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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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风电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Q/GDW392-2009《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Q/GDW392-2009《风电场调度运行管理规范》、《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调度规程》)以及国家能源局《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准、规程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涉及风电场并网管理和正常运行阶段的调度管理以及相应基本技术要求。

1.3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调度管辖的风电场(总装机容量大于10MW)的调度管理,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风电场参照本规定执行。

2并网管理

2.1 201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风电项目安装并网的风电机组,必须是通过《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检测的机型,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风电机组方可并网运行。

2.2新建风电场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按《调度规程》规定向省调报送下半年度新设备投产计划,省调于11月15日前批复。

2.3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前6个月与省调联系,协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定风电场并网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2.4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前3个月,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报送下列资料并完善OMS基础信息库(包括但不限于)

2.4.1风电场基础信息:资产属性(企业法人名称)、电厂经纬度、装机台数及容量、拟投产日期、机组设计利用小时数、发电量等。

2.4.2技术参数:风机型号、风轮直径、切入风速、额定风速、切出风速、发电机型号及模型、单机容量、发电机电压、功率调节速率(典型出力下的爬坡、下降速率)、机组有功(无功)特性曲线、功率因数等。

2.4.3机组涉网保护、并网线路及母线保护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4.4风电场升压站一、二次设备参数、图纸及保护配置资料。

2.4.5调度自动化设备(远动通信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调度数据网及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配置、信息接入资料。

2.4.6调度自动化信息上传通道和通信规约情况。

2.5风电场调度命名由省调统一实施,风机编号报省调和所属地调备案。

2.6新建风电场在升压站接入系统送电和机组并网发电前,应具备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提供实时信息的条件。已并网风电场也应按照以下要求在省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息传送。

风电场实时信息包括风力数据(风速、风向、空气密度等)机组出力信息(有功、无功、电流等)、机组状态信息、无功补偿装置信息、升压站潮流信息及关口点电能信息。

2.7风电场应监理风力测量及功率预测系统,按省调要求上传出力预测信息。

2.8风电场应在升压站安装故障录波仪,记录故障前10s到故障后60s的情况,按省调要求配备至省调和所属地调的数据传输通道。

2.9风电场的主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应按省调要求配置PMU系统。

2.10新建风电场应通过所属地调,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新设备验收、启动送电计划,现场启动方案(包括启动设备、启动程序及启动过程要做的涉网试验),运行规程,并网后检测计划;省调于每月25日前批复验收计划。

2.11风电场应在启动并网1周前,完成调度自动化设备及互传信息调试。

2.12风电场并网前须与所属地开通专用调度电话,并测试良好。

2.13风电场有关值班人员取得省调颁发的上岗证书,名单报调度机构备案。

2.14风电场并网前须通过省掉组织的并网必备条件现场验收,并完成有关问题的整改。

2.15风电场并网联络线、主变等接入系统设备为省调许可设备,启动送电前必须按照《调度规程》向所属地调提交新设备启动送电申请,地调同意后报省调审批。

2.16针对风力发电机组容量特点,现场每完成10台风机启动后,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启动情况,征得省调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启动工作。

2.17风电场应在并网运行后6个月内向省调提供有关经有资质单位提交的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测试报告;已并网风电场应按照省调要求限期完成相关测试。否则省调将按照有关规定餐区解网或限制出力等考核措施。

2.18风电场测试应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风力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相关标准或规定,由相应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19风电场测试前应将检测方案报省调备案,测试应包含以下内容:风电场电压调节能力、机组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最大功率变化率、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谐波、低电压穿越、相关涉网保护及省调要求的其他并网调试项目。

2.20风电场并网后经测试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并对电网造成潜在影响者,将采取停运机组直至风电场全部停运措施。

2.21为保证风电场并网后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严谨性,省调将对测试过程进行监督,对测试结果进行检查确认。

3调度运行管理

3.1当电网调解能力不足时,风电场必须按照调度指令参与电网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施工情况下,若风电场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调有权暂时将风电场解列。

电网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尽快按省调调度指令恢复风电场的并网运行。

3.3风电厂及风电机组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省调的安排下有序并网恢复运行。

3.4风电场应根据风电功率预测结果,每15分钟自动向省调滚动上报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曲线。

3.5风电场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风电场并网点电压满足省调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当风电场内无功补偿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调度指令控制风电场运行状态。

3.6风电场应想省调和所属地调按要求上传实时信息,并保证实时信息的正确性。当因故未能上传实时信息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省调要求期限完成上传。

4发电计划管理

4.1风电场应根据风电功率预测系统的预测结果,每日12时前向省调提交次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声调综合考虑电网运行情况,编制风电场次日计划曲线,并与17时前下达给风电场。4.2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并及时通知风电场值班人员。

4.3风电场应严格执行声调下达的每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修正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解有功出力。

4.4风电场按计划曲线运行时,实际出力应在以下范围内:

4.4.1调度计划值在50MW以下时:允许偏上限范围为≤+25%;允许偏下限范围为≤-30%。

4.4.2调度计划值在50MW~100MW之间(含50MW和100MW)时:允许偏上限范围为≤+20%;允许偏下限范围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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