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Ⅹ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和《ⅩⅩ市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青府办〔2009〕7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主管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级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及时收集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银行有关报表资料(含备案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融资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按季度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
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第四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三)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200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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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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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月7日银办发[2011]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征信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网络条件、运行成本及管理要求,依据总行科技司已经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方案,并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审批和科技司备案。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指导督促其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上述制度和操作规程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小额贷款行业也在中国不断发展壮大。
作为小额贷款企业的核心机构之一,人民银行于2015年发布了《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维护小额贷款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推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1.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一方面,我国实施了家庭小额信贷工程,为广大贫困人口提供了更多的贷款渠道,促进了消费和就业;另一方面,近年来“非法集资”、“套路贷”等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安定,故有必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加强小额贷款市场的监管。
通过制定《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既扶持小微企业和贫困群众获得更多融资机会,又减少了投资者的交易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培育了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合法资质: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经过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并且在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合法经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015年后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逐年提高注册资本标准。
(3)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时,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风险可控性、社会效益性,且所借资不低于公司纳税的6倍。
(4)信息公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公开自己的资质、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手段等信息,以便投资人选择合适的投资机会,减少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5)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和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人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防止出现逾期或坏账情况。
(6)合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合规经营,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公司的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3.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意义与启示(1)表明国家在小额贷款市场的监管方面越来越重视,为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市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湘政金发[2009]2号)、《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为ⅩⅩ市ⅩⅩ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采用“集中组织、一口接入”的模式,数据统一报送平台设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行政许可法》向申领借款人核发的磁条卡,是借款人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送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具体包括:(一)实时监控和督促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征信数据;(二)完成征信数据的加工和上报,及时反馈数据出错情况并督促相关小额贷款公司修改;(三)负责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征信系统中的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四)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成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科技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技术管理,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网络,统一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机构接入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接入征信系统时,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申请机构是否可接入征信系统的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报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书。
载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二)公司章程;(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式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五)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八)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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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
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
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
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
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
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
额的50%。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
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
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发
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
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此标准内,可以
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
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
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
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
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
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
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小额
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
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
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
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
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
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
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
《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
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
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
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
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