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的理想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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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成功告破总结发言稿

命案成功告破总结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汇报一起命案成功告破的情况,并对此次案件的侦破工作进行总结。

在此,我要向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同事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回顾这起命案,时间追溯到几个月前,一名年轻男子在家中被人杀害。

接到报案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全力以赴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数月的艰苦努力,终于成功破获了这起命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在此,我要向大家表示热烈的祝贺!一、高度重视,迅速反应接到报案后,我们迅速成立了专案组,由我担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全局工作。

同时,我们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

在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我们迅速开展了侦查工作。

二、科学侦查,全面排查1. 围绕现场开展勘查。

我们对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查,收集了大量的物证、痕迹,为后续侦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线索。

2. 深入调查走访。

我们组织警力深入案发地周边进行走访,广泛收集线索,了解受害人的社会关系和活动轨迹。

3. 技术手段支持。

我们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比对,排查嫌疑人。

4. 加强协作,资源共享。

我们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共享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案件侦破。

三、攻坚克难,突破关键环节在侦查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诸多困难,但全体专案组成员攻坚克难,不断突破关键环节。

1. 确定犯罪嫌疑人。

通过对现场勘查、走访调查、技术手段等手段的综合运用,我们逐步缩小了嫌疑人范围,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2. 收集证据。

我们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手段,收集了大量证据,为犯罪嫌疑人定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3. 审讯突破。

在审讯过程中,我们耐心细致,突破心理防线,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

四、成功告破,彰显正义经过全体专案组成员的共同努力,这起命案成功告破。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受害者家属也得到了心理安慰。

此次案件的告破,彰显了法律的威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五、总结经验,不断提升通过这起命案的侦破,我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法学家陈光中与崔敏谈“命案必破”

法学家陈光中与崔敏谈“命案必破”

法学家陈光中与崔敏谈“命案必破”2006年5月,有记者就“命案必破:以怎样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为题,分别采访了陈光中先生和崔敏先生,两位先生有问必答,各抒己见,对“命案必破”口号做了全方位的透视。

现将两人的谈话要点,归纳整理如下:记者:“命案必破”的口号提出两年多了。

从各地公安机关贯彻落实的情况看,这一口号有哪些积极意义?陈光中:根据公安部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和实际情况,我认为,“命案必破”这一口号还是有其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的:首先,这一口号的提出,反映了公安机关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关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强烈责任感。

常言道:“人命关天”。

在人权保护写进宪法的今天,必须重申一个常识:人的生命是享有人权的基础,没有人命也就无所谓人权。

公安机关能够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和宪法的高度来对待命案侦查工作,其出发点和动机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这一口号的提出也反映了公安机关破获命案的决心和信心。

公安部对全国各省市区命案破案率平均达到85%的要求,实际上对全国公安干警起到了动员、督促、命令和监督的作用。

公安机关注意到,要在“命案必破”贯彻落实中防止冤假错案,要求不仅是确定犯罪嫌疑人就算是破案,而且必须是抓获犯罪嫌疑人才算破案;格外强调不要抓错人,要求不在这个口号下发生冤假错案;一旦发现,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也提出要保证不搞刑讯逼供,而且要努力推行命案侦破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但由于全国发展不平衡,这项措施不可能一步到位,现在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先推行。

崔敏:“命案必破”这个提法,最早是由基层公安干警提出来的,表示公安机关对人民的生命安全高度负责,对于人命关天的大事,公安机关不能不管,一定要下最大的决心,尽最大的努力,千方百计侦破命案。

从当初的这个语境上来讲,原本无可厚非。

后来,公安部认可了这个提法,并且在正式会议上把它作为一个口号提了出来,其本意也是强调对人民的生命安全要高度负责,动员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命案的侦破,可谓用心良苦。

关于“命案必破”的思考

关于“命案必破”的思考

关于“命案必破”的思考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在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活动中八类致人死亡的案件。

命案的危害: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感,是社会治安状况的综合反映。

一个地方经常发生命案,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必将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甚至闹得人心惶惶,严重干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人们就会感到生活、工作、投资、旅游缺乏安全感。

强调"命案必破",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

首先,公、检、法机关在命案的侦破、证据运用、起诉、量刑等环节上历来是工作要求最高、程序最严的。

其次,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和过程还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公安机关内部也有专门的督察部门对刑事执法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方面,有一整套责任明确、落实到人的工作制度来监督具体办案人员。

第五,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因此,"命案必破"的提出不会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以上三段援引2006年公安部关于“命案必破”的工作会议)可见命案必破之初衷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操作环节,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追求破案率,一方面是歪曲理解“命案必破”的思想核心,误以为就是鼓励或者纵容办案者“不惜一切手段办案”;另一方面,当“命案必破”在下级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演化为一种工作指标后,就会继续异化为经济利益刺激或者精神奖励诱惑,从而使得少数办案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违法办案;再一方面,以命案的破案率来衡量业绩水平给基层公安机关带来压力,同时在行政上司捡两院受辖于公安口由公安机关领导,并因此造成司法部门审判压力大。

2012年,网上流传的一份“死刑”保证书,将人们目光再次吸引到河南一起十多年前发生的郭晓萌(化名)被害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

加强命案防控总结发言稿

加强命案防控总结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加强命案防控总结大会,旨在回顾过去一段时间我们在命案防控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在此,我代表全体命案防控工作人员,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辛勤付出的同事们致以崇高的敬意!一、回顾过去,成绩斐然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紧紧围绕命案防控这一核心任务,强化责任担当,创新工作方法,取得了显著成效。

1. 命案发案率逐年下降。

通过深入开展命案防控工作,我们成功遏制了命案的高发态势,命案发案率逐年下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2. 命案侦破效率显著提高。

我们坚持“命案必破”的原则,强化破案攻坚,加大打击力度,命案侦破效率显著提高,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

3. 命案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我们积极推进命案防控体系建设,形成了警民联防、网格化管理、信息共享等多元化防控机制,为命案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4. 命案防控宣传教育深入人心。

我们深入开展命案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了全民参与命案防控的良好氛围。

二、正视问题,剖析原因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命案防控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 部分基层派出所命案防控意识不强,对命案防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2. 命案防控机制不够完善,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3. 命案防控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有待提高。

4. 命案防控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部分群众防范意识淡薄。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深刻剖析原因,切实加以改进。

三、展望未来,强化措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务实的作风,全力做好命案防控工作。

1. 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命案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命案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2. 完善机制,加强协作。

建立健全命案防控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命案的心得体会

命案的心得体会

命案的心得体会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命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家属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痛,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极大的恶劣影响。

近年来,我国的命案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通过对命案的观察和思考,我深刻体会到了一些重要的方面。

首先,命案的发生与时期和地点息息相关。

常常发生在人口密集、社会治安薄弱的地区,特别是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方。

例如,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经常发生因为争产、恩怨等原因引发的命案。

此外,命案也常常发生在节假日、夜间和气候恶劣的时候。

这是因为在节假日期间,人们常常放松警惕,而夜间和气候恶劣时,部分人的防范意识较低,从而给了罪犯可乘之机。

其次,命案与犯罪动机有着密切联系。

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经济利益、争夺权益、复仇等。

其中,经济利益是命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分配的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人为了追逐金钱而出现了极端的行为,不惜伤害他人和冒着巨大风险去实现自己的利益。

此外,一些惩罚心理作祟和人际关系破裂等问题也是一些命案发生的原因。

再次,命案的发生也与社会治安状况有关。

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的发生。

当社会治安状况薄弱、危机四伏时,罪犯往往容易找到可乘之机,从而制造了一系列的命案。

因此,加强社会治安建设和侦破能力的培养,对于预防和打击命案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对于命案的发生我们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既要关注社会发展进程中给人民带来的福祉,也要警惕犯罪行为的出现。

同时,我们每个人也要从自身做起,提高个人的安全意识,增强自身的防范能力,不给罪犯可乘之机。

综上所述,对于命案的观察和思考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命案发生与时期、地点、犯罪动机和社会治安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关系。

只有通过全面分析和有效预防,我们才能够减少命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的安全。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预防命案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我们每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太平安宁的社会。

命案风险防范交流发言稿

命案风险防范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命案风险防范这一重要议题。

命案风险防范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也是我们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几点关于命案风险防范的看法和建议。

首先,要提高认识,增强命案风险防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命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不仅破坏了家庭幸福,还扰乱了社会秩序。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命案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其次,要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命案风险防控体系。

我们要建立健全命案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和分析。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可能引发命案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细致的收集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

2.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命案发生。

3. 强化重点人员管控。

对有前科、精神障碍、家庭矛盾突出等可能引发命案的重点人员,要实施动态管控,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干预。

4.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深入推进社区警务战略,充分发挥社区民警的作用,密切警民关系,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再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我们要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命案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命案风险防范工作对公安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在命案风险防范工作中能够迅速、果断、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总之,命案风险防范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命案风险防范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定位“命案必破”

定位“命案必破”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命案必破”张进摘要:“命案必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是一个应然命题。

“命案必破”的初衷也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作为刑事政策目标它是不现实的,故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提倡。

关键词:命案必破刑事政策“命案必破”的提出经历了一个由地方首倡,公安部向全国推广的过程。

例如,早在2000年,湖北省公安厅就已经率先在全国提出“命案必破”的公安要求。

2002年湖北省公安机关还举办了“命案必破”讲习班①。

2004年6月1日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目标,并拨出300万专款用于奖励和补助各地公安破获重大命案的民警。

2004年11月4日,公安部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对一年来的“侦破命案专项行动”进行了总结。

在这次会议上,公安部领导再次指出,命案侦破要“一抓三年”,全国公安机关要向“命案必破”的方向努力②。

“命案必破”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争议。

有人认为“命案必破”是“亩产十万斤”③,带有很强的“大跃进”色彩④。

如何评价“命案必破”?本文认为,“命案必破”是一个应然命题、理想目标,不宜作为一项刑事政策目标,由公安部大张旗鼓在全国范围内提倡,尽管仅仅是“向‘命案必破’的方向努力”。

“命案必破”是一个应然命题,遵循了侦查的基本原理,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刑事侦查原理是刑事侦查学的核心,是阐明和指导侦查实践的基本原理。

”⑤首先,物质交换原理认为,“甲、乙两个客体在外力的作用下,直接接触、磨擦、撞击时引起两个客体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交流的关系和变化状态”是“客观、内在规律”。

⑥犯罪作者简介:张进,男,湖北赤壁人,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教师,法学硕士主体与犯罪对象之间通过犯罪行为必然发生物质交换。

命案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的这种关系是指导我们侦查命案的根本,通过指引我们肯定可以发现和收集命案的证据。

其次,因果关系原理是物质世界普遍联系的表现形式。

“在刑事案件中,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结果的犯罪现象,结果是指由原因的作用而必然产生的犯罪现象。

命案全破工作总结汇报

命案全破工作总结汇报

命案全破工作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向大家汇报我所负责的命案全破工作。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经过不懈努力,成功破获了一系列重大命案,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工作回顾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团队共接手了20起命案,其中包括抢劫、谋杀、绑架等多种类型。

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始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展开调查工作。

通过大量的勘查、取证、侦查等工作,我们逐渐掌握了案件的重要线索。

二、团队合作我们团队高度重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始终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

在每个案件中,我们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相互协作,共同推动案件的进展。

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配合,为我们成功破案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三、科技手段的应用在命案侦破工作中,我们积极应用各种科技手段,提高了侦破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对现场DNA、指纹等物证的快速鉴定,我们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同时,我们还广泛利用监控视频、手机定位等技术手段,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进一步确凿了案件证据。

四、宣传与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命案侦破工作的关注度和认可度,我们积极开展宣传与教育工作。

通过新闻发布会、社交媒体等渠道,向公众展示了我们的工作成果和侦破经验。

同时,我们还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醒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共同维护社会安宁。

五、存在问题与展望在命案全破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案件数量较多,工作压力较大;二是科技手段的更新换代较快,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

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团队建设,提升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我们将继续推进科技手段的应用,提高侦破效率;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我们相信,在各方的支持下,我们的工作将取得更加出色的成绩。

最后,感谢领导和各位同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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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必破的理想与现实李天琼【摘要】都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理想与现实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快。

在刑事侦查中,命案的侦破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

命案侦破与否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追诉,得到应有的报应,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冤屈能够得到洗礼,能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而且还关系到每一个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良好公民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感放心去生活,关系到很多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能否会因为畏惧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而放弃犯意,不敢肆意妄为。

侦破命案关系重大,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以人们目前的能力,并不是每一个命案都能切实侦破。

所以,人们有必要对破不了疑难案件的侦查人员持相应的包容态度。

案件侦破不了,不能代表侦查人员无能。

【关键词】命案;命案必破;侦查认识;侦查实践一、“命案必破”的概念命案是一个非正规的法律术语,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人类有刑事诉讼史以来就已存在,其内涵和外延也随时代的变迁不断变化。

仅从字面意义而言,汉语词典对命案一般解释为杀人的案件或涉及人命的案件。

[1]笔者认为:命案,就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等八类案件,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这八类案件也是刑事犯罪活动中恶性程度最高,危害最为严重的案件。

侦破命案是公安机关战斗力的集中表现。

[2]二、“命案必破”的合理性首先,命案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

生命权,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权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可逆性、一次性,人的生命一旦被剥夺,就将永远的逝去。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宝贵,最伟大,最崇高,的权利,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

没有生命,一切都将失去意义。

财产权被剥夺可以弥补,而且财产具有可替代性。

钱财乃身外之物,生命却是独一无二的。

所以为了打击犯罪嫌疑人,保护每一位潜在的被害人的生命权,把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这种犯罪扼杀在摇篮里,防患于未然,“命案必破”就显得合情合理。

其次,剥夺生命是最恶劣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命案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才实施犯罪行为,他具有很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

侦破命案,让有罪的人受到相应的惩罚,使无罪的人免受刑法干扰,自由生活,这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也是一个社会本该有的常态。

[1]参见罗长斌《关于命案概念的思考-兼评“命案必破”之承诺》,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11月第6期[2]参见《福惠全书.莅任.看须知》最后,命案对社会的影响较大。

当一个命案发生,往往会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如果这个命案不能得到有效的侦破,人们将会限于恐慌之中,影响那些与案件本来没有多大关系的人的正常生活。

而且如果大量的命案都不能够侦破的话,人民就会丧失对侦查机关甚至国家机关的信任,生活缺乏安全感和幸福感,引起社会动荡。

犯罪嫌疑人会更加肆无忌惮,犯罪猖獗,进入恶性循环的状态。

都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当被害人遇害了,他的家人除了会陷入极度的悲伤与痛苦之中以外,他们一定迫切地希望侦查机关能够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得到一个满意的交代,让逝者安息。

于是,在最短的时间内抓到嫌疑人,侦破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轻被害人家属的痛苦,进而让他们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回归正轨。

如果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那么被害人家属的生活就会一直为找到犯罪嫌疑人而陷入混乱。

当然,如果侦破效率极其低下,经过几十年才破了该命案的话,被害人家属已经度过最艰难的时光并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犯罪嫌疑人也长时间逍遥法外,甚至侦破案件时嫌疑人都老了或死了,那么对被害人家属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

三、“命案必破”提出的背景命案必破的基本含义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命案的发生,即使发生命案也必须千方百计地力争破获。

有学者认为,命案必破的提出, 体现了维护治安的责任意识,遵循规律的科学态度,自我加压的进取精神和对人民负责的宗旨观念。

早在2000 年,湖北省公安厅就提出了命案必破的目标,要求全省公安机关以此作为一场警务革命来对待,千方百计追求命案必破,以此带动整个公安工作。

经过3年的努力,命案必破在湖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命案必破提出后取得的成绩在全国公安机关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些公安机关纷纷效仿。

2004 年6 月,公安部正式提出命案必破的目标, 并拨出300万专款用于奖励和补助破获重大命案的干警。

命案必破的正式提出,是公安部继颁布实施五条禁令,推出30项便民利民措施,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 公安怎么办大讨论后, 再次大动作开展侦破命案专项行动为大背景的。

多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命案犯罪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1]此外,2004年1月秦玉海上任河南公安厅长,不久就特别强调了“命案必破”的办案理念。

随后当年河南命案侦破综合成绩全国第一,第二年继续保持全国领先,连续两年受公安部表彰。

当时被媒体称为“河南公安现象”。

四、“命案必破”受到质疑自从命案必破提出以后,侦查人员面临着极大的压力,上级把命案必破当作一场警务革命,并下达相应的指标,社会舆论也对各个地区的命案侦破率进行比较,于是为了破获命案,各地侦查机关不惜一切代价,不择手段来提高命案侦破率。

最终,随着命案侦破率的提高,冤假错案也相应的增加了,甚至出现[1]参见王娟《从侦查认识论的角度解读“命案必破”》,载《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第7卷第2期了疯人顶罪,自首狂人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现象。

俗话说又要汽车跑得快,又要汽车不烧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为了命案侦破达标,一味地追求效率和数量,欲速则不达,出现这些情况也是预料之中。

那么,命案到底能不能必破,命案能不能100%准确的侦破呢?五、从侦查认识解读“命案必破”侦查认识是侦查人员的头脑对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自觉能动的反映。

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之物,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人的认识不一定都是正确的,由于很多主客观的原因,侦查人员有可能会得到错误的侦查认识,从而无法侦破命案甚至产生冤假错案。

侦查实践与认识是相辅相成的。

侦查理论重启侦查人员的思想,开发人的智慧,帮助侦查人员提高思维能力,引导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正确的思考问题,拓展侦查思路,但它不能提供侦破案件的具体办法,不提供侦破具体案件的公式,侦破具体案件的途径,策略方法,要靠侦查人员在新的侦查实践中创造。

所以,在使用侦查理论时切忌生搬硬套的教条主义。

[1]所以仅仅靠以往的侦查理论去破案是远远不够的,在很大程度上它还得依靠侦查人员高超的能力。

而目前我国尚缺乏这样具有较高侦查能力的侦查人员,这也是命案必破不能实现的瓶颈。

辩证唯物论认为,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是物质的存在形式。

犯罪活动也是一定形式的物质运动。

想要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中去还原犯罪事实是一件很具有挑战性的事情。

与犯罪有关的行为人,被害人,知情人等主体的运动尚且不说,在我们肉眼看似不大运动的物证都是运动的,可能一场风,一场雨,天气稍微变化一点都会导致物证灭失。

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具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和期待可能性,他们在作案结束通常都会采取相应措施来毁灭证据。

这对命案必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导致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

侦查认识客体包括与案件相关的人、物、事。

这些客体都是处于不断运动变化中的,其中侦查认识客体[1]参见王传道主编:《刑事侦查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中最活跃的因素是人。

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动机支配下实施犯罪活动时,为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往往制造层层迷雾,故布疑阵,以假乱真,企图干扰侦查认识。

由于受生理,心理及其他因素的干扰,或者受利害关系的影响,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及其他知情人所提供的信息,不乏有不实之处,甚至有虚假情况。

与案件有关的物虽然不如人的变化大,但这些无常常是分散的,凌乱的,孤立的,有的是微量的,不完整的,还有的是隐蔽的,不易被发现的。

案件中的事往往与其他现象混杂在一起,真相与假象并存,或者以假象掩盖真相,从而使真假难辨。

然而,人的主观能动性既可以从好的方面起作用,取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也可能从坏的方面发挥,导致错误的认识。

这也会使有的命案根本破不了或是造成冤假错案。

案件具有复杂性,侦查认识具有艰巨性。

被认识客体中的犯罪行人故意制造层层迷雾,利用各种办法掩盖事实真相,充满着认识与反认识的矛盾。

刑事案件千奇百怪,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加之犯罪活动不断发展变化,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犯罪方法不断翻新,案情更加复杂,给侦查认识带来更大的艰巨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关于一切事物都是可以认识的论断,是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这一总体说的,并非对一定历史条件下每个具体人而言。

侦查破案是侦查人员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时间条件下进行的,由于法律时效性的要求,对一个具体案件的认识不可能无期限延长。

所以说,侦查人员对具体案件的认识是有限的,有条件的和相对的。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有早有晚,破案的效率有快有慢。

它受侦查人员的知识面,实践经验,感知能力,思维能力,个人工作态度与作风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同时还受技术条件,物质条件,犯罪行为人的反侦察能力,知情人的支持和配合情况,侦查部门的协调等客观因素的制约。

因此,不可能要求每个案件都能很快侦破,有的案件可能很快很容易的就侦破,有的可能要经历很多曲折,花费很多时间才能侦破,有的甚至成为历史悬案。

这都是正常的,只要相关侦查人员真的尽力了,我们应该有相应的包容心。

抓不到犯罪行为人,致使被害人的冤屈得不到解决已经有损司法权威,要是再造成冤假错案,使无罪的人遭受刑法的侵害,侵犯人权,侵害更多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所以一味追求命案必破是不可取的,它可能不利于保障人权,可能会给损害司法权威留下一定的空间,甚至引发更多的冤假错案。

【参考文献】[1] 罗长斌.《关于命案概念的思考-兼评“命案必破”之承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11月第6期[2]《福惠全书.莅任.看须知》[3]王娟.《从侦查认识论的角度解读“命案必破”》[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第7卷第2期[4]王传道.《刑事侦查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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