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合集下载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以一起抢劫案件为切入点,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张某预谋抢劫某便利店。

案发当晚,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持刀刺伤店主,导致店主重伤。

李某、张某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便利店,侵犯了便利店店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并持刀刺伤店主,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并成功抢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成功抢得财物,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总则】绪论:结果无价值论:只有客观事实才可能侵害法益,才能说明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故意、过失不属于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不与主观挂钩】行为无价值论:只有犯罪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

【与主观挂钩】意外:行为无价值论,不违法行为;结果无价值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偶然范围:行为无价值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属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

不能犯与未遂犯:行为无价值论,不能犯可能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能犯无罪。

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多种学说一、事前故意●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区分说[例]甲杀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后溺毙。

按照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1] 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精选题及答案综合案例分析(9)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精选题及答案综合案例分析(9)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精选题及答案综合案例分析(9)【案例】: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

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

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

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

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

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问题: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理应如何处理?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

高某同意。

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实行看管。

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

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

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

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理解,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

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共犯问题

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共犯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问题应广大学员和考生朋友祈求, 结合七年司法考试专业辅导成功经验, 归纳总结了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中在共同犯罪问题上不能作为共犯处理旳情形, 供大家学习参照, 此部分大家亦可参见《“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南》一书。

1.二人以上共同过错犯罪旳,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旳, 按照他们所犯旳罪分别惩罚。

例如(2023/二/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

一天, 甲旳朋友多次打催其赴约, 但离交班时间尚有15分钟。

甲心想, 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

于是, 在乙到来之前, 甲就离开了岗位。

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

乙心想, 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 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 甲不会有什么意见旳。

于是, 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

成果, 由于无人看守,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 损失惨重。

答案是: 甲、乙旳行为属共同过错犯罪, 应按照甲、乙所犯旳罪分别惩罚。

二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是犯罪性质共同或部分共同旳前提。

故意内容上没有共同性, 或没有形成犯意联络, 自然不也许有犯罪性质共同或部分共同。

注意例外状况。

根据司法解释, 在司机交通肇事后, 车主、乘客等指使肇事司机逃逸, 致被害人死亡旳, 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2.同步犯二人以上同步同地侵害同一对象, 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旳意思联络旳, 不是共犯。

例如, 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仓库盗窃, 各偷各旳, 不属于共犯。

由于缺乏犯意联络。

3.过限行为在共同犯罪中, 有犯罪人实行超过共同犯罪故意范围旳犯罪, 就过限旳部分不成立共犯。

例如, 甲、乙二人盗窃商场, 甲盗窃后放火销毁罪迹, 乙望风不知。

甲旳放火行为属于共犯中旳“过限行为”。

甲单独对放火行为负责。

乙不知情也未实行放火行为, 对此不负责任。

因此, 甲、乙构成盗窃罪共犯。

甲同步还构成放火罪, 数罪并罚。

这方面旳司考真题如: 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 乙同意。

2020年司法考试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的试题和参考答案一、选择题单选题1.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法的主观要件?A. 故意B. 过失C. 目的D. 因果关系答案:D2.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B.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行停止犯罪C. 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也是犯罪停止形态D.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相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答案:B多选题3.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共同犯罪?A.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实施了盗窃B. 丙和丁事先约定一起抢劫,但丙因故未参加抢劫行动C. 戊和己共同实施诈骗,但在犯罪过程中,己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D. 庚和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答案:A、B、C二、简答题4. 请简述合同法中“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履行不当”的概念及区别。

答案:履行不能:指合同履行时,因不可抗力、对方原因或自己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履行迟延: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履行不当: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情况。

区别:履行不能是因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履行迟延是因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履行不当是因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要求。

三、案例分析题5.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卖方)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买方),成交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因急需资金,要求乙方提前支付50万元购房款。

乙方同意,并支付了50万元。

但后来,甲方因房屋降价,拒绝履行合同,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请分析甲乙双方的权益,并提出你的建议。

答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因房价上涨而导致的损失。

具体建议如下:1. 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2.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房价上涨而导致的损失,损失金额为20万元;3.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4. 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5万元。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和正确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和正确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和正确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观要件?
A. 故意
B. 犯罪预备
C. 犯罪集团
D. 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2.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A. 犯罪客体
B. 犯罪客观方面
C. 犯罪主体
D. 犯罪主观方面
正确答案:A、B、C、D
三、判断题
3.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正确答案:正确
四、简答题
4. 请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5. 张三购买了一把刀具,打算抢劫银行。

在前往银行的途中,
张三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放弃了犯罪。

请问,张三的
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六、论述题
6. 请论述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答案: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上仅为部分试题和答案,如需更多试题和答案,请参考相关
司法考试资料。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第一种意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理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基于抢劫故意而持刀伤人,在抢劫过程中,实际侵害的对象包括了同伙,这是因犯罪嫌疑人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属于打击错误。

[1]打击错误只要侵害的法益相同,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即使对象出错也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而抢劫罪本身包含了暴力行为,其犯罪客体包括了人身权利,误伤同伙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仍应成立抢劫罪。

本案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抢劫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

因系共同犯罪,吴乙、姚乙应对吴甲在共同犯罪时造成后果负共同法律责任,三人均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和故意伤害(致死)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同样认可本案吴甲误伤姚甲致死的行为是“打击错误”,但认为同伙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事实上,吴甲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数个伤害行为,对不同对象的伤害行为应分开评价。

吴甲持刀刺向车工曾某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应评价为抢劫罪,而伤害到同伙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理由是:吴甲在明知可能伤害到同伙的情况下,仍然挥刀刺向对方,造成同伙被刺伤,其主观是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造成了同伙死亡的结果,该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吴乙、姚乙虽没有对同伙实施侵害行为,但本案是共同犯罪,此两人也应认识到吴甲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但听之任之,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三人均应定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吴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吴乙、姚乙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

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犯罪嫌疑人出于一个抢劫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不同对象受到侵害,其行为的性质应分开评价,但认为吴甲误伤姚甲的行为应定过后两种意见都认识到吴甲误伤同伙的这一事实不能简单地用抢劫罪的情节进行评价,而应另定他罪。

(观点展示 30 题)国家司法考试—刑法

(观点展示 30 题)国家司法考试—刑法

精选文库国家司法考试观点展示30 题观点展示题是司考刑法的独特试题类型,此类试题自 2008 年开始几乎每年都会涉及,整体难度较大,因考生对关键问题上的各学派观点了解甚少,故对此类试题往往束手无策。

笔者不吝浅薄,以命题人的论文和著作为基本资料,精心编写了以下30 道观点展示题,并附上历年的相关真题,供广大学员参考!一、选择题1.案情:甲基于强奸的意思,在一个偏僻的场所对乙使用暴力。

可能出现的情况有:(1)甲发现乙是同村的人,大吃一惊,扔下被害人慌忙逃走。

(2)乙为免受侵害对甲说“我有性病”,甲悻悻而去。

实际上,乙并无性病。

(3)乙为免受侵害对甲说:“我长得不漂亮,我给你 100 元钱,你去找个小姐。

”甲同意,收钱后离开。

(4)乙为免受侵害,对甲说:“如果你要乱来,我就自杀!”甲不再强求离开现场。

(5)乙假装答应甲以后再与其发生性行为,诱使甲停止其行为。

观点:①限定主观说主张,行为人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评价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而放弃犯罪的,应认为中止,否则为未遂。

②主观说主张,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③客观说主张,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会不会产生强制性影响。

即一般人处于该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会放弃犯罪时,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未遂。

就上述5 种案情,根据3 种观点下列选项中的结论正确的是?() A.根据观点①,⑴⑵⑶⑷情形,甲成立犯罪中止 B.根据观点①,⑵⑶⑸情形,甲成立犯罪中止C.根据观点②,⑴⑵⑶⑷⑸情形,甲成立犯罪中止 D.根据观点③,⑴⑵⑶情形,甲成立犯罪中止2.案情:(1)甲暴力攻击丙致丙死亡,但事后不能查明甲实施的是杀人行为还是伤害行为。

(2) 在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攻击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
情节的认定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实施共同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拒捕行为,分别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对持其他凶器的共犯亦也
应认定具备了“持枪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案情
2004年5月29日17时,蒋明汉伙同邓家兴(己判刑)及巴拉(绰号,在逃)携带胶刀窜入海南国营乘坡农场八队31号橡胶林段,为
了偷橡胶水割了217株橡胶树,因橡胶水流的比较慢,三人离开橡
胶林后又于当晚23时许返回该地收胶水,为防止被抓,邓家兴拿一
把火药枪给巴拉,蒋明汉和邓家兴各拿一把砍柴刀。

三人在收胶水
时被埋伏在该林段的联防队员包围,蒋明汉等三人随即分别持枪和
刀威胁抓捕人员说:“谁敢上来便开枪打死和用刀砍死谁。

”当联
防队员开枪警告蒋明汉等三人时,三人便丢下枪和刀各自逃跑。


鉴定,被偷割的橡胶树价值人民币8510元。

2004年6月9日17时许,蒋明汉和邓家兴、巴拉因怀疑蒋成光向国营乘坡农场八队举报
他们三人偷割橡胶树,为了报复蒋成光,蒋明汉等三人便持刀窜入
蒋成光种植的槟榔园里将46株槟榔树砍掉,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人
民币1840元。

法律教育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明汉犯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明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明汉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为由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
对其从轻处罚。

海南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蒋明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在行窃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持枪和刀威胁抓捕
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蒋明汉为了泄愤报复而破坏他人
生产经营,其行为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被告人蒋明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不存在争议。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另外两个问题:
一、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并没有使用枪支,而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使用了枪支,对此能不能视为是“持枪抢劫”?
在这一问题上,笔者持肯定态度。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所以将“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就在于该行为侵
犯的是多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正常秩序,又侵犯了
他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持枪抢劫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尽管行为人之前并没有使用枪支,但是为了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枪支,同样具有“持枪抢劫”所特有的危害性和目的性。

如果不以“持枪抢劫”论,则无疑放纵
了行为人对国家枪支管理正常秩序的侵犯,也违反了罚当其罪的原则。

转化型抢劫犯罪各个阶段的行为具有整体性,就本案而言,被
告人蒋明汉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枪支,是与他们先前所实施的盗窃
行为相牵连的,使用枪支对抓捕人员进行威胁既是他们为了达到抗
拒抓捕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对其之前所实施的盗窃行为的延续,作
为转化型抢劫犯罪的实行行为,该行为理所当然应包含在抢劫行为
的整体之中,并为已经转化完成的抢劫罪所吸收。

因此,尽管犯罪
行为人只是在抗拒抓捕中使用了枪支,其行为也同样具备了“持枪
抢劫的”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的所有特征。

二、行为人的共同盗窃行为转化为共同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只有个别共犯在抗拒抓捕时使用了枪支的,对没有直接使用枪支的共犯,是否也应当认定为“持枪抢劫”?
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视为共同犯罪”。

那么,具体到共同犯罪的加重情节是不
是具有共同性,笔者认为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进行认定。

本案中,
被告人蒋明汉与其同伙巴拉、邓家兴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
抓捕,三人共同商定由巴拉持枪、蒋和邓各拿一把刀,三人的犯罪
故意显然具有共同性、整体性。

因此,在“持枪抢劫”这一加重情
节的认定上,就不能割裂三人行为的相互关系。

尽管被告人蒋明汉
自己没有持枪,同样应认定其具备“持枪抢劫的”这一加重情节,
完全符合对共同犯罪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罪刑相一致
的原则。

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蒋明汉具有“持枪抢劫的”这一加重处罚情节是完全正确的。

一审案号:(2007)琼中刑初字第26号
二审案号:(2007)海南刑终字第102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