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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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下文是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xx]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

交易价款,不得用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协议下所支付的其他款项,也不得用于并购之外的其他用途。

并购贷款不得用于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财务性并购活动。

第三章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

第九条并购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并购方融资需求、负债水平、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并购交易风险状况、并购后的整合情况预测,以及其他银行对该并购交易的融资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行与他行针对该项并购的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并购交易所需资金的50%。

第十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并购贷款一般应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分期还款,按月或按季付息。

第十二条并购贷款执行我行利率政策,利率需反映并购交易复杂性、贷款风险情况等因素,一般应高于同期限项目贷款的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四条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四章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需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要求对并购双方和并购交易进行调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

(三)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和在有关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及进度;

(四)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是否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五)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是否存在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总额、资金筹集计划、方式,以及并购交易涉及境外资金的过境风险;

(七)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八)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整合计划及其前景和风险,并购后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预测;

(九)并购交易涉及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十)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层收购或跨境并购的,还应调查分析相关交易的依法合规性和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方式合并或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还应由符合要求的并购从业经验的人员对股权并购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独立分析评估。

第五章审查和审批

第十七条审查人员应遵循审慎原则,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清晰、准确,对并购后企业经营和财务预测是否审慎、合理,对各项风险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所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二)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并购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即通过并购交易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

(四)对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并购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实、依法合规,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五)并购交易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抵(质)押率确定是否合理;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及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文化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七)并购后企业的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有后续的重大投资计划;

(八)并购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综合偿债能力,并购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加并购方或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并购双方现金流量及其对并购贷

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良好;如发生对贷款不利影响的情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是否有效;

(九)对于被并购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还应审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对我行原有贷款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

第十八条并购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因并购交易导致相关客户关联关系改变的,应按新的关联关系进行统一授信。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审批权限按照总行信贷业务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前提条件核准、贷款发放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和相关担保人订立书面并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信贷业务审批书中提出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果最终没有按相关并购协议约定的标准完成并购交易,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我行已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其

发放贷款:

(一)相关并购交易已按规定获得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二)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并已按期支付;分期支付交易价款的,并购方自筹资金至少与并购贷款同比例先期支付;

(三)并购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并购贷款按期限分别纳入相应科目核算。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并购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等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并购交易的实施进度;

(二)借款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三)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出台对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产生影响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影响程度;

(四)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分红策略等财务政策变化情况;

(五)并购方后续重大投资计划进展及变动情况,是否对其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并购方以及并购后企业还本付息情况,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七)被并购方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应检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后获得的收入是否按合同约定偿还我行贷款;

(八)对于设立还款专户的,应关注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余额下限,确保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九)按照有关规定对抵质押物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分析其对我行贷款的保障程度,以及处置、变现能力。

第二十五条以拟并购资产或股权抵(质)押的,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担保变更手续,保证我行担保权益连续、有效。对于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及时收回贷款或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足额、有效、合法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人员应要求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按合同约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并对其未来一年的经营及现金流情况进行预测。

第二十七条贷款期内,并购方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如首次公开发行、资产出售等)获得额外现金流时,应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八条贷款期内,如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出现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EBITDA等)劣变等触及合同保护性条款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我行贷款安全。

第二十九条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三十条各行应至少每年对辖内存量并购贷款业务进行检查,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质量劣化等情形时,应提高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办理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应由我行担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积极参与、监控并购交易,随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但并购交易不聘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办理并购贷款,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进行有关调查,并在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或审查中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结果。

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以及由部分特大型优质客户作为并购方、以其综合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并购贷款申请,可适当简化调查、审查内容,主要分析并购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所承接债务的未来还款来源情况,或并购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综合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确需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的,须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运用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并购的意见》(工银发[20xx]5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并购贷款基本内容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下文是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xx]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内控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建立以审贷分离为基础的贷款审批制度,公司设立贷款审査委员会负责贷款评审工作。 风险防范,是指按照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调查及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三)公司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控制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四)发放贷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国家扶持的产业政策为指导,扶优限劣,区别对待。 (五)公司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本公司发放及收回贷款业务。 (六)本公司的信贷业务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金融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一)本公司贷款业务种类。 1.担保类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进行审査,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原则参考如下表- 1)房产:本公司针对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由本公司内部评估完成。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和三个不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报价取平均值。 2)个人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我行收到承诺费等收入时,将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 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 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 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 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

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 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 (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四)并购方并购资金的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五)银行将在管理信息系统单设并购贷款科目,确保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并购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银行信用评级A(含)级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四)所处行业稳定,在所属行业或区域内具备较强的市场领导力和核心竞争力,行业发展前景较好; (五)具备完成并购交易的主体资格; (六)财务运作稳健,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完成并购的财务实力; (七)依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效益良好; (八)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九)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来源:金时网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在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而且显示出与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并、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在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在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一、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状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根据资本数据公司(Capital 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看,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在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一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公司(Thomson 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在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看,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并购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内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为境内并购方企业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而向并购方或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在境内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和行业整合,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重点支持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审慎支持跨行业并购。

第六条本行叙做并购贷款应积极开展相关融资顾问业务,通过参与并购过程促使并购交易有利于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以及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总行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作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的业务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执行部门。职责包括:负责指导或联合经办分支机构对所辖客户进行业务营销;指导或审核分支机构相关业务方案;负责相关授信业务的前期审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相关行业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或操作制度等。 第九条总行产品管理部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本行现行政策,牵头并购贷款业务风险相关的管理及政策事项,指导和监督风险条线人员按有关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现行信贷政策和有关授权权限对并购贷款业务进行独立审查。负责制定与并购贷款授信审批相关的政策或制度。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与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就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与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得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就是全行银团贷款得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得成员地位 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得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得权利,履行相应得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得职能与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与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就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得银行,就是银团贷款得组织者与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得主要职责就是: (一)发起与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得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得其她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得20%;分销给其她银团贷款成员得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与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就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得金额与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与协调活动得银行。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她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得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 第十一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得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她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得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得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得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得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得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与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与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得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与贷款使用情况得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就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得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她处置;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工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

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 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 (1)财产抵押; (2)动产、权利质押; (3)金融机构担保; (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 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 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第九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AAA级借款人,循环贷款期限可以超过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一: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2-

建行并购贷款介绍

产品简介: 并购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并购方或因其并购交易而设立的“子公司”(SPV)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特色与优势: 1、并购贷款是目前唯一可用于支持股本权益性融资的信贷类产品,该产品通过发放贷款的形式为企业并购交易提供资金支持。 2、贷款使用期限长,一般不超过5年。 3、贷款灵活性强,可根据客户具体的交易方案,在受让原有股东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承接债务和收购资产等多种并购交易模式下提供融资支持。 4、专业化运作:建设银行凭借丰富的国内外网络资源,以及具备国际化视野的专业并购团队,在为企业提供并购融资的同时,还可以为并购交易提供全方位的顾问服务,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充分识别各类风险、价格谈判、做好风险处置预案提供有力支持。 5、整体性方案:建设银行在为企业设计并购融资方案过程中,将统筹企业并购交易和后续整合的融资需求,进而为企业并购后的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办理程序: 符合建设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标准的企业可向建行提出并购贷款融资需求,建设银行并购业务专业团队会根据企业的并购交易情况和企业在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提供并购贷款资金支持以及相关服务。 1、申请:企业可以向建设银行各级对公营业机构提出并购贷款申请; 2、担任并购财务顾问参与前期尽职调查:建设银行将结合企业的贷款申请,安排专业团队就并购交易结构、目标企业相关情况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3、融资方案设计:根据企业的并购贷款需求和前期尽职调查结果,提出融资方案和相应贷款条件; 4、申报审批:将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并购融资方案申报审批; 5、签订并购贷款业务合同和提款:并购贷款经我行审批同意后,拟订并签署贷款合同,落实提款先决条件后可支用贷款。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 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

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 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 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 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 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以及并购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农业银行而言,还要做到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审批。 第六条对并购贷款的基本管理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对农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担任或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第二章并购贷款的一般性规定

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 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起权责对称、部门制约、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规范信贷行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贷分离是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审批后发放和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设立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业务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设立客户岗、信贷管理岗和信贷业务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和单一法人信用社,也可实行审贷部门分离。 第五条客户部门(岗)、信贷管理部门(岗)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直接向农信社法人机构的主任(行长)负责。 第六条客户部门(岗)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辖区内客户的拓展; (二)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的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和评估;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 (四)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五)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检查、到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搜集和整理信贷业务记录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 (六)负责贷款风险监测、控制的基础工作,对可能危及信贷安全的客户变化因素,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七)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初始统计分析与上报。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岗)主要职责有: (一)对客户部门(岗)提供的客户资料和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审查意见; (二)对客户部门(岗)提供的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材料进行审查,提供信贷政策、信贷管理制度等的咨询和法律援助; (三)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的认定; (四)负责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考核,风险资产的处置、呆帐贷款核销的审查和上报; (五)依照信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拟定辖内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农信社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辖内的信贷业务进行检查; (七)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统计、分析与上报; (八)负责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

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2020年最新]

ⅩⅩ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 推动同业合作,更好地为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ⅩⅩ 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 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时 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均应组织银团 贷款: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 融资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0%的,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5%的; (二)单一借款人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 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非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 8亿元(含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项目; (三)已出现大额授信风险、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 或项目,原则上应由授信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牵头行, 以银团方式进行重组。牵头行亦可不限于原授信行; (四)政府或监管部门其他明确要求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积极鼓励采取 银团贷款方式: (一)以上第三条第二项约定额度之下的大型集团客户 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已经发放且多家授信已超过组团约定额度的大客 户贷款; (三)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 目融资的。 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独立评审、自主决策, 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原则,按实际贷款比例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做到重 合同、守信用。 第六条银团贷款可由牵头行、代理行和参贷行组成。 在同等条件下本地会员行优先考虑;根据业务需要,银团角 色可以重叠。代理行可视具体情况由牵头行担任或由银团贷 款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自觉遵守《银团 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 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认真按照组建银团贷款的原则、范围、角色分工、各方职责义务及业务流程规操作,按实际承 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具体职责如下:(一)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1、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2、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并购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内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在境内外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专业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和行业整合,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走出去”。重点支持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审慎支持民营企业并购、跨行业并购。 第五条我行叙做并购贷款应积极开展相关财务顾问业务,通过参与并购过程促使并购交易有利于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以及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充分发挥我行多业并举、海外机构网络广泛的业务优势,加强业务联动。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本要求 第七条我行并购贷款风险控制指标: (一)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行业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10%(制造业可按二类子行业计算);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10%; (四)贷款金额在并购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不应超过50%; (五)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期限在5年以上的,单独报总行批准。 第八条我行授信支持的并购交易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的并购交易背景;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目的清晰,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九条行业政策:开展并购贷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拥有充足的实物资产或不可替代资源型资产的行业的并购,如资源型行业(采矿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行业(如基础设施、公路、电力、港口等)、趋于高集中化经营管理的行业(如钢铁、水泥等)、具有较强资产变现能力的行业;审慎支持其他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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