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农商行独立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函

农商行独立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函提名人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XXX先生为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成员银行之一,是一家以服务农村、支持农民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使命,农商银行设立了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本文将针对农商银行的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进行详细说明。
一、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介绍1.战略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并考虑公司长期发展的方向和策略。
同时,委员会还负责监测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战略规划。
2.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银行业务中风险管理资料的收集、分析以及现场检查,评估风险水平并制定风险控制及应对策略。
3.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工作,对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该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风险。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薪酬与考核制度管理。
该委员会将公司员工的绩效与公司战略目标相结合,制定考核标准与薪酬体系,保证公司员工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策略目标的协调性。
5.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督,看到公司各项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并提出监督报告及建议。
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查核,保障广大客户利益。
6.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战略投资项目的审议,包括投资计划制定、投资组合构建和风险管理等,确保战略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方向和要求。
7.稽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检查,保障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委员会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提出整改建议,以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二、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1.委员会召集委员长负责向委员会成员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并邀请出席会议。
在召开委员会会议前要预定会场、设定议程并汇总相关资料。
2.会议程序1)主席主持会议并阐述议事的目的和议程,并简单介绍与议事有关的重大信息和重要文件2)审议合法性和参会人员的身份3)将会议记录交给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审核并签署。
农商行监事会工作制度

农商行监事会工作制度一、概述为推进企业治理,加强监察机构职能发挥,农商行应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农商行的一项重要决策机构,具体的监管职能,可以帮助企业领导管理团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为此,我们制定了本工作制度,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促进农商行的健康发展。
二、监事会的职责1、监事会的职责是集中监督农商行管理团队的工作,确保农商行管理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2、监事会应当对农商行开展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向农商行管理团队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3、监事会应当对农商行的重大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能够有效推动农商行企业持续发展的决策,应当给予支持和辅导;4、监事会应当对农商行的内控管理进行合理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监事会的组织结构1、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经理任期相同;2、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应当选举产生一名主席,由农商行领导层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3、监事会秘书:监事会应当设立秘书,由监事会主席聘任,承担监事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监事会的职权1、监事会对农商行的各项大事、重大决策和管理工作有权要求经理、董事等管理人员进行详细说明;2、监事会对可能对农商行造成损失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报告股东大会或其他权利人;3、监事会对农商行董事的聘任、奖惩、保险等事宜,应当参加讨论和决策;4、监事会可以提出审计或调查的要求,以查清农商行治理情况,发现问题并给予合理处理方式。
此时农商行应当对监事会提出的审计或调查事项进行积极配合,保证监事会得到准确的审计结果。
五、监事会的工作流程1、会前准备工作:监事会主席、秘书应当提前明确会议议程、准备好出席监事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2、召开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合法依法召开,主席按照议程主持会议,秘书负责记录会议情况和作出有效文件记录。
3、审议和决定:监事会对需要审议和决定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提名机制,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由5-7名委员(奇数)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本行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最低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予以更换: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3.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人员结构及变动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该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三)拟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四)拟定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支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关于解聘农商行副行长的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解聘农商行副行长的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采取不回购股票、由持股5%以上(包括上市前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在符合银保监会对本公司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能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本次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关于聘任沈栋先生为公司副行长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沈栋先生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本次副行长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聘任沈栋先生为公司副行长。
三、关于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和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职业经理人薪酬和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进一步深化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政策的规定;同意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和考核指标的议案》。
四、关于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我们同意给予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统一授信额度51.5亿元,给予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授信额度19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商业银行正常交易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
相关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家金融机构,为了确保其良好的运行和监督,需要有独立董事的选聘与工作制度。
以下将就农商银行的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独立董事选聘制度独立董事选聘制度是农商银行的基础制度,可以保证董事会的多元化和公正性。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选聘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农商银行应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推荐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选聘程序应公开、透明、公正,遵循竞争性、专业化、多元化的原则。
2.资格条件:候选人应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独立性,无犯罪记录,并符合有关资格条件。
同时,候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规定。
3.任期制度:独立董事的任期原则上为3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连选连任应当充分考虑到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表现,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4.履职费用: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农商银行应向其支付必要费用,包括董事会会议出席费、下发费等。
费用的支付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开透明,以保证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客观地发挥职责。
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是农商银行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负责监督和决策,为农商银行的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独立性原则:独立董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决策的职责。
在履职过程中,不受任何利益团体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2.监督职责:独立董事应全面了解农商银行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公司决策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独立董事应积极参与董事会的相关决策,保证其独立、公正的作用。
3.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应有足够的了解,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农商银行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内部资料和信息,确保独立董事有权知情,并能正常履行职责。
4.专业培训:农商银行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独立董事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保持其专业性和独立性。
农商行董事长选举流程

农商行董事长选举流程
一、筹备阶段
1.确定选举日期
(1)协调董事会成员日程
(2)确定选举日程安排
2.制定选举细则
(1)确定选举程序
(2)规定候选人资格条件
3.公示候选人名单
(1)征集候选人提名
(2)公示候选人名单
二、候选人提名
1.候选人自荐
(1)候选人提交自荐信
(2)确认自荐资格
2.提名程序
(1)提名人提名候选人
(2)候选人接受提名
三、候选人公示
1.公示候选人名单(1)公布候选人名单(2)确认候选人资格
2.候选人宣言
(1)候选人进行宣言(2)公布宣言内容
四、投票选举
1.投票程序
(1)分发选票
(2)投票计票
2.结果公布
(1)公布选举结果(2)确认当选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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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本行的规范运作,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设立1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本行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本行独立董事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参加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一)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三)了解本行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业人员,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七)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八)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九)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还包括:(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金;(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七)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名。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三)独立董事的投票选举: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后,即被选任为本行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本行应进行特别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一)本行重大关联交易(指本行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专业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董事会做出决议前,独立董事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论证不充分,提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咨询机构,对本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本行年度财务报告;(五)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不含现金派息时;(六)本行发行新股的方案;(七)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行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以上的借款,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八)占本行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30%以上的资产置换、收购或出售方案;(九)占本行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上的风险投资、担保及财产损失方案;(十)在本行年度报告中,对本行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十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并且说明其理由。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本行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本行董事会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董事会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五)本行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委员负责人的独立董事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