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贷款授信制度范本

小贷公司贷款授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授信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贷款授信,是指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的承诺,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对客户提供的信贷支持。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贷款授信业务。
第四条公司贷款授信业务管理应实行分级审批、权限控制、风险控制和后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授信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贷款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授信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客户申请贷款授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经营资格证明等;(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授信产品及额度第八条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出各类贷款授信产品,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企业经营贷款等。
第九条贷款授信额度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上限。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利率,确保贷款产品符合市场规律和风险可控。
四、贷款授信程序第十一条客户申请贷款授信,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信用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公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第十三条审核通过后,公司与客户签订贷款授信合同,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四条贷款授信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向客户提供贷款资金。
五、贷款授信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授信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贷款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状况调整贷款授信策略。
小贷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小贷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权益,促进小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小贷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保障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风险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加强内部监督,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四条小贷公司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
第五条小贷公司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贷款业务,但应当依法合规,防范金融风险。
第六条小贷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经营范围,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七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设立专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评估和控制风险。
第八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控制不良贷款风险。
第九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措施,做好资产质量管理,及时催收逾期贷款。
第四章内部监督第十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设立内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内部风险。
第十二条小贷公司应当做好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内部交流和合作。
第五章外部合作第十三条小贷公司可以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小贷市场的发展。
第十四条小贷公司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外部合作行为,防范合作风险。
第十五条小贷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外部合作方的合规性和信用风险,加强合作双方的沟通和协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小贷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小贷公司应当对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业务合规和公司形象。
第十八条小贷公司应当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完善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
第三条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主要投向为“三农”服务的工业尤其是制造业,重点拓展成长性好、产品成熟、技术成熟、为“三农”配套、具有较强自偿性现金流、担保方式可靠的小企业客户,从中培养发展潜力好的中长期客户。
第四条为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应遵循分期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
第二章客户准入和认定第六条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和认定制度。
1.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制度,不符合客户条件准入规定的客户,不得按我公司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的规定办理授信业务。
第七条我公司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
第八条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1.房地产企业2.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3.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4.项目公司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规模萎缩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小企业,但大中型企业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可经公司认定为小企业。
第十条小企业客户续做时因经营规模增大需调整为大中型客户的,可设定,年观察期,观察期内授信仍按小企业办理,观察期后经公司审批,可调整为按大中型客户管理。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授信限额第十一条同时制定与小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小企业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应为A一级(含)以上,资产风险分类在5级(含)以上。
第十三条我公司对小企业办理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客户总授信管理,核定其授信额度。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一、概述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以下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二、设立与审批1. 设立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有符合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 设立程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三、经营规则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放贷业务,但需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
2.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且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等费用。
3. 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股东借款、金融机构借款等。
4. 资产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质量、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管理制度和规范。
四、监督管理1. 监管机构: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监管等。
3. 违规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可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五、风险防范1. 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2.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 应急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风险事件。
六、员工管理1. 招聘与培训: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公司员工守则规定,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并对其进行培训。
2. 薪酬福利: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薪酬福利制度,确保员工权益。
3. 激励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保证人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
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1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
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23、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4、要求保证人停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5、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6、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7、发律师函,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支付令或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8、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小贷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实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3. 诚信经营,维护客户权益;4. 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5.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重大投资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公司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工作。
三、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2. 符合客户需求,满足客户合理融资需求;3. 风险可控,确保公司资产安全;4. 符合国家利率政策,合规经营。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申请:客户向本公司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批: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贷款;3. 贷款发放:对批准的贷款,本公司按照约定向客户发放;4. 贷款回收:客户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5. 风险监控:本公司对贷款风险进行持续监控,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2. 市场风险管理制度;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4.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四、内部控制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财务管理制度;2. 激励约束制度;3.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4. 风险管理制度;5.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规范,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合规监察等机构,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监督。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风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加强对业务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维护业务信息的保密,严格履行客户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认真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保持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成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明确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层,明确各职务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监察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监督范围。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监察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合规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协作关系,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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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行对公司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前提,以支持“三农”服务中小及微型企业为宗旨.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第五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到讲究道德,廉洁奉公、钻研业务、爱岗敬业.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贷款条件另行确定.第三章贷款业务种类第八条贷款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贷款.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企业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九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第十条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第十一条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第十二条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情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第十三条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一)国家机关,(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四条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分组联保、担保公司单保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当面签字并盖章或签字并按手印(右手食指上一节),并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五条10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所以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第十六条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第十七条抵押贷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第十八条本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其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九)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凭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建筑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限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型机器、设备.(十一)已办妥工业(商业)土地使用权证,单位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给他行的,其房屋不得抵押.(十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十九条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凭合同,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等)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一)完好房抵押.完好房一般指建筑时间年以内,基本完好房一般在年以内,基本完好房一般在完好房的基础上打八折.(二)层次差价,带车库的住宅商品房一楼及顶楼,抵押时掌握中间层次的基础上打八折,车库打四折.(三)营业用房抵押.低压价格根据经营性用房的地段、繁华程度等按购买时的发票价格或经评估(协议定价)在参考价之内进行抵押,原则上临街不宜经营用房不得办理抵押.(四)抵押率.在有资质的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若抵押价值明显高于贷款额的,可掌握在内部参考价以下双方协商定价.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所有的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第二十条企业房地产抵押:企业房地产抵押价格在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格,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一)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80%以.(二)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三)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70%以内.(四)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的厂方不得抵押.第二十一条企业设备抵押:信贷人员应实地进行查看,掌握设备的新旧程度、购入时间长短、原始发票和账面上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等,然后估算设备重置完全价值,原则上购买一年以内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50%以内;一年以上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较好设备(使用年限在50%以内,设备仍在较好的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年以内,基本完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年,设备仍在较好的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1年以内,并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通用设备与特种行业设备确定不同的抵押率,同时,应在抵押物品的原始购入发票上签章(注明是“该设备业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字样),无原始购入发票的,不得办理抵押.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用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二)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用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三)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员工(代表)大会通用抵押的书面决议.(四)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五)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七)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八)以非法人联合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九)以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凭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本次设定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十)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十一)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以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十二)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及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十三)以机动车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十四)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械设备、原铺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第二十三条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的贷款.第二十四条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权利质押包括:(一)汇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三)存款单.(四)标准仓单及经认可的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及提单.(五)股份、股票.(六)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现权利质押有价证劵一般暂限与定期储蓄存单或单位定期存款存单.第二十五条质押率的确定(一)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90%.(二)金融债券是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三)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50%.(四)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五)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仓单、提单项下货物总金额的60%.第二十六条个人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信贷人员核实好借款人和出质人(包括预留印鉴或密码)后填制并办妥有价证劵质押贷款质物登记冻结止付通知书,然后与开立存单的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止付协议书,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存单由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并由出纳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第二十七条单位定期存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能直接办理质押贷款.需要办理质押贷款的首先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然后按照《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会【2007】第9号令)办理.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二十八条信贷人员根据客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短期、流动为主.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利随本清,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第二十九条为真实反应资产形态,一般不办理贷款延期手续.如个别贷户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且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起按申请要求办理展期,一笔贷款展期只准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贷款手续需经保证人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并到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审批权限相同.第三十条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规定计收罚息.第三十一条贴息贷款,应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三十二条按照“成本效益、择优限劣、风险覆盖、有力竞争”的贷款利率定为原则,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状况,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合作满意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第三十三条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生任命政府金融办及本公司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贷款利率.第五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第三十四条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第三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借款申请和受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核)、贷款审批和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第三十六条借款申请和受理:凡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应有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填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借款人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自然人)贷款,凭有效身份证办理,验证后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详细居住地址、生产经营内容(项目),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借款用途、经济效益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及担保人(单位)的担保能力情况、人行个人征息系统查询授权书、其他资料.(二)借款人(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有效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及复印件、公司章程,经信贷员核对、验证.复印件留贷款行存档.如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人的有效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及复印件,经信贷员核对、验证,复印件存档.(三)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证明材料.自然人贷款用于私营企业的,属业主贷款的,需提供营业执照,非业主但是事实股东贷款的,必须提供股东合伙协议.第三十七条贷前调查:贷前调查是整个贷款运作过程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将直接影响信贷资产的质量.客户经理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受理后,要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核实担保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预测贷款风险程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调查审核工作,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制客户调查表.第三十八条贷时审查(核):信贷人员调查完成后将所有规定资料提交本公司到款审核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核).审核人员根据信贷员上报的贷款,重点对贷款凭证要素,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借款人关联情况,贷款抵质押情况,贷款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核).第三十九条贷款审批:应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审批管理制度.本公司信贷部负责贷款的受理、调查和贷后检查,风控部负责贷款的审查(核),董事长负责贷款的审批,财务部负责贷款的发放.第四十条贷款发放:本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董事长签字的同意发放贷款的审批书发放贷款.借款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有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字生效,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发放的贷款必须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全额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内.不得发放未经审查(核)、审批的贷款,未经审查(核)、审批而发放的贷款以违规贷款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本公司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j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要正确使用.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主合同从合同、贷款金额及大写金额、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必须一致.借款合同要素不得涂改.第四十二条贷后管理:之信贷业务发生后对贷款的管理.贷后管理的内容另行确定.第四十三条贷款收回:贷款要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和担保还贷,借款人偿还贷款应打印还贷凭证.第四十四条经公司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第四十五条借款人到期未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客户经理要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且将借款人和保证人收到通知书签字后的回执收回并妥善保管,每隔6个月内签发一次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保障担保时效和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