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完整版)(20200903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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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发[2014]3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19【实施日期】2014.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危机和支付问题,对于已经无法采取
措施进行救助的,监管机构可以视情
况实施市场退出。
4A
60-55
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而且这些问
题或情况尚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或解
决。除非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否则有
4B
55-50
可能进一步恶化并损害银行未来的生 存能力。银行存在倒闭的可能性,但
是不会立即发生。对于资本净额为正
数但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或存在重大
4C

盈利状况(E) 流动性风险(L) 市场风险(S) 信息科技风险(I)
10%
20%
10%
10%
审核
评级结果反馈
档案归集
后评价
级表示,越大的数字表明越差的级别和越高的监管关注程度。
2个档次。其中,综合评级2-4级分别细分为A、B、C三个档次。
表示银行几乎在每一个方面都是健全
的,所发现的问题基本是轻微的并且
给予这个评级。
表示银行存在严重的问题和不安全、
不健全的情况,无论是问题的特性和
数量,或是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都
5
45-30
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且这些银行的
业绩表现非常差,以致需要从股东或
其他途径获取紧急救助,以避免产生
倒闭的风险。
表示银行存在问题和不安全、不健全
的情况已严峻到可能引发严重的信用
6
30-0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适用范围
政策性银行、农村
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
合作银行、农村信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 监管评级要素体系 评级方法体系 评级操作规程体系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 资本充足(C)
资产质量 (A)
管理质量(M)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20年3月30日第二轮征求意见稿)1总那么1.1为推动《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高信誉风险治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平平稳健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信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志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银监会鼓舞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成立内部评级体系,提高信誉风险治理水平。

1.3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是由支持信誉风险评估、确信内部风险级别、划分资产池、风险参数量化的各类方式、进程、操纵、数据搜集、和治理信息系统组成。

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成心义地评估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点,具有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以有效、靠得住和一致的方式量化风险。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1.3.1内部评级体系的公司治理、流程和内部操纵,保证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独立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

1.3.2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品级确信技术标准,依照风险程度将每一个债务人和债项分派到相应到的风险级别,并进行靠得住的排序;零售风险暴露资产池划分的技术标准,依照风险特点将每笔债项分派到相应的资产池。

1.3.3量化分析进程,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点转化为相应的风险参数,公司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零售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1.3.4IT和数据治理系统,提高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自动化程度,搜集和存储与内部评级体系相关的信息,为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和风险量化奠定基础。

1.3.5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体系,对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及风险参数量化进程进行持续、独立的验证。

1.3.6内部评级体系的文档治理体系,增进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和风险量化进程的标准化、标准化,支持评级体系和量化进程的持续优化。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流动性状况评级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流动性状况评级
(3)连续三年存款余额下降,并伴随较大幅度的波动, 应不得分。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
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总的评分原则: 存款波动较大的银行,得分应低于3分。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
(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头寸的调配情况(5分) 主要分析银行流动性状况,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是否匹 配,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是否合理。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
2、评分标准 流动性缺口率(15%) 0以上:100分 -10%至0:90分至100分 -15%至-10%:75分至90分 -25%至-15%:0分至75分
-25%以下:0分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
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 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
商业银行流动性定性因素有五个: 1.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 2.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头寸的调配情况; 3.流动性的管理情况; 4.银行以主动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 5.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银行头寸的能力。
在一般原则下,当考虑定性及定量因素后所给予的每个组成 部分的评级与只基于定量因素所给予的评级的差别不应该多 于一个等级。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
流动性定量指标包括: 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人民币超 额备付率、(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五个指标。 定量指标总得分为60分。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银监会2008.9.18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和运作,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第五条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三)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五)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验证体系,确保内部评级及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得到充分应用。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第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IT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3月30日第二轮征求意见稿)总则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升信用风险治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银监会鼓舞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提升信用风险治理水平。

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是由支持信用风险评估、确定内部风险级不、划分资产池、风险参数量化的各种方法、过程、操纵、数据收集、以及治理信息系统组成。

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意义地评估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点,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以有效、可靠和一致的方法量化风险。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内部评级体系的公司治理、流程和内部操纵,保证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独立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

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等级确定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程度将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分配到相应到的风险级不,并进行可靠的排序;零售风险暴露资产池划分的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特点将每笔债项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

量化分析过程,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点转化为相应的风险参数,公司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缺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零售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缺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IT和数据治理系统,提升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自动化程度,收集和储备与内部评级体系有关的信息,为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和风险量化奠定基础。

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体系,对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及风险参数量化过程进行连续、独立的验证。

内部评级体系的文档治理体系,促进风险评级、资产分池以及风险量化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支持评级体系和量化过程的连续优化。

内部评级体系的应用体系,内部评级结果应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完整版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完整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2005年12月30日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

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

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五、按照“1104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规划,《内部指引》试行后,银监会将据此开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实现定量指标评价的自动化,定性因素评价的规范化,并通过该系统对评级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提高评级工作的效率。

六、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3月30日第二轮征求意见稿)1总则1.1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银监会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1.3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是由支持信用风险评估、确定内部风险级别、划分资产池、风险参数量化的各种方法、过程、控制、数据收集、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组成。

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意义地评估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以有效、可靠和一致的方法量化风险。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1.3.1内部评级体系的公司治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保证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独立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

1.3.2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等级确定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程度将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分配到相应到的风险级别,并进行可靠的排序;零售风险暴露资产池划分的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特征将每笔债项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

1.3.3量化分析过程,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相应的风险参数,公司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零售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1.3.4IT和数据管理系统,提高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自动化程度,收集和存储与内部评级体系相关的信息,为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和风险量化奠定基础。

1.3.5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体系,对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及风险参数量化过程进行持续、独立的验证。

1.3.6内部评级体系的文档管理体系,促进风险评级、资产分池以及风险量化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支持评级体系和量化过程的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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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 号2005 年12 月30 日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

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

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五、按照“ 1104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规划,《内部指引》试行后,银监会将据此开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实现定量指标评价的自动化,定性因素评价的规范化,并通过该系统对评级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提高评级工作的效率。

六、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为推行同质同类银行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逐步统一同质同类银行的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评级工作,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现行的评级体系进行整合、修订和完善,依据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 )评级体系”,广泛吸收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建立了一个对银行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分析银行风险的方法与标准,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银行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分析、识别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它既是对监管机构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的总结,同时也为下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是对商业银行实施持续监管的重要监管工具。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本指引不适用于新设立的商业银行。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但是评级结果不作为正式评级结果,且不与其他商业银行的评级结果作比较。

第二章评级要素一、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Adequacy)(一)定量指标:1•资本充足率;2. 核心资本充足率。

(二)定性因素:1. 银行资本的构成和质量;2. 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及其对资本的影响;3. 银行资产质量及其对资本的影响;4. 银行进入资本市场或通过其他渠道增加资本的能力,包括控股股东提供支持的意愿和实际注入资本的情况;5. 银行对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情况。

二、资产质量状况(AssetQuality)(一)定量指标:1. 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资产率;2. 正常贷款迁徙率;3.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4.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5.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授信集中度;6. 全部关联度;7.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二)定性因素:1. 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及其对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2. 贷款行业集中度以及对银行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3. 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4. 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5. 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6. 贷款以外其他资产风险管理状况。

三、管理状况(Management)(一)银行公司治理状况:2. 银行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3. 银行公司治理的执行机制;4. 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二)内部控制状况:1. 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 内部控制措施;4. 信息交流与反馈;5. 监督评价与纠正。

四、盈利状况(Earnings)(一)定量指标:1•资产利润率;2•资本利润率;3•成本收入比率;4•风险资产利润率。

(二)定性因素:1. 银行的成本费用和收入状况以及盈利水平和趋势;2. 银行盈利的质量,以及银行盈利对业务发展与资产损失准备提取的影响;3. 银行财务预决算体系,财务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流动性状况(Liquidity)(一)定量指标:1•流动性比例;2. 核心负债依存度;3•流动性缺口率;4.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5. (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

(二)定性因素:1. 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2. 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头寸的调配情况;3. 流动性的管理情况;4. 银行以主动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5. 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银行头寸的能力。

六、市场风险状况(SensitivitytoMarketRisk )(一)定量指标:1. 利率风险敏感度;2.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二)定性因素: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2.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

七、评级结果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结果均以1级至6级表示,越大的数字表明越低的级别和越高的监管关注程度。

(一)单项要素的评级。

上述六个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各要素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1级,评分75分(含75分)至90分为2级,评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为3级,评分45分(含45分)至60分为4级,评分30分(含30分)至45分为5级,评分30分以下为6级。

(二)综合评级。

综合评级结果是六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

资本充足状况(C)、资产质量状况(A )、管理状况(M )、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 )、市场风险状况(S)六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20%、20%、25%、10%、15%、10%。

此外,本指引还特别提高了资本充足状况(C)的权重,特别规定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银行,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3级;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呈下降趋势,对该银行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4级。

加权汇总后的综合评级分值依据90分(含90分)至100分、75分(含75分)至90 分、60分(含60分)至75分、45分(含45分)至60分、30分(含30分)至45分和0 分至30分等六个分值区间分别对应1级、2级、3级、4级、5级和6级的综合评级结果。

八、其他因素(Others)(一)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

(二)银行的控股股东。

(三)银行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情况。

(四)银行及其关联方涉及国家机关行政调查、法律诉讼、法律制裁等情况。

(五)国际、国内评级机构对银行的评级情况。

(六)新闻媒体对商业银行的报道。

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对于银行风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监管评级人员将依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以增强监管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其他要素一般不可以改变综合评级结果,但可以通过“+”•”符号标识出评级结果正向或负向的趋势。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各项要素及其评级结果和监管含义等详见附件一《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简表》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各个评级要素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详见附件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在监管工作流程中,监管人员须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或者对上一次评级结果进行修订和更新。

监管人员须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和评级原理方法,依据规范的评级步骤和程序进行评级工作,并充分利用评级结果对商业银行的不同风险状况进行比较,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间隙进行及时的监控,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重点。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应依循以下程序和职责分工来进行:一、收集信息(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之前,主监管员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银行的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银行提交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和市场准入申请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跨境监管信息,国内外评级机构对银行的商业评级结果,各种媒体报道的银行信息等。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主监管员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商业银行的关键问题和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

在评级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和银行的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基础是评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这个评级步骤应当由被评级银行的主监管员完成,现场检查人员须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主监管员应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评级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二、初评(一)综合分析。

主监管员对于收集到的所有评级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

综合分析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充分考虑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

综合分析过程中,对于银行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银行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有利于银行的情况,应视其为不利于银行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甚至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主监管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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