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责任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是指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需要银行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借款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借款企业按时还款、用款合理、真实有效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1. 贷款申请审核制度银行在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要求借款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并进行真实性核实。
同时,银行要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贷款发放制度银行在批准小额担保贷款后,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款计划,并要求借款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银行需要对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核实,并要求借款企业按期按量使用贷款。
3. 还款管理制度借款企业在贷款期限内要按时还款,每期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均由银行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银行需要在贷款发放后建立还款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还款计划。
银行需要对还款情况进行监管和核实,对逾期未还、欠款情况进行催收,以确保贷款本息得到及时收回。
4. 账务核算制度银行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结果和贷款发放情况对借款企业进行账务核算,并建立相关档案和账户,及时记录贷款本息的收入情况和还款情况,真实反映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和预测。
三、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1. 风险控制小额担保贷款是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借款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以确保贷款安全、风险可控。
2. 账务记录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建立借款企业的账户和账务档案,及时记录贷款本息的收入情况和还款情况,真实反映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便于后续监管和核实。
3. 信息披露银行在向借款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前,应充分告知借款企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罚息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保证借款企业知情、明确贷款细节。
四、总结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是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的一种重要制度。
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规定

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储蓄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小额贷款:指银行向符合其规定的贷款对象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款项。
2.贷款对象:指在储蓄银行进行贷款申请并符合相关审批标准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权责分工第四条领导、责任和保密制度1.储蓄银行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小额贷款业务管理中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职责与资格,确保专人专管,各司其职。
2.贷款审批工作及客户信息应采用严格保密制度。
第五条贷款部门贷款部门是储蓄银行中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部门,其职责如下:1.负责制定小额贷款的审批标准和流程,并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批。
2.负责贷款管理和追索工作,并及时将贷款余额提供给财务部门,以便核算。
3.提供有关小额贷款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储蓄银行负责会计、财务、审计等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如下:1.核算小额贷款余额,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2.将小额贷款利息按规定划出。
3.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弹性还款期限等进行调整,并报批后执行。
第七条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是储蓄银行中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其职责如下:1.对小额贷款业务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要求。
2.对小额贷款业务涉及到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章业务办理第八条贷款审批1.贷款申请人应向储蓄银行提供真实的贷款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账户信息、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2.贷款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核,核实是否符合小额贷款贷款标准,并提供审批意见。
3.财务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资金的评估和管理,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4.监督部门对小额贷款审批和资金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审批流程1.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2. 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编制信用报告,确定借款额度和利率;3. 贷款申请经过初审后,送审委会审批,审议通过后可放款;4. 放款后,借款人需签订借款合同,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三、贷款管理1. 严格执行贷款额度和利率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2. 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确保借款人及时还款;4.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降低损失。
四、贷款利息和费用1. 贷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2. 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进行计算,并在逾期通知中明确告知。
五、贷款逾期处理1. 建立健全贷款逾期管理制度,及时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2. 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3. 对于恶意逾期的借款人,可采取包括征信报告拉黑等措施,限制其未来的信用记录。
六、贷款违约处理1. 对于严重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通报征信机构;2. 对于恶意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贷款风险控制1. 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提高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不同风险的贷款分类管理,降低损失。
八、贷款监督和检查1. 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构,定期进行贷款管理的审核和检查;2. 对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司的贷款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展开。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一、概述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以下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二、设立与审批1. 设立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有符合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 设立程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三、经营规则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放贷业务,但需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
2.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且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等费用。
3. 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股东借款、金融机构借款等。
4. 资产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质量、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管理制度和规范。
四、监督管理1. 监管机构: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监管等。
3. 违规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可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五、风险防范1. 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2.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 应急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风险事件。
六、员工管理1. 招聘与培训: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公司员工守则规定,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并对其进行培训。
2. 薪酬福利: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薪酬福利制度,确保员工权益。
3. 激励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财务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务管理工作,并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配合。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诚实守信、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财务组织架构第一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设立下列岗位:1·财务总监:负责制定和监督公司财务管理政策、方案,并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2·财务主管:负责公司日常财务运营,包括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
3·会计: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包括凭证记录、账务处理等。
4·出纳: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和日常付款、收款等活动。
第二条财务部门负责与公司其他部门的财务往来和沟通,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流程。
第三章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第一条公司会计核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规定,编制以下会计报表:1·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状况。
2·利润表:反映公司一定期间内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情况。
3·现金流量表:反映公司一段时间内现金流入流出的情况。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公司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
第三条会计报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编制和报送,并在规定范围内公开披露。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条公司应根据经营需要,合理规划资金使用计划,控制资金流动,确保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三条公司应加强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回收和支付。
第五章成本控制第一条公司应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明确各项费用的核算和分摊办法,确保成本的准确计算和控制。
第二条公司应加强对生产或经营成本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篇)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甲方(贷款人):[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借款人):[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具备提供财务管理的资质和能力。
2. 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需要财务管理的公司,希望甲方提供专业的财务管理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财务管理服务内容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面的财务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规划、财务分析、财务预算、财务报告、税务筹划等。
1.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具体需求和经营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乙方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第二条财务管理服务期限本合同的财务管理服务期限为[服务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
如乙方需要延长服务期限,应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财务管理服务费用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财务管理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1)财务规划与分析:[费用标准1];(2)财务预算与报告:[费用标准2];(3)税务筹划:[费用标准3];(4)其他服务:[费用标准4]。
3.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收费通知后[支付期限]内支付相应费用。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财务信息等保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2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双方应妥善保管,并在合同终止后按照约定销毁或归还。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规范,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合规监察等机构,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监督。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风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加强对业务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维护业务信息的保密,严格履行客户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认真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保持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成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明确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层,明确各职务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监察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监督范围。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监察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合规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协作关系,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一、引言小额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个人提供短期贷款、消费信贷等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形态。
在我国,小额贷款已成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金融普惠的重要手段。
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则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
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特色的小额贷款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在法人独立性、经营自主性、存续期限和风险分散等方面享有一定优惠。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核心是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既有经济价值,也有社会价值。
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特点1. 独立法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独立的财产、收益和资产。
这一特点使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了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和发展自由度。
2. 资本金的要求较低相比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要求较低,这有效地降低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入门槛,加速了市场竞争。
3. 借款期限和利率上限较高为了满足小微企业的经营需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期限通常较长,利率上限也相对较高。
这一特点使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满足更多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获得更好的收益。
4. 风险分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就是将风险进行适当分散。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使得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得到合理分散。
同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还会通过资本市场等方式进行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5. 支持金融普惠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出现,为金融普惠开创了新的道路。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的小额贷款机构,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和贫困人群,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现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有很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业务,其中不乏一些在股市成功上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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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大》《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和《南宁市汇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筹生产经管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管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格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第四条贷款种类:主要经管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心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
第四章贷款投向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投向为青秀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
第七条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
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九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公司审查同意后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间的利率可重新约定。
第十条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浮动区间综合确定,贷款利率的下限为银行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上限,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贷款的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
公司按信贷和审批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贷前的调查,调查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第十三条贷时审查。
信贷人员对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信贷人员把关审查,信贷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贷后检查。
每月检查全部借款企业和个人,公司实行明确信贷交叉检查的监督责任。
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
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上报公司审批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程序由公司内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实施。
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按公司授权和信贷审批委员会程序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贷后风险检查、信贷营销、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
第十六条坚持贷款回复制度。
自然人和企业短期贷款申请,在业务管理部不超3个工作日,风险管理部门不超过2个工作日,信贷审批委员会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审批要及时登记信贷审批委员会记录簿,公司贷款审批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意向通知制,经信贷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贷款由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合法手续的初审,转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业务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贷款批准文件。
授信贷款参照上述执行。
第十八条经公司审批发放贷款,次用业务管理们必须到户到企检查其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分专业以书面形式按月向董事长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
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
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
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
房产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
设备原则上仅限易流通变现的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
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
所有企业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
第二十条贷款归还。
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
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相应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七章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第二十二条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
不良贷款应接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制度,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因、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
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风险管理部门逐笔进行考核,落实绩效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考核制度,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请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
第九章贷款的保全和清偿第二十五条业务管理部门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组,并要来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管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
第二十九条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出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三十条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三十一条对产权有偿转让企业,应在产权转让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对申请解散的企业,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公司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
第十章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第三十二条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
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业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坚持按月到企(户)检查制度。
业务管理部门逐月及时向公司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信贷档案管理。
必须按企业、自然人建档要求,分类别进行收集、装订、保管完好,规范入档。
第三十五条建立借款企业和自然人的监测台帐。
双向监测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并及时落实好在岗人员的清收责任,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一章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严禁下列情形发生:1、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
2、严禁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
3、严禁向有存量贷款的企业法人发放个体贷款。
4、严禁发放冒名借名、借户贷款。
5、严禁借证借贷、垒大户贷款。
6、严禁发放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贷款。
7、严禁超授权放款,化整为零贷款。
8、严禁发放调查不实,手续不全的贷款。
第十二章贷款的责任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立和健全贷款岗位责任制,公司需将贷款管理每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划分其信贷管理环节内控管理机制的备工种的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调查人员负调查失误,评估失准按期收回本息的责任;业务管理人员负把关审查不严所造成损失的责任;信贷审批委员会负审查、决策失误的责任;贷后检查人员负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立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离职审计监交制度。
信贷人员在调离岗位时,公司必须对其在任期间所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审计及监交。
由公司业务管理门、风险管理门、审计会计部等组成监交小组按借据和档案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接收人如有异议并经监交小组认可的,可暂不接收,责任人为原责任人;因交接不清形成贷款损失的,交接双方备承担50%的责任;交接无异议的,接受人承担全额责任。
第十三章信贷登记、咨询、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身份,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
不得对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发生新的贷款业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公司信贷登记相关报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呆账核销时,应注明“呆账核销”字样,并及时、准确上报董事长。
对监管当局规定须登记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及时、完整地在企业大事登记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
第四十条公司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