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借贷双方的利益。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二)为个人提供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服务;(三)为农民、农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提供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服务;(四)接受委托办理信贷业务;(五)开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私自开展不符合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准入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企业的注册资本证明;(五)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七)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二)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制度;(四)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权益,提高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水平,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合规经营1.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合法注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经营资金的合法来源,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资金。
二、放贷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审慎决定放贷额度,并确保借款用途合法合规。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动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和罚款等相关信息。
三、利率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制定贷款利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借款人全面、清晰地说明贷款利率,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四、逾期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逾期管理制度,及时对逾期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合法采取追偿措施。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逾期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借款人还款。
五、资金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借贷活动的资金安全和稳定,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做好资金运营与监管工作,如备案、报备等工作。
六、信息披露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披露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风控情况。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买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七、监督管理1.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经营情况和问题。
八、内部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客户服务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解答客户的问题,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1.总则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金融服务机构,主要面向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公司的运营行为,保障客户的权益,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公司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的机构,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高级管理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负责具体的业务经营。
3.业务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拓展、客户管理、风险控制、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内容。
(1)业务拓展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拓展机制,定期开展市场调研,确定目标客户群体和业务发展方向。
同时,加大营销力度,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客户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体系,建立客户档案,定期进行客户调查和评估,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以便科学地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同时,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提高贷款违约率和坏账率。
(3)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制定风险管理规定和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不良贷款的发生。
同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手段,保证公司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4)贷款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把控,提高贷款质量。
(5)贷后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贷后回访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逾期和还款问题,保证贷款的正常回收。
4.资金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监管、资金风险等内容。
(1)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股东投资、债券融资等,应当依法合规,合理利用各种渠道,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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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干部 队伍和基层 残疾人专 职委 员人员待遇 和
( 发挥 残疾人组 织作 用。各级 残联受 政府 误 工 补 贴 。 四)
委托 。 承办 和管理残疾 人康 复 、 就业 、 职业 教育 、 托
发挥残 疾人专 门协 会 的代表 、服务 、维权 职
养等服 务项 目, 做好残 疾评估 、 鉴定 和换发 第二代 能 。市 、 ( 、 残联要加 强乡 、 县 市 区) 村两级 专 、 职 兼 残 疾人证 工作 。掌握 残疾人社 会保 障和服务 的基 残 疾 人 工 作 者 的业 务 培训 。乡 ( 、 道 )社 区 镇 街 、
县 、 、 三级 残疾 人组 织 应达 到 “ 构 健全 乡 村 机
规范 、 队伍稳 定 实干 、 服务 功能 完善 , 作用 发挥 明
主题词: 民政 残疾人 社会保障△ 通知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 督 管 理 的 通 知
晋政 办发 [0 18 2 1 ]8号
情况。
四 、 确 职 责 明
小 额 贷款 公 司监 管 工作 按 照 属 地 监 管 的原
各市 、县人 民政府是小 额贷款公 司监 管 和风
则, 以风险监 管 为核心 , 以行业 自律 为基 石 , 建 险处置 的第 一责任人 ,承担 小额贷款公 司 E常 监 构 t “ 省金融办牵 头的统筹监 管 , 地市小 额贷款公 司监 管和风 险处置责任 . 要建立 风险防范机制 。 督促有 管机 构 的 日常监 管 。 商 、 安 、 工 公 人行 等部 门按各 关部 门建 章立制 , 落实监管 责任 。 级工商部 门要 各 自职 能进 行监管 。小额 贷款公 司行业 协会 自律管 把好市场 准人关 。未经省 金融办备案 和各市小 额 理” 四位一体 的监管体 系 , 依法开展 监管工作 。 贷款公 司主管部 门批 准 。 不得 办理工商 营业 执照 。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需求,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批准设立、按照企业法人独立经营,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实力和资金,保障能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义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不得从事禁止和限制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设立和备案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申请。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报备材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开办申请书、设立方案、风险评估报告、资本金存放证明等。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及时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准证书》。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应当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和公示信息。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合规经营。
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贷后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定价、风险评估、风险提示、风险分类等,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真实可靠,还款能力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确自律纪律,遵守无危险借款、无高利贷等业务准则。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获得的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规经营,不得私自处置债权债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难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1. 资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2.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发展策略,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为合法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包括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
2. 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还可开展担保、咨询、催收等相关业务,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管理1. 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充足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业务的正常运营。
2. 资本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履行资本金监管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防控: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查、建立健全的担保制度等。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1. 内部控制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2. 内部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1. 信息披露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2. 信息披露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借款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1. 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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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
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
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
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
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
原
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
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
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
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
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
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
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
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
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
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
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
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
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
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
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申报材料。
包括法人股东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律师对拟申报材料合法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与批准
(一)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县(市、区)、开发区属地申报原则。
(二)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向市领导组办公室申报;经市领导组办公室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开业
(一)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批复文件,到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批复文件下达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因故未按期筹建的,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设立资格。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开业申请书、筹建工作报告(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经股东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他发生变更的材料;经认定确实具备设立条件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批准的所地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辖区内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资料报送制度。
按月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山西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送每月业务状况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情况分析报告,并向按季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资料;按季、半年、全年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司股东、管理部门和
社会监督。
(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解散和破产)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管理职责
(一)太原市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具体工作事项,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工作,对县(市、区)、开发区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承担本县(市、区)、开发区所申报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和监管责任,并按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有关实施细则;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工作总结及风险监测情况报告。
(四)财政部门除受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召开市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承担市领导组办公室职责外,还应指导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其它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评价;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依法处罚违规财务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筹建、设立等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变更事项、年检审查;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和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监管,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银监部门应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行为。
(七)人民银行应做好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信用信息收集,进行有关技术指导,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财务报表和风险监测报表,开展对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风险准备、贷款投向、利率、融入资金等业务监测。
(八)税务部门应对拟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纳税情况进行评价,依法处罚涉税违规行为。
(九)公安部门应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依法打击非法金融行为。
(十)中小企业局应积极组织优秀中小企业项目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