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三)抵押率;(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篇一: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 3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贷款类业务。
第二章抵押物第四条抵押物是由抵押人(借款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财产。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已领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产;(二)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清预购房款的预购房产。
第六条下列房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产;(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三)其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八条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按抵押房产面积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
第九条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用银行信用贷款购置的房地产,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如将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方可进行抵押。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
如抵押合同中有涉及承租人权益者,须事先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
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权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28日建房第15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为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发挥房地产抵押对于银行贷款的担保作用,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银行办理各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以下简称抵押)的贷款业务,抵押人(借款人,下同)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下同)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证号与印章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可以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或委托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附属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按照各地政府核准的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三、对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起估价业务报告必须由取得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联合签署。
各有关银行要建立健全抵押贷款制度,培训和配置必要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做好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评估工作。
具备条件的银行,可以设置专门的处室,具体负责本银行系统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评估和审查工作。
XX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准入管理办法

中国XX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应房地产市场变化,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客户和项目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信贷业务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入管理的基本原则:优化信贷结构原则,通过房地产贷款业务准入管理,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房地产信贷客户、产品和区域结构。
控制信贷风险原则,适应房地产市场变化的新形势,实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准入审核,控制一般客户的新增贷款风险。
精细化管理原则,根据各类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程度不同,按照贷款品种制定各类产品的准入标准,实施精细化的信贷管理.第三条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制定全行城市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准入制度,并对客户及本管理办法印发后受理的其首个项目贷款进行统一的准入审核(总行规定免准入审核的客户及信贷业务除外).对总、分行级房地产开发优质客户和总行同意准入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在“中国商业银行办公业务资源网房地产信贷部网页”上发布.对总行已审核同意准入客户的后续房地产项目,总行不再进行客户和项目准入审核。
对总行已审核同意准入的集团客户,其集团本部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50%(含)以上子公司及其房地产项目不再准入审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开发贷款、城市土地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所涉及客户和境内项目的准入。
第二章客户准入标准第五条商品房开发贷款客户准入标准:(一)公司治理完善,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报表真实,并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二)信用等级AA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75%,经营性现金流充足。
(四)一类地区上年末所有者权益1.5亿元及以上,二类地区上年末所有者权益8000万元及以上,三类地区上年末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及以上。
(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连续经营商品房开发3年以上,且开发业绩良好,其中:以住宅开发为主的客户,一类地区累计开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二类地区累计开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三类地区累计开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以商业及营业用房开发为主的客户,一类地区累计开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二类地区累计开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三类地区累计开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推动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产品定义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因资金周转需求,提供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产抵押担保,我司给予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产品。
第二条产品规格(一)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要素适用范围定义如下:1、贷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1000万元;2、贷款定价:基准利率0.8%/月;3、贷款期限:1-12个月;4、还款方式:执行先息后本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5、担保措施:红本住宅房产抵押担保。
(二)特别规定:1、放款手续费:贷款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0.5%,贷款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1%;2、提前还款:贷款发放满一个月,借款人可以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不退还已收取放款手续费。
第三条基本准入条件(一)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诉讼。
(二)客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客户拥有合法产权的未抵押深圳市住宅商品房,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四)客户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具有付息能力,有预期还款资金来源。
第四条业务审批规则(一)借款主体资格要求1.为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籍人士),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3.在中国内地居住或工作,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未从事非法行业;4.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报告近2年内没有出现“2”“关注”等不良记录;5.借款人当前无未结诉讼、无涉及民间借贷。
(二)抵押物要求1.深圳市合法产权的未抵押商品房,房产登记性质为住宅;2.房产权利人为个人,公司名下房产不受理;3.必须产权明确、无法院查封等异常情况,且自房地产证上登记的竣工日期为准,楼龄不超过30年;4.对抵押物价值评估可参考正规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网络信息,再结合现场考察综合确定;5.抵押物的最高抵押率原则上如下:住宅房产评估净值的70%,或住宅房产评估总值的65%。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11日)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
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良好,财务状况正常,具有合法有效的项目开发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项目开发要求。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4、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项目开发用地手续,并已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和期限第六条贷款用途仅限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包括支付土地出让金、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开发周期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项目总投资、借款人自筹资金比例、项目销售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定价。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抵押物应为符合本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产等。
第十一条对信用状况良好、综合实力较强的借款人,经本行审批同意,可适当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抵押物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本行抵押权的有效设立。
第六章贷款项目评估第十三条对拟发放贷款的房地产项目,本行应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市场前景等。
第十四条评估应重点关注项目的地理位置、规划设计、周边环境、销售价格预测、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推动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产品定义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因资金周转需求,提供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产抵押担保,我司给予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产品。
第二条产品规格
(一)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要素适用范围定义如下:
1、贷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1000万元;
2、贷款定价:基准利率0.8%/月;
3、贷款期限:1-12个月;
4、还款方式:执行先息后本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5、担保措施:红本住宅房产抵押担保。
(二)特别规定:
1、放款手续费:贷款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0.5%,贷款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1%;
2、提前还款:贷款发放满一个月,借款人可以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不退还已收取放款手续费。
第三条基本准入条件
(一)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诉讼。
(二)客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客户拥有合法产权的未抵押深圳市住宅商品房,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四)客户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具有付息能力,有预期还款资金来源。
第四条业务审批规则
(一)借款主体资格要求
1.为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籍人士),
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3.在中国内地居住或工作,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未从事非法
行业;
4.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报告近2年内没有出现“2”“关注”等
不良记录;
5.借款人当前无未结诉讼、无涉及民间借贷。
(二)抵押物要求
1.深圳市合法产权的未抵押商品房,房产登记性质为住宅;
2.房产权利人为个人,公司名下房产不受理;
3.必须产权明确、无法院查封等异常情况,且自房地产证上登
记的竣工日期为准,楼龄不超过30年;
4.对抵押物价值评估可参考正规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参
照网络信息,再结合现场考察综合确定;
5.抵押物的最高抵押率原则上如下:住宅房产评估净值的70%,
或住宅房产评估总值的65%。
(三)其他规定
1.原则上要求办妥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房地
产登记证书》才能发放贷款;
2.对客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给我司之前已出租的,承租
人需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3.除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外,须追加所抵押房产经公证处办理委
托公证措施,可要求提前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备用;
4.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其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或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除提供拟抵押房产外,客户应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
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以证
明其资产实力。
第五条业务操作流程
(一)业务受理
1.业务经理接洽业务,根据了解情况,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价,认
为符合我司受理条件,将项目预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2.业务经理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参考《申请资料清单》(附件1),
收集客户申请资料。
(二)项目审查
1.业务经理收集齐全资料后,对项目涉及有关主体初查诉讼信息,
上报业务部部门经理审查。
2.业务部门将项目材料报送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对业务部报审
材料审查,分析项目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3.法务部审查项目资料,并通过“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各法院
网站、企业信用网等核查客户法律问题。
4.经审查认为项目不具备操作性,可退回业务部门处理;需要补
充资料的,要求业务经理落实。
(三)尽职调查
1.已通过审查的项目,业务部门协助风险管理部开展尽职调查,
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主要落实以下情况:
1)调查客户的背景、诉讼、征信记录情况(所提供的征信报
告查询时间不得早于业务审批时点5天);
2)调查客户的就职或生产经营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3)调查客户所提供抵押物的情况:
a)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合法性及完整性;
b)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的真正市场交易价,可参照的评
估价,规避有价无市的抵押物;
c)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的产权状态,可通过房管部门查
档了解;
d)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的使用状态,属于自用或出租或
空置;
e)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属出租状态的,调查承租户类
型、租赁期、租金水平等;
f)风险管理部对抵押物现场考察须拍照取证,必须拍有房
产所在街道或小区、房产所在栋、房产所在楼层、房产
内部等照片。
2.业务经理对项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撰写《项目审批表》(附
件2),上报审批。
3.业务经理所提交的《项目审批表》应突出关键问题,明确业务
的类型、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费率、业务来源及中介返佣
情况、还款方式、担保及控制措施等内容。
(四)项目审批
1.为提高效率,公司实施流程审批方式,相关环节责任人实施独
立审批,并在《项目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1)审批流程:业务经理→业务部部门经理→法务经理→风险
经理→风控总监→公司总经理→集团总经理。
2)审批规则:项目实行逐级上报,任何环节审批人不同意则
项目被否决,流程中止;审批人员均应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2.流程审批形式:《项目审批表》以电子版通过邮件形式逐级上报,
同时报送纸质申请资料,相关环节审批人在《项目审批表》独
立签署意见;审批流程完成,业务经理打印纸质《项目审批表》,各环节审批人签名确认。
3.已完成审批的项目在实施前,当项目情况发生变更的,需重新
审批该项目;在具体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该
项目不得实施操作。
(五)合同签订
1.经审批通过的项目,法务部根据《项目审批表》准备相关合同
及法律文本,并在《合同登记簿》登记合同编号、内容摘要等。
2.《项目审批表》审批意见要求追加签署《房屋租赁合同》,须
落实签署。
3.业务经理通知客户并安排签约事项,合同的签署必须双人面
签,法务经理及业务经理对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负责。
(六)落实担保措施
1.要求办理拟抵押房产委托公证的,公司指定受托人与房产权利
人到公证处办妥相关公证手续。
2.按揭专员与房产权利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
登记证书。
3.对客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给我司之前已出租的,须落实
承租人面签《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4.业务经理、按揭专员或风险经理收取客户相关材料原件,应第
一时间移交有关管理部门入柜保管。
(七)贷款发放
1.对落实好相关措施的项目,业务经理通知客户按约定支付相关
利息、费用。
2.业务经理填写付款申请书及《项目出款通知单》(附件3),根
据公司规定流程报送审批。
3.出款前,法务部、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诉讼信息、房产查档信息
再次核查有无异常。
4.财务人员接到经签批的《项目出款通知单》,收妥相关利息、
费用后,方可安排出款;并在《项目出款通知单》签署处理结
果,登记业务台帐。
(八)贷款结清
1.在项目回款前,项目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的,业务部及风险管理
部需核实情况,填写《业务变动情况报备表》(附件4)上报
管理层。
2.客户全额偿还借款本息,业务经理填写《贷款结单表》(附件
5),报送财务部、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签批;有涉及
利息费用减免的,必须经集团总经理审批。
3.业务经理、按揭专员根据《贷款结单表》办理相关抵(质)押
注销、退回所管控客户文件资料等手续,项目终结。
第六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风险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修改及解释工作。
(二)公司针对红本房产抵押业务拟定相关法律合同文本如下:《借款合同》、《项目咨询委托协议》、《抵押担保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三)附件
【附件1】申请资料清单
【附件2】项目审批表
【附件3】项目出款通知单
【附件4】业务变动情况报备表
【附件5】贷款结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