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第一节自然人 (2)一、自然人的国籍 (2)二、自然人的住所 (3)(一)住所的概念与种类Domicile v. Residence (3)(二)自然人住所识别的依据 (3)(三)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 (4)A.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原则 (4)B. 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注意积极冲突的情况 (4)三、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4)(一)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4)(二)宣告死亡制度的差异 (5)(三)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5)四、我国的规定 (6)五、属人法主义之争 (6)(1)本国法主义VS住所地法主义 (6)(2)惯常居所——第三条道路? (7)我国的抉择:经常居所地---主客观结合 (8)第二节法人 (8)一、法人的国籍及其确定标准 (8)(一)确认法人国籍不同的学说 (8)(二)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 (9)(三)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9)1、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说 (9)2、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地复合标准 (9)二、法人的住所 (9)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9)(一)法人在该问题上的特殊性: (9)(二)我国的规定 (10)A、一般来说,法人属人法适用于以下事项: (10)B、法律适用 (10)四、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10)(一)概念 (10)(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0)(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11)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来说,自然人和法人无疑是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主体或基本主体,不过国家及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特殊主体,比如说放弃国家所有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而与民事关系的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1、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将之国家的成员而来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是重要的连结因素;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起诉(管辖权)的根据3、国籍冲突积极冲突: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或者国籍无法查明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①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5、我国之规定(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2012国际私法第六章测试题1

2012国际私法第六章测试题(客观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合同的准据法只指适用于合同成立和效力的法律”,此观点为我国理论界所接受,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采纳。
(y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是绝对的,无限制的。
(x )有限制3、在实践中,法国是第一个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
(x )英国4、1865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将合同准确法的自治原则提到了首要原则的地位。
(x )意大利民法典5、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生之债,又称为“准合同之债”。
(y )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适用的法律。
(x )7、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产品责任,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y )8、对于涉外合同法律的选择方式,中国的法律实践不认可默示选择的方式。
(x )9、《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
(x )10、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y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 )。
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C.最密切联系说D.特征性履行说2、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许多国家和国际条约都认为应是(b )。
A、被选择国家的所有法律B、被选择国家的实体法C、被选择国家的冲突法D、被选择国家的强行法3、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d )(司考题)A〃新加坡法律B〃印度尼西亚法律C.越南法律D.中国法律4、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公司合资在武汉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双方约定,双方在履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适用美国法。
后来发生纠纷,并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中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是(b )A.只能适用美国法B.只能适用中国法C.中国法和美国法都可能适用D.可能适用的德国法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无因管理首先适用的法律为(d )A.不当得利发生地法B.法院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D.当事人协议适用的法律6、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六章

第六章⾃然⼈ 第⼀节⾃然⼈的国籍冲突 ⼀、⾃然⼈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国籍是⾃然⼈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然⼈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的积极解决 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的本国法。
2、在当事⼈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主要三种: (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3)与当事⼈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1)本国法的确定,⼀般主张以当事⼈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如当事⼈⽆住所或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
(三)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双重或多重的,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国籍⼈的民事⾏能⼒,⼀般适⽤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节⾃然⼈的住所冲突 五、⾃然⼈住所识别标准 1、⼀般法院地法 2、也有属⼈法 六、⾃然⼈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与办法 1、发⽣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 2、发⽣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如果是异时取得,⼀般以最后取得的优先;如果同时取得,⼀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七、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1、户籍为住所,不⼀致,经常地为住所; 2、当事⼈有⼏个住所的,与产⽣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三节⾃然⼈权利能⼒和⾏为能⼒ ⼀、⾃然⼈的权利能⼒ 在⾃然⼈权利能⼒发⽣冲突时,应适⽤何种准据法,有以下⼏种主张: 1、应适⽤于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2、应适⽤法院地法; 3、应依当事⼈的属⼈法来解决他的权利问题。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三种不同主张: 1、由其国籍国管辖; 2、由他的住所地宣告; 3、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使管辖权,但在⼀定条件或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
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

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商事•【公布日期】1928.02.13•【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1928年2月13日第六届美洲国家会议通过)绪论一般规则第一条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享有和其他缔约国给予其国民相同的民事权利。
各缔约国因为公共秩序的理由,可以拒绝其他缔约国国民行使某种民事权利,或限制其在特殊条件下行使。
任何其他缔约国在此情况下亦可以拒绝该国国民行使此项权利,或限制其在某种条件下行使。
第二条任何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应享有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同样的个人保障,但在各该国宪法和法律上设有限制者不在此例。
除国内法设有特别规定外,同样的个人保障并不包括执行公职、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
第三条为了行使民事权利以及享有同样的个人保障,各缔约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则可以分为下列三类:(一)根据人们的住所或国籍而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即使他们前往另一国家亦仍随着他们。
这种法律和规则被称为属人法或国内公共秩序法。
(二)对一切居住于领土内的人,不论是否本国国民,同样有拘束力的法律和规则。
这种法律和规则被称为属地法、当地法或国际公共秩序法。
(三)仅因当事人各方或一方意思的表示、解释或推定而适用的法律和规则。
这种法律和规则被称为任意法或私的秩序法。
第四条宪法上的法则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五条除有明示的相反规定外,宪法和行政法所设定关于个人或集体保护的一切规则也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六条各缔约国在本法典并无规定的一切情况下,应对相当于第三条所述法律分类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关系,适用其自己的解释。
第七条各缔约国应以住所地法、本国法或其国内立法已经规定或日后将要规定的法律作为属人法予以适用。
第八条根据本法典各规则所取得的权利在缔约国各国内具有充分的域外效力,但任何此种权利的效力或其后果如与国际公共秩序的规则抵触时,则不在此例。
第一卷国际民法第一篇人第一章国籍和入籍第九条关于国籍如有争议,其中一个国籍所属的缔约一方,对于任何个人或法人的原有国籍以及这一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其后在该方领土内或领土外的回复等问题的确定,都可以适用其本国法。
《国际私法》第六章属人法

(二)同一制
也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 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 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同一制与分割制的比较:
同一制:快捷。但涉及不动产的判决很难到物之所在地国家得 到承认与执行。
分割制:保护不动产。操作麻烦。
(三)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 公约【扩大遗嘱方式有效的认定途径】
二、自然人属人法发展
首先表现为国籍或住所的选择; 巴托鲁斯时期,自然人属人法表现为自然人住所
地法;国际法发展时期,自然人属人法被选择为 自然人本国法; 现代,居所或惯常居所、经常居所被引入自然人 属人法连结点。
(一)自然人国籍
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大陆法系国家属人法的连结点,通常表现
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 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如:夫妻财产关系
2. 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扶养(民法通则)
3. 保护弱势个体利益原则
如:亲子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
4. 有利于法律关系成立原则
如:离婚、亲子关系、收养等。
1、扶养——《民法通则》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 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本章重点和考点:
1、中国关于结婚、离婚、扶养、监护的法律适用规则; 2、法定继承的同一制与分割制; 3、1988年海牙《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4、中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 5、概括《中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保护原则。
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第六章 秀梅廖强

第六章1-5 BBDCB 6-10 BDBDA1 ABCDE2 ABCD3 ABD4 AB5 ACD6 ABD7 ABC8 CDE 9 ABC 10 ABCD 11 ABCD填空题1 涉外因素2 主债从债3 分割论4 协议减损5 澳汀诉澳汀贝科克诉杰克逊6 场所支配行为7 胡伯英国8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9 故意、重大过失10 3年简答题1 1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已是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之一,但如果不对它的适用进行相应确定,可能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任何一个部门法中,每一条具体的法律规定都源自于该部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关系,这决定了它的基本原则是应与它调整对象的特质相适应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和把握也不应偏离这一目标。
利益分析说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带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但纯粹的政府利益的考虑与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的特质是有冲突的,因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关系,诉讼目的是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国家不应干预过多,至少不应以政府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否则将会导致国家利益的无法控制的泛滥,它的私法性把它同别的法律部门(如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区别开来。
(二)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中,包括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在这两类关系的利益保护的原则上,两者应有所区别,对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从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高效快捷等方面加以考虑,以实现商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营利目的。
那种简单地以特征履行方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不考虑属非特征性履行但承担巨额资本风险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作法是有失偏颇的。
因此,对于国际商事合同,一方面要考虑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的风险。
2 1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奠里斯于1951年在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侵权行为的自体法>一文中,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
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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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
1条第2款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
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
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
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
有另一国国籍。”
贝尔与其女儿继承纠纷案
贝尔出生于牙买加,其父母的住所也在牙买 加。他被送到苏格兰就学,但1823年又返回牙 买加,在其拥有的地产上从事种植业,结了婚, 并有了三个孩子。由于牙买加法律的变化预示 着奴隶制必须被废除,贝尔于1837年决定离开 牙买加,并签订了出卖其在牙买加的地产合同。 他在1837年离开牙买加时没有任何重返该国的 意愿。
贝尔与其女儿继承纠纷案
1837年6月,他到了伦敦,后来又到了苏格 兰。他最终在苏格兰购买了一处地产并获得了 苏格兰的住所。然而,在他购买该地产之前, 其妻子于1838年9月去世。这时,他已出嫁的 女儿和女婿请求分享父母的财产。他们声称, 在贝尔夫人死时,贝尔已获得苏格兰的住所, 因而应受到苏格兰关于共有财产的法律约束。
国籍消极冲 突的解决
“实际国籍”优先 (最密切的联系)
法院地(住所、居所 不能确定时)
三、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 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 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 权。由于历史原因,澳门现有10万余中国居 民持葡萄牙护照,从法律上讲,具有葡萄牙 国籍。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 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 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思考】马克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 效是否有理?为什么?
(三)中国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三)中国的有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79—181条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 为是在中国境内所为,适用中国法律;在定居 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 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中国法律为 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 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一、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冲突的解决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权利能力的开始 阵痛说 露头说 啼哭说 出生完成说 存活说
【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 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非法同居,生下一个 没有生命力的婴儿并很快死去,但他的父亲 却死于他死之前,并在死前留下一个遗嘱把 他的财产遗赠这个即将出生的婴儿。如果依 《法国民法典》第906条第3款(赠与与遗赠 仅对于婴儿出生时能生存者,发生效力), 可以否定这个婴儿取得这笔财产的权利,但 是如果依英国法,由于英国法无此种限制, 他则可以取得这笔财产。
【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
刘汉源去世后,留有若干遗产。为继承遗产, 刘汉源子女之间发生争议,刘岳华、刘靖华、刘 湘华、刘树华以刘复华为报告起诉至长沙市某区 人民法院。
【问】本案件应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被继承人 刘汉源的住所应如何确定?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冲突的解决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 适用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四、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2.权利能力终止
比较项目 冲突的内容
1.有些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 例如中国 2.有些国家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制度,例如 法国 各国规定的时间长短不同 法国法: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宣告失踪 日本法: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7年,宣告失踪 1.依宣告所认定的死亡之日其发生效力 2.以宣告之日起发生效力 3.从最后消息日起发生效力 4.从失踪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效力 1.有的国家,在宣告失踪情况下,失踪人的财产由 其继承人假占有,一旦宣告死亡,才完全按继承处 理 2.有的国家,则对失踪人的财产设立监护,只有在 宣告死亡时才转移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 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 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 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 籍。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
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 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 律。
【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
新中国成立前,刘汉源与汪家旺在祖国大陆 结婚,婚后生育5个子女,分别是刘岳华、刘靖华、 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1949年,刘汉源由祖 国大陆去台湾,去台湾后未再婚。 1972年,刘汉 源之妻汪家旺在长沙去世。1988年起,刘汉源先 后5次回祖国大陆探亲,最后一次是1994年7月15 日,1995年2月8日,刘汉源在长沙去世。
(三)中国的有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
【丈夫国外打工期间妻子申请宣告其死 亡案】(P173)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 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原因
1.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2.各国对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年龄界线的规定的差别; 3.“禁治产”制度的不同。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二、自然人国际冲突的解决
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一)国籍的含义
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 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 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该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地位:较少采用
2、适用法院地国法——地位:较少采用 3、适用当地人的属人法——地位:大多数 国家采用
(三)中国的有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律。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 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 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 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涉外民事关系 连结点 管辖权
(二)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
血统主义 生来取得 取得国籍的原因 出生地主义 混合制 归化 国内法上的原因 传来取得 国际法上的原因 婚姻 收养 领土割让ຫໍສະໝຸດ 国 籍 冲 突 的 原 因
丧失国籍的原因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 的法律冲突。
【案例分析】荷兰公民马克行为能力确认案。荷 兰籍男青年马克,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 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 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 易。马克打电话给好友,告知此事。其朋友称这 笔交易不合算,劝马克把照相机换回来,马克回 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马克遂以自 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23岁 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
(二)住所的种类
1.原始住所:是指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的住 所,故又称“生来住所”。
2.选择住所:也称为“意定住所”,是指自 然人因自主选择而取得的住所。 3.法定住所: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的 住所。
二、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一)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的不同。
(一)死亡或失踪宣告的管辖权
1.由国籍国管辖,
2.由住所地国宣告,
3.原则上应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 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住 所国管辖。
(二)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法律适用 1、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原因和条件
一般依属人法(尤其是其中的国籍国法)
2、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 死亡宣告 依法院地法
(二)事实认定的不同
四、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
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如何认定?
五、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积极冲突的解决 (二)消极冲突的解决
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冲突时:内 国住所优先
两个或多个外国住所冲突时:最后 取得的住所优先
自 然 人 住 所 冲 突 的 解 决
积极冲突 的解决
两个外国住所同时取得:有最密 切联系的住所优先 以自然人的意思选择住所为准
国家归并
自愿丧失
申请出籍 选择
婚姻 非自愿丧失 收养
被剥夺
入籍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内外国籍冲突:内国国籍优先 国籍积极冲 突的解决 取得在先的国籍优 先(既得权保护) 数个国籍冲 突 取得在后的国籍优 先(变更国籍自由) 住所或惯常居所地 国籍优先 当事人的住 所地 当事人的居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