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6.19•【分类】问答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答: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
制定《标准》不仅基层一线有需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中办、国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过程如何?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将《标准》制定列入2019年、2020年局党组重点工作。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和区分竞争对手的功能。
然而,在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中,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我们需要了解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及比对方法。
一、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1.整体相似原则商标侵权判定中的第一个原则是整体相似原则。
即在比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该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外观和识别特点,而不仅仅局限于商标的某一部分。
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在顾客心中构建一个独特的印象,因此整体相似性的判断是非常关键的。
2.注意公众的感知原则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判断还应该考虑到公众对商标的感知。
公众可能会根据商标的诸多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如商标字体、构图、色彩等。
因此,在判定商标相似性时,需要考虑公众对商标的整体感知,以便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
3.分类相似原则商标申请者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选择适当的商标分类。
在商标侵权判定时,应该考虑商标是否属于同一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分类。
商标保护的范围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性来确定的,因此,分类相似性是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重要判断原则之一。
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比对方法1.相似度比较法商标侵权判定中最常用的方法是相似度比较法。
这一方法通过比较商标的整体外观、音形义义等特征,进行相似度的评估。
一般来说,商标相似度的评估分为外观相似度和识别相似度两个方面,以此综合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2.专家评估法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有时候需要请专家进行评估,以确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专家可以通过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商标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特别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商标案件中。
3.公众调查法公众调查法通过对一定数量和代表性的公众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商标的认知和关联程度。
这一方法可以更客观地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并考虑公众感知的因素。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众调查结果仅供参考,并不能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唯一依据。
商标侵权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侵权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越来越多的假冒伪劣产品在不断滋⽣,为了打击这些产品,国家也在法律制度⽅⾯加⼤了⼒度。
⽽且商标侵权最为严重,其中就包括了假冒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那么商标侵权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是什么,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商标侵权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刑法》第⼆百⼀⼗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百⼀⼗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销售⾦额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百⼀⼗五条伪造、擅⾃制造他⼈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解释》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刑标准定为⾮法经营数额(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将⾮法制造、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起刑标准定为⾮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在《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刑标准为⾮法经营数额(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起刑标准为⾮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
《解释》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也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百⼀⼗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差别、⾜以对公众产⽣误导的商标。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下是商标侵权判断的主要标准:一、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
这包括直接使用商标图案、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使用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反向假冒行为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销售侵犯商标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销售者是否知道该商品为侵权商品,均构成商标侵权。
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来源进行审查,确保所售商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
四、伪造或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违法行为存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首先要求存在违法行为,即上述提到的未经许可使用商标、反向假冒、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制造商标标识等行为。
六、损害事实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这包括对商标权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七、因果关系判断商标侵权判断中,还需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商标权人的损害事实。
八、不要求主观过错在商标侵权判断中,一般不要求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
即使侵权人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符合上述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标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侵权判断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具体情况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涉及商标侵权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作者: 王太平[1]
作者机构: [1]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162-180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商标法;商标侵权;相似性;混淆可能性
摘要: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
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
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
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
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商标是商家在市场上的重要标识,它不仅代表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也可以是品牌价值的体现。
因此,商标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规范商标运用及维护市场秩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商标权利和义务,并为一般违法判断提供了标准和规范。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可能导致公众对商标的混淆、误认、假冒等行为。
而在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时,最主要的是考虑是否存在商标权的侵犯,在判断商标权侵犯时主要要考虑以下标准:1、商标相似性标准商标侵权的首要条件是被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外观、声音、意义等方面存在相似性。
因此,在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时,首先要考虑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相似性,存在相似性就会危及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业利益。
通常情况下,商标相似度的结论可以分为三个水平,即高度近似、相似和有区别。
2、商品相似性标准商品相似性是进一步确认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注册商标和侵权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在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时,需要将平均消费者的视点作为标准,结合商品的性质、用途、目的、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区域、服务领域以及品牌声誉等因素综合分析。
3、邪恶目的标准邪恶意图是指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主观意图。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竞争者使用商标是为了滥用注册商标并获得非法利益,就可以认定竞争者存在邪恶意图。
因此,寻找竞争者的intent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存在邪恶意图,有必要加重惩罚。
二、商标侵权的申请和证据商标侵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通常需要商标注册人自行提起诉讼并证明侵权事实。
在设立商标侵权申请时,注册人需要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是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被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和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判断标准是什么

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判断标准是什么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以至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混淆成为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判断的标准。
一、相似度比较商标的相似度是判断混淆的首要依据。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首先要比较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商标之间的相似度。
相似度比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观相似度:比较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图形、颜色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外观上的相似。
2.发音相似度:比较商标的名称、发音等,判断是否存在发音上的相似。
3.含义相似度:比较商标的含义、涵义等,判断是否存在含义上的相似。
根据以上相似度比较的结果,可以初步判断被控商标是否与原商标存在相似性,从而对混淆判断标准产生影响。
二、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除了相似度比较,还需考虑消费者的观察和推理能力,即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是混淆判断的核心。
法院一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消费者是否会混淆:1.相关商品的性质及用途:比较被控商标和原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性质、用途等,判断是否存在相关性。
2.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比较被控商标和原商标所涉及的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判断是否存在交叉。
3.市场份额和知名度:比较被控商标和原商标在市场上的份额和知名度,判断是否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根据上述判断,如果两个商标在相似度上存在较高的相似性,且在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上存在一定的交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中的混淆成分。
三、其他辅助因素除了相似度比较和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还需考虑其他辅助因素对混淆判断标准的影响。
这些辅助因素可能包括:1.行业特点和商业实践:根据相关行业的特点和商业实践,判断是否存在共同使用相似商标的情况。
2.先使用原则:如果某商标在先期被注册并使用,而其他商标在后来出现并引起混淆,一般认为先使用的商标拥有优先权。
3.公众利益: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判断是否对混淆判断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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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解读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答: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
制定《标准》不仅基层一线有需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字[2018]71号),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明确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中办、国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厅函[2020]6号)进一步提出“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过程如何?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将《标准》制定列入2019年、2020年局党组重点工作。
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推进《标准》的制定。
一是深入调研,坚持问题导向。
赴江苏、宁夏、青海、上海等地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实地了解地方商标执法需求;二是夯实理论根基,加强行政、司法及中外比较研究,认真研究吸收相关执法实践中已形成的有关成果,委托学术机构及行业协会开展商标侵权的法理学分析和实证分析项目研究;三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开门立法。
我司先后书面征求了局内外相关部门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意见。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收到包括国内外商会协会、企业、律师事务所以及国外政府机构等40余家单位和相关专家的意见,我们对有关意见逐一作了梳理分析。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电商平台、行政执法保护人员、专家学者、局内相关部门代表,分别召开6场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经过逐条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深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
问:《标准》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标准》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并结合实践增加了创新性规定。
《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主要包括:一是关于商标的使用。
明确了商标的使用通常情况下是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并列举了商标的使用具体表现形式;明确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
二是关于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
《标准》规定了同一种、类似商品的判定原则,并明确了《区分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三是关于相同商标、近似商标。
《标准》在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四是关于容易混淆。
2014年实施的新《商标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混淆的规定,在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标准》明确了容易混淆包含的两种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是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超出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而导致的有争议的侵权情形,《标准》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包括未获得许可和超出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等情形。
六是关于商标侵权具体行为。
《标准》结合执法实践,参照相关行政答复,参考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销售活动中附赠侵权商品、帮助侵权等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的具体适用条款。
七是关于销售免责。
《标准》对销售商免除责任的相关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满足说明提供者的相关条件。
八是关于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处理。
《标准》规定了处理商标与上述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则,明确了以商标申请日为比较基准。
九是关于在先使用商标抗辩。
为规范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标准》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范围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十是关于中止的适用。
《标准》对可以适用中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十一是关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标准》对《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为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等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十二是关于权利人辨认。
《标准》规定了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辨认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执法机关应审查出具辨认意见主体的合法性、辨认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辨认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问: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具体是指哪些部门?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新“三定”及商标执法实践,《标准》中规定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主要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具有商标行政执法权的相关部门,还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问:针对商标的使用有哪些创新规定?答:对于商标的使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很高。
《标准》明确了判断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
鉴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中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志行为不涉及商标使用的判定,《标准》采用了“一般”的表述方式。
同时,《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增加了服务商标涉及的服务场所,并分别列举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尤其是针对互联网时代特色,增加了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新型表现形式。
最后,《标准》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问:判定商品类似如何适用《区分表》?答:《标准》将《区分表》作为商标行政执法判定商品类似的重要参考,主要是为了保持商标确权及执法保护标准的一致性、稳定性,强化商标确权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区分表》中已明确类似群组的商品或者服务,执法部门在判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关系时应当予以参照;针对《区分表》中没有包含或者新出现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相关原则进行综合判定。
对于实践中执法机关遇有需要突破区分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以便统筹执法与确权环节的联动、一致保护。
问:针对商标近似,执法环节与确权环节的判定标准是否一致?答:商标执法环节与确权环节中,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和标准是一致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执法部门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参考。
执法实践中,商标的使用方式较为复杂,执法部门更为关注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即在核准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问:商标相同包含哪些情形?答:相同商标包含以下情形:文字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
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标准》参考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情形也明确规定为相同商标,便于后期“两法衔接”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保持标准一致。
问:容易混淆包括哪些情形,如何判定?答: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在研究、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标准》规定了容易混淆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的;二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在此之前,司法解释及实践、商标审查审理及行政执法实践中,判定类似商品、近似商标时已考虑了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因素,即混淆性类似、混淆性近似。
为进一步明确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容易混淆之间的关系,《标准》将商品类似情况、商标近似情况作为判定容易混淆需考虑的因素,以期解决容易混淆的重复判定问题。
容易混淆的判定需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问: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包含哪些情形?答:《标准》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包括未获得许可和超出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等情形。
对于超出许可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的,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问:《标准》包含哪些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答: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法律适用。
《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