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甘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在本省境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实缴的货币资本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在法定的范围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办法;(二)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政策指导,对其风险状况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初评工作;(三)负责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评审会;(四)负责核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业务范围等相关业务;(五)指导市州政府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复审、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六)指导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第五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能共同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报等相关工作.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检查、数据统计;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监管,每半年向市州级政府金融办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甘肃银监局及所属监管机构负责协助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市州政府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辖区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重大事项变更等申请材料的复审和上报工作,对规定范围内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准和报备;(三)负责对辖区申请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评审核准,指导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风险防控的跟踪检查,综合评估(五)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年度复评工作,根据复评结果评定等级分类.第七条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初审、推荐工作,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工作;(二)负责对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三)负责对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销、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等申请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四)配合做好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第三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市州政府金融办进行复审;市州政府金融办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拟推荐的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承担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承诺书,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进行评审,下发核准筹建批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发起人或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标准:58个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不低于2000万元,其余县不低于3000万元,市州所在区及兰州新区不低于5000万元,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不低于10000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在上述额度上依次增加2000万元;本办法出台前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低于上述标准的,须于2016年底前通过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等形式达到最低标准;(四)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五)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及管理能力;(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经营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二)出资人或发起人承诺书;(三)出资人或发起人协议书;(四)投资主体资格证明;(五)出资人近三个会计年度完税证明、信用报告;(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七)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八)筹建方案;(九)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评审核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自筹建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进入两个月筹建期.筹建工作结束后,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因故不能按期提交的,须在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延期申请,最长延期时限为两个月;延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筹建工作且不能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的,筹建批复文件和筹建资格自行失效.第十二条申请开业时,需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开业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验资户银行对帐单;(四)公司章程;(五)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六)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七)内控管理制度;(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收到开业申请资料后,组织现场验收,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州政府金融办评审核准,下发开业批复,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由所在地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逐级审查,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三)股东变更(单次变更30%以上或累计变更50%以上股权部分);(四)增资扩股;(五)调整经营区域(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增资扩股;(三)股东变更(单次变更30%以内或累计变更50%以内股权);(四)修改公司章程;(五)变更组织形式;(六)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七)在同一区划内变更营业地址.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章股东和股权结构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低于其出资额.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股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不得变更,其他股东所持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及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50%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核准;50%以上—100%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100%(含100%)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市州政府金融办复审,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二)增资扩股中吸收新股东,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50%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超过原有资本金50%以上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市州政府金融办复审,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第五章经营规则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捐赠资金、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开展创新业务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版)挂牌融资,挂牌后股份协议转让实行备案管理,但公司主发起人不得变更,单一持股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一)基本业务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二)创新业务1�办理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2�发行债券;3�贷款转让业务;4�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5�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需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三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三)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四)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五)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会计核算制度、操作规程等;(六)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用于“三农”、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比例高于注册资本的70%;(七)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信用评级为AA、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不良贷款率在3%以下的,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允许在全省开展业务并设立分支机构,由业务发生地政府金融办实施监管;(二)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用评级为A、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报经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允许在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三)为支持推动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为A以上的可在上述四个试验区内开展业务;(四)在省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地所在县域以外贷款规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40%.第二十五条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其70%的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1亿元的,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得超过200万元.其余30%的资本金部分,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的4倍.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并提取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其提取的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税前予以扣除.第二十九条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减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金融管理部门、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要向社会披露.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省市县三级金融管理部门要通过小额信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非现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及时将公司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录入小额信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严禁在系统外从事任何形式的财务业务和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92号)要求,按照经营环境、管理素质、风险控制、资金来源与偿债能力、经营情况等指标体系,采用三等九级制(AAA、AA、A,BBB、BB、B,CCC、CC、C)分类标准,对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分类.每年三月底前,市州政府金融办聘请专业评级机构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复评.对评级为C的将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进行整改.第三十三条建立第三方审计和定期检查机制,严格实行逐级监管责任制.省政府金融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计检查;市县政府金融办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和风险排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经营场所适当醒目位置张挂市、县级监督栏(牌),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采取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在本办法实施后,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择优选择,如选择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需经娄底市财金办批准同意。
第七条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我市境内。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信贷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严格规范信贷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经营贷款,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应当实行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第二条小额贷款是指我公司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与经营以及项目建设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小额贷款的发放,应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自主确定贷款准入条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村专业户;1、中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2、微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生产经营规模微小的生产经营性企业;3、个体工商户: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4、城镇居民: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巴中市城镇居民;5、农村专业户: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能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专业户情况证明材料的经营者;第二章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至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巴中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巴中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法人需提供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特种经营行为还需提供经年检的特种经营许可证;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5、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应有固定场所,经营盈利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7、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资产负债率等应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要求;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标准:1、借款人在贷款人托管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结算;2、贷款用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4、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并与负债规模匹配;5、具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和市场网络;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七条贷款用途1、用于借款人合法生产经营以及项目建设活动中正常资金需求;2、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经济组织的合法资金需求,用于批发业、零售商贸业、物流运输及其它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主业清晰的中小企业;3、小额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等、期货交易市场;不得用于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4、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以及为其配套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5、禁止向环境污染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差、市场销路不畅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第八条贷款币种:本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第九条小额贷款按照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小额贷款;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以内,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长期小额贷款期限为3年以上;法人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个人借款人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共同借款人年龄,以最小年龄计算之和不得超过65岁;第十条贷款支用方式为直接支用,直接支用是按照借贷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完成公司贷款审批流程,签署完成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方式;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小额货款额度是在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结合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已有融资、经营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等级等综合确定;同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第十三条法人客户评级的基本概念和规定1、法人客户评级是对法人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反映其一年期违约概率;2、客户评级范围,在我司办理融资业务和为我司融资提供保证的小企业客户均需评定信用等级;其中,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或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业务的微型企业客户,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价值,按照审慎性评价原则,在系统中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可不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其他小企业客户均须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借款人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级我公司可直接认可;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定义、评分办法,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未达到信用评级条件的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主要依照对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以及提供的担保条件,确定其贷款准入资格和授信额度;第五章统一授信第十六条统一授信的基本概念1、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我司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2、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我司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司商业秘密;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受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3、融资风险总量:是根据客户在我司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加权风险值;4、客户授信额度:是我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第十七条授信管理的原则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司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司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司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都必须纳入授信范围之内;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司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第十八条对公司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按照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贷款调查一、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企业的基本资料、贷款需要的资料、担保的资料等;借款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本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提供担保情况等;二、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环保是否达标、综合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主要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如借款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情况、企业性质、组织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素质等;2、国家或地区所属行业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调查企业经营现状,分析发展前景;3、借款人及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关系;4、经过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章程、特种经营许可证等;5、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负债结构、付息负债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主营产品结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等,环保是否达标;6、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7、借款人的综合收益能力、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信用状况;8、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要重点调查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争议、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情况;9、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意见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贷款利率水平、担保方式等明确意见,送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初审;三、对小额贷款应坚持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在业务操作时应分别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和相关企业在各家银行间的贷款情况,防范借款人融资过渡的风险;四、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合理性、业务交易背景、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的状况,贷款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客户经理调查情况意见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送风险控制部门审查;第二十条贷款审查风险控制部门应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信息、贷款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贷款担保是否足额、合法、有效;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贷款人有关规定;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融资金额是否适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否条符合相关规定;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调查人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负责撰写详细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查结论;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对符合审议标准的贷款实行董事会会议和贷审会会议审批制度小额贷款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不符合标准的贷款按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但必须完成审批前的全部审查、审核程序;第七章信用贷款第二十二条信用贷款的基本概念和要求一、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保障贷款债权实现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确定信用贷款的基本依据;二、不得对我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禁止向根据银监会规则界定的我司关联自然人和我司在职员工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三、发放信用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信用贷款的条件一、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我司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基期信用评级在AA -级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含;3、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4、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5、无不良信用记录;6、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借款人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不适用第3条的规定,但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且在实际经营期内未发生经营亏损;二、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有政府含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严格管理;同一笔贷款既采用信用方式又设定了担保的,和借款人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贷款金额;四、借款人为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25含到55含周岁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巴中市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且在巴中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拟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家庭月贷款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可支配收入控制在50%含以下,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贷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债券、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第八章贷款担保管理第二十四条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和规定一、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二、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和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四、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五、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司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七、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八、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司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十五条贷款保证担保一、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司贷款的保证人;1、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2、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5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7无重大经济纠纷;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的住所;4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4、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1担保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2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4我司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为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5章程;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8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9预留印鉴卡;10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11我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5我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贷款抵押担保一、抵押物的范围1、我司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3抵押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3、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实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
下文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35、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2008第256号)--小额贷款法律汇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定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定1、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办理县域内各项小额贷款;为县域的小企业的进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其它经审查的业务,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业务;二、小额贷款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发放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4、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未经省金融办批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五、小额贷款公司自主肯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发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发布贷款基准利率的倍;六、未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市、区)经营业务;7、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本县(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八、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利用现金。
监督举报电话:0871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武定县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职位责任制一、对借款人的合规性、贷前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
2、对审批意见落实情形的监督。
重点监督贷款担保落实情形,一是采取抵押担保的,须办理低押记录;二是采取质押担保的,须按规定对证物进行核押和有效冻结;三是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须在保证合同中签字盖章,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必需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3、对贷款发放进程的监督。
贷款发放后,风险管理人员要核验贷款资料是不是完整合规、合同要件是不是准确一致、担保资料是不是齐全,贷款是不是划入了合同约定账户等。
若发觉问题,要将存在的问题的贷款档案退回贷款经办部门,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
4、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借款人是不是按约定用途利用贷款、是不是按规定支付贷款利息、企业经营状况是不是发生重大改变、保证人代偿能力转变情形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形,预防风险贷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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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
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
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
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
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
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
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
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
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
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
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
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
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
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
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
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
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
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
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
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
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
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
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
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
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
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
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
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
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
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
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
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
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
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
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
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
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
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
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
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
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
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
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
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
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
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
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
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