南省建设厅颁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对该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及公示、管理、处罚等都作出具体规定。

二、有关规定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不良行为记录问题规定得非常详尽。

例如2005年12月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不良行为”给出明确界定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并明确了认定和记录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

还要求记录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一)责令整改通知书;(二)责令停工通知书;(三)不良行为认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还对通知书、认定书的内容提出要求:(一)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

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

教师资格 不良行为记录

教师资格 不良行为记录

教师资格不良行为记录
1、体罚和变形体罚
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在教学中非常普遍,且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方式多样,看百度“老师体罚学生的方式”中同学们的叙诉:山东一个化学老师的绝招是:吃粉笔,从粉笔槽抓一把碎的塞满学生口腔用一把新粉笔封口以免碎粉笔掉出,坚持到下课等等事例。

2、讽刺、挖苦和谩骂
讽刺、挖苦、和谩骂在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频率相当的高,如“你是猪吗?讲了好几遍你都不会;如果你都会做了,我用手煮饭给你吃;你是人吗?动物都教会了,教你教不会。

”语言伤害成为了学校的软暴力。

心理学家认为:语言暴力会伤害孩子的自尊,打消孩子学习的激情,产生自卑、退缩、厌学、紧张、焦虑、恐惧、抑郁等心理问题的隐性事件。

3、歧视和轻视学生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教师在不经意间的教育细节中透视出对学生的不尊重,尤其对差生。

如座次的编排;处理优差生问题的不公平;对优差生语言交流的方式,上课时对优差生的关注程度等。

这些现象会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欲望,成绩越来越差,因此厌学、逃学、辍学。

4、情感上冷漠学生
“所谓冷漠行为,是指教师无视建立良好师生关心的重要性,缺乏工作热情,对学生不冷不热,不闻不问,师生间仅仅维持冷漠的、
肤浅的、公式化的工作关心,缺乏了解,缺乏情感上的沟通和深层次的交流,在心理上有一种冷漠感,疏远感。

”教师的情感冷漠主要表现为:忽视学生,教师长时间把某学生放在视线之外,不在意,不关心,不了解;有意不理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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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印发《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
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招投标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丽水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制定了《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2、《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报送函》
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1、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贿、受贿行为;
2、有不配合、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或阻挠、妨碍执法部门正常工作行为;
3、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的承诺事项、达到的条件、工作安排、人员落实等材料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执行不到位;
4、不履行合同约定和不执行廉政责任书,有不诚信行为;
5、市外企业在丽承接业务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6、未按合同或招标投标活动中约定的人员、机械设备、资金到位;
7、岗位人员未履行国家规定和企业赋予的岗位职责;
8、中介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考虑不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引发的投诉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以及不按既定程序和日程开展工作;
9、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及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的欺骗行为;
10、在招投标中违反规定进行议标,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11、评标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行为;
1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1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14、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
15、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
16、在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
17、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8、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19、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工资;
20、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以及未按规定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

擅自变更规划内容,以及抽逃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金;
21、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面积计算特别是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牟利,合同欺诈,商品房预售行为不规范,违规收取定(订)金牟利,商品房违规交付和商品房质量低劣,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
22、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无证(照)经营或者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在房地产经纪、估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牟取不正当利益;
23、在物业管理中,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服务,挪用住房维修基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侵犯业主权益;
24、其他违法、违纪、违规和违反政策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的行为;
2、个人行贿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50万元以上;
3、不具有相应的建筑业资质(资格)等级证书承揽工程业务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核定范围承揽工程业务;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勘察设计单位出卖图签)及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业务;
5、企业下设的项目工作部中总监、项目经理(或负责人),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劳动关系;
6、串标、围标、抬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招标投标活动未按要求和规定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送当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指令施工;
9、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10、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发生不良后果;
11、同一单位有三次或个人有二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
12、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拒不执行。

第八条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网上公示,定期更新。

第九条被记录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为3个月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为2年。

第十一条被公示丽水市建设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的单位或个人,在招标投标评分中每条记录扣2分;期限外不予扣分。

第十二条被公示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丽水市范围内承接新业务。

第十三条在丽水市外,被市(地)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被查处公示之日起两周年内或者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单位和个人,视同进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其中被限制承接业务期间视同进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第十四条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消除不良行为并将资料整理上报,经核实后可以根据其不良行为性质和整改效果缩短公示时间、由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改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或者结束公示。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建立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违规档案。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对查处案件中涉及的需要行政处罚或按本办法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于案件查处结束后一个月内分别以监察、检察意见、建议或通报等形式,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有关情况和书面函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经各级监察部门、检察机关认定的行贿行为,按以下办法公示:
(一)个人行贿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3个月;
(二)个人行贿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额,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6个月;
(三)个人行贿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额,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12个月;
(四)个人行贿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2年。

行贿数额均为累计未处理数额,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卡)、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折价。

第十八条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或在被发现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查处机关的意见缩短公示时间或者免于公示。

第十九条参与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交书面函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

第二十条各县(市)应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需市级再公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公示。

第二十一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不良行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外,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从业人员在建设市场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成员单位应建立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对策。

第二十三条对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其他专业工程建设活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市建设局、监察局丽建发[2002]284号文件同时废止,按丽建发[2002]284号文件公告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不再执行,由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重新确认后网上公示。

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报送函
注:本函后附不良行为单位资质证书和不良行为责任人(或个人) 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行为不良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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