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黑建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08]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科学管理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08]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由建筑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造价等机构组成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并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工作。
各市(行署)、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农垦、森工总局及其下属分局、林管局,下同)应组建相应的创建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领导。
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市(行署)、县(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站(科)。
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定期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条申报标准化工地的范围:(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包括在我省办理登记备案进省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30%及以上的工程分包单位,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二)在设区的市区内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县(市)8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1000万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单位工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

⿊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国内动态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4/201940各市(地)住建局:为进⼀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信⽤良好、专业技术能⼒强、管理⽔平⾼的建筑业企业营造发展好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管理1.定期核查资质条件。
实⾏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每年动态核查的⽐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20%,⾮最低等级资质的注册⼈员标准按对应最低级别资质标准核查,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
加强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项⽬业绩核查,查处利⽤虚假业绩资质升级⾏为,涉及伪造中标通知书、合同⽂本、竣⼯验收资料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2.约束注册⼈员执业⾏为。
加强注册⼈员事中事后监管,整治“挂证”⾏为,保证注册⼈员在岗履职,对注册单位与社保不⼀致的,撤销其注册许可,对违规使⽤“挂证”⼈员的单位视情节记⼊不良⾏为记录或建筑市场“⿊名单”。
加强注册⼈员执业⾏为管理,对不履⾏注册⼈员义务,签署虚假⽂件,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为,依法依规从严上限处罚。
⼆、加强⼯程项⽬承发包管理3.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
增加优质⼯程、标准化⼯地等施⼯能⼒⽅⾯在评标中的分值⽐重,引导企业应⽤新技术、新⼯法,提升企业争先创优意识和施⼯管理⽔平。
细化建设⼯程串标投标⾏为认定办法,提⾼线索排查实效,对参与串通投标企业限制进⼊市场直⾄吊销资质证书。
实⾏招投标代理机构和从业⼈员登记制度,制定招标代理从业⼈员配备标准和从业规范,切实提⾼代理质量,保证招投标活动规范运⾏、竞争择优。
4.提升承发包阶段监管效能。
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招投标电⼦化监管系统,运⽤⼤数据分析等⼿段,锁定涉嫌围标串标企业,净化招投标市场,为信⽤良好、综合实⼒强的企业打造良好环境,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直发包管理系统,强化对直接发包项⽬的单位资质、项⽬⼈员承建资格和施⼯能⼒的监管,规范直发包⾏为,保证直接发包确定的建筑业企业具备与⼯程项⽬相匹配的能⼒要求。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黑建建[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6]37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四日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建筑劳务基地和劳务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四)负责省外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五)负责查处建筑劳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劳务队伍的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八条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由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
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第14条),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15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黑建建[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第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责任 人:承办人(A 、B )、科员、副处长、处长、主 管副局长、局长二、 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通过 有形建筑市场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审核条件四、申报材料(一) 填写《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二) 提供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证件、项目经 理证书、工程业绩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统计报表。
五、受理 承办人(A 、B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 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内容。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 项相关要求应予以批准。
符合本制度第 年终财务决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B)审查后,申请材料完整,各部门综合评定后形成审核意见,承办人(A、B)处长复审后,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后,由局长签批作出年度结论并上报省建设厅,通过有形建筑市场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时限材料符合要求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www. qqhr. gov. cn)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图附件: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图企业申请各部门综合评定价申请表》;(二) 提供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职称 证件、项目经理证书、工程业绩证明、获 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信用评价标准

其他
10%
其他信用信息评价
(满分100分,
其他信用信息评价分值=
10%
∑各项目得分*对应项目
权重)
……
……
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需求 评价。
有以下情形的,综合信用评价得0分: 1.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一,或被依法吊销的。(评价即时点)
30%
市场行为
45%
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获
动态信用评价 ∑各项目得分*对应项目
取。
得分 =∑各评价版块 得分*对应版块
权重)
科技创新与绿色 发展、其他
10%
权重-扣分值)
工程安全质量管
理及文明施工管
45%
理
不良信用信息评价
从“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
(实行扣分制)
-
市场行为
45%
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获
取。
20%
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 统”获取;经营信息从“
黑龙江省建筑业经济运行
20%
统计分析系统”获取。各 平台没有的信息由建筑市
场主体自行录入,并对真
40%
实性负责。
工程安全质量管
理及文明施工管
45%
动态信用评价 优良信用信息评价
理
(满分100分, (满分100分,
从“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
最低0分。 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分值=
附件2
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 评价 结果
内容
表1-建筑施工企业动态信用评价体系结构表
评价版块
板块权重
项目
项目占版块 的权重
备注
基本信息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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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部分市(地)建筑业协会主要领导及省内大型企业主要领导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组织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审核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布。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安全生产管理指标、技术质量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
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
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
表示企业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89分;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79分;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69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一票否决指标: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
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实施。
第十条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并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会员单位,均可参加。
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
对于已参加其他行业协会组织信用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符合要求后,向指导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信用评价专家从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通过材料审查方式按照《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审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指导办公室。
(四)指导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五)指导办公室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在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将结果上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连续两年未参加信用评价,或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年都在B级(含)以下的企业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资质证书副本;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评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
(六)近三年荣获国家级、省级奖项相关证明;
(七)近三年承担国外、省外工程合同(没有可不提供);
(八) 企业管理三体系认证证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没有可不提供);
(九)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在省建筑业协会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有权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六条参评企业如提供不真实材料,或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该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十七条参与信用评价的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
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17版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