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与数罪并罚共33页文档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 判决宣告前(de)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de)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de)刑罚.(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de)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de)刑期.(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de)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de)刑期.将原判决剩余(de)刑期与新罪判决(de)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de)情况:(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 法定(de)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 处断(de)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 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de)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de)依照规定:(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de)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de)妇女(de),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de)妇女卖淫(de).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de)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de)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de)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de)手段迫使卖淫(de);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de)罪行又有强奸(de)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de)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de)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de)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de);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de);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de);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de):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de)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de).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de)货币(de),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de).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de),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de),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de),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de),如果实行了走私罪(de),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de),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de)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de),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de),依照处罚较重(de)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de),依照处罚较重(de)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de),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de)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de),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de),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de),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de),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de),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de).7、携带凶器抢夺(de),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de)眼光、生活(de)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de)情况.而考试(de)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de))中常见(de)不需要数罪并罚(de)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de)犯罪,造成轻伤后果(de),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de),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de)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de),依照数罪并罚(de)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de),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de)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de)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de),依照数罪并罚(de)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de),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de)税款部分(de),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de),依照数罪并罚(de)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de),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de)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de)妇女(de),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de)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de),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de)组织,或者境外(de)黑社会组织(de)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de),依照数罪井罚(de)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de)公款犯其他罪(de),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de),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de)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de),即是法定(de).常见(de)故意犯罪(de)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de):强奸致人重伤、死亡(de);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de);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de);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de);绑架致人死亡(de);绑架致人死亡(de),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de)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de);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de);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de):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de);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de)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de);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de);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de);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de);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de):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de);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de);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de):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de).常见(de)过失犯罪(de)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de)”;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de);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de).过失犯罪(de)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de),但是个别也有故意(de),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de).。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三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

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三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导读:三种罪名数罪并罚的刑期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确定服刑期限,不过,如果某个罪名被判处的是死刑,应该执行死刑,三个罪名被判处的有附加刑的话,附加刑要分别执行,附加刑是同种类别的,合并执行。
一、三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关于数罪并罚

宣告刑、执行刑和判决刑的概念和区别这三个都和法院有关,可是执行和判决不能称之为“刑”,譬如,法院法官对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结束后,所做出的裁决为判决(书),而对这个具体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为宣告刑,最后,公安机关将法院的这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付诸实施的行为,是执行。
宣告刑是犯的罪名,执行刑是应当执行那些罪如先抢钱后杀人应当以杀人罪执行,判决刑是当事人应该真正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无罪。
宣告刑某人已经判决罪名,判决刑是某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数罪并罚,,执行刑就是实际执行。
刑法中,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具体的适用范围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3、举例:抢劫罪一般是三年至十年,从轻处罚最低是三年;而减轻处罚则是三年以下。
关于数罪并罚的计算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也就是说: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新罪并罚——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刑法中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有多个罪名时,根据法定的计算方法,对这些罪名进行量刑的方式。
刑法通常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为几个方面,包括罪名数、认定数罪、量刑范围、量刑基数、罚金合并、最高刑和量刑限制等。
罪名数:数罪并罚的基本前提是一个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犯有多个罪名。
这些罪名可以是相同种类的罪名,如多次盗窃罪;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罪名,如盗窃罪、抢劫罪等。
在数罪并罚的计算中,各个罪名需要分别考虑和计算。
认定数罪:为了进行数罪并罚的计算,法庭首先需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多个罪名。
这一步骤需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包括案发时间、行为手段、目的等因素。
对于多个罪名的认定,应该在合法比例限度内的前提下进行,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量刑范围:针对每个罪名,刑法规定了其相应的量刑范围。
这个范围通常是一个最低和最高刑度的区间。
在数罪并罚中,法庭可以根据不同的罪名选择在其量刑范围内进行判决。
量刑基数:量刑基数是指法庭在数罪并罚计算中最初确定的量刑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基数应当根据犯罪的种类、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一个相应的刑罚水平。
罚金合并: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在多个罪名中被判处罚金,法庭可以考虑将这些罚金合并为一个总数。
这种合并可以简化执行程序,并避免对被告人造成负担。
最高刑和量刑限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刑法规定了每个罪名或数罪并罚的刑罚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这个限度通常是最高刑,即一些罪名的最高刑度。
在数罪并罚中,法庭应当确保总刑罚不超过最高刑的限制。
在实际进行数罪并罚的计算时,法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调整。
这些调整因素包括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
同时,法庭也会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刑罚的期望。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数罪并罚计算时,法庭应当确保刑罚的目标是公正和合理的。
这包括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罪数界限在刑法中是十分重要的,不同的罪行数目将会对惩罚的程度和方式产生影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罪数界限的规定,中国刑法亦不例外。
刑法的罪数界限分为以下几种:单一罪、罪名转移、并罚、数罪并罚以及共犯的刑罚定罪。
以下是对这些罪数界限的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单一罪所谓单一罪,即一个行动或行为构成一个单一的罪行。
刑法中确定的单一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这些罪行中,都只需要满足一个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犯罪。
二、罪名转移罪名转移也称罪名推定,是指因某些原因,指控的罪名与实际情况不符,调整指控罪名的行为。
罪名转移的基础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推论出出版了的事实和构成罪名的要件。
如以故意伤害罪行控告某人时,经审查发现其行为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但是却有故意伤人致死罪的要件,则可以调整罪名进行控告。
三、并罚并罚是指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需要进行多项惩罚的行为。
举例来说,当某人在行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可能涉及醉酒驾车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该人的行为同时判处多项刑罚,以达到更好的惩罚效果。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当某个人犯有多项犯罪行为,被判处多项刑罚时,法院可以将这些刑罚合并起来,给予该人一项较重的刑罚。
这种方法相对于单独判处每一项刑罚而言,更加有效地对罪犯进行了惩罚。
例如,某人在不同场合实施了多项盗窃行为,如果单独对每个场合进行量刑,那么相对于将这些罪行合并计算,判处的刑罚则会更为轻微。
五、共犯的刑罚定罪共犯的刑罚定罪也称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了某项罪行,可视为共犯罪,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惩罚。
共犯罪行可以使每个共犯者都担负同样的刑事责任。
例如,两个人共同实施了盗窃罪行,则法院可以对这两个人进行同样的判决,判处相同的刑罚。
在刑法的实践中,罪数界限的具体运用既有确定的原则,又有灵活的应用。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内涵1.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对应着一定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中的“数罪”就是指犯罪行为对应的不同罪名,而“罚”则是指相应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通过数罪合并运用同一犯罪的不同罪名,使犯罪行为得到相应的刑罚,保持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一致性。
2.統籍与诈骗罪的合并运用原则当一起犯罪事实涉及合并运用盗窃罪或诈骗罪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其合并为同一罪名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这意味着不能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多次定罪量刑,以免重复处罚。
3.統籍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合并运用原则当一起犯罪事实涉及合并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其合并为同一罪名,并由最重的刑法规定的刑罚确定量刑。
这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特殊,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予以惩治。
二、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需要符合以下规则:1.事实证明规则2.法定刑比较规则3.罪数合并数量规则当同一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这些罪名合并成为一个罪名。
具体合并数量原则有以下几种:(1)全罪合并原则:将所有罪名都合并成为同一个罪名。
(2)名词合并原则:将几个类似罪名合并为同一个罪名。
(3)动词合并原则:将几个动作相同或相近的罪名合并为同一个罪名。
(4)满罪合并原则:选择一个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作为合并运用的罪名,其他罪名合并为这一罪名的数罪。
三、数罪并罚原则无法适用的情形虽然数罪并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该原则无法适用:1.犯罪行为独立性原则:当犯罪行为具有独立性,即各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客观逻辑关系时,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2.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原则:当犯罪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即罪名不属于同一类别时,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3.系列犯罪原则:当一连串的犯罪行为构成了系列犯罪时,各个行为之间无法合并为同一罪名,因此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 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合并处 罚问题。
3.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罪 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的,应当按照《刑法》 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问题。
第二十一页,编辑于星期三:二点 四十分。
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 罪分子又犯罪,同时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并罚方法问 题。
1.一人犯有数罪 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内 3.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并罚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三:二点 四十分。
三、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
1.数罪并罚制度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2.数罪并罚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3.便于审判人员科学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 4.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的8年),
最高只能决定20年,减去已执行的7年,还应当 执行13年。
实际执行的刑期始终不会超过20年。
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二点 四十分。
按“先减后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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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乙应在10年至18年(原判的15年减去已执行的7 年,再加新罪所判的10年)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最低可以决定为l0年,加上已经执行的7年,则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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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 原则的适用方法
1.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且 在判决生效以前即被发现的,直接适用刑 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第十页,编辑于星期三:二点 四十分。
LOGO 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 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 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四页,编辑于星期三:二点 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