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的研究.zuixinban
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摘要:交通肇事是一个多发的社会生活现象,它不仅带来了人身伤害、财产性利益损失,还给个人及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
但是在界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何转化为不作为犯罪、刑责问题、共犯问题的时候,存在不同意见,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盲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尽人意。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机动车驾驶员,特定情况下还包括个别行人、乘客,另外还有驾驶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工作人员等等。
客体方面则主要是对类似罪名进行比较、分析,使得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更加明晰,其对象就是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主观方面则是强调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对于“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认定,“逃逸”本身是一种故意行为,但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逃逸致人死亡”这个结果通说还是认定为过失。
在客观方面,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应是交通肇事行为且必须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同时肇事行为与肇事结果之必须存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重大交通事故的界定上应是导致人员严重伤亡或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交通事故。
在刑罚方面,事后的报警行为应当构成自首,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逃逸致人死亡”则属于法定刑的升格要求。
本文试图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设立和界定提出参考性意见或建议。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逃逸;因果关系一、前言(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交通肇事是一个多发的社会生活现象,它不仅带来了人身伤害、财产性利益损失,还给个人及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
但是在界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何转化为不作为犯罪、刑责问题、共犯问题的时候存在不同意见,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盲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尽人意。
为此,对与该罪名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明确本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这对保障人权、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司法效率都有着积极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冲突与问题,尽管相关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对97刑法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补救,但其之间仍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以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相关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究【摘要】近年来,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肇事行为发生的频率也呈上升趋势。
据相关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首位,对交通肇事的控制与预防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探究,指出其存在的立法、司法缺陷,并试图对本罪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 逃逸致死。
我国《刑法》第 133 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为: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比较简单,要真正领会交通肇事罪及其相关问题,必须结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 进行深入分析。
一、交通肇事罪在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无力赔偿”才构成犯罪是否存在刑法适用上的不公平。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有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为了方便司法实践,最高院司法解释在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构成本罪的情形,而对于其中的第三款,亦即“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少学者认为其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存在着以钱买刑、有钱免罚的嫌疑。
笔者认为以上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因为第三款只是针对“财产”而言,如若财产的损害一旦被赔偿,所谓的损失也就不复存在,就不符合《刑法》第 133 条对于交通肇事罪“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自然不会构成犯罪。
而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也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感受: 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赔偿,可以宽慰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创伤。
退一万步讲,即使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刑法》在总则中还规定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目录内容摘要 (3)一、交通肇事罪的疑难问题探析 (3)(一)关于以交通肇事行为人责任大小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问题3 (二)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主观罪过内涵的界定5二、交通肇事者主观心态的分析 (7)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9)(一)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10)(二)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12)(三)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12)三、结语 (13)参考文献: (14)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姓名:林浩内容摘要随着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人类发明汽车、火车、电车等交通工具以来,极大地便利了人们之间的交流,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但是一个负面的影响却是非常重大的,那就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目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除战争以外导致人员伤亡的第二大原因。
关键词:交通肇事;主观罪过;致人死亡一、交通肇事罪的疑难问题探析交通肇事罪是业务过失犯罪,而罪状又是空白罪状,因此如何理解和适用该罪的构成要件就成为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解释》的内容之一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这一规定值得追问。
(一)关于以交通肇事行为人责任大小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问题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害,还同时要求交通肇事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较为严重的过失,由于过失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虽然行为人本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过失是清楚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通过行为人的一系列外在表现来认定行为人过失的有无及其轻重。
我国的司法实践是根据行为人的责任程度来表示其过失的有无及其程度轻重的,例如,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根据责任大小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只有在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构成犯罪,这种以行为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来认定交通事故罪与非罪的方法是很不科学很不合理的。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各种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多,交通肇事犯罪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已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稳定,妨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而且,随着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的发案率持续飙升,案件不断呈现出新的情况,即关于交通肇事中间接故意与过失研究略显不足,而有些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其主观方面已经不能仅仅用过失就能涵盖了的!本文旨在研究我国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沿革及新情况的分析,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综合的方法、案例研究法,并运用法学的相关理论,对交通肇事及飙车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交通肇事;飙车;公共安全一、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犯罪构成的区别中国现行的刑事犯罪理论,任何一个犯罪案件确定都必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去进行分析。
从犯罪主体方面分析:鉴于两罪都是一般主体,在该方面并没有明显区别,故在此不作分析。
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方面差别明显。
前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至于对违反法规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的。
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
从犯罪客体上分析,前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但是法律对其做了特殊规定,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行为;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在交通肇事中可能出现的转化通过上文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分析,我们对两罪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
具体到本案,争议的焦点就集中在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本次飙车案发生的时间为2009年5月7日晚8时许,飙车的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并且交通标志明显标识此路段限速50公里。
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引起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甚至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的案件层出不穷,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危险。
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还有一些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交通肇事,都在提示着需要对交通肇事法规的完善。
虽然我国先如今的交通法律法规已经是相对比较完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在钻法律的漏洞,依靠自己的小聪明来逃脱法律的制裁,人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这里主要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以及自己的一些看法,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和自首,醉酒与交通肇事的关系以及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并且进行了简单的讨论,期望这些问题能引起社会的关注,给予司法一些帮助。
关键词:交通肇事主体;共犯;自首;醉酒驾车;逃逸Several studies of the traffic accidentAbstract: The traffic accidents refers to the vehicle on the road of life or personal injury caused by fault or accident or damage to property.Traffic accident crime is who break the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regulations,and someone majors the traffic accidents ,causes the los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or injures the people life.In real life ,the traffic accident cases emerge in endlessly.It is very dangerous to our lives.Drink driving,someone who dues to escape the deadly traffic accident and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break the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regulations.It is tells us that we should modify the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regulations.Of course,in china,the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regulations is just okay.but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people in a loophole in the law, to rely on their own wits to escape from the law, the people's production and living under great threat.This article mainly embarks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combined with some views of various scholars and my own views,Introduces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disputeover the accomplice, the second is the cognizance of surrender, drunk driving, the escape of traffic accident caused by the deadly problem.Then I discuss them ,and expect these problems can cause the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 to give some legal help.Keywords: Legislative Transparency;Legislative ;make public关于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早已有明文规定,虽然其理论和实践地位已经得到学界普遍的承认,但是对于交通肇事罪,它的多种形式以及认定,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常见问题之研究

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常见问题之研究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常见问题之研究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肇事罪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之一。
在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中,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同时适用民事赔偿法律。
但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的具体实现,存在许多常见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定在我国法律中,交通肇事罪被认为是一种侵犯公共安全犯罪。
而交通肇事罪的社会危害主要表现在对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伤害。
因此,在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还规定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涉及到的民事赔偿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的常见问题1. 确定交通事故中的主次责任问题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受害人和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往往存在着主次责任问题。
而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中有时会算得上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肇事人的过错,或者是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依据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贡献程度,通过主次责任认定原则予以解决。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交通肇事人为主要责任方,按照其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 确定民事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害人的损失各不相同,因此难以对每起案件进行统一的规定。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程度,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等多个方面,对赔偿标准和范围进行细化和明确。
此外,还应该考虑受害人的家庭情况以及职业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3. 确定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时效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对于交通肇事罪案件来讲,其追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交通肇事罪研究共3篇

交通肇事罪研究共3篇交通肇事罪研究1交通肇事罪研究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因过失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造成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
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性质,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和实践意义重大。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事故性质、后果严重,具有事实关联性和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要素。
过失是指在正常交通情况下,驾驶人员因行为失当或对交通规则不合适的理解而发生的错误或疏忽;事故性质则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主体、客体、方式、时间等因素的相互作用;而后果严重则是指交通肇事罪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包括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这些要件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在研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和适用时都必须予以考虑。
其次,交通肇事罪的司法适用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在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适用都存在不同的看法,甚至出现了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例如,对于过失成因的认定、交通规则的适用、后果严重程度等问题的认定都涉及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的研究也体现出了实践性和导向性的特点。
再次,交通肇事罪的预防和治理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重中之重。
随着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增多,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预防和治理交通肇事罪,除了加强司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外,还涉及到司法评价体系、法律课程设置、教育培训等多方面的问题。
对于社会各界来说,贯穿整个交通肇事罪案件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也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的大局。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性质,其构成和适用规则、预防和治理措施等问题需要严格研究和反思。
未来,在加强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同时,还需要探讨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司法评价和监督、科技和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为预防和管控交通肇事罪提供更加系统、科学和有效的策略。
交通肇事犯罪问题研究

关键词交通肇事犯罪醉驾肇事逃逸交通肇事罪认定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车的人越来越多了,而随之而来的交通肇事也逐年上升,交通肇事犯罪也不再陌生。
随着刑法第八次修正案,醉驾入刑,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本文主要就交通肇事罪构成,认定和引发的原因,还有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构成1.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2.交通肇事罪犯罪主观方面3.交通肇事罪犯罪客体4.交通肇事罪犯罪客观方面三.交通肇事犯罪认定1.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3.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4.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四.关于“交通肇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认定问题1.关于交通肇后逃逸的问题。
2.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交通肇事罪问题研究一.交通肇事犯罪概述我的毕业论文写的是交通肇事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性、常发性犯罪。
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生活富裕起来,越来越多的人开上车了。
随之而来的是交通犯罪也多了起来。
我国因为交通事故每年死亡的人数均在10万人左右,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的数量肯定会逐年增多,其中因事故肇事而构成犯罪者,也必然会有所增加。
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从技术方面加强交通工具的安全性,道路的良好保障性外,在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方面和交通文化培养方面,政府与民间均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法律方面关于交通工具的操作规程也应当更加合理、更加严格,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1、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2)(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 (4)(三)、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5)(四)、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 (6)二、交通肇事罪的相关问题 (7)(一)建议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新罪名 7 (二)建议扩大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种类 7 (三)建议确认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8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的探讨姓名:吴凡学号:1234001261082[内容摘要]现代社会中,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革命的影响,机动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但给人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而且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然而,机动车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平均每3秒钟就有2人致伤,每50秒钟就有2人致死。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危害着千百万人的生命安全,并造成巨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面对众多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成为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并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
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和解释。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
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
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因此,要认真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
[关键词] 交通肇事构成要件相关责任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的探讨“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自2004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国交通事故分类改为:伤人事故、亡人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理论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一般都是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来表述的,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及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属于身份犯,即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实施主体①。
①①邹丽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初探》《才智》2012年第23期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作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
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也成立交通肇事罪。
同时根据上述援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对此,在理论上一般没有重大分歧,关键是关于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认定。
②笔者认为,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一切人,包括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
这里的问题是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如行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呢?笔者认为,认定某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关键问题是看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交通运输活动或者与交通运输活动有无直接关系,以及是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而不是以其有无特殊的身份或者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②,③把行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主体的案例也不少,亦即把行人认定为非交通运输人员,他们实施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某乙不遵守交通规则,横过马路,机动车驾驶人在看到某乙横过马路时虽然已采取合理措施,但是也未能避免机动车撞伤行为人,并致使车辆受损,在本案中行人某乙就要承担该交通肇事行为的责任。
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应涵盖非机动车和行人等其他交通参与人,否则,会产生行政、民事及刑事之间的脱节,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相悖。
据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一切在公共交通场所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人员。
这既包括交通运输人员,也包括一切非交通运输活动,所从事的交通运输既包括正当的交通运输人员,也包括非正当交通运输活动,即只要该行为人在公共运输场所,只要是其违法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受到危害,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都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其行为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也是和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
在本罪中,所有的交通参与人均应涵盖在主体中,行人与非机动车参与人也不应例外。
②黄明儒、蒋晓燕《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每一个犯罪行为,无论它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永远是侵犯一定的客体行为。
不侵犯任何东西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个罪,应该从公共安全中着手分析。
道路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就对周围有高度危险,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程度威胁。
所以,在实施交通行为的过程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便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公共安全,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交通安全。
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交通运输安全”的范围界定有以下几种观点:1、交通运输安全包括铁路交通运输安全、航空交通运输安全、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和水路交通运输安全③;④2、交通运输安全不包括上述铁路、航空、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安全。
⑤由于我国《刑法》第131条、132条作出了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特别规定,当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特别规定,当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时,就以现行《刑法》第131条、1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当非航空人员和非铁路职工实施上述行为时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如果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不包括航空安全和铁路交通安全,非航空人员和非铁路职工实施的上述行为将无罪可定,形成法律漏洞。
但笔者认为如果把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扩大到铁路运输安全和航空运输安全,这又是我不可接受的。
笔者认为把交通肇事罪的客体界定为“公路、城市及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是完全可以的。
在刑法修订以前,交通运输的概念非常广泛,包括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和水上运输。
修订后,增加了131条、132条的专条规定,所以本罪的交通运输安全仅指公路和水上交通运输。
从立法本意上说,交通肇事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而在131条、132条中并无此规定。
立法者并未将危害航空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考虑在内。
否则,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分别适用刑法③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1、132条,最高刑只有7年,而其他人造成同样事故却适用第133条,最高刑为15年,岂不有违刑法公正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明确把交通肇事罪的客体界定为“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以彰显本罪和《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和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是正确的。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⑥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的罪过,过失罪过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又可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交通肇事罪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⑦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不仅仅属于过失犯罪(表现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而且表现为故意犯罪,这里的故意犯罪不仅包括间接故意犯罪,而且还包括直接故意犯罪④。
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故意和过失作出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表述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指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
根据此观点,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由于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
此时过失的内容是指行为人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心理态度。
④李洁《析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人民检察》1998年第1期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还有一种双重罪过形式的学说,即认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故意与造成交通事故的过失,双重的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内容,而不是单纯的故意或者过失。
笔者不赞同此观点,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首先,在我国刑法罪过理论中,一种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要么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要么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能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其次,犯罪构成理论中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非对其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后者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来考虑,比如行为人明知机动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仍驾驶该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量刑时应当对这一情节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